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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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严格准入、重点识别、持续关注、详细登记、及时报告”的原则。

一、严格准入。

严格开立账户或签订合同建立业务关系的审核。

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匿名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其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重点识别。

重点对客户信息发生变更、交易异常、涉嫌洗钱及恐怖融资、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查的犯罪嫌疑人或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重新识别以及对非账户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交易的审核。

三、详细登记。

按规定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妥善留存客户信息资料。

四、及时报告。

第三条我司应严格审查在本机构办理投资等业务的客户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投资账户或假名投资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投资服务。

第四条在投资时,我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投资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投资账户。

第五条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注意识别该客户是否在反洗钱监控名单(含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范围之内。

XXX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XXX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活动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部门应当遵守本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做出统一要求。

第二章身份核查及识别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为客户提供合同签订、借贷撮合等服务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利用电话、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九条公司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第十条公司和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公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
1. 消费者保护: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可以帮助商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防止欺诈和非法活动。

这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免受身份盗窃、欺诈和其他形式的经济损失。

2. 防范恶意行为:通过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企业可以筛选出可能存在欺诈、恶意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从而减少潜在风险和损失。

这有助于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声誉。

3. 合规要求:许多行业和国家都对企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以符合反洗钱(AML)和反恐怖主义融资(CFT)等合规标准。

遵守这些要求有助于企业避免法律风险和罚款,并维护良好的商业声誉。

4. 个人隐私保护: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需要确保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存储符合相关隐私保护法规。

这对于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权益至关重要,增加人们对数据安全的信任度。

5. 客户服务和定制化体验:通过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客户的需求、兴趣和偏好,并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产品推荐。

这有助于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客户忠诚度和品牌价值。

综上所述,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减少风险、遵守合规要求、保护个人隐私以及提升客户服务和体验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核对制度

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核对制度

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核对制度简介本文档旨在阐述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核对制度,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本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核对流程,以防范欺诈行为和确保合规性。

背景身份识别核对在金融机构中起着关键作用,可以帮助银行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并确保其资金交易的合法性。

鉴于不断增长的金融欺诈行为,XX银行决定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对流程。

核对流程1. 客户注册- 客户在XX银行注册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护照等)。

- 客户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将由相关工作人员核对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身份核实- 银行工作人员在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客户本人进行身份核实。

- 客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工作人员核对身份证明文件上的信息与客户本人的信息是否一致。

3. 数据验证- 银行工作人员将通过自动化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验证,包括与政府机构和第三方数据库的信息比对。

- 人工审核团队将检查可能的不一致性和异常情况。

4. 风险评估- 根据客户的身份信息和历史数据,银行将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客户的可信度和可能的风险。

- 风险评估结果将作为客户业务办理的参考。

安全与隐私- XX银行将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 所有员工将接受相关的培训,提高对客户隐私和信息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 严格的访问控制和数据保护政策将实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客户身份信息。

监管合规- 本制度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

- 银行将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的合作,以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

结论通过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核对制度的实施,银行将能够更加准确地识别客户身份,提高对客户资金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此制度的实施将有效地防范金融欺诈行为,并维护银行的声誉和客户的利益。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分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有效识别和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政策》(X银内〔2019〕9号)等行内制度,结合分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行各部门及下辖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行各单位”)。

第三条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基本原则:(一)勤勉尽责原则。

分行各单位参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人员应当尽到与自身岗位相当的责任,运用一切力所能及的合理手段,了解客户及其交易情况。

(二)了解客户原则。

分行各单位参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人员应当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三)风险为本原则。

分行各单位应当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与风险程度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四)全面覆盖原则。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应覆盖分行全部客户,包括在分行开户的正式客户,也包括与分行建立业务关系、开展业务往来或办理一次性金融交易的潜在客户和非分行开户客户。

(五)信息保密原则。

分行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过程中取得的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分行内控合规部是分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制度流程的制定,并对分行相关部门及辖属分支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教程文件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教程文件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根据2006 年10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我行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收益等。

第二条我行员工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四)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在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如需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本行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八)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三条我行员工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依法采取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措施,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一)核对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三)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五)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凭证;学习资料(六)寄送商业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七)电话联系;(八)关注和分析客户的资金交易情况;(九)与已知的犯罪分子或恐怖组织、个人名单进行比对;(十)其它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又称“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巴赛尔银行法规与监管实践委员会1988年12月发表了《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原则》,最早把“了解你的客户”作为一项反洗钱基本原则。

该声明提出,为了保证金融系统不被用作犯罪资金的通道,银行应当做合理努力,确认那些希望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客户身份,特别应关注账户的所有权人真实身份及享受保管箱服务的客户身份。

银行应当建立新客户身份验证程序并向公众明示该项制度,避免与未提供身份证明的客户进行大额交易。

时至今日,国际反洗钱的实践经验表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监管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的一项重基础性工作。

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可以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资金进入金融系统,即防范洗钱者完成放置阶段,防止金融系统从一开始就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即使犯罪分子已将资金划入金融系统进行藏匿、转移或转换,通过执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也可以为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报告、监测和分析提供可供利用的信息,为执法机构进一步采取执法措施以有效打击洗钱活动提供有利线索。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重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目前,我国银行业“了解客户”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依据账户管理制度,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都应向开户银行出具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文件,而且《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储户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必须出示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法定实名证件。

200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三个部门规章《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在整合现存规定的基础上更完整的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个人客户身份确认客户身份确认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进行金融交易、提供资金转移或转换等金融服务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客户身份。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我行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收益等。

第二条我行员工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四)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在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如需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本行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八)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三条我行员工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依法采取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措施,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一)核对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三)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五)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凭证;(六)寄送商业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七)电话联系;(八)关注和分析客户的资金交易情况;(九)与已知的犯罪分子或恐怖组织、个人名单进行比对;(十)其它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1 目的规范患者身份识别,增强医、护、技、药、后勤人员等院内员工核对意识,确保完整可行的身份识别程序,院内员工在看诊或执行任何一项检查、治疗、给药、输血、麻醉、手术、发餐或沟通说明之前,均需以姓名、出生日期两种资料来正确辨识患者,透过执行患者识别,维护患者安全,杜绝医疗过程中因识别错误导致患者伤害事件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性。

2 范围门诊、住院和急诊范围内,于给药、输血或血制品、抽血或采集其它检验标本、提供治疗或检查及诊断、运送患者致其他科室时,发餐及其他需要识别患者身份时及涉及医疗服务的所有行为3 定义3.1 辨识作业:依据患者或家属所填写的基本资料、身份证件、医保卡等核对患者姓名、出生日期至少两种不同资料以确认是否相符及正确,若出现患者姓名和出生日期相同时,则采用第三种识别方式,门诊病人采用门诊号,住院病人采用住院号进行身份识别。

3.2 本院确定身份方式为患者姓名及出生日期。

4职责4.1 工作人员:医、护、技、药、后勤,所有参与医疗服务的工作人员在为患者服务过程中,提供任何治疗操作前(例如给药、输血或使用血制品、提供限制饮食托盘、提供治疗),治疗操作中(例如静脉注射),诊断步骤前(例如为临床试验采集血液和其他样本),本院同仁必须认真履行严格遵守身份识别码核对制度。

4.2 患者、家属或代理人:协助工作人员正确核对患者身份。

5 标准5.1 在诊疗活动中、于给药、输血或血制品、抽血或采集其它检验标本、提供治疗或检查及诊断、运送患者至其他科室时患者的转运,及其他需要识别患者身份时,医务人员要严格核对患者身份,确保正确的治疗、在正确的时间、依正确的途径给予正确的患者。

5.2 识别方式:5.2.1 识别患者身份时,同时使用两种方法:患者姓名和出生日期。

5.2.2 对于门诊治疗或复诊患者要求出示身份证对其身份进行识别。

5.2.3 对于无身份证明的患者,如神志不清、服用镇静剂、不完全清醒及反应迟钝、感知障碍、精神障碍、迷失方向等无法准确回答自己身分识别的患者,须请在场的家属或陪同人员陈述患者的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协助确认患者身份。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教程文件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我行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收益等。

第二条我行员工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四)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在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如需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本行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八)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三条我行员工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依法采取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措施,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一)核对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三)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五)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凭证;(六)寄送商业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七)电话联系;(八)关注和分析客户的资金交易情况;(九)与已知的犯罪分子或恐怖组织、个人名单进行比对;(十)其它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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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我行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收益等。

第二条我行员工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
(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四)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身
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在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如需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本行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八)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三条我行员工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依法采取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措施,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
(一)核对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三)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五)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凭证;
(六)寄送商业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
(七)电话联系;
(八)关注和分析客户的资金交易情况;
(九)与已知的犯罪分子或恐怖组织、个人名单进行比对;
(十)其它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对下列情形,我行员工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一)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我行员工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二)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我行员工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五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如与其他系统内规定出现矛盾,以该办法为准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由xx支行反洗钱领导组负责解释、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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