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Construction of Deep Building Foundation Pits1 总则1.0.1 为了在建筑深基坑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设计、施工、风险分析及基坑工程安全监测、基坑的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
1.0.3 建筑深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深基坑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开挖深度、周边环境保护要求、降排水条件、支护结构类型及使用年限、施工工期条件等因素,并应结合工程经验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0.4 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基坑construction pit 为进行建(构)筑物地下部分的施工由地面向下开挖出的空间。
2.1.2 风险控制Risk control 为减少或降低深基坑安全风险损失所采取的处置对策、技术措施及应急方案。
2.1.3 基坑支护retaining of construction pit 为保护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采用的临时性支挡、加固、保护与地下水控制的措施。
2.1.4 基坑侧壁side of foundation pit 构成基坑围体的某一侧面。
2.1.5 基坑周边环境surroundings around foundation pit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的统称。
2.1.6 支护结构retaining structure支挡或加固基坑侧壁的承受荷载的结构。
2.1.7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service life 设计规定的从基坑开挖到预定深度至完成基坑支护使用功能的时段。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B 45T960-2014

ICS 93.010 P09 Array P 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号:41779-201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960—2014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Standard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foundation pit engineering2014—01-15发布2014—02—15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引言............................................................................................................................ 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前期准备 (2)5 勘察 (3)6 设计 (3)7施工图审查 (7)8 施工 (7)9监理 (10)10 验收 (10)11监测 (10)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提出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晓广、林伊宁、杨捷、魏祚兴、叶成东杨东源、孙庆柳、黄绍铿、唐标文、常相才、严静、肖玉明、桂文清、黎旭标、黎浩本标准审定人员:卢玉南、罗松、孙正坤、廖剑霖、李焕玲、梁俊勋、李敦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引言建筑基坑工程的安全涉及人身、环境和财产的安全.基坑坍塌,往往会造成作业人员的群死群伤,危及周边居民和行人的安全,殃及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市政设施等。
从全国各广西和广西的案例看,致使基坑坍塌的因素有技术方面的,也有技术方面的,也有管理方面的。
技术方面的因素很多复杂,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对基坑安全的技术保证措施作出规定,本标准不再重复。
JGJ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以挡土构件和支撑为主要构件的支挡式结构。 2.1.11 悬臂式支挡结构 cantilever retaining structure
以顶端自由的挡土构件为主要构件的支挡式结构。 2.1.12 动态设计法 methcd of information design
沿基坑侧壁排列设置的由前、后两排支护桩和梁连接成的刚架及冠梁所组成的支挡式结 构。 2.1.15 地下连续墙 diaphragm wall
分槽段用专用机械成槽、浇筑钢筋混凝土所形成的连续地下墙体。亦可称为现浇地下连 续墙。 2.1.16 锚杆 anchor
由杆体(钢绞线、普通钢筋、热处理钢筋或钢管)、注浆形成的固结体、锚具、套管、 连接器所组成的一端与支护结构构件连接,另一端锚固在稳定岩土体内的受拉杆件。杆体采 用钢绞线时,亦可称为锚索。 2.1.17 内支撑 strut
对基坑施工过程中支护结构及周边市政工程内力、变形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和反 馈的技术活动。 2.1.33 安全预警 safety alerting
在基坑工程施工中,通过安全监测,针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征兆所采取的预先报 警和事前控制的技术措施。 2.1.34 应急预案 Contingency Plan
为保护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采用的临时性支挡、加固、保 护与地下水控制的措施。 2.1.4 基坑侧壁 side of foundation pit
构成基坑围体的某一侧面。 2.1.5 基坑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foundation pit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 水体等的统称。 2.1.6 支护结构 retaining structure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Construction of Deep BuildingFoundation Pits1 总则1.0.1 为了在建筑深基坑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设计、施工、风险分析及基坑工程安全监测、基坑的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
1.0.3 建筑深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深基坑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开挖深度、周边环境保护要求、降排水条件、支护结构类型及使用年限、施工工期条件等因素,并应结合工程经验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0.4 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基坑 construction pit 为进行建(构)筑物地下部分的施工由地面向下开挖出的空间。
2.1.2 风险控制 Risk control 为减少或降低深基坑安全风险损失所采取的处置对策、技术措施及应急方案。
2.1.3 基坑支护 retaining of construction pit 为保护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采用的临时性支挡、加固、保护与地下水控制的措施。
2.1.4 基坑侧壁 side of foundation pit 构成基坑围体的某一侧面。
2.1.5 基坑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foundation pit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的统称。
2.1.6 支护结构 retaining structure支挡或加固基坑侧壁的承受荷载的结构。
2.1.7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service life 设计规定的从基坑开挖到预定深度至完成基坑支护使用功能的时段。
1、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前言1、基坑坍塌,往往会造成作业人员的群死群伤,是施工现场群死群伤三大危险源之一。
2、工程体量越来越大,基坑越来越深,地质条件越来越复杂。
3、一旦出事,除施工现场受影响外,往往殃及周边的建(构)筑物、管线、市政设施,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大。
从全国和我区的安全看,致使基坑坍塌的因素有技术方面的,也有管理方面的。
从技术角度来看,目前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都是齐全的,但对基坑工程而言,许多房建勘察、设计和施工队伍甚至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越来越大、越来越深、越来越多的基坑工程还是比较陌生的。
因此,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有必要将各地以前实施的五花八门的管理办法和程序统一到一个标准化的管理程序,对涉及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审图、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及审核批准、施工和监理、验收、监测等多个环节做出具体的规定,以堵塞可能出现的安全纰漏。
只有管理到位,技术保障措施方可得到落实,基坑工程的安全方可得到保障。
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程序,制定本标准,以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措施保障基坑工程的安全。
本标准是关于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的管理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基坑(简称基坑)工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方案的制定及审核批准、施工和监理、验收、监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地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深度和危险程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的房屋基坑和市政设施基坑和市政设施基坑的开挖、支护和降(止、排)水。
对建筑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基坑(沟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要点

二、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要点
安全防护: 1)开挖深度超过2m及以上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 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2)基坑内应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 道应设置扶手栏杆,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梯 道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3)降水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并应设置明 显的警示标志。
二、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要点
安全使用与维护: 1)基坑(沟槽)工程施工完毕,应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进行安全使用与维护技术 交底后后,方可使用; 2)基坑(沟槽)使用与维护过程中应落实安全措施,坑(沟)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每 天应由专人进行巡视检查。
三、应急处置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预警值时,应立即预警,通知有关各方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2.当出现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支护结构破坏(变形)、周边地面开裂沉降等现象时,必须 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通知有关各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保护对象釆取应急措施。 3.当发生基坑坍塌时,项目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照 要求立即报告属地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要点
基坑开挖:
1)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 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 2)基坑开挖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 分段、均衡开挖;沟槽挖深较大时,应确定分层开 挖的深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a.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 的深度不超过2m;
二、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要点
基坑监测: 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监测方案,并应按监测方案实施施工监测; 2)监测的时间间隔应根据监测方案及施工进度确定,当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大观 测频率; 3)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监测方案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 4)当监测值达到所规定的报警值时,应停止施工,查明原因,釆取补救措施;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Construction of Deep BuildingFoundation Pits1 总则1.0.1 为了在建筑深基坑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设计、施工、风险分析及基坑工程安全监测、基坑的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
1.0.3 建筑深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深基坑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开挖深度、周边环境保护要求、降排水条件、支护结构类型及使用年限、施工工期条件等因素,并应结合工程经验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0.4 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基坑 construction pit 为进行建(构)筑物地下部分的施工由地面向下开挖出的空间。
2.1.2 风险控制 Risk control 为减少或降低深基坑安全风险损失所采取的处置对策、技术措施及应急方案。
2.1.3 基坑支护 retaining of construction pit 为保护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采用的临时性支挡、加固、保护与地下水控制的措施。
2.1.4 基坑侧壁 side of foundation pit 构成基坑围体的某一侧面。
2.1.5 基坑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foundation pit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的统称。
2.1.6 支护结构 retaining structure支挡或加固基坑侧壁的承受荷载的结构。
2.1.7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service life 设计规定的从基坑开挖到预定深度至完成基坑支护使用功能的时段。
深基坑和暗挖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深基坑和暗挖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深基坑和暗挖施工是现代建筑中常见的一种工程手段,用于挖掘较深的地下空间。
由于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确保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必须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以及施工后的安全评估等方面,介绍深基坑和暗挖施工的安全管理制度。
首先,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中,必须对工地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和规划。
首先,要确定深基坑和暗挖施工的具体位置和范围,明确施工的目标和要求。
然后,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同时,还需要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的步骤、工序和安全要求等。
在确定方案的过程中,要考虑地质条件、周围环境以及附近的建筑物等因素,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首先,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岗位,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控和巡视。
监督员要随时关注施工现场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
同时,还要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在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工人注意安全。
对于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危险,如坍塌、火灾等,要制定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并进行演练,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另外,在施工后的安全评估阶段,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评估和总结。
首先,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还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此外,还要对工人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进行评估,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素养。
通过这一系列的评估和总结,可以不断改进深基坑和暗挖施工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总之,深基坑和暗挖施工的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施工安全的重要保障。
通过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以及施工后的安全评估,可以有效地预防施工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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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前言1、基坑坍塌,往往会造成作业人员的群死群伤,是施工现场群死群伤三大危险源之一。
2、工程体量越来越大,基坑越来越深,地质条件越来越复杂。
3、一旦出事,除施工现场受影响外,往往殃及边的建(构)筑物、管线、市政设施,危及边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大。
从全国和我区的安全看,致使基坑坍塌的因素有技术面的,也有管理面的。
从技术角度来看,目前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都是齐全的,但对基坑工程而言,多房建勘察、设计和施工队伍甚至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越来越大、越来越深、越来越多的基坑工程还是比较陌生的。
因此,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有必要将各地以前实施的五花八门的管理办法和程序统一到一个标准化的管理程序,对涉及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审图、专项施工案的制定及审核批准、施工和监理、验收、监测等多个环节做出具体的规定,以堵塞可能出现的安全纰漏。
只有管理到位,技术保障措施可得到落实,基坑工程的安全可得到保障。
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程序,制定本标准,以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措施保障基坑工程的安全。
本标准是关于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的管理标准。
1、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基坑(简称基坑)工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案的制定及审核批准、施工和监理、验收、监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地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深度和危险程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的房屋基坑和市政设施基坑和市政设施基坑的开挖、支护和降(止、排)水。
对建筑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3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GB5049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JGJ72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1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DBJ/T45-002广西岩土工程勘察规3、术语和定义3.1建筑基坑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或地下室施工所开挖的坑或槽。
3.2深基坑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5m,或开挖深度不足5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开挖后重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
3.3边环境基坑开挖影响围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的统称。
3.4基坑工程为营造安全并适合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基坑,所进行的支护结构施工和挖除基坑围土体的工程。
3.5监测在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基坑及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控。
3.6监测点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用于观测其变化特征的点。
3.7监测频率单位时间的监测次数。
3.8监测报警值为保证基坑及边环境安全,警戒危险,对监测对象所设定的异常情况量化限值。
4、前期准备(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4.1建设单位应根据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要求,提供从拟建建筑物基础边缘线以外2倍以上基坑深度的水平距离围的建(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础图、平面布置图,以及公用设施、市政设施、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走向、埋深等资料,并承担因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或所提供资料不全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4.2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承担基坑工程的相应工作。
4.3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宜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信、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要求、施工案及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上述单位的意见,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文件。
4.4基坑开挖前(或支护结构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在征得基坑影响围建(构)筑物、道路的业主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这些建(构)筑物、道路进行裂缝检测(或位移观测)。
检测结果形成检测报告,由业主在检测报告上签名确认。
4.5基坑边有其他工程相继施工的,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邀请相邻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共同审定施工案。
4.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可证或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向有关部门所提供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之中,应含基坑工程的容。
5、勘察(勘察单位的责任和义务)5.1勘察单位的资质应符合规定。
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记录、编录、钻探、室试验等专项负责人,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5.2勘察工作应符合GB50021、JGJ72、DBJ/T45-002的规定。
5.3勘察单位应对基坑场地进行踏勘,了解工程情况、边环境及地质地貌情况,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勘察纲要或案。
勘察纲要或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实施勘察。
5.4勘察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基坑工程专项勘察。
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应结合场地的详细勘察同时进行,但不能以建筑物场地勘察替代基坑工程专项勘察。
当场地的详细勘察不能满足基坑设计要求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或局部位置的勘察,勘察成果应形成基坑工程专项勘察报告。
5.5勘察单位应对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调查和勘察,查明工程地域及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5.6基坑场地的勘察围、勘察深度、勘探点数量和间距、钻深度、取样、原位测试和室试验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7勘察报告应对基坑的可能影响围、基坑的破坏模式、稳定性和破坏的危害性进行评价,并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法、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危害预防措施等提出评价和建议。
5.8勘察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后期服务工作,参加基坑工程设计案论证和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案论证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参加基坑工程的验收。
6、设计6.1对于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5m,或开挖深度不足5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边环境复杂,开挖后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应进行基坑工程设计。
6.2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应符合规定。
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审核人员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6.3基坑工程设计工作应符合GB50007、GB50330、GB50497、JGJ72、JGJ120、DBJ/T45-002的规定。
6.4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1)符合5.4条要求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图、地下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3)4.1条规定的邻近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工程资料。
6.5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基坑边环境、拟建建筑物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案。
设计案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便施工、拟定工程合理,并应评估基坑变形对边环境的影响以及道路交通对基坑变形的影响,除必须确保基坑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确保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安全。
6.6设计案应包括支护结构、开挖、地下水控制、边环境保护、监测等容。
6.7对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10m,或开挖深度不足10m但现场地质条件、边环境和地下管线特别复杂,开挖后可能对边环境产生重不良影响或造成破坏的深基坑,应进行设计案论证。
6.8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所选定的设计案进行审核,审核合作后,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确认。
属6.7条所规定基坑的设计案交专家论证,不属6.7条所规定基坑的设计案交付设计。
6.9深基坑设计案论证应符合下列规定:1)论证以专家论证会式进行;2)专家论证会由建设单位组织,由其中一名专家担任组长并主持会议。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3)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派项目负责人列席专家论证会,基坑工程设计案的编制人必须到会;4)由勘察单位介绍基坑和基坑边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建设单位介绍边环境情况,基坑工程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案。
其余列席单位补充介绍有关情况并对设计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供专家参考;5)专家组提出意见、建议、结论,形成设计案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对所论证的容提出明确意见并由专家签名确认。
6.10设计案论证报告作为该深基坑工程设计的指导意见。
6.11深基坑设计案论证应包括下列主要容:1)案容是否完整、可行;2)设计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3)采用的支护形式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能否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4)预防对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边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措施是否有效。
6.12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案论证报告修改完善设计案,修改后的设计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可交付设计。
6.13设计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论证报告修改设计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6.14专家组的组成宜符合下列规定:1)专家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工作(或之一)至少15年并具备高级技术职称;2)由各设区市设立基坑工程专家库;3)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或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专业配套齐全,其中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至少各1名;4)6.9条3)所列单位的人员不应以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
6.15设计计算和分析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并应说明结构计算法、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荷载分类及荷载效应组合,应充分考虑地表水、地下水、台风、暴雨、边动静荷载、基础施工和边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6.16设计应充分考虑基坑使用期限的因素,结合工程复杂程度确定安全系数。
6.17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对支护结构边土体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和基坑变形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值。
6.18支护结构中采用锚杆或土钉作为受拉杆件的,应进行现场抗拔试验。
6.19支护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容:1)设计总说明;2)总平面布置图;3)监测点平面布置图和竖向布置图;4)支护结构详图(配筋图);5)支撑系统结构详略(配筋图);6)连接节点详图;7)基坑开挖剖面图;8)降(止、排)水设计图。
6.20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包括下列容:1)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2)监测要点;3)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4)对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5)基坑边荷载限值;6)基坑设计使用时限;7)分段验收的要求;8)需要关注的边建(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和地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