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反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划分标准

反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划分标准反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划分标准在金融领域,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 AML)一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随着国际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其中,对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划分尤为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反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划分标准。
一、反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定义在金融业中,高风险等级客户通常指的是那些有较高潜在风险的客户。
这些客户可能涉及跨境交易、大额现金交易、政治人物、国际商业人士等。
由于其交易性质的特殊性,这些客户往往更容易受到洗钱等违法活动的影响。
二、反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划分标准1. 交易性质对于涉及跨境交易、大额现金交易、高频交易等特殊交易性质的客户,往往被认为是高风险等级客户。
这类客户的资金流动性较强,容易被用于洗钱等违法活动。
2. 客户身份政治人物、国际商业人士等身份特殊的客户,往往具有较高的公众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因此其交易可能存在更大的潜在风险,也应被划分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3. 交易金额按照相关规定,大额现金交易往往被视为高风险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交易的客户进行更严格的监控和风险评估。
4. 交易频率高频交易客户也往往被视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由于其交易频率较高,可能存在更多的洗钱风险。
5. 客户来源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其交易往往也具有更高的潜在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对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反洗钱审查。
以上是对反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划分的一般标准,不同的金融机构可能还会有一些特定的划分标准,但总体来说,以上几点是比较普遍适用的。
三、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讨论,我们对反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划分标准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金融机构在进行反洗钱工作时,对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划分尤为重要,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才能更有效地降低洗钱风险,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规定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规定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和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以及《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第四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和客户信息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情况、账户属性,所涉及地域、行业、业务、交易特征等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高风险客户(A类客户)、一般风险客户(B类客户)、低风险客户(C类客户),并在柜台系统内给予相应的标识。
第六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以下标准对客户或者账户进行划分:高风险客户划分标准:(一)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二)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三)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四)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的;(五)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的;(六)客户为我国政要或者外国政要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员;(七)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八)因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的;(九)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不真实,有伪造、变造嫌疑的;(十)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且被公司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交易行为,经过分析、识别后,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行为及相关客户与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十一)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 加强客户风险管理, 防范洗钱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级机构。
第二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二条划分标准主要依据客户资料提交的齐全情况,客户身份资料的提供与更新情况, 对客户的回访或了解识别情况, 身份识别次数、业务来源区域和客户的性质等信息飘别出风险客户。
第三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第四条在对客户的实际了解及相关资料核实的基础上, 结合我司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 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划 分标准, 将客户分为四类等级进行风险管理:
(一)危险客户;
(二)高风险类客户;
3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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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和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以及《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户
风险等级划分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和客户信息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客户身份识别
和资料保存情况、账户属性,所涉及地域、行业、业务、交易特征等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高风险客户(A类客户)、一般风险客户(B类客户)、低风险客户(C类客户),并在柜台系统内给予相应的标识。
第六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以下标准对客户
或者账户进行划分:
高风险客户划分标准:
(一)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二)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
(三)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
(四)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的;
(五)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的;
(六)客户为我国政要或者外国政要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员;
(七)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
(八)因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的;
(九)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不真实,有伪造、变造嫌疑的;
(十)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且被公司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交易行为,经过分析、识别后,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行为及相关客户与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
(十一)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
一般风险客户划分标准:
(一)客户来自被称为“避税天堂”或“离岸金融中心”的国家或地区;
(二)因交易行为异常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函要求协助调查的;
(三)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客户资料的一致性明显存在问题的;
(四)办理业务所用的身份证明文件已经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五)客户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年龄、职业、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身份特征明显不符,存在疑点的;
(六)多个客户所留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或代理人信息相同的;
(七)涉及大额股份或基金份额的转托管、账户撤消指定交易,一个月内变更二次以上存管银行的;
(八)在反洗钱监控系统内,一个月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标准且每次都被确认为可疑交易的;
(九)客户跨地市交易的;
(十)客户所涉及的行业为娱乐服务行业、典当与拍卖行业、废品收购行业、房地产行业、汽车销售行业、建材行业等现金密集型行业,以及未被监管的慈善团体或非盈利组织,尤其是跨境性质的;
(十一)机构客户总资产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
(十二)个人客户总资产在300万元(含)以上的;
(十三)客户月交易总量占证券营业部月交易总量5%的;
(十四)按照公司《客户账户分类标准及账户风险控制》划分为待规范类账户的客户。
低风险客户划分标准:
(一)机构客户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
(二)个人客户总资产在300万元以下的;
(三)通过客户身份识别,能够充分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资金来源、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的;
(四)客户资产和交易无明显异常的;
(五)按照公司客户账户分类标准划分为规范类账户的客户。
第七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在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时,采取主观判断与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方式,除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外,还应结合以下因素,适时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
(一)客户与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业务关系持续的时间和联系的规律性;
(二)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对客户的熟悉程度。
第八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初次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时,应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并着重关注客户身份、地域、业务和行业风险因素;在持续性客户身份识别、调整客户风险等级时,还应增加对交易等风险因素的关注。
第九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需将本单位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名单向公司反洗钱办公室进行报备。
第十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客户风险等级的不同,采取不同级别的风险监控措施,对较高风险等级的账户监控应严于较低风险等级的账户监控,密切关注该类客户的资金存取和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第十二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客户业务办理审核程序,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分别建立相应的审核程序,对较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审核程序应严于较低风险等级客户。
一般风险、低风险客户的业务办理审核程序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高风险客户的业务办理审核程序除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交公司合规管理总部风控法律司和反洗钱办公室加签,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审核;对一般风险等级的客户或者账户,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对低风险等级的客户或者账户,可以采取不定期审核。
审核内容至少应包括客户留存的基本信息资料、客户资料变更情况,客户资金和交易是否正常,客户回访是否发现可疑情况等,审核结果应予以记录和保存。
第十四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在与客户的业务
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日常的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在持续监控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可疑交易,应立即组织分析排查。
经过监控和分析,对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等情形的交易,按照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立即向当地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在持续识别的基础上,客户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应适时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
对较低风险等级客户,在发现客户多次出现风险因素,或出现多种风险因素并存的情况时,应适当提高其风险等级,并实施更为严格的监控措施。
对高、一般风险等级客户,在一段时期内经过严格审核未再次发现风险因素,或通过回访调查等措施发现客户交易特征均正常时,按审核程序可适当降低其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风险等级的监控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相关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并对客户信息予以保密。
非依法律法规规定、客户同意或者因客户身份识别的需要,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授权公司反洗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