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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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美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着准入标准不高、人员素质偏低、质量管理不严等问题,部分地方医疗美容相关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频发,甚至出现因接受医疗美容服务而导致死亡的严重事件。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现就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要做到“底数清、项目明、全公开、责任实”,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管工作力度。

要指导各级各类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提高依法执业的意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严格执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二、做好资质核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对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医疗美容项目等基本准入资质情况进行核查,严把“准入关”。

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1后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卫生计生监督所打击非法行医、医疗美容工作总结

卫生计生监督所打击非法行医、医疗美容工作总结

卫生计生监督所打击非法行医、医疗美容工作总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日益增长,医疗美容行业也随之迅速崛起。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为了维护医疗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卫生计生监督所始终将打击非法行医、医疗美容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我所在打击非法行医、医疗美容方面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背景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行业的蓬勃发展,非法行医、医疗美容现象日益严重。

一些无证行医人员利用群众对医疗美容知识的缺乏,以低价、快捷等手段吸引消费者,导致医疗事故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曾多次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非法行医、医疗美容的打击力度。

二、工作目标卫生计生监督所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市关于打击非法行医、医疗美容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实际,明确工作目标,确保打击工作取得实效。

(一)坚决取缔无证行医、非法医疗美容场所,规范医疗市场秩序。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防止非法行医、医疗美容现象反弹。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卫生计生监督所成立了打击非法行医、医疗美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科室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整治。

我所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查处无证行医、非法医疗美容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我所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共同查处非法行医、医疗美容案件。

(四)广泛宣传发动,提高群众参与度。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等形式,向群众普及医疗美容知识,提高群众识别非法行医、医疗美容的能力。

医疗美容机构卫生监督检查要求

医疗美容机构卫生监督检查要求

医疗美容机构卫生监督检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是为了满足人们对外貌和身体的美化需求,开展各种美容和整形手术以及相关的医疗服务的机构。

由于医疗美容涉及到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卫生监督检查对于医疗美容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以下是医疗美容机构卫生监督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1.医疗设备和设施的检查:检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购置了合格的医疗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检查医疗设施是否安全、合理、符合卫生要求,并检查各项设施的功能是否正常。

2.医护人员资质的检查:检查医疗美容机构的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是否具有相关的职业资质和执业证书。

检查医护人员是否持续接受相关培训和学习,确保其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更新。

3.操作规范和操作记录的检查:检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制定了相关的操作规范,并要求医护人员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在每一位患者的病历中记录了详细的操作过程和结果。

4.诊疗设备和药品的使用和存储管理的检查:检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使用合格的诊疗设备和药品,并检查其存储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检查诊疗设备和药品的过期情况,避免使用过期的药品和设备。

5.患者健康档案的管理和保密的检查:检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建立了健全的患者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并保障患者健康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在患者健康档案中记录了详细的病情和治疗过程,以及患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6.感染控制和废物处理的检查:检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感染控制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检查医疗机构的废物处理是否符合相关的卫生规定,避免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污染。

7.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的检查:检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建立了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

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对患者提供了高质量的服务,以及患者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

8.其他相关要求的检查:根据具体的卫生监督检查要求,还可以检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依法取得相关的执业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以及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医疗美容卫生监督课件

医疗美容卫生监督课件
确保手术流程符合规范,提高手术质 量。
加强围手术期管理
做好术前评估、术中监测和术后随访 ,保障患者安全。
非手术项目风险防控措施
01
严格设备资质审核
确保设备和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降低治疗风险。
规范操作流程
确保操作流程符合规范,提高治疗 效果。
03
02
强化消毒隔离措施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 感染。
01
02
03
定义与背景
介绍医疗美容卫生监督的 基本概念、历史背景和发 展现状。
监督范围
明确医疗美容卫生监督的 监管对象、范围和职责。
法律法规
阐述与医疗美容卫生监督 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 件和技术标准。
医疗美容卫生监督重要性
保障消费者权益
通过加强医疗美容卫生监 督,确保消费者在接受医 疗美容服务时的合法权益 得到保障。
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进行规 范,保障医疗美容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有效 。
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确保医疗美容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地方性法规及政策解读
各省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01
根据地区差异,制定具体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细则,加强行业
监管。
医疗美容机构设置规划
02
结合地区实际,规划医疗美容机构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避免
包括皮肤美容、口腔美容、整形外 科等多个领域,满足消费者多样化 需求。
医疗美容行业存在问题分析
市场混乱
部分机构存在无证经营 、超范围经营等现象, 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
技术风险
部分非专业医生或技术 人员进行操作,可能给 消费者带来安全风险。
产品质量
一些美容产品存在质量 问题,如使用不合格药 品、器械等,影响消费

医疗美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医疗美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医疗美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安排1. 引言医疗美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

通过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督检查,可以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预防和控制医疗美容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美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和执行。

2. 工作目标医疗美容卫生监督检查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医疗美容机构的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预防和控制医疗美容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工作内容医疗美容卫生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包括:3.1. 计划制定制定医疗美容卫生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和对象。

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个季度的检查任务,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3.2. 检查对象确定确定需要检查的医疗美容机构,包括美容院、整形医院、医疗美容诊所等。

根据风险评估和前期的监督检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3.3. 检查标准与指标制定制定医疗美容卫生监督检查的标准与指标,包括设施设备、医疗美容人员资质、医疗美容项目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确保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4. 检查方法与手段选择选择合适的检查方法与手段,包括现场检查、档案资料核查、设备设施检测等。

根据不同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可靠。

3.5. 检查人员培训与配备对参与医疗美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合理配置检查人员,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6. 检查工作执行按照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医疗美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通过现场检查、档案核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医疗美容机构的运营情况和服务质量。

3.7. 检查结果处理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

对存在问题的医疗美容机构,依法进行整改和处罚。

对合格的医疗美容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3.8. 检查报告撰写根据检查结果,撰写检查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问题整改情况等。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通用5篇)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通用5篇)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一、岗位职责的作用意义1.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用工的科学配置;2.有效地防止因职务重叠而发生的工作扯皮现象;3.提高内部竞争活力,更好地发现和使用人才;4.组织考核的依据;5.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6.规范操作行为;7.减少违章行为和违章事故的发生。

二、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通用5篇)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岗位职责的场合越来越多,一份完整的岗位职责应该包括部门名称、直接上级、下属部门、管理权限、管理职能、主要职责等。

那么相关的岗位职责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通用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1卫生监督是深化卫生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区卫生监督所从成立到现在已有七年的时间了,事实证明:卫生监督机构发挥着其他卫生职能部门不能替代的作用。

2017年,时任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就指出:“卫生监督的职责既包括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监督,也包括对社会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监督是对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监督。

在医疗服务监督和公共卫生监督这两个方面,我们首先应该监督好医疗卫生行业,使广大医疗卫生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

应该说人的生、老、病、死都与医疗卫生监督工作密切相关,这就足以说明医疗卫生监督在整个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也就是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对市中心血站和临床用血的医疗卫生单位的采、供、用血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血液安全;二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对新申请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登记的初审和现场审查,完成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延续现场审查;三是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严格监控医疗、计生机构购买、使用、储存、销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确保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行为;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负责完成《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审查、考核、发放工作,依法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五是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产生医疗废物的相关单位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消毒、毁型、暂时贮存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六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监督医疗卫生机构的医、药、护、技等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查处违法行为;七是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处方、医师外出会诊、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性病诊治等工作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八是以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为中心,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塑。

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医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目。

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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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卫生监督
丁正龙 2012年12月8日
践行科学发展观,我为卫生监督做贡献!
1
主要内容:
一、概述部分: 相关定义、历程 (发展轨迹 ) 二、监督检查主要依据及常见的违法行为 三、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四、案例分析
2
开展医疗美容机构监督检查主要依据:
《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
(3)医疗美容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 卫生技术工作;
(4)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执业地点 开展诊疗活动;
4
(5)未取得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没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并经过医疗美容护
理专业培训或进修等相关经历从事医疗美容服 务的;
(6)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违反会诊有
13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 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 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 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 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关规定行医,未按照规定聘请境外医师短期行 医;
(7)医疗美容机构擅自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的医用材料的;
(8)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存在 未经
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
疗美容广告行为。
5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20122 实施日期:20020501 颁布单位:卫生部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 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0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 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 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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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登记
第五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 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 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 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5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 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 士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
9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 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 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 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 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 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 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
服务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暂行管理办法》、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
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
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生部办公厅《关
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卫办医
管发〔2010〕 202号)、《关于开展医疗美
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 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
7
科目。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 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 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 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 以上。
11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 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 务。
12
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 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 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 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共6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机构设置、登记 执业人员资格 执业规则 监督管理 附则务,促进医疗美容
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 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 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 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 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 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 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
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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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 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011〕4号等。
3
医疗美容常见的违法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开设医疗 美容科室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擅自开展 医疗美容技术服务的;
(2)医疗美容机构超出核准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 疗服务,诊疗活动超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 录》,未按照其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 美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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