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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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营业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管理。

第三条我行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四条各分行、直属支行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个人无凭证存款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营业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如客户为机构客户,应采取相关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核对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五条营业机构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含)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的现金取款,或一日内(同一账户)数次提现累计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时,必须审核存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摘录相关信息。

若存款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应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机构留存存款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六条营业机构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含)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的现金存款时,应审核存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摘录相关证件信息。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
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本行反洗钱秩序,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辖各营业网点。

第三条营业网点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营业网点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反洗钱职能部门应当根据人行及省联社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流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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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第三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一)承保环节对于保险承保业务,各级机构业务内勤在录入客户和保单的过程中,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留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本信息材料。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分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有效识别和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政策》(X银内〔2019〕9号)等行内制度,结合分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行各部门及下辖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行各单位”)。

第三条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基本原则:(一)勤勉尽责原则。

分行各单位参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人员应当尽到与自身岗位相当的责任,运用一切力所能及的合理手段,了解客户及其交易情况。

(二)了解客户原则。

分行各单位参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人员应当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三)风险为本原则。

分行各单位应当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与风险程度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四)全面覆盖原则。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应覆盖分行全部客户,包括在分行开户的正式客户,也包括与分行建立业务关系、开展业务往来或办理一次性金融交易的潜在客户和非分行开户客户。

(五)信息保密原则。

分行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过程中取得的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分行内控合规部是分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制度流程的制定,并对分行相关部门及辖属分支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工作,并规定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要求。

以下是详细介绍: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管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时必须遵守。

二、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工作,以确保客户的合法身份和交易需求。

具体措施如下:2.识别客户背景:金融机构应调查客户的背景信息,对其身份、履历、财务状况等进行核实和审查,以确定客户是否存在欺诈、洗钱等违法行为的风险。

3.了解客户风险偏好:金融机构应与客户进行沟通,获取其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以帮助金融机构提供更准确的服务。

4.定期审查客户信息:金融机构应定期对客户的身份、背景信息进行审查,及时更新客户的资料,以确保客户的信息及时准确。

三、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管理金融机构应妥善管理和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确保其安全可靠。

2.限制身份资料的访问权限:金融机构应限制身份资料的访问权限,只允许授权人员访问相关资料,并在访问时做好记录。

3.保密客户身份资料:金融机构应严格保密客户的身份资料,不得擅自泄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身份资料的保存期限:金融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要求,对客户身份资料进行保存,一般期限为5年。

四、交易记录保存管理金融机构应妥善管理和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1.建立交易记录档案:金融机构应为每个客户建立交易记录档案,包括客户的交易信息、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

2.限制交易记录的访问权限:金融机构应限制交易记录的访问权限,只允许授权人员访问相关记录,并在访问时做好记录。

3.持续监测交易记录:金融机构应对客户的交易记录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交易。

4.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金融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要求,对交易记录进行保存,一般期限为10年。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本行反洗钱秩序,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辖各营业网点。

第三条营业网点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营业网点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
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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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1)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1)

第十七条客户身份识别的特定情形:(一)为外国政要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金融服务的,应当经总行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或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这些人员的家族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

(二)代理行业务1、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我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2、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3、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信赖代理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但仍需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1)代理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我行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三)第三方业务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2、第三方为本行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3、本行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的,我行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四)非柜台方式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TM业务等非柜台方式金融业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并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

(精品方案)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精品方案)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1 目的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客户身份识别的职责与权限,管理原则及客户识别的注意事项与客户资料保管的内容。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支行营业网点对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工作管理。

3术语与定义3.1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是我行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关口,主要是指我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职业情况、主要资金往来对象、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营业范围等要素,以便及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疑客户,从而在源头上预防洗钱犯罪,保障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3.1.1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3.1.2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3.2 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是一切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判断洗钱行为的重要依据。

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是我行必须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之一。

3.2.1 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各分支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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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各机构应遵照本细则,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各机构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本细则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经营机构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一)承保环节对于保险承保业务,各机构业务内勤在录入客户信息和保单的过程中,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留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本信息材料。

其中团体客户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信息。

(二)批改环节当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或保单满期给付时,各机构业务内勤应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单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退保申请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关系(非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提出申请的,要有经其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材料和相关证件),复印留存退保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材料材料。

(三)理赔环节当客户发生赔案时,各机构理赔内勤应当核对索赔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索赔人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存在合法关系(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人提出申请的,要有经其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材料),复印留存索赔人身份基本信息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材料。

(四)销售环节1、如属于公司直销渠道业务,销售管理人员应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要求向客户进行积极宣传,协助客户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要求,并提供公司需要的信息资料。

2、如属于中介渠道业务,包括专业中介、兼业中介和个人代理业务,销售管理人员要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是否具有依法提供客户信息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的资格和条件,包括:能够证明中介机构按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中介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公司能立即获得中介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包括在必要时获得客户有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2)在中介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反洗钱责任和义务。

如由公司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由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应做好对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宣传,协助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要求。

(五)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要严格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

在财务和资金结算过程中,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检查资金收取对象、资金支付对象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确保各项手续的完整;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当出现监管机关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并于第一时间向分公司合规稽查部报告;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第九条各经营机构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十条各经营机构在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时,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按监管规定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证明资料或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依法采取的措施第十一条各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产品时,应确认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符合以下条件:(一)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二)公司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各经营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各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三条各经营机构应根据监管要求,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客户所在地洗钱和恐怖融资监管程度等因素,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各经营机构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客户基本信息。

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最高风险等级的客户应至少每半年审核一次。

第十五条各机构应参照公司风险等级的划分,制定本机构的风险等级制度,并及时做好报备工作。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政要人物,在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应通过复核、授权、审批等流程第三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十六条各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七条各级机构应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包括:(一)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二)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帐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各级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帐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帐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三)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各级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九条各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第二十条各经营机构应按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在承保、批单、理赔、营管、财务等环节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第二十一条承保环节客户身份识别:一、承保是与客户建立关系的第一个环节,各级机构在与新投保的客户建立关系时,承保内勤人员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同时指导客户按不同的要求留存客户基本信息。

不同客户应按以下要求留存信息:(一)对私客户身份识别:1、对于保险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要审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并且严格按照反洗钱要求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不符合以上标准的对私客户按照公司投保业务要求留存客户信息。

(二)对公客户身份识别:1、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帐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要审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法人代表的关系,并且严格按照反洗钱要求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对不符合以上标准的对公客户按照公司投保业务要求留存客户信息。

(三)不记名定额保单仅对销售代表单位或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工作。

二、保单批改环节客户身份识别1、客户基本信息变更对于达到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标准的客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变更身份基本信息的,必须重新登记身份基本信息。

涉及身份证明文件变更的,注意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2、保费相关信息变更客户保费相关信息变更,如变更后达到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标准的,应按反洗钱要求重新对客户进行识别。

3、退保公司所有退保业务均需要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二十二条理赔环节身份识别要求:(一)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理赔内勤应按制度要求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若客户已在其他环节留存了完整身份信息和材料,理赔内勤要核对客户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审查已采集的身份信息,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不符合要求要对已留存信息进行补充和修改。

若客户没有在其他环节留下符合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要求的信息和材料,则理赔内勤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二)不符合以上标准的,理赔人员要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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