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内容
医疗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医疗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一、概述医疗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是指针对医疗机构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的一套体系性文件,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工作流程等,旨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随着医疗领域的不断发展,医疗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也在不断加强。
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制度,开展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是医疗机构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必要手段。
二、主要内容1、质量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要制定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涵盖医疗服务程序、患者就诊过程、医学检验、药品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和流程规范,确保医疗服务流程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
2、质量审核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的质量审核制度,对医疗服务流程、患者诊疗过程、医疗技术操作、药品使用等方面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审核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稳定性。
3、安全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可以有效减少事件的发生和影响。
医疗机构要建立事件报告制度、风险评估制度、风险控制措施等,及时发现和处置质量问题,让患者在安全的环境下接受医疗服务。
4、医疗安全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安全事件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统计安全事件和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分析产生原因,制定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5、人员培训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健全医疗人员的培训制度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知识更新和业务素质提升,不断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三、推导开展医疗质量监督检查,不能只是空洞无物的制度文件,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完善制度执行机制和推广宣传机制。
具体体现如下:1、落实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项制度的责任人和责任区域,落实管理职责,确保各项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2、加强检查力度医疗机构要制定明确的检查标准,确保其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医生诊疗行为、药品使用、医疗设备高质量保障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服务的抽查和检测。
监管医疗机构工作方案

监管医疗机构工作方案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服务的日益普及,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医疗机构工作方案是指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管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
本文将从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性、监管工作的目标和内容、监管工作的方法和手段以及监管工作的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对医疗机构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和监管,不仅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管理的核心是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医疗资源是有限的,如何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益,是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3. 维护医疗秩序和市场秩序。
医疗机构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服务也是一种商品,如何维护医疗秩序和市场秩序,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内容。
4.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医疗机构管理不仅是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更是对医疗卫生事业进行促进和引导,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监管工作的目标和内容。
监管医疗机构的工作主要目标是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和市场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监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医疗机构的资质和设施进行审查和监督。
包括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医疗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医疗机构具备提供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2. 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行为进行监管。
包括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等进行监管,防止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 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评估。
医疗质量监督、检查、教育制度(3篇)

医疗质量监督、检查、教育制度是指对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进行监督和检查,并通过教育手段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一、医疗质量监督制度:1. 建立医疗质量监督部门或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进行监督和评估;2. 制定医疗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明确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服务水平;3.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医疗机构质量检查,包括设施设备、人员素质、服务流程等方面的检查;4. 对医疗机构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踪,确保问题的及时解决;5. 建立医患沟通渠道,接受患者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处理;6. 对医疗机构进行追溯调查,查找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二、医疗质量检查制度:1. 建立医疗质量检查部门或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质量检查;2. 制定医疗质量检查的程序和标准,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3.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医疗质量检查,对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素质、操作流程等进行检查;4.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和追踪,确保问题的及时解决;5. 对检查中发现的医疗事故和差错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6. 向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报告和建议,帮助其改进医疗质量。
三、医疗质量教育制度:1. 建立医疗质量教育部门或机构,负责对医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教育;2. 制定医疗质量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和服务理念的培训等;3.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医疗质量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4. 开展医疗质量教育活动,加强医疗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5. 对医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将医疗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6. 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交流,提高他们的医疗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
总之,医疗质量监督、检查、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提高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高效性,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健康。
医疗质量监督、检查、教育制度(2)是保障医疗质量和提高医疗水平的重要途径。
医疗机构评审监督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评审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医疗机构的评审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规范医疗机构的运作,保障患者的权益,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评审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医疗机构,包含但不限于医院、诊所、专科医院等。
第三条评审监督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设立评审监督管理机构,由医院管理负责人任命,并明确职责和权限。
评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医疗机构的评审、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向医院管理层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评审管理第四条评审要求医疗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含医疗机构的人员结构、医疗设备、医疗技术、医疗质量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评审程序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组织实施。
评审组由医院管理负责人指定,并包含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评审程序包含评审准备、评审实施、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环节。
评审组应在评审开始前进行评审准备工作,包含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疗机构情况等。
评审实施阶段,评审组通过现场检查、访谈等方式,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评审。
评审记录应详实、客观,并包含医疗机构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
评审报告应包含评审结果、存在问题的整改要求和期限,并报送给医院管理层。
第六条评审结果的处理医院管理层依据评审结果,订立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医疗机构应依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给医院管理层。
医院管理层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评审结果的公示医疗机构的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示,便于患者和公众了解医疗机构的质量和安全情况。
评审结果公示应包含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评审结果和整改情况等内容。
评审结果公示应在医疗机构内外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监督要求医院管理层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确保医疗机构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
医疗机构评审与监督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评审与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运营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的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内全部医疗机构的评审与监督管理,包含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药学科室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评审与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医疗机构依照规范流程运行,供应优质服务,同时通过评审和监督机制不绝提升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医疗机构评审管理第四条评审标准第一款医疗机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订立的标准进行自查,并确保符合以下方面的要求: 1. 临床和医技流程的规范与科学性;2. 设施设备的完备和安全性;3.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与管理规范;4. 财务管理的合规性;5. 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效性;6. 患者满意度的监测与改进。
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告上报给医务部门。
第五条评审机构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委派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并由医务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款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前,与医疗机构签订保密协议,确保评审过程的保密性和客观性。
第六条评审程序第一款评审程序包含申请评审、评审准备、评审实施、评审报告、评审结果反馈等过程。
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审申请,并供应相关料子。
第三款评审机构应依照商定的时间进行评审,对医疗机构的运营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四款评审报告应包含医疗机构的整改建议和提升措施,并将评审报告送交医务部门。
第五款医务部门应依据评审报告,引导医疗机构进行整改,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评审效果评估第一款医疗机构应依据评审报告中的整改建议和提升措施,订立相应的改进计划,并按计划执行整改。
第二款医务部门应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监督评估,确保评审效果的实施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第八条监督机构第一款医疗机构应设立专职监督机构,负责医疗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行业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行业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医疗行业的发展与每个人的健康息息相关。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行业秩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医疗卫生监督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医疗卫生监督管理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这意味着要保障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受伤害,所接受的治疗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并且医疗服务的提供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
其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即医疗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正性原则,对待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公开性原则,监督管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预防性原则,通过提前制定规则和标准,加强培训和教育,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科学性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监督管理,如基于数据和证据进行决策。
二、医疗卫生监督管理的主体和职责医疗卫生监督管理的主体通常包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卫生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划,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医疗卫生监督的日常工作,如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管部门、医保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医疗卫生领域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三、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在设置方面,要考虑区域卫生规划、人口分布、医疗需求等因素,确保医疗机构的布局合理。
执业许可则要对医疗机构的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具备提供医疗服务的条件。
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督是重点之一。
这包括对医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医疗效果和患者满意度,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和整改。
医疗安全管理同样不容忽视。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
医疗卫生行业的综合监管制度是指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各个环
节和方面,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器械和药品监
管等方面的监管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确保
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合规性。
从管理层面来看,综合监管制度涉及到医疗机构的注册、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以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
此外,还包括
对医务人员的资质和行为的监管,以及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的
监督。
在医疗服务质量方面,综合监管制度涉及到医疗质量评价、医
疗事故处理、医患纠纷处理等方面,以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在医疗器械和药品监管方面,综合监管制度包括对医疗器械和
药品的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管,以确保医疗器械和药品的
质量和安全性。
总的来说,医疗卫生行业的综合监管制度是一套完整的监管体
系,涵盖了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器械和药品监管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医疗卫生行业的安全、合法和有效运行。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手册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手册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的卫生管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工作手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二条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是指对医疗机构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确保医疗机构的卫生条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卫生监督工作应当以服务患者为中心,充分尊重医疗机构的权益,与医疗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达到共同的目标。
第四条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卫生监督工作应当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医疗机构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内容第六条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医疗机构的环境卫生情况,包括内外墙体清洁、空气质量、噪声控制等;2. 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包括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3. 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消毒和灭菌情况,包括设备的清洁、维护和定期检测等;4. 医疗机构的卫生防疫措施,包括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等;5. 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的卫生状况,包括手卫生、穿戴操作服的规范等;6. 医疗机构的用药管理,包括药品的采购、配送、储存和处方合理性等。
第四章监督方法第七条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风险等级进行安排,高风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大监督力度。
第九条不定期抽查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情况、投诉举报等线索进行。
第十条监督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到医疗机构现场进行检查;2. 采集医疗机构的卫生样本进行实验分析;3. 召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听证会等。
第五章监督措施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进行纠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对于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3. 对于涉及患者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4. 对于不配合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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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内容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⑴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⑵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⑶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⑷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⑸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⑹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⑺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8.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⑴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⑵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⑶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⑷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9.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⑵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⑶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⑷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⑹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10.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
处罚种类:暂扣或吊销执业证件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吊销执业证件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⑴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⑵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⑶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处罚种类:行政处分、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⑴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⑵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6.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17.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处罚种类: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