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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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制度及流程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制度及流程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制度及流程一、引言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及流程。

二、工作制度1. 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2. 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报告、转诊、诊断、治疗、康复、随访、评估等全过程管理服务制度,确保患者得到及时、规范、有效的治疗和管理。

3. 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制度,加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信息、康复信息等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应用,提高患者管理服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4. 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制度,明确监护人职责,确保患者在病情稳定期间得到有效的家庭支持和监护。

5. 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会支持制度,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力量,为患者提供生活、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6. 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患者受到歧视和侵害。

三、工作流程1. 发现与报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机制,对疑似患者进行评估、诊断,并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 转诊与诊断:患者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步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疑似患者后,应及时转诊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确诊。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管理制度三篇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管理制度三篇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管理制度三篇篇一: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管理制度第一条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三条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

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将患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第四条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五条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第六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七条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制度
1.成立本社区重性精神疾病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精防工作会议。

2.开展严重精神疾病摸底排查,准确掌握辖区精神病人基数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新发现的精障人员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3.建立随访制度。

定期走访辖区精障人员,按危险性等级分期随访精神病患者,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服药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

4.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

5.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6.对"三无"精神病人登记造册并上报;对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帮助申请享受免费药物治疗。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随访制度
1.要定期走访辖区的患者,危险性三级以下至少每月入户走访一次,三级以上的每周走访一次,并按要求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及时掌握患者变化情况。

2.对新出院患者的第一次随访,落实监护责任人,完整填写随访记录。

3.对疾病期、波动期、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的精神病患者进行随访,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

4.指导监护人督促患者按时服药,观察患者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

5.随访期间发现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与有关部门协商,使患者享受免费药物治疗。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压力的增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逐年上升,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1. 以人为本,尊重和关爱患者。

2. 预防为主,早期发现、早期干预。

3. 综合施策,加强医疗机构、社区、家庭等多方面的合作。

4. 依法管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 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对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历资料、治疗情况等进行全面、动态的记录和管理。

2. 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危害性、治疗情况等因素,将患者分为不同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对病情较轻的患者,主要由家庭和社区负责管理;对病情较重的患者,主要由医疗机构负责管理。

3.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工作,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救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鼓励医疗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康复服务,帮助患者恢复社会功能。

5.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关爱和帮扶工作。

各级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关爱和帮扶工作,为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6.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

各级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和理解,消除对患者的歧视和偏见。

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压力的增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数量逐年上升。

为了有效管理和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本文旨在分析这些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以期为我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内容1. 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管理制度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具体情况,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评估和登记工作,及时更新患者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加强对患者信息的管理和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2. 建立患者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患者病情和危险性程度,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分为不同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对危险性评估为3级及以上的患者,要实行重点监护和治疗,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患者肇事肇祸。

对危险性评估为2级及以下的患者,要加强对患者的随访和干预,帮助患者恢复正常的社会功能。

3. 建立患者救治和康复制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康复的投入,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采取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多种手段,帮助患者恢复健康。

同时,要加强对患者家属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家属对患者病情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4. 建立患者监护和关爱制度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和关爱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帮助患者家属解决实际困难。

对患者监护人,要制定奖补政策,鼓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同时,要加强对患者的关爱和尊重,提供心理支持和情感关怀,帮助患者建立自信和自尊,促进患者的全面康复。

5. 建立患者肇事肇祸应急处理制度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患者肇事肇祸应急处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确保在患者肇事肇祸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原创版4篇】《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篇1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患者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历资料、治疗计划、药物处方等。

2. 制定治疗计划和方案: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治疗计划和方案,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

3. 提供社区化服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社区化服务,帮助患者融入社区,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社交能力。

4. 定期评估和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评估和治疗,根据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

5. 建立监护人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监护人制度,帮助患者寻找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患者的情况,以便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6. 加强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患者自杀、自伤、暴力行为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7. 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帮助患者了解疾病的知识和治疗方法,提高患者的自我管理和康复能力。

《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篇2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患者档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档案,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治疗情况、药物使用情况等。

2. 制定治疗计划: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情况,制定合理的治疗计划,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

3. 实施药物治疗: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计划,开具适量的药物,并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4. 定期随访: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了解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5. 健康教育: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和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包括疾病的危害、预防和治疗知识等,帮助患者和家属更好地了解疾病,提高治疗效果。

6. 保密原则: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的病情和治疗信息。

医院重精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重精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重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保障重精患者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内所有重精患者及其家属、医护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重精患者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人道主义原则: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关心关爱患者,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生活照顾。

2. 全程管理原则:对患者实施全程管理,包括诊断、治疗、康复、预防、随访等环节。

3. 社会共治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医疗机构、家庭和社会的积极作用,共同参与重精患者管理工作。

4. 科学规范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重精患者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精患者管理第四条重精患者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诊断与评估:对疑似重精患者进行诊断,评估患者的病情、危险程度和康复潜力。

2. 治疗与康复:根据患者的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

3. 预防与干预:开展预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重精疾病的认识;对有潜在危险的患者进行干预,降低其发病风险。

4. 随访与监测:对出院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监测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5. 家庭与社会支持:为患者家庭提供心理辅导、经济援助等支持,协助患者回归社会。

第五条重精患者管理工作流程:1. 患者就诊:患者或家属携带相关资料到我院就诊,由精神科医生进行初步诊断。

2. 诊断与评估:精神科医生对患者进行详细询问、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评估病情。

3. 制定治疗方案:根据患者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

4. 治疗与康复:患者按照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和康复训练。

5. 随访与监测: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监测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6. 家庭与社会支持:为患者家庭提供心理辅导、经济援助等支持。

第三章医疗机构职责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1. 建立健全重精患者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制度
卫生院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管理严重精神障碍病人,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
一、成立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街道、村(居)委会、监护人三级精神卫生管理网络。

我们将定期召开例会,制定工作计划。

二、我们将开展严重精神障碍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将相关报表上报慢病站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

三、我们将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以早期发现精神疾患病人。

四、我们将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人诊治。

对于新发现或疑似病人,我们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五、我们将建立随访制度。

定期走访居委会,按疾病分期随访精神病人,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进行康复治疗指导。

六、我们将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

同时,监护人应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病人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七、在病人就诊或医务人员到病人家中诊疗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八、我们将做好严重精神障碍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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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工作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工作竞争激烈、生活压力增加、不同阶层利益格局变化,精神疾病越来越受到关注,也为精神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切实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领导
按照《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的要求,通过家属自报、社区报告、精神卫生中心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反馈等渠道,掌握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线索,采取逐一摸排的方式,排查确认后,建立详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档案。

二、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访视评估工作
严格按照《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随访工作。

精神卫生服务人员应定期与患者接触,了解患者近期情况,特别是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疾病状况、药物治疗情况、药物副反应,并及时进行患者危险行为评估。

对危险性评估较高者,应迅速按照服务流程逐级处理,同时加强防范。

三、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管理
对已确诊为重性疾病疾病的患者,特别是有危险行为的患者,协助民政部门送往精神卫生机构住院治疗;对处于稳定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制定院外康复计划,由卫生院定期随访。

严重精神障碍排查工作制度
排查人员在接受培训的基础上,必须掌握摸底调查的目的、任务、要求、疾病的识别与确定、统计报告方法等。

通过乡村医生报告、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及公安、民政、社区报告、家属自报、精神卫生专业防治机构反馈等渠道,全面细致排查,既要掌握现有资料(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中的病人,更要发现资料外的精神疾患人员,全面掌握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详细情况。

1、开展培训。

组织对全体乡医进行培训,主要明确排查对象、危险性评估方法和标准、工作流程等,以保证排查行动的质量。

2、发现线索。

由卫生院依托村(居)委会及乡村医生,采取分村包干等方法,逐村入户排查。

按照《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附件1)进行调查,当知情人回答有人符合任何一条中任何一点症状时,应当进一步了解该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等情况,填写《淄博市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情况表》(附表2-1),然后与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提供的名单和当地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已掌握的名单进行审核比对,补充完善信息、剔除重复信息、错误信息,然后按已由专科医生确诊和未确诊的可疑患者名单分类上报区卫计局。

3、病例确诊。

在预定日期将未经精神专科医生确诊的可疑人员组织到区级及以上精神卫生机构,由精神科执业医师确诊;或逐村入户对可疑人员进行复核确诊。

4、病例管理
经排查确诊后的所有精神疾患病人,由乡村医生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版)要求承担患者建档管理,开展后期随访管理;由卫生院负责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信息系统。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工作制度
1、对于排查出来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定期随访四次,并且填写规范的随访记录。

2、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精神病防治工作例会,增强全体乡村医生的精神疾病防控知识;举办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讲座,更换有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栏,加大宣传力度。

3、对新增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家属签订《参加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

6、每月到村关爱帮扶小组了解复发、住院、迁出、死亡、走失病人情况,并对辖区内居委会精神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共同访视不稳定患者。

7、每年定期协同关爱帮扶小组成员对易肇事肇祸病人进行排摸,并上报。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制度
1.成立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和技术帮扶工作机制,推动建立社区管理和技术指导两个网格化分片包干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

2.开展严重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3.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早期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4.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患者诊治,对新发现或疑似患者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5.建立随访制度。

定期走访各村关爱帮扶小组,按疾病分期随访精神病患者,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进行康复治疗指导。

6.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患者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7.患者就诊或医务人员到患者家中诊疗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8.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9.对"三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造册并上报;对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帮助申请享受、发放免费药物治疗。

严重精神障碍双向转诊制度
为了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转诊治疗绿色通道,建立专科医院—卫生院双向转诊工作机制,发挥基层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访视和康复指导,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治疗康复服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双向转诊分类双向转诊分为上转和下转。

(一)上转由乡镇卫生院转诊至精神病专科医院。

(二)下转
1. 由精神病专科医院转诊到乡镇卫生院。

二、转诊对象
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辖区常住人口。

三、转诊疾病种类
1.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等;
2.老年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慢性躯体疾患所致的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障碍;
3.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各种药物(含毒品)依赖所致的精神障碍等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4.中度、重度、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以及伴有精神障碍的精神发育迟滞。

5.确已导致患者精神活动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的其他精神障碍,如病情严重的强迫症、恐惧症等;
四、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
1.各类精神疾病的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思维紊乱的患者;
2.有暴力攻击或明显自伤、自杀行为的患者。

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断不明确者。

4. 治疗过程中出现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反应。

5.在家维持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复发或加重的患者。

6.病人或家属要求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患者。

7.家庭监管无力需住院治疗的患者。

8.有“关锁”的精神病患者。

(二)下转指征
1.诊断明确, 仅需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或病情较稳定者;
2.住院治疗出院后,需进行社区跟踪随访、教育康复。

3.主要精神症状控制,愿意参加社区康复活动及职业康复训练的康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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