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及工作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注: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核准前,申办单位应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程序一、申办单位履行事前报告程序,向市国资委报送前期资料申办单位发生应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在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前,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3.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4.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情况;5.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6.其他有关情况。
事前报告程序履行完毕后,申办单位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前期所需提交资料清单》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各项前期资料。
二、由市国资委确定中介机构后,申办单位配合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及时沟通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申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核实账务,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申办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可能造成评估报告不能按规定时间出具,或发现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与市国资委沟通,以便于及时正确地处置有关情况和问题,促进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市国资委在必要时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三、申办单位逐级上报初审,并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申办单位收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并按照《企业申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所需提交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四、申办材料齐备后,市国资委受理审核市国资委收到核准、备案申请后,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所提报材料齐备的,当场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报材料或所需补办手续,补报齐备后再予以受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在报送备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以下初步审核:(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六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单位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
(四)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制重组、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注意土地评估与建筑物评估中有关费用的衔接,尤其 对土地的征用、开发和配套等费用、土地平整费用、在 建工程中的征地费用,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重复评估问 题。 对房屋建筑物的年限,评估师与土地估价师有不同的 看法,需要双方都做重大披露。 假如土地按收益法进行评估,地上建筑物按实际状况 来预测还是按最佳状况预测,评估师和土地估价师之间 有矛盾,应尽量使两者保持一致。 企业价值评估与矿业权评估中,主要参数应该保持一 致。
F公司账面实收资本为30,039万元
股东名称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D公司 E公司
合计
出资金额 15,574 5,431 4,562 3,386 1,086 30,039
单位:万元
出资额占比 51.846% 18.080% 15.187% 11.272% 3.615% 100.00%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44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 权〔2013〕64号)
➢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技术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 是否明示。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 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基准日的选择尽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 同时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在月末、季度 末或年末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 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 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 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 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 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 宜的基准日。
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标准

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及备案标准
整理人:洪煜宇
1、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
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2、经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委
负责备案;
3、经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一下简称央企)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
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央企负责备案。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程序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
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委)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国资委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2)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3)与资产评估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其他有关材料。
国资委或其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
以备案:
(1)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恰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4)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资产范围是否一致;(5)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6)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注: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重庆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及核准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及核准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重庆市市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离、清算、破产;(四)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或增资扩股;(五)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托管、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或主辅分离;(九)企业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十)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股权)划转、置换、转让、托管和租赁。
(三)账面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除外)的非整体性资产处置(土地和房屋除外)。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形式偿还债务;(四)与非国有单位或自然人共同组建公司制企业的资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国资发产权[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提高评估备案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10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备案)

备注:
备案编号: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
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
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签
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五份。
一份留存备案单位,另四份给转报单位等。
4.本表为2014年1月版。
上海市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表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2010 年01 月01 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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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备案)

备注:备案编号:1. 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 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3. 本表一式五份。
一份留存备案单位,另四份给转报单位等。
4. 本表为2014年1月版。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产权持有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2010 年01月01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评估对象产权持有单位资产评估委托方一级单位资产所在地经济行为评估机构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性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管理级次市属一级市(地区/区县)区(县/街道)法定代表人2000年01月01日评估资质证书编号证券业资质无评估报告书编号注册评估师及编号首席评估师评估机构联系人产权持有单位联系人转报单位联系人电话联系申报备案产权持有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转报备案转报单位盖章单位领导签字:备案单位备案专用章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基准日:2010年01月01日有效期至:2010年01月01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帐面价值调整后账面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其中:建筑物设备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中:土地使用权其他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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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备案)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五份。
一份留存备案单位,另四份给转报单位等。
4.本表为2014年1月版。
备案编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表
产权持有单位(盖
章):.
法定代表人(签
字):.
填报日期:2010 年01 月0
1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