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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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条例实施细则

景区条例实施细则

景区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及游客行为,保护景区资源和环境,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进入景区的游客、工作人员及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景区规划与建设第三条景区规划应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保护、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

第四条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符合景区规划,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景区建设应确保游客的安全和舒适,不得损害景区内的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景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七条景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

第八条景区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游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第四章环境保护要求第九条景区应加强环境保护,不得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条游客在景区内应保护环境,不得乱丢垃圾,不得破坏植被和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景区应推广节能减排,鼓励使用环保交通工具,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章游客服务与管理第十二条景区应提供便捷的游客服务设施,包括导览图、卫生间、休息设施等。

第十三条景区应加强对游客的管理,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禁止游客在景区内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景区应加强对导游的管理,确保导游提供准确的解说服务。

第六章商业经营规范第十五条景区内的商业经营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欺诈游客。

第十六条商业经营单位应确保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七条商业经营单位应合理定价,不得哄抬价格,损害游客利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景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破坏景区环境、资源的,由景区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7•【字号】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已由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2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7日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24年8月27日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防治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实行水源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建立闸坝协同、流域调度、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协调机制。

澧河干支流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源地保护工作。

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澧河干支流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水源地保护经费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临颍县、舞阳县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房管、园林、公安、工商、环保、水利、城投、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发展、沙澧河建管委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权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宜居社区。

第九条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

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

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三)人员构成情况第二部分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三部分名词解释附件:漯河市沙澧河建管委2019年度部门预算表1、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2、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3、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4、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6、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7、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第一部分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部门概况一、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研究拟订沙澧河规划区域内开发、建设和管理的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沙澧河开发建设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初审规划区域内相关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三)负责规划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及开发利用工作,做好占地的前期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方案与初步的审核工作;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五)根据全市整体旅游发展规划,负责规划区域内旅游项目开发、管理及招商引资工作。

(六)负责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的非主干道道路、游园、绿地、广场、景观照明的管理养护工作;负责规划区域内设计开发建设需要而占用或挖掘各类市政设施、园林绿地及伐移树木的审批工作;负责二、三期工程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不含垃圾清运及公厕管理)。

(七)负责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沙澧河开发建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部门预算单位构成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部门预算包括局机关本级预算和局属事业单位预算。

1、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本级2、漯河市沙澧河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三)人员构成情况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机关及归口预算管理单位共有在职职工65人,无离退休人员。

漯河好玩的旅游景点

漯河好玩的旅游景点

漯河好玩的旅游景点
漯河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旅游资源丰富,拥有着众多的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那么今天就让我们一起去看看漯河好玩的旅游景点吧!
1.沙澧河风景区
沙澧河风景区位于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境内,景区规划面积约90平方公里。

由沙澧湿地生态园、洪山景区、大佛寺景区等组成,集山、水、林、洞于一体。

其中洪山景区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同时也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

2.大龙窝旅游区
大龙窝旅游区位于漯河市临颍县城西南13公里处,总面积16平方公里,自然风光秀丽、历史文化底蕴深厚。

是河南省唯一一个以龙文化为主题的公园,这里山青水秀,植被茂密。

园内有三处景点:龙文化主题公园、龙源湖及中华第一龙雕塑。

3.陈桥驿国家森林公园
陈桥驿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东部的召陵办事处境内,总面积约80平方公里。

这里地跨豫、皖两省,人文荟萃,名胜古迹众多,旅游资源丰富。

景区内主要景点有:陈桥驿古镇景区、中华第一龙雕塑园及陈桥驿河漂流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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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实施四水同治“十大工程”和2019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实施四水同治“十大工程”和2019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实施四水同治“十大工程”和2019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1•【字号】漯政办〔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实施四水同治“十大工程”和2019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漯政办〔2019〕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实施四水同治“十大工程”和2019年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3月1日漯河市实施四水同治“十大工程”和2019年度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水同治加快推进新时代水利现代化的意见》(豫政办〔2018〕31号),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治理,经过充分论证,科学谋划了我市四水同治“十大工程”和2019年度工作方案。

一、实施四水同治“十大工程”按照集约节约、保护优先、综合施策、预防为主的原则,考虑投资规模大、环境效益好、三五年能建成等因素确定的我市四水同治“十大工程”,包括水源建设、水系建设、湿地建设、水环境改善、水灾害防治等项目,是四水同治战略性、全局性重点工程,是中原生态水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我市实施四水同治工作的重要抓手。

“十大工程”分别是沙澧河二期综合整治工程、幸福渠城区段生态水系连通工程、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四湖一水系建设工程、澧河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上移工程、淍河(南环河)水系及湿地公园建设工程、全市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全市污水处理厂新建及提标改造工程、临颍县“颍水入城”生态水系和南水北调调蓄池建设工程、舞阳县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源汇区唐江河生态综合整治及南水北调调蓄池建设工程,总投资105.6亿元。

风景名胜区条例最新修订版

风景名胜区条例最新修订版

风景名胜区条例最新修订版风景名胜区条例(最新修订版)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加强自身建设 增强工作实效

加强自身建设 增强工作实效

加强自身建设 增强工作实效○陈 平2019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40周年之际作出重要批示:“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增强工作整体实效。

”贯彻落实好总书记重要指示,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人大机关的同志使命光荣、责无旁贷,应着重把握和处理好五个关系。

加强学习与干好工作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读书学习的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工作水平、领导水平。

学习本身就是思想革命的过程,就是革新创造的过程。

学习理论才能提升政治站位。

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如何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把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不断推向前进?我们需要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汲取丰富营养、智慧和力量。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内容博大精深,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纲领性文件。

学习《决定》,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政治作用的充分发挥;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提高法治能力和法治水平。

这三个方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充分体现和有机统一,是人大工作的方向、原则和本质要求。

近年,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选准人大工作的切入点,确定人大工作的重点,努力做到与市委同向、与政府同力、与人民同心、与时代同步。

学习法规才能提升工作能力。

人大是法治机关,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最前沿。

人大干部理应成为学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楷模。

人大开展各项工作,无论是立法还是监督,都是在宪法和上位法的框架内开展的。

近年,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对教育、卫生、养老事业等方面的工作依法开展监督,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学习好的工作方法才能提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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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1号
【批准部门】8;816;81601;
【批准日期】2017.05.26
【发布部门】漯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6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一号)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6月6日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7年4月26日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沙澧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沙澧河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区的范围,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范围为
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设立界标。

第四条风景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风景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风景区管理的违法行为。

住建、环保、规划、交通、国土、农业、水利、林业园林、公安、旅游、宗教、工商、质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风景区资源、生态环境、设施的义务,并有举报、劝阻、制止破坏风景区资源、生态环境、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八条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者备案。

第九条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风景区、风景区核心区、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符合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并综合考虑沙颍河通航的需要。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有效保护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统筹兼顾航道通航、水利防汛、旅游发展、市民生活、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功能需求,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进行相关规划、设计、
建设时,应当综合考量,不得损害和影响风景区的环境。

管委会应当参与涉及风景区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核心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风景区内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与风景区规划不符的,管委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造或者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环境、通航、防汛、桥梁等影响评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经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监管。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风景区的水体、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地形地貌、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均属于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管委会应当根据风景区内自然、人文景观,制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

第十五条风景区内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管委会依法控制风景区内的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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