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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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

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

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居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保医疗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障对象的确定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障对象包括城乡居民、农民工、失业人员、学生等各类人群。

具体医疗保障对象的范围及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第三条医疗管理机构的设置为了更好地管理医疗服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医疗管理机构,具体机构设置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第四条医疗保险费用的收取医疗保险费用的收取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具体收费方式由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条医疗服务的监督为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的监督制度,定期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医疗服务标准的制定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服务标准,并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

第七条医疗疾病的诊治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诊疗卫生标准对疾病进行准确诊断,并根据病情情况采取合理的治疗措施。

第八条医疗服务的效率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减少患者等待时间。

第九条医疗服务的质量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条医疗服务的改进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需求和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不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医疗服务的诚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以患者利益为先,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不得为了牟利而损害患者利益。

第十二条医疗服务的奖惩制度为了鼓励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医疗服务的奖惩制度,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三条医疗服务的协作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共同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服务的信息化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管理水平,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医疗服务的评估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医保费用管理制度

医保费用管理制度

医保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

第四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主要包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支付、结算、监督等方面。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五条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应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报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做好缴费工作。

第八条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收入应专款专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挪用、挤占。

第三章医疗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生育费用、药品费用等。

具体支付范围和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并报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支付。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结算,减少现金交易,降低管理成本。

第四章医疗保险费的结算第十三条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工作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做好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费的结算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生育费用、药品费用等。

具体结算范围和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并报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可以采取直接结算、报销结算等方式。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正公平、节约高效、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疗保险管理费用等。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应定期进行,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范围和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和支付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待遇的变更、终止和恢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大病保险医疗服务和医疗救助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合法、规范、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监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五章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第二十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医院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院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院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在医保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事项,包括参保人员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医保基金监管等。

第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保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医保政策,保障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院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第二章参保人员就医管理第五条医院应严格执行参保人员就医规定,确保就医流程规范、便捷。

第六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挂号、就诊、取药等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医院应严格执行参保人员就诊时间规定,确保就诊时间合理、有效。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参保人员就诊档案,详细记录就诊情况,以便医保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第三章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第九条医院应严格执行医疗费用结算规定,确保结算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医疗费用结算档案,详细记录结算情况,以便医保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第四章医保基金监管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医院应定期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十四条医院应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医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第十五条医院应加强对医保违规行为的查处,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及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和废止,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提出,报医院决策机构批准。

以上是医院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初步框架,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医保的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的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对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供应。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第十条参保人员应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自觉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参保人员投诉举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医保的管理制度

医保的管理制度

医保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依法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以减轻其医疗负担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收支平衡、公开透明、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基金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中的各种风险。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基金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规则,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基金的经济状况和运行情况。

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对基金运行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金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和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支出项目包括:(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二)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制度,确保基金支付的合规、合理、高效。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3篇)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3篇)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医保管理工作制度是指医保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履行医保管理职责和义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条医保管理工作制度适用于医保管理部门及其所辖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等。

第四条医保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医疗服务的优质发展。

第五条医保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加强监督和问责。

第二章参保人员管理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年度参保审核,如实申报自己的收入和家庭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医保费,确保缴费时间和金额的准确。

第九条参保人员有权享受医保待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申请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条参保人员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医保管理要求使用医疗服务,不得违法、滥用医保资金。

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申请入网,确保医保结算的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政策执行医保费用结算,不得虚报、超标收费。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保障参保人员的就医权益,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医保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参加医保定点审核,保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能够正常参保。

第四章医保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医保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用,保证资金的准确、安全、高效运作。

第十七条医保资金的筹集主要依靠参保人员缴费、财政补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医保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

第十九条医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防止挪用、滥用、浪费。

医保管理制度全套

医保管理制度全套

医保管理制度全套一、总则二、参保范围1.参保人员包括全体劳动者、退休人员、学生、居民等。

2.参保人员享受的医保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门诊、住院、急救、康复、生育等费用的报销。

三、医保费用的筹集和支付1.医保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缴费比例根据参保人群的收入情况和政府的政策规定。

2.医保费用的筹集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由银行代扣代缴,确保费用的及时和准确缴纳。

四、医保资金的管理1.医保资金由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账户,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2.医保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用于不合理和非法用途。

3.医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五、医保资金的监督和检查1.社会保险部门将医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对违规使用医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2.参保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投诉和举报医疗机构违规使用医保资金的行为,社会保险部门将对举报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医保信息管理1.参保人员的医保信息由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2.医保信息的录入、查询和统计应使用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性。

七、医保服务管理1.医保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提供服务,为参保人员解答疑问、办理报销等事项。

2.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就近就医,医保服务机构应与医疗机构合作,提供优质的服务。

3.医保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参保人员的健康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参保人员的健康素养。

以上是医保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明确参保范围、费用筹集和支付、资金管理、资金监督和检查、信息管理以及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同时,不断完善和更新医保管理制度也是保障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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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一、门诊就医管理1、凡参加医疗保险的就医者,一律在门诊部专设窗口挂号。

挂号员在挂号前要首先查验相关证件,确定在我院系患者的定点医院,再区分基本医疗保险类别,查验无误后予以挂号。

2、生育保险:服务对象为本市女职工,分门诊生育保险及住院生育保险,门诊按定额付费管理办法全额自费结算,回单位报销,住院按限额付费管理办法,只缴纳个人费用部分。

3、医疗保险人员到诊室就医时,接诊医生应认真阅览既往门诊记录,重点查看既往诊断和最后一次开药时间及药量。

若患者所开药品与最后一次就诊所开药品相同,是否继续开药,应以药品是否服完为准,严禁重叠开药。

需进行单价在100元(含)以上的检查项目时,应在病程记录中记载检查依据,原则上无特殊病情变化或无药物治疗观察需要者,短时间内不得对同一种疾病重复同种检查。

4、门诊接诊医生应认真书写门诊病历。

对首次就诊者,应记录患者姓名、年龄、单位及是否在职或退休。

每次就诊都应记录就诊时间,必要时要记录到小时,同时应记录主诉、阳性检查所见、辅诊检查项目及检查结果、疾病诊断、治疗项目(理疗、肌注、输液等)名称及疗程、药品名称、剂量、开药天数及用量。

5、门诊药房药剂人员对超剂量用药和不合理用药等不符合医保政策的门诊处方,有权询问或返还。

门诊医师与药剂人员应共同做好处方把关,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

6、参保人员门诊处方统一使用标有我院标识的机打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双处方、双划价。

应按要求逐项填写眉栏项目,诊断中应写全本次就诊的疾病诊断名称,所开药品要与疾病诊断相吻合。

二、费用结算管理1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在非本人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我院不受限制)●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

2、企业医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2万元。

其中: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的部分,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1、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1)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2) 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分娩的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1、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270元、二级医院260元、一级医院250元。

(2)门诊药物流产: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340元。

(3)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420元、二级医院1410元、一级医院1400元。

(4)门诊输精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440元、二级医院1430元、一级医院1420元。

(5)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390元、二级医院1390元、一级医院1380元。

(6)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1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500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60元、一级医院350元。

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970元、二级医院950元、一级医院920元。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2400元、二级医院23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3)住院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500元。

(4)住院人流+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放置:三级医院1143元、二级医院1121元、一级医院1087元。

(5)住院高危人流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放置:三级医院1176元、二级医院1162元、一级医院1121元。

(6)住院人流+输卵管结扎:三级医院1911元、二级医院1803元、一级医院1686元。

(7)住院高危人流+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944元、二级医院1833元、一级医院1711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22元、二级医院511元、一级医院509元。

(9)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55元、二级医院541元、一级医院534元。

(10)门诊高危人流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88元、二级医院571元、一级医院559元。

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进行人工流产术的同时取出(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加收其手术费的30%。

如属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还可加收节育器费149元;剖宫产术后1年内再次妊娠、子宫下端妊娠、瘢痕子宫妊娠、哺乳期妊娠、早孕合并生殖器畸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属于高危人工流产,高危人工流产在人工流产手术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手术费的30%。

2、按项目支付的范围(1)有以下情况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8g∕dl)●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产科出血(出血大于800ml)●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急性脂肪肝●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

(2)有以下情况的,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医疗费按项目付费●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崁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

(3)生育保险待遇查询参保职工因分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电话“”或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查询该人员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享受待遇者按以上标准执行,不享受待遇的按自费结算。

四、奖励惩处管理3、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医院取消科室当年评选先进科室资格,并视情况追加罚款1-2倍。

4、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5、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6、将不符合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的;7、挪用他人个人账户的;8、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9、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金的。

10、违反医疗、药品、物价等管理规定的,除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外,取消科室当年评选先进科室资格,视情况追加1倍罚款。

11、区社会保险事物经办机构在对我院诊治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上述情况时,要对医院进行罚款和拒付处理。

发生罚款和拒付后,医院将下发“处罚通知单”,按罚款和拒付金额处罚到具体科室和个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及加倍处罚。

罚款从科室当月奖金中扣除。

12、处方奖惩:(1)处方眉栏填写不全的,每缺1项扣当月岗位评分分。

(2)诊断与用药不符的,扣岗位评分2分。

(3)超过门诊开药量规定的,扣岗位评分2分。

(4)范围内、外药物混开一方的,扣岗位评分1分。

(5)每张处方开药品种>5种的扣科室岗位评分1分。

(6)违反用药原则,一味就高用药造成大额处方(大于500元含)扣岗位评分分。

(7)违反医保用药规定,弄虚作假的扣岗位评分分。

(8)对以上情况能把住关、堵住发生的科室或个人予以适当精神或物质奖励。

13、病历奖惩:(1)科室未按要求审查出院病案,经病案室或医保办复审发现重大问题者,扣该科室岗位评分2分。

(2)出院带药超过规定,扣岗位评分分。

(3)出院带药未下临时医嘱,出院小结中未注明出院带药方法明细、剂量,扣岗位评分分。

(4)使用自费项目为履行自费协议书的,扣岗位评分分。

(5)使用百元以上检查项目或贵重药品未履行审批手续或先斩后奏的,扣岗位评分分。

(6)违反北京市、海淀区及本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视情节扣岗位评分1分。

(7)各类检查单报告数量与结算清单数量不符时,(检查报告单小于结算清单数量),扣岗位评分2分。

(8)无特殊病情变化,无明确阳性体征,在已行CT、大生化、彩超等大型检查,且报告为阴性者,重复检查并再次报告为阴性,扣岗位评分2分。

(9)对以上情况能把住关、堵住发生的科室或个人视情况予以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10)因工作突出、服务态度好,收到患者感谢信、锦旗的在院周会通报表扬;每年年底对收治医保病人多且无违纪现象发生的科室视情况予以奖励。

备注:●藏医院医保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妇科治疗四联+半导可以报,半导30分,一周只能开一次●患者可以同时有两个号(医保号自费号)●人流术只有北京市户口的育龄女性可以报才会有生育险●做人流的患者在医保窗口交费时,不能刷卡。

让患者持医保发票回单位报销。

●社保卡每年累计消费1800元,1800元以内全自费,以外医保局按比例报销●医保发票左上角有北京市统一的医保上传号●妇科为生育要求做的输卵管通液、造影,性病常规体检不孕不报销。

院内各项优惠检查不能报。

支原体、衣原体、TCT可以报●急性病开药最多3天,慢性病开药最多7天希望相关科室仔细阅读执行,谢谢!北京藏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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