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严重精神障碍报告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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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制度及流程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制度及流程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制度及流程一、引言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及流程。

二、工作制度1. 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2. 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报告、转诊、诊断、治疗、康复、随访、评估等全过程管理服务制度,确保患者得到及时、规范、有效的治疗和管理。

3. 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制度,加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信息、康复信息等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应用,提高患者管理服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4. 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制度,明确监护人职责,确保患者在病情稳定期间得到有效的家庭支持和监护。

5. 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会支持制度,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力量,为患者提供生活、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6. 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患者受到歧视和侵害。

三、工作流程1. 发现与报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机制,对疑似患者进行评估、诊断,并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 转诊与诊断:患者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步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疑似患者后,应及时转诊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确诊。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管理制度三篇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管理制度三篇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管理制度三篇篇一: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管理制度第一条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三条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

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将患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第四条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五条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第六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七条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可比性。
定期整理信息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定期 整理,分类、编码和归档 ,以便于信息的查询、分
析和利用。
信息分析与利用
数据分析与挖掘
运用数据分析方法和数据挖掘技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 深入分析,挖掘出有价值的信息和规律。
01
监测与预警
通过对信息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发 现精神障碍发病的异常情况,为预防和 控制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发病报告
本细则所指的发病报告是指各级 医疗机构在接诊中发现符合定义 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按规定 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报告。
信息管理
本细则所指的信息管理是指对严 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信息和相关 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利 用的过程。
02
发病报告制度
报告主体与责任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主 体,应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报告工作。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 管理实施细则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11
CONTENTS
• 引言 • 发病报告制度 • 信息管理制度 • 实施细则 • 案例分析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01
通过对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的管理,可以更好地了解
患者的状况,提供更精准的管理和服务。
方式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 精神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 建立有效的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 及时、准确上报。
03
信息管理制度
信息收集与整理
建立信息收集网络
建立覆盖各级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 卫生院等的信息收集网络 ,确保信息来源的广泛性
和准确性。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制度
碍;
4、中度、重度、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以及伴有精神障碍的精神发育迟滞。

5、确已导致患者精神活动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的其他精神障碍,如病情严重的强迫症、恐惧症等;
四、转诊指征(一)上转指征
1. 各类精神疾病的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思维紊乱的患者;
2. 有暴力攻击或明显自伤、自杀行为的患者。

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断不明确者。

4. 治疗过程中出现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反应。

5.在家维持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复发或加重的患者。

6.病人或家属要求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患者。

7.家庭监管无力需住院治疗的患者。

8.有“关锁”的精神病患者。

(二)下转指征
1. 诊断明确, 仅需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或病情较稳定者;
2.住院治疗出院后,需进行社区跟踪随访、教育康复者;
3. 主要精神症状控制,愿意参加社区康复活动及职业康复训练的康复者。

五、工作要求
1. 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选择
权。

2. 对转诊不合作的患者,应尽量争取家属的支持,必要时与街道残联、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和患者单位联系,协助转诊。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压力的增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逐年上升,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1. 以人为本,尊重和关爱患者。

2. 预防为主,早期发现、早期干预。

3. 综合施策,加强医疗机构、社区、家庭等多方面的合作。

4. 依法管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 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对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历资料、治疗情况等进行全面、动态的记录和管理。

2. 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危害性、治疗情况等因素,将患者分为不同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对病情较轻的患者,主要由家庭和社区负责管理;对病情较重的患者,主要由医疗机构负责管理。

3.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工作,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救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鼓励医疗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康复服务,帮助患者恢复社会功能。

5.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关爱和帮扶工作。

各级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关爱和帮扶工作,为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6.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

各级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和理解,消除对患者的歧视和偏见。

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原创版4篇】《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篇1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患者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历资料、治疗计划、药物处方等。

2. 制定治疗计划和方案: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治疗计划和方案,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

3. 提供社区化服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社区化服务,帮助患者融入社区,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社交能力。

4. 定期评估和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评估和治疗,根据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

5. 建立监护人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监护人制度,帮助患者寻找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患者的情况,以便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6. 加强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患者自杀、自伤、暴力行为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7. 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帮助患者了解疾病的知识和治疗方法,提高患者的自我管理和康复能力。

《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篇2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患者档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档案,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治疗情况、药物使用情况等。

2. 制定治疗计划: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情况,制定合理的治疗计划,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

3. 实施药物治疗: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计划,开具适量的药物,并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4. 定期随访: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了解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5. 健康教育: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和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包括疾病的危害、预防和治疗知识等,帮助患者和家属更好地了解疾病,提高治疗效果。

6. 保密原则: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的病情和治疗信息。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管理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管理制度
1.及时准确收集、整理、网络报告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信息。

2.持续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线索调查,对经专科医师诊断复核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填写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开展管理工作。

3.及时将上级精防机构下转的出院患者进行建档、开展基础管理等工作。

4.原则上直报用户负责本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收集、报送、管理。

5.直报用户负责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信息表的审核与基本数据录入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要保证时效。

6.按要求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寡改。

7.相关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患者个人隐私权,遵守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确保资料和患者信息的安全、完整,定期清点整理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患者和系统的相关信息。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制度
卫生院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管理严重精神障碍病人,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
一、成立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街道、村(居)委会、监护人三级精神卫生管理网络。

我们将定期召开例会,制定工作计划。

二、我们将开展严重精神障碍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将相关报表上报慢病站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

三、我们将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以早期发现精神疾患病人。

四、我们将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人诊治。

对于新发现或疑似病人,我们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五、我们将建立随访制度。

定期走访居委会,按疾病分期随访精神病人,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进行康复治疗指导。

六、我们将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

同时,监护人应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病人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七、在病人就诊或医务人员到病人家中诊疗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八、我们将做好严重精神障碍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其他注意事项经治医师(签字):
联系电话:
医院名称: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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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填表说明: 1. 填写《山东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登
记)卡》的患者出院时由责任单位填写此表。同 一患者如有多次出院,仅第一次出院填报并录入 信息系统。 2. 卡片编号:与该患者《山东省严重精神障碍患 者发病报告(登记)卡》的卡片编号一致。 3. 初次发病时间:患者首次出现精神症状的时间。 4. 既往治疗情况:根据患者接受的门诊和住院治 疗情况填写。 5. 用药情况填写时,如空间不够可加页说明。 6. 其他注意事项:如填写某药物过敏,需要注意 的重要躯体情况等。
次每次剂量 mg药物2:用法:每日(月) 次每次剂量 mg药物3:
用法:每日(月) 次每次剂量 mg住院疗效1痊愈 2好转 3
无变化 4 加重下一步治疗方案及康复建议:
药物治疗药物1:用法:每日(月) 次每次剂量 mg药物2:用法:
每日(月) 次每次剂量 mg药物3:用法:每日(月) 次每次剂量
mg康复措施1生活劳动能力 2职业训练 3学习能力 4社会交往 5其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符合 《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涉及的 疾病类型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 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 发精神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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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条 医疗机构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且已 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 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 发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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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十一条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 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的责任单位。该机构 应指定科室(公共卫生科或防治科),由专人负 责发病报告、登记工作,并为基层提供患者在本 医疗机构内的诊治信息。患者主管(接诊)医生 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的责任人。

严重精神障碍规章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院、精神科医院、社区康复中心等。

第三条精神障碍患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相关治疗和管理,并积极配合医护人员的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权益和隐私权,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五条对于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病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病情,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第六条在必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软禁、监控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观察和照顾,及时给予帮助和治疗。

第三章康复与融入第八条社会各界应当关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情况,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康复治疗,帮助患者重新融入社会生活,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能力。

第十条对于康复状况良好的患者,医疗机构可以考虑适当减轻其监管措施,允许其逐步恢复自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于故意伤害他人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因患者精神障碍导致的人身伤害事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章制度。

总结:严重精神障碍是一种严重的心理疾病,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本规章制度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旨在保障他们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康复和融入社会。

希望通过本规章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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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院精神障碍报告与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院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工作,根据《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特制定《XX 医院精神障碍报告与管理制度》。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第二条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病种包括:
(一)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二)精神分裂症;
(三)偏执性精神障碍;
(四)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五)双相障碍;
(六)精神发育迟滞;
(七)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精神障碍病种。

第三条精神障碍患者诊断应由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医疗场所作出。

第四条我院暂无相应执业资质的医生,各临床医生只能作出“精神行为异常查因”诊断。

第五条精神行为异常查因排除酒精、药物等原因后,定为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各临床医生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建议其到xxxx (咨询电话:xxxxxx ;地址:xxxxx )确诊或请精神科执业医生会诊。

第六条门诊接诊或住院主管医师为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责任报告人。

第七条需请精神科医生会诊的,需同时报告医务科和防保科,由医务科负责联系会诊事宜,防保科负责跟踪会诊落实情况和会诊结果。

第八条确诊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责任报告人应完整、全面填写《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卡》,报卡时填写确诊医院名称和医生,并应在3 日内发送给防保科,防保科工作人员在收到《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卡》后3 日内通过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第九条防保科应当定期对本院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进行自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精神障碍公共信息。

第十一条各科室和信息责任报告人应做好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数据安全保密工作,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二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防保科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的帐号和密码。

第十三条公安、司法等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或者使用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材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工作证件。

2015
年4月8日
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卡
卡片编号:
门诊号: 住院号:医保卡号:
患者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口□□年□□月□□日民族:□汉族□其他(族)婚姻状况:□已婚□未婚□丧偶□离婚身份证号:□□□□□□□□□□□□□□□□□□
现住地址:省市区(县)
街道
(镇)社区
户籍地址:省市区(县)
街道
(镇)社区(村)
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咼中、中专
□大专□大学□硕士及以上□不详
职业:□技术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负责人□办事员□商业人员□农林牧渔劳动者□服务人员□工人□公务员□军人□公司职员□教师□学生
□待业□离退休□家务□丧失劳动力□其他
监护人/联系人姓名:与患者关系:家庭电话:手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

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

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

无论
转诊通知单(医疗机构)
姓名: ________ 性别:□男 □女 年龄: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病情:
转诊至:XXXX 心理卫生中心 ____________ 转诊医生:
转诊时间: _______ 年_月_日_时_分
转诊通知单(医疗机构)
姓名: ________ 性别:□男 □女 年龄: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费类型:□自费 □综合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 □劳务工医疗保险 □其他 患者病情:
处理意见:鉴于患者目前病情,不适宜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治 疗,建议转往:XXXX 心理卫生中心处 进一步诊治。

医师签名:
医疗机构(盖章): 中心联系电话:
_____ 年—月—日—时—分
公交路线:
第一联转诊机构存根

二联患者交慢病院存根
患者(家属)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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