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资料

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资料在广西建筑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责任方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和管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资料。
这些资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防范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前使用的文件。
它包含了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图、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的目的是指导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确保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基本信息。
2. 施工方案:详细描述工程施工的整体方案,包括施工方法、工期安排、场地布置等。
3. 施工组织图:给出工程施工的组织架构图,明确各个承包商的职责和联系方式。
4. 安全管理措施:列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5. 安全技术措施:具体描述工程施工中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如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脚手架搭设安全措施等。
6.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评估其对工人和设备的潜在危害,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7. 现场标识和警示标志:给出在施工现场需要设置的各类标识和警示标志,以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施工前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证件。
该证件的核发是建设单位顺利进行施工工作的前提,也是工程的合法施工凭证。
建设单位需要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相关的资料。
施工许可证中包含了建设单位的相关信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签字确认等。
三、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是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的安全检查和记录的文件。
施工单位需要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广西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行业整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有序。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施工现场各岗位人员应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奖惩等内容。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通道、安全防护设施、危险区域等。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加强消防管理,设置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加强电气安全管理,确保电气线路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加强机械设备管理,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加强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四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设置垃圾处理设施,定期清理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加强施工噪音、扬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治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合理规划施工场地,确保施工场地合理利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旳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措施》(住房城镇建设部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旳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旳线路、管道、设备旳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旳施工,建设单位在动工前应当根据本实行细则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如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如下旳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旳权限和程序同意动工汇报旳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并对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另有规定旳,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旳集中行政审批机构,简称“发证机关”。
第三条本实行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旳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等附属旳建筑设施;本实行细则所称配套旳线路、管道、设备,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旳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供气等线路、管道、设备。
本实行细则所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附属设施旳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实行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称为建筑工程。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许可旳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旳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套表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套表格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套表格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目录桂质安监档表1监督登记号:□□□□□□□□□□□□□□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建设单位:工程名称:监督机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填表说明一、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必须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监督登记手续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部分地区在政务中心集中办理)。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工程应办理监督登记手续: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办理。
四、本表一式5份。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留存1份;建设单位领取4份:自存2份,代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1份。
一、工程概况注:1、地理定位信息填写工程建设用地外围四角的经度和纬度;工程类型分住宅、商住、公共、厂房、装饰装修、设备安装、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管道、其它;对市政道路和桥梁,不用填写建筑面积,而是填写市政道路或桥梁的长度。
2、建设单位“资质等级”仅房产开发企业须填写。
二、应提交的附件资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登记1.施工、监理合同;2.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3.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各自的人员名单、照片(两寸白底彩照)、签名样式和职责分工文件;4.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取样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6.岩土工程勘察报告;7.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取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桂建管[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2]8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局、园林局:近年来,随着我区城镇化跨越式发展和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数量越来越多,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含量越来越高。
虽然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质量安全管理一刻都不能放松。
2012年8月24日,我国某地建成通车不到一年的市政桥梁发生坍塌造成4车侧倒、3人死亡、5人受伤的事故,给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为避免类似事故在我区发生,确保我区在建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区在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含轻轨)、公共交通设施、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对各类在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市政工程纳入监管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单独设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单位、运营单位和养护单位落实运营、使用、维护环节的安全责任,配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是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是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责任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和计算程序必须合法、有效;施工单位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起关键作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监理单位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3.4
支护 retaining and protecting
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和保护措施。
23.5
基坑工程engineeringof foundation pit
210.6
210.7
210.8
210.9
a)工程概况;
b)监测依据;
c)监测项目;
d)监测点布置;
e)监测方法和监测设备;
f)监测频率;
g)监测报警值;
h)各监测项目全过程的发展变化分析及整体评述;
i)监测结论与建议。
27.2
27.3
a)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b)基坑工程设计文件;
c)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基础形式及埋深说明,基坑场地及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分布平面图和剖面图;
d)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报告。
27.4
a)支护结构的形式;
b)支护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c)支护和降排水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以及管线的影响;
d)支护结构施工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e)基坑工程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
f)基坑工程设计与论证报告的符合性;
g)设计文件与国家技术标准和本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27.5
27.6
27.7
27.8
28
28.1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28.2
拟建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9.1.8
29.1.9
29.1.10
a)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具备开挖条件后发布开挖令;
b)检查和督促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各项检测工作的实施;
c)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转以及安全制度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29.2
29.2.1
29.2.2
29.2.3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晓广、杨 捷、魏祚兴、黄绍铿、叶成东、孙庆柳、林伊宁、杨东源、严 静、黎 浩
本标准审定人员: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2
21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基坑工程的术语,规定了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验收、监测的安全管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基坑的开挖、支护、降水(截水)。
为营造安全并适合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基坑,所进行的支护结构施工和挖除基坑范围内土体的工程。
23.6
弹性支承 elastic bracing
在设计荷载下,支撑、锚拉体系的变形与荷载成比例关系的支承方式。
23.7
监测 monitoring
在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控。
23.8
d)以下人员应列席专家论证会: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3)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拟建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e)列席单位的人员不得以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出席专家论证会。
a)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
b)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c)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检测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记录。
210
210.1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现场监测项目负责人和监测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210.2
210.3
210.4
210.5
对与基坑安全有密切关联的项目的监测,宜采用自动报警技术。
监测点 monitoring point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其变化特征的点。
23.9
监测频率 frequency of monitoring
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
23.10
监测报警值 alarming value on monitoring
为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警戒危险,对监测对象所设定的异常情况量化限值。
23.2
深基坑 deep building foundation pit(deep foundation pit)
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5m,或开挖深度不足5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特别复杂,或开挖后严重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
23.3
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foundation pit
目次
1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4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5
25.1
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编录、钻探、室内试验、物探等专项负责人,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6
26.1
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审核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26.2
26.3
a)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b)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图、地下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
d)专家组成员出席专家论证会,由其中一名专家担任组长并主持会议;
e)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拟建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拟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派项目负责人列席专家论证会(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人必须列席);
f)列席单位的人员不得以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出席专家论证会;
g)由勘察单位介绍基坑和基坑周边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周边环境情况,基坑工程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方案。其余列席单位补充介绍有关情况并对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供专家参考;
h)专家组提出意见、建议、结论,形成专家论证报告,若意见不统一,可采用表决的方式进行。论证报告应对所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由专家签名确认。
26.8
26.9
a)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b)设计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c)采用的支护形式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d)预防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边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措施是否有效。
26.10
26.11
26.12
a)专家应从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工作(或之一)15年以上并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h)降(止、排)水设计图。
26.20
a)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
b)监测要点;
c)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
d)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e)基坑周边荷载限值;
f)基坑暴露时限;
g)分段验收的要求;
h)需要关注的周边建(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和地质情况。
c)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分布情况和结构质量的检测评价。
26.4
26.5
26.6
26.7
a)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10m,或开挖深度不足10m但现场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特别复杂,开挖后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破坏的深基坑,应进行设计方案论证;
b)论证以专家论证会方式进行;
c)专家论证会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组织,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23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23.1
建筑基坑(基坑) building foundation pit(foundation pit)
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或地下室施工所开挖,并且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3m,或开挖深度不足3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开挖后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坑或槽。建筑基坑在以下条文中简称为“基坑”。
b)不属深基坑的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签名确认后交付实施。属深基坑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交专家论证。
28.5
a)论证以专家论证会方式进行。
b)专家论证会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组织,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c)专家组成员出席专家论证会;由其中一名专家担任组长并主持会议。
GB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JGJ72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JGJ12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b)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
26.13
26.14
26.15
26.16
26.17
26.18
26.19
a)设计总说明;
b)总平面布置图;
c)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布置图和竖向布置图;
d)支护结构详图(配筋图);
e)支撑系统结构详图(配筋图);
f)连接节点详图;
g)基坑开挖剖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