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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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护水平,保障患者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所有医务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依法提供质量可靠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处理医疗事故。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及时了解医疗服务的质量情况。

第二章医务人员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务人员考核机制,对医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值班制度,保证医务人员的连续性服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务人员交接制度,确保患者病情的连续监护。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医疗设备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备台帐,对医疗设备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的使用培训,确保医务人员对设备的正确操作。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备维修制度,及时解决设备故障问题。

第四章医疗事故管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对医疗事故进行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调查机制,对医疗事故进行深入调查。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医疗事故并赔偿受害者。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事故预防教育,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率。

第五章医疗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督导机制,对医疗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

医疗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医疗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医疗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一、前言为确保医疗质量,规范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医疗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部门,旨在加强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等环节的管理,保障患者权益。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2.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并行保存。

纸质病历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书写、整理、归档;电子病历应通过国家认可的电子病历系统进行保存。

3. 病历保存期限: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门诊病历保存期限为10年。

4. 保存场所:病历应保存在专门设立的病历档案室内,确保环境整洁、干燥、通风、避光、防火、防盗。

5. 病历保存要求:(1)病历应按照患者就诊日期、病历号进行排序,便于查找。

(2)病历柜应设有锁具,钥匙由专人保管,确保病历安全。

(3)病历不得随意携带出病历档案室,确需携带时,应办理借阅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4)病历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病历进行清点、整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6.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院领导批准后,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中,应确保病历信息安全,防止病历内容泄露。

三、病历书写1. 书写规范:(1)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撕毁。

(2)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简称、缩写。

(3)病历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遗漏或虚构。

2. 书写要求:(1)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计划、病程记录等。

(2)病历书写应及时,入院记录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病程记录应反映患者病情变化和治疗情况。

(3)病历书写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完成,实习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需由带教老师审阅、签名。

医疗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医疗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医疗管理制度汇编范文医疗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活动,执行国家卫生健康政策,遵循医疗伦理,保障病人权益,推行终身责任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分类与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分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诊所等。

第七条综合医院是指提供各类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全科门诊、内科、外科、妇产科等专科门诊。

第八条专科医院是指提供某一特定类别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心脏病专科医院、儿童医院、眼科医院等。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负责辖区内人口的健康管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诊所是指提供普通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诊所、专科诊所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取得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除了按照设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开展医疗活动外,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医疗科室和诊所,招聘相应的医疗人员。

第三章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流程,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对医疗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价,对不合格的医疗人员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意外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医疗管理与质量控制培训,提高医师、护士等医疗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四章医疗资源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供足够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保障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正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质量体系管理制度汇编

医疗质量体系管理制度汇编

医疗质量体系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活动,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计划和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并进行贯彻实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质量管理的职责分工,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二章质量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委员会,明确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和协调机制。

第六条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政策、目标和计划,并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全院各部门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全院职工的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章质量管理的程序和方法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文件、记录和档案等。

第十条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文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室,负责管理和保管质量管理文件、记录和档案等。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质量管理程序,明确各项质量管理活动的具体要求、步骤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工具,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改进、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医疗事故调查分析等。

第四章质量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自查、自评、自整改等活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定期的质量管理评估机制,对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进行评估,推动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组织的监督和评估,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等。

医疗机构最新规章制度汇编

医疗机构最新规章制度汇编

医疗机构最新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运作,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特编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定期进行必要的修订和更新。

第二章医疗管理制度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处理、病历管理、医疗设备维护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和监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诊疗标准制度,保障医疗诊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医疗人员管理制度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人员的准入、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确保医疗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心。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人员的履职制度,明确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医疗服务的高效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人员的职业操守制度,规范医疗人员的职业行为和言行举止,保障患者权益。

第四章医疗服务制度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门诊服务、住院服务、急救服务、预防保健服务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制度,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满意度。

第五章患者权益保障制度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赔偿制度,妥善处理患者投诉和赔偿请求。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患者安全管理,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制度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监督和自查,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医疗机构,监管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冲突,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辅助人员。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 严格执行医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3. 强化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服务;4.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

二、医疗质量管理组织第四条医院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机构:1. 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2. 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工作;3. 科室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医疗质量管理内容第六条医疗质量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医疗文书管理:规范病历书写,确保病历质量;2. 医疗质量控制:实施医疗质量检查、评估和考核;3. 医疗安全:预防和控制医疗风险,保障患者安全;4. 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患者需求;5. 医疗教育: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第七条医疗质量管理实施措施:1.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2. 开展医疗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安全意识;4. 定期组织医疗质量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5. 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了解患者需求,改进医疗服务。

四、医疗质量管理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医院对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医务人员晋升、评优、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对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五、附则第十条本汇编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汇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部分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一、病历管理制度1. 规范病历书写,确保病历质量;2. 实施病历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加强病历书写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病历书写水平。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管理应该遵循科学、合法、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及时的提供。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提升医护人员职业素养。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隐私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保证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危机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务部、护理部、行政部等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权责关系,保证医疗服务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医务部负责医疗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制定临床规范和诊疗方案,保证医疗服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护理部负责护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证患者得到贴心的护理服务,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

第十二条行政部负责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保证医疗服务的高效运转。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领导班子要团结一致,积极投入医疗管理工作,推动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医护人员的考核和评价,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注重医护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适应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利,保证医疗服务的高效进行。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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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质量管理制度一、供货企业审核制度(1)为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质量,把好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供货企业,是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药品(医疗器械)供需关系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3)医疗机构应对供货企业进行质量审核,确保供货单位和所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合法性。

(4)首次与供货企业开展业务关系前,采购员应详细填写“供货企业审批表”,连同规定的资料报质量负责人。

(5)审批供货企业的必备资料:①供货企业应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②与本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方销售人员,应提供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供货企业质量认证的有关证明、加盖委托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法人委托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6)质量负责人对采购员填报的“供货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质量审核后,报机构负责人。

(7)根据本单位实际,供货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

必要时,应向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或实地考查。

(8)供货企业必须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购进药品(医疗器械)。

(9)质量负责人负责收集审核批准的“供货企业审批表”及报批资料,建立质量档案。

二、药品购进管理制度(1)为严格把好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制定本制度。

(2)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时应选择合格供货企业。

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3)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并逐步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4)对与本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建立档案。

(5)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前,应与供货方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

(6)(7)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药品(医疗器械)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8)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三、药品(医疗器械)质量验收管理制度(1)为确保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把好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库质量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药品(医疗器械)质量验收应由质量验收人员负责,质量验收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验收员应根据供货方的合法票据,对到货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逐批验收。

(4)验收药品(医疗器械)应在待验区内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

需冷藏的药品应在到货后立即验收。

一般药品(医疗器械)应在到货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5)验收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①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②验收整件药品(医疗器械)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书。

③验收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④验收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每件包装上,中药饮片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注明药品批准文号;⑤验收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⑥特殊管理药品应由双人进行验收。

(6)验收药品时应检查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不得入库。

(7)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入库。

(8)应做好“药品不得入库。

质量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目。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四、药品陈列储存管理制度(1)为保证对药品实行规范管理,合理储存,保证储存药品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2)药房(药库)应配置必要的温湿度监测调控设施、货架等陈列储存设施。

(3)药房温度在0~30℃之间,药库(阴凉库)温度应≤20℃,冷柜(冰箱)温度在2~10℃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5%之间。

(4)按照药品性能,对药品实行分类、分离储存管理。

具体要求: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类存放。

(5)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放。

(6)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药房(药库)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不定时观测,上、下午各一次记录“药房(药库)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温湿度情况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陈列储存安全。

(7)药品存放应实行色标管理。

待验品、退货药品区—黄色;合格品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8)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专帐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9)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药品集中控制并停售,报质量负责人处理。

(10)保持药房(药库)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五、药品养护管理制度(1)为规范药房(药库)药品养护管理,确保储存药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2)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在库药品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储存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

(3)质量负责人负责对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处理药品养护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监督考核药品养护的工作情况等。

(4)养护人员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监测和调控工作,根据库房温湿度状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除湿等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

每日上午8——9时、下午3——4时各记录一次药房(药库)温湿度。

(5)根据药品流转情况,按月进行药品质量的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6)对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拣、筛、晒、烘等方法进行养护。

(7)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8)对养护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暂停销售,及时通知质量负责人进行复查处理。

六、处方调配管理制度七、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八、药品效期管理制度(1)为合理控制药品使用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制定本制度。

(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3)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远近依次存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放。

(4)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

(5)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6)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和使用控制。

(7)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使用过期失效药品。

九、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1)为严格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药品售出,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2)质量负责人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使用。

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①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②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③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4)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及时报质量负责人处理。

(5)质量负责人对不合格药品,应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

(6)药监部门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应立即停止使用。

移放于不合格药品区,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7)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负责人负责,在质量负责人的监督下进行,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药品;(8)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报损和销记录。

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十、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1)质量事故,是指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因药品(医疗器械)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

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2)重大质量事故:①违规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者;②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入库者;③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不能再供药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④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3)一般质量事故:①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医疗器械),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②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发生变异者;(4)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负责人在24小时内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②质量负责人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3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书面汇报;③一般质量事故应在当天报质量负责人,由质量负责人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5)发生事故后,质量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全员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6)质量负责人在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

十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为了加强经营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制定本制度。

(2)药品不良反应(英文缩写ADR),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3)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4)应注意收集所经营的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及时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上报质量负责人。

(5)质量负责人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

(6)质量负责人应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本店收集的药品不良反应报表,按规定向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十二、中药饮片管理制度(1)为加强中药饮片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准确地经营中药饮片,杜绝使用假药、劣药,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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