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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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证券业务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中国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中国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适时、保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分级,确保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和洗钱风险等级等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法律合规部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办法及标准;

(二)组织和协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三)对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各业务环节、岗位人员的操作规范,全面落实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经纪管理总部负责监督证券营业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对存在问题单位要求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

第八条公司本部其他支持服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核实和记录客户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

第十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

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在开户申请资料、业务申请资料和账户管理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见附则),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并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立、挂失、注销、变更和资金存取;

(二)基金账户开立、注销和变更;

(三)代办证券账户开立、挂失、注销和变更;

(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取消代理授权;

(五)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重置;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见附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证券、期货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增加新交易品种;

(十三)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客户首次委托他人办理上述业务的,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确认客户间代理关系,要求代理人出示客户临柜签署或经公证的被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核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代理期限及其他信息,并留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存量客户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原有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且无变更的,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可不重复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一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上述业务时,应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拒绝办理:

(一)客户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公司资料;

(二)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

(三)客户属于有关监管部门确认的证券市场禁入者或反洗钱禁入者名单。

第十三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

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五条公司总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确认客户间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及其家人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十八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在客户先前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到期之日的一个月前,通知客户在相关证件到期之日起两个月内携带更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开户分支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

第十九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未在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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