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制度为了更好落实《XX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政府救治工作方案》的精神,认真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送治单位先送到精神科门诊就诊,接诊医师对初步诊断患有精神障碍且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开具入院证。
2、精神卫生中心办公室(简称精卫办)对病人救治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入院证上盖“医疗救助专用章”。
若情况特殊尚未在当地办理救治申请,应由送治公安干警写清身份证或者警号、联系电话等,开辟绿色通道办理入院手续,并在一周内补办救治相关手续。
3、住院收费处对盖有“医疗救助专用章”的入院证按要求办理住院手续。
4、收治科室按照诊疗常规对病人进行医技检查和诊疗,特别重视病人躯体疾病的诊疗,保证患者医疗安全。
科室护士长负责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资料。
5、患者入院三日内由收治科室组织专家进行入院精神医学鉴定,并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入院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若鉴定意见为患者不符合救治条件,科室通知监护人或者送治单位领回。
患者经治疗一个疗程(三个月),收治科室需组织专家进行出院精神医学鉴定,并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若符合出院标准,科室通知监护人或者送治单位领回;若病人病情尚不稳定或未痊愈,通知监护人或者送治单位可办理第二次入院手续,继续住院治疗一个疗程。
每年救治住院一般不超过两个疗程。
6、收治科室经管医生在患者出院时及时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双向转诊单(医院—社区)》(由家属交付给居住地乡镇 / 社区卫生院精防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信息单》,护士长负责结算医疗伙食费用。
7、精卫办负责收集各科室上交的患者资料,并整理、统计。
8、医保窗口按照本市医保相关政策办理报销手续,定期将出院患者报销信息上交精卫办。
精卫办对出院患者的信息每月全面清理,资料完整归档,资料不完整的及时清查补齐后归档。
精卫办于次年初全面整理上年出院患者信息资料,联合财务科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从政府救治专项经费中划拨到我院。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制度及流程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制度及流程一、引言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及流程。
二、工作制度1. 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2. 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报告、转诊、诊断、治疗、康复、随访、评估等全过程管理服务制度,确保患者得到及时、规范、有效的治疗和管理。
3. 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制度,加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信息、康复信息等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应用,提高患者管理服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4. 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制度,明确监护人职责,确保患者在病情稳定期间得到有效的家庭支持和监护。
5. 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会支持制度,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力量,为患者提供生活、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6. 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患者受到歧视和侵害。
三、工作流程1. 发现与报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机制,对疑似患者进行评估、诊断,并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 转诊与诊断:患者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步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疑似患者后,应及时转诊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确诊。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对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的指导和国家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对于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的管理情况,我院对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管理作如下规定:1、加强培训:根据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完善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形成每月一次的定期培训会议制度。
加强乡村医生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评估的及时性、准确性。
2、建档管理:及时为辖区内检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档案,纳入管理。
纳入管理时,需有专业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或出院证),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网络知情同意书,并准确填写各项表单。
3、随访评估:对应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面访12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精神状况;询问患者躯体疾病、社会功能状况等。
4、分类干预:危险性评估1-5的患者及时进行分类干预,每两周随访一次,建议调整用药,若初步处理无效,则建议转诊至上级医院,两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5、预防肇事肇祸事件:及时了解患者病情,对有伤人毁物倾向患者立即转诊至上级医院,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送院治疗,预防肇事肇祸事件发生。
每月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了解辖区内是否存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雏祸情况,并及时报至精防机构。
6、健康体检: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同意后,每年对患者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转氨酶、血糖、心电图。
7、健康教育:对患者家属进行健康教育,指导如何配合患者治疗,告知患者家属患者出现何种异常应立即复诊,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并及时填写相应健康档案。
为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地完成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
经研究,成立简阳市涌泉镇卫生院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
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管理工作小组组长:成员:。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管理制度三篇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管理制度三篇篇一: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管理制度第一条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三条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
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将患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第四条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五条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第六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七条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压力的增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逐年上升,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1. 以人为本,尊重和关爱患者。
2. 预防为主,早期发现、早期干预。
3. 综合施策,加强医疗机构、社区、家庭等多方面的合作。
4. 依法管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 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对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历资料、治疗情况等进行全面、动态的记录和管理。
2. 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危害性、治疗情况等因素,将患者分为不同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对病情较轻的患者,主要由家庭和社区负责管理;对病情较重的患者,主要由医疗机构负责管理。
3.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工作,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救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鼓励医疗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康复服务,帮助患者恢复社会功能。
5.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关爱和帮扶工作。
各级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关爱和帮扶工作,为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6.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
各级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和理解,消除对患者的歧视和偏见。
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压力的增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数量逐年上升。
为了有效管理和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本文旨在分析这些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以期为我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内容1. 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管理制度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具体情况,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评估和登记工作,及时更新患者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加强对患者信息的管理和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2. 建立患者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患者病情和危险性程度,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分为不同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对危险性评估为3级及以上的患者,要实行重点监护和治疗,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患者肇事肇祸。
对危险性评估为2级及以下的患者,要加强对患者的随访和干预,帮助患者恢复正常的社会功能。
3. 建立患者救治和康复制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康复的投入,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采取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多种手段,帮助患者恢复健康。
同时,要加强对患者家属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家属对患者病情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4. 建立患者监护和关爱制度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和关爱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帮助患者家属解决实际困难。
对患者监护人,要制定奖补政策,鼓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同时,要加强对患者的关爱和尊重,提供心理支持和情感关怀,帮助患者建立自信和自尊,促进患者的全面康复。
5. 建立患者肇事肇祸应急处理制度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患者肇事肇祸应急处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确保在患者肇事肇祸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原创版4篇】《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篇1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患者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历资料、治疗计划、药物处方等。
2. 制定治疗计划和方案: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治疗计划和方案,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
3. 提供社区化服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社区化服务,帮助患者融入社区,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社交能力。
4. 定期评估和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评估和治疗,根据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
5. 建立监护人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监护人制度,帮助患者寻找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患者的情况,以便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6. 加强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患者自杀、自伤、暴力行为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7. 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帮助患者了解疾病的知识和治疗方法,提高患者的自我管理和康复能力。
《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篇2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患者档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档案,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治疗情况、药物使用情况等。
2. 制定治疗计划: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情况,制定合理的治疗计划,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
3. 实施药物治疗: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计划,开具适量的药物,并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4. 定期随访: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了解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5. 健康教育: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和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包括疾病的危害、预防和治疗知识等,帮助患者和家属更好地了解疾病,提高治疗效果。
6. 保密原则: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的病情和治疗信息。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制度、流程、岗位职责

1.排查人员(我镇联合服务小组成员)在接受永川区精神卫生中心专项培训的基础上,必须掌握筛查的目的、任务、要求以及掌握对疾病的初步识别。
2.排查人员应通过多部门走访、家属自报、村居报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反馈等渠道发现并掌握本镇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线索。
3.对于已掌握的线索,排查人员应督促疑似患者至永川区精神卫生中心就诊。
4.对已经确诊的患者由区精神卫生中心开具诊断证明书并转至我院精防人员,精防人员在10 个工作日内登记建档,在征得患者及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网络知情同意书”并纳入服务管理。
5.对随访发现病情复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防人员应立即报告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将患者转至区精神卫生中心治疗。
对送医有困难者,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应向综合管理小组报告,并要求综合管理小组协助送诊。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访视和康复指导,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治疗康复服务,建立永川区精神卫生中心精神专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双向转诊工作机制,为精神障碍患者建立方便、快捷的转诊治疗绿色通道,在永川区精神卫生中心的指导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双向转诊工作制度。
一、双向转诊分类双向转诊分为上转和下转。
1.上转由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转诊至永川区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病专科。
2.下转由永川区精神卫生中心精病专科转诊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二、转诊对象: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吉安镇常住居民。
三、转诊疾病种类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精神障碍。
3.偏执性精神病。
4.双相(情感)障碍。
5.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6.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7.确已导致患者精神活动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的其他精神障碍,如病情严重的强迫症、恐惧症等。
四、转诊指征(一)上转指征1.各类精神疾病的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思维紊乱的患者。
2.有暴力攻击或明显自伤、自杀行为的患者。
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断不明确者。
4.治疗过程中出现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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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要求
基层医疗机构
建立各项档案盒。
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工作流程。
2、定期与派出所、残联等相关工作人员沟通,互通患者信息。
有相关工作记录。
3、精神卫生健康教育。
有工作资料。
4、填写纸质档案,无缺项、错项。
信息系统中的患者信息准确。
5、随访同时进行危险性评估。
6、定期开展患者康复指导与家属护理教育。
7、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立患者双向转诊制度。
有转诊流程或转诊记录。
8、检查质控资料。
9、知晓率调查资料。
10、免费用药资料。
篇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xx年版)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xx年版)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
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
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xx--20xx年)》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机构与职责
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工
作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为:在国务院领导下
,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组织,负责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1.2卫生行政部门
1.1.
2.1卫生部
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
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的沟通与协调,申请中央转移地
方资金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3)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
考核与评估。
(5)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病例报告制度,建设国家重性
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1.1.
2.2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精防机构),承担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
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3)组织开展地市级、县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人员培训。
(4)负责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5)负责本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部署与运行维护。
1.1.
2.3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组建由区域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下同)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3)设立地市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4)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师资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6)负责本级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1.1.
2.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
协调。
主要职责为: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网络。
(3)设立县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4)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6)负责本级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1.1.3医疗机构
1.1.3.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1)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主要职责为:
a.提供门诊诊疗和急诊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病情严重患者,民政、公安、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转送的急诊患者,司法部门送诊患者,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急诊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c.根据知情同意原则(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向本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
d.按照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相关工作要求,成立至少由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复核诊断;定期派员到社区(乡镇)检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状况和处理社区管理的疑难患者,调整药物治疗方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e.组建应急医疗处置组,承担本辖区患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设立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话。
F.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根据情况,疑难病症患者的诊疗可以由省级及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
(2)县级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主要职责为:
a.提供门诊诊疗、患者应急状况处置和患者慢性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普通患者、由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慢性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c.根据知情同意(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原则,向本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