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指令管理作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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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令管理作业指引

工作指令管理作业指引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一. 作业指引目的明确工程部对工程承包商的工作指令的审批.发放流程和成本预结算流程。

二. 适用范围1 适用于项目管理中的工作指令的全过程管理。

三. 定义23

3.1 工作指令单: 工程部安排工程承包商完成除设计变更指令外的指定工作,所下达的书面文件。工作指令的内容完成后,须办理《现场签证单》;工作指令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3.2 现场签证单:工程承包商接到工作指令,完成指令内容的施工后,向甲方上报的用于确认工程量及报价的文件。

3.3 如果工程部下发的工程指示中含有变更合同经济条款的内容,应补发相应工作指令予以确认,以方便工程承包商结算。

四. 职责4

4.1 工程部

4.1.1 签发工作指令;

4.1.2 参与现场签证确认。

4.2 核算部

4.2.1 参与工作指令申请审核;

4.2.2 参与现场签证确认;

4.3 相关部门

4.3.1 根据需要参与工作指令申请审核。

五. 关键活动描述12345

5.1 工作指令申请及审批

5.1.1 工作指令申请可由工程部.销售策划部.承建商.供应商等提出,工程部统一发起《工作指令申请单》审核审批流程,按《责权手册》报审。

5.1.2 所有工作指令均应先由核算部估算价格.提出成本建议及审批要求后按报审。核算部有权退回工程量描述不清.不易计算费用的工作指令,要求经办人重新编写或附图。

5.1.3 所有工作指令申请均需由经办人注明是否涉及销售承诺,如涉及,则需要经过销售策划部审核。

5.1.4 如遇紧急的工作指令申请,工程部经办人员可通过口头或电话方式与相关部门.领导沟通确认后发出《工作指令单》先行实施,但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工作指令申请单》,并作相应的审核审批。

5.2 工作指令交底

5.2.1 《工作指令申请单》完成内部审批后,由工程部发出《工作指令单》通知施工单位执行,《工作指令单》需由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抄送核算部.成本监控中心等相关部门。

5.2.2 施工单位按工作指令的内容组织实施,工程部负责监督。

5.2.3 核算部应制定相应《现场签证单》填写样本,包括各

种不同情况(有返工量和隐蔽工程量的.材料供应商.其他等),

提供给招标中心/招标专职机构.供应部及工程部,作为合同附件

及工程部公示用。

5.2.4 项目经理应将工作指令的有关填写要求.上报时间.结

算方式对工程承包商进行交底,说明使用范围与注意事项,同时

提供现场签证单填写样本。

5.3 现场签证审核

5.3.1 施工单位在完成工作指令后报工程部以及核算部进行

验收,对不按工作指令进行施工.验收不合格,工程部负责监督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5.3.2 工程部对施工工程量进行核对并填写《现场签证

单》,按照《责权手册》审核审批,不允许出现金额大于5万的

现场签证,如金额超过5万,须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5.3.3 隐蔽工程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验收手续和工作量确认,并附上照片;非隐蔽工程在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签证确认,超过期限工程部和核算部不再签证,或按实际情况以有利于

公司利益方式签证。

5.3.4 工程部对《现场签证单》进行核对时,必须实度实量

后签字确认:完成.未完成的事实.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和台班.工日.

件数.车数.材料材质和规格等。对于隐蔽现场签证的现场验证,还应附上前后实施对比图片资料。

5.3.5 核算部对现场签证实施前后的部位.状态.工程量等通过各种形式及时验证。

5.4 填报要求

5.4.1 《工作指令单》及《现场签证单》对工程量的描述应具有可复核性,尽量附图表示,禁止仅填写工程量数据。对无法附图的,可以采用文字描述。

5.4.2 工作指令由工程部项目现场工程师经办,经办人应注明本指令是否涉及销售承诺.是否有残值回收,核算部应注明成本变化情况。

5.4.3 工作指令所含各项工程内容完成时间不同时,工程承包商可分开填写《现场签证单》。工程内容完工时间以施工日志为准。若一份工作指令单的内容涉及不止一栋时(同一工程承包商),应尽量待所有栋施工完毕后一次性合并办理,避免每栋单独办理确认单。

5.5 工作指令与补充协议

5.5.1 在合同施工范围内且不宜委托其他工程承包商进行施工的,可以直接下发工作指令,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5.5.2 不在合同施工范围内,如果工作指令申请预估费用超过5万元,可以委托其他工程承包商应执行《工程招标管理流

程》应进行招投标,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如果不宜委托其他工程承包商进行施工的,需签订补充协议。

5.6 工作指令的现场管理

5.6.1 工程部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下发,工程承包商签收后及时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部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工程承包商对工程部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应予执行。工程部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工程承包商应于工程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5.6.2 工程承包商认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12小时内向工程部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部工程师在收到报告12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将修改指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商。

六. 支持性文件12345678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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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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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

6.1 流程及作业指引

6.1.1 设计变更管理作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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