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监督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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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则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机构规范经营的重要手段。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既涉及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制定,也需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有效执行。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

首先,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在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医疗机构的注册执业资质、医疗设施设备、医务人员职业素养等方面进行监督,可以有效规范医疗机构的运行行为,提升服务质量,降低医疗事故风险,确保患者安全。

其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能够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医疗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增强医疗机构的技术实力和竞争力,推动医疗行业的良性发展。

再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对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具有积极作用。

通过对医疗机构的规模、编制、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可以有效避免医疗机构资源过度集中或分散,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患者能够及时获得优质的医疗服务。

最后,建立健全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体系是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

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规范的监督评估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质量管理认证,提升医疗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医疗服务向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是维护患者权益、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医疗服务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加强力度,完善机制,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共同推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为建设卫生健康中国作出新贡献。

医疗机构评审与监督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评审与监督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评审与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运营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的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内全部医疗机构的评审与监督管理,包含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药学科室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评审与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医疗机构依照规范流程运行,供应优质服务,同时通过评审和监督机制不绝提升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医疗机构评审管理第四条评审标准第一款医疗机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订立的标准进行自查,并确保符合以下方面的要求: 1. 临床和医技流程的规范与科学性;2. 设施设备的完备和安全性;3.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与管理规范;4. 财务管理的合规性;5. 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效性;6. 患者满意度的监测与改进。

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告上报给医务部门。

第五条评审机构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委派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并由医务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款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前,与医疗机构签订保密协议,确保评审过程的保密性和客观性。

第六条评审程序第一款评审程序包含申请评审、评审准备、评审实施、评审报告、评审结果反馈等过程。

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审申请,并供应相关料子。

第三款评审机构应依照商定的时间进行评审,对医疗机构的运营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四款评审报告应包含医疗机构的整改建议和提升措施,并将评审报告送交医务部门。

第五款医务部门应依据评审报告,引导医疗机构进行整改,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评审效果评估第一款医疗机构应依据评审报告中的整改建议和提升措施,订立相应的改进计划,并按计划执行整改。

第二款医务部门应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监督评估,确保评审效果的实施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第八条监督机构第一款医疗机构应设立专职监督机构,负责医疗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院卫生管理与监督制度

医院卫生管理与监督制度

医院卫生管理与监督制度一、引言为了加强医院卫生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医院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内容、监督机制等方面的要求,为医院提供一个全面、科学、规范的卫生管理与监督体系。

二、责任主体1. 医院医院是卫生管理与监督的主体,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明确相关职责,确保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 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医院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规范,对自身的医疗行为和环境卫生负责。

三、管理内容1. 环境卫生管理医院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定期进行消毒、灭菌,防止交叉感染。

同时,要加强污水处理,确保排放符合国家规定。

2. 医疗质量管理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与监督,提高医疗安全。

3. 感染防控管理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感染防控制度,加强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感染防控意识。

4.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院应当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规范,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四、监督机制1. 内部监督医院应当设立卫生监督机构,对医院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外部监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的卫生监督管理,对违反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3.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医院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有。

七、结束语医院卫生管理与监督制度是保障患者及医务人员健康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关键。

希望通过本制度的实施,能够进一步规范医院卫生管理工作,为构建和谐、安全的医疗环境贡献力量。

医疗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疗行业作为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领域,其卫生监督管理至关重要。

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不仅能够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还能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卫生监督管理的目标与原则医疗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医疗机构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这包括保障医疗操作的规范性、医疗设备的安全性、医疗环境的卫生性以及医疗人员的资质和职业道德符合标准。

在实施卫生监督管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监督管理活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所有的监管措施和要求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公正性原则:对待所有医疗机构应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监管的公平公正。

3、科学性原则: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进行监督评估,依据科学证据做出决策。

4、预防性原则:注重预防问题的发生,通过提前制定标准和规范,引导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减少违规行为的出现。

二、卫生监督管理的主体与职责卫生监督管理的主体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以及相关的专业协会等。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宏观的卫生监督政策和法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则具体承担日常的监督检查任务,包括对医疗机构的许可审查、定期巡查、投诉处理等。

相关专业协会在卫生监督管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可以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专业培训和教育,促进医疗机构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三、医疗机构的许可与登记医疗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严格的许可程序。

在申请许可时,医疗机构应提供详细的设置规划、人员资质、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等材料。

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这些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医疗机构具备开展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获得许可后,医疗机构还需进行登记,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等信息。

登记信息的变更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医疗人员的资质管理医疗人员的资质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的关键。

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医师、护士、药师等各类医疗人员的执业资格,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制度一、引言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它是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

医务人员是医疗机构的核心力量,他们的行为举止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二、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障患者权益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举止,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服务时,需要遵守医德、医风,言行举止得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确保医疗服务的公正、公平。

同时,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制度能够为患者提供投诉渠道,对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及时进行制裁,保护患者权益。

2.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制度能够促使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制度规定了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标准和规范,可以有效地规范医疗行为,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概率,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3. 维护医疗机构形象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维护医疗机构的形象。

医务人员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形象,如果医务人员的行为出现问题,将对医疗机构的声望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建立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制度,可以通过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举止,提升医疗机构的形象和信誉。

三、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1. 医疗行为规范医疗行为规范是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包括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和标准。

这些规范和标准既包括专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也包括伦理和道德方面的规范。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需要严守医德,遵守医学伦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公正、公平和安全。

2. 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是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制度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

通过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和提升。

同时,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也可以为医务人员提供一个自我检查的机会,促使他们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医疗行业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行业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行业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医疗行业的发展与每个人的健康息息相关。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行业秩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医疗卫生监督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医疗卫生监督管理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这意味着要保障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受伤害,所接受的治疗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并且医疗服务的提供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

其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即医疗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正性原则,对待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公开性原则,监督管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预防性原则,通过提前制定规则和标准,加强培训和教育,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科学性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监督管理,如基于数据和证据进行决策。

二、医疗卫生监督管理的主体和职责医疗卫生监督管理的主体通常包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卫生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划,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医疗卫生监督的日常工作,如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管部门、医保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医疗卫生领域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三、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在设置方面,要考虑区域卫生规划、人口分布、医疗需求等因素,确保医疗机构的布局合理。

执业许可则要对医疗机构的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具备提供医疗服务的条件。

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督是重点之一。

这包括对医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医疗效果和患者满意度,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和整改。

医疗安全管理同样不容忽视。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医疗机构内部环境的卫生与安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要求,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全部医务人员、护理人员、服务人员、行政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安全与保密医疗机构应加强员工安全和信息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或滥用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

工作人员任何与医疗机构有关的行为都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道德准则。

第四条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本医疗机构设立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卫生监督、管理和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医疗机构内部环境清洁与消毒管理第五条设备和工具消毒1.全部医疗设备和工具必需在使用前、使用后进行消毒。

2.消毒方法必需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彻底灭菌。

3.消毒记录应详尽,包含消毒时间、方法、人员等信息。

第六条环境清洁1.医疗机构内的环境应保持清洁整齐,无垃圾聚积和异味。

2.地面、墙面、门窗、家具、设备等应定期进行清洁,保持无尘、无污渍。

3.卫生间应保持干净,并定期进行消毒。

第七条废弃物管理1.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物必需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分类和处理。

2.废弃物应放置于专用容器内,定期由专人进行收集和处理。

3.收集和处理过程中,必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传播病原体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三章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第八条医疗废物分类1.医疗废物依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包含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尖锐器械和其他医疗废物。

2.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必需单独存放和处理。

第九条医疗废物收集与运输1.医疗废物必需有特地的容器进行收集,并严格依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运输。

2.运输过程中必需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物泄漏或造成污染。

第十条医疗废物处理1.对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和其他医疗废物应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2.尖锐器械应在使用后被放置在特地的容器中,并禁止重复使用。

第四章医疗机构感染掌控与病例报告第十一条感染掌控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感染掌控管理制度,订立感染防控计划和应急预案。

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与监督机制

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与监督机制

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与监督机制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与监督机制是保障患者安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有效的质量管理与监督机制能够帮助医疗机构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医疗水平,确保患者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本文将从规范制度、实施评估和监督监管三个方面探讨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与监督机制的内容。

一、规范制度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的规范制度。

医疗机构应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临床操作规范、感染控制制度、医患沟通制度等,以确保医疗过程中各项环节的规范操作和质量控制。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建立明确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形成规范有序的管理体系。

二、实施评估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实施评估。

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内外部的评估与审核,以评估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内部评估可以包括医生、护士和患者的满意度调查,检查医疗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医疗记录的完整性等。

外部评估可以由相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进行,通过对医疗机构的现场检查和文献审查,评估医疗机构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评估的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医疗机构,并制定改进计划,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监督监管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监督监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医疗服务。

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和合格的医疗器械,是否规范操作等。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保护患者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秩序。

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与监督机制的建立是医疗行业发展的需要,是保障患者安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基石。

医疗机构应建立规范制度,实施评估和监督监管,不断提升医疗质量,为患者提供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严惩违规行为,确保医疗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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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机构管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人员管理(医师、护士、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服务管理(血液、医疗废物、医疗事故、医疗美容、药品、广告、医院感染、临床技术准入、临床技术操作和临床诊疗活动、母婴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实验室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9.1,修订2004.8.23,实施2004.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6.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5.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5.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9.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部令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1.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12.1)《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9.1)《血站管理办法》(1998.10.1,2005.11.17发布,2006.3.1实施)《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8.10)《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7.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8.1)《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8.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5.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9.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9.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5.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7《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06.2.27发布,2006.6.1实施)《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7.1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2006.3.16发布,2006.7.1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2006.4.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1994.9.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9.2)《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994.9.5)《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9.5)《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7.21)《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综合医院评审标准》(1997.9.1)《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1997.9.1)《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1997.9.1)《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1999.7.16)《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1999.7.16)《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2001.4.30)《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6.20)《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2000.11.30)《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2002.1.21)《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2002.4.16)《医疗美容项目》(试行)(2002.7.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2002.8.2)《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02.8.16)《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9.1)《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5.12.16)《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9.1)《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9.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9.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5)《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2005.8.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94年)共分7章55条—总则—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共分8章91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总则—设置审批—登记与校验—名称—执业—监督管理—处罚—附则明确了医疗机构的类别共十二类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其他诊疗机构登记和校验制度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有关材料登记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审核合格的,发给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或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向社会开放的校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远、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界定了当时我国允许开设的诊疗科目的范围和种类,并统一了诊疗科目的名称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共规定了32个一级科目和130个二级科目执业印章、帐户、牌匾等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名称一致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门诊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不少于30年监督管理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不按期校验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视性质、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处罚—警告;立即改正;限期改正—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药品和器械—罚款(500元以下;500-1000元;3000元以下;3000-5000元;3000-10000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管理医师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5号主席令,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核心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注册取得医师资格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的30日内予以注册,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师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临床类别:内、外、妇、儿等16个专业中医: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藏医、维医、傣医等6个专业口腔类别:口腔专业公共卫生类别:公共卫生专业变更注册与重新注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需到原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需按规定办理重新注册手续非法行医非医师行医经注册的医师在非医疗机构内行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法律责任视情节、性质、后果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1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师资格一经取得,终生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医师资格证书》仅作为医师注册的依据,并不是医师行医的法律凭证,医师必须持《医师资格证书》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后获得依法行医的权利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行医。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行医。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注意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本、硕、博)在毕业前的实习以及毕业后的见习阶段,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诊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进修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行医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护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9月26日,陈敏章部长签署第31号部长令,予以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总则考试注册执业罚则附则核心护士执业考试制度—领取《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护士执业考试获得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考试合格,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再次注册:每2年进行再次注册中断注册5年以上,须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3个月的临床实践法律责任未经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护士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或拒不履行护士义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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