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内容:
1. 控制准入: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等环节实行准入管理,包括严格审批申请、资格认证和安全评估等程序。
2. 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在爆炸物品容器、设备和场所上设置标志和警示标识,以提醒和警示相关人员。
3. 容器和包装:要求爆炸物品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容器和包装材料,并进行适当的贮存和运输。
4. 安全设施: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场所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火、防爆、通风和泄漏控制设施,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5. 安全操作:对从事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人员要求必须接受专业培训,且在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
6. 应急预案: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7.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总的来说,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是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订立,适用于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使用、购买、储存、运输、销售、监管等全部环节的爆炸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易碎等特别性质的不安全品。
一、使用环节1.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需严格依照规定方式、场所、时间使用,不得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国家重点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等禁止区域内存储和使用。
2. 全部个人和单位必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炸药和火工品,不得私自制造、加工、改装、升级炸药和火工品,不得将其用于非法活动。
3. 使用爆炸物品前必需全面检查其安全性能以及四周环境安全情形,确保不会对四周群众和自身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
4. 爆炸物品的现场监管人员必需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以确保其把握恰当的使用方法、操作技能,并能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精准明确地实行措施。
5. 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需确保实施安全防护措施,例如严禁任意抛掷、拆卸或过早触发炸药,同时还需备有应急预案和防止摩擦、挤压等意外问题的措施。
6.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需建立完善的爆炸物品管理机制,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适时更新设备以确保其良好运行,如有问题需适时销毁更换。
二、储存环节1. 爆炸物品储存必需在符合相关要求的设施内进行,不得在民居、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内进行储存。
2. 全部储存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需有专职人员负责,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储存区域应设有监控设备,存放区域门窗应固定坚固,并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3. 爆炸物品储存要依照爆炸品种及性质分类储存,并标注清楚,严禁同类不同性质的爆炸物品混放储存。
4. 爆炸物品储存要依照所在地区的特别性质和要求,实施相应贮藏方式和防护措施,例如地下贮藏、密闭贮藏、安装温度掌控装置等。
5. 爆炸物品储存设施必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统一进行记录,每季度将储存的爆炸物品适时核对数量,并适时处理异常问题。
三、运输环节1. 爆炸物品运输必需使用具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本领的运输工具,并依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装车和包装,必需严格进行装载时的重心平衡和人工计算负载的操作方式进行。
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一、定义“爆炸物品”是指一种具有瞬间放出大量热、光、声及气体等能量的物品,包括爆炸性物质、烟火、炮竹、焰火和爆竹等。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职责1.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存放。
2.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个人应当认真学习安全使用知识,确保自身安全,不私自携带和使用爆炸物品。
四、使用规定1.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操作,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和数量。
2.爆炸物品的点燃和使用必须在专门场所或具有防火设施的区域内进行,必须切实保障场所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禁止在容易引起火灾或爆炸的地方使用、存放或携带爆炸物品。
3.禁止在人群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存放或携带爆炸物品。
4.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经过授权,并由专业人员在场指导和监管。
五、存放规定1.存放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经过专业机构认可,按照规定的存储条件存放。
2.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存放时,必须互相隔离,禁止混放,确保安全。
3.禁止在贮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内使用明火或电器开关等易导致爆炸的设备。
4.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易燃、易爆、易挥发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附近。
5.存放爆炸物品的地方严格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六、应急处置1.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置,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一切操作,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配合进行应急处理工作。
七、违规处理1.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或刑事罚款。
2.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于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本规定,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3篇)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2)1. 爆炸物品库区应设专门的库房,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爆炸物品库区应有明确的管理人员,负责库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3. 爆炸物品库区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爆门、防爆窗等。
4. 爆炸物品库区应按照爆炸物品的性质、规格、数量等进行分类、分区存放,并做好明确的标识和标记。
5. 爆炸物品库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性能。
6. 爆炸物品库区的出入口应设有专门的门卫或保安,严格控制人员和车辆的出入。
7. 爆炸物品库区禁止吸烟、明火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行为。
8. 爆炸物品库区内禁止携带可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9. 爆炸物品库区的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10. 爆炸物品库区的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确保库区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11. 爆炸物品库区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警、人员疏散、防止扩散等应急措施。
12. 爆炸物品库区内应设有应急设施,如灭火器、防毒面具等,以应对突发事件。
13. 爆炸物品库区应定期进行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14. 爆炸物品库区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15. 爆炸物品库区应定期对库存的爆炸物品进行清点和核对,确保库存的准确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对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性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生产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资质、人员、设备、工艺、质量控制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进行规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2. 储存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设施、储存条件、储存量等进行规范,包括防火、防爆、防潮、防盗等措施,以保障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3. 运输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方式、运输车辆、运输路线、运输包装等进行规定,确保在运输过程中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 销售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场所、方式、资质要求等进行规范,防止未经授权的销售和非法使用。
5. 使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场所、方法、安全措施等进行规定,防止错误使用、滥用和事故发生。
6. 监管机构: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管机构和责任,包括监督、检查、处罚等措施。
此外,还可能包括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标识、说明书、培训教育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
到有效实施。
具体内容请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查询。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必须符合规定,严禁非法制造、储存或使用爆炸物品。
2. 防火防爆措施: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包括使用防火材料、配备消防设施、控制静电等。
3. 安全设施: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安全柜、防爆门、防爆窗等,以保证爆炸物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
4. 人员安全培训:从事爆炸物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了解爆炸物品的性质、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5. 运输管理: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包装方式、运输路线以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6. 应急处理:针对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并保护人员的安全。
7. 监管和检查:相关部门有权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等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并指导监督部门、社会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工作。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生产单位必须进行资质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活动。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明确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出产品的安全性。
第七条生产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防护和安全。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确保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定期开展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的检测和维修,及时处理发现的隐患和故障,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环境进行评价,消除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和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储存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储存许可证,取得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开展储存活动。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库房、储柜和容器,建立清晰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必须对储存物品进行分类、标识和包装,明确储存位置和数量,确保储存秩序和安全。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物品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确保储存物品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防火、防雷、防盗等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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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
五、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监察检查制度: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要不定期的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要对照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从严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三、公司安全生产部对查出的问题要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形式以三联单的形式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监察人员、各施工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公司领导审核,最后报财务部执行。
四、公司安全生产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互检,半年小结,年终总结。
目的在于互相监督,互相借鉴,取长补短,防患于未然,届时由各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五、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排除,对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到位的,按重大事故隐患处理。
六、安全生产部随时对各施工单位安全员的工作情况及安全档案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提高防范意识,强化现场管理。
七、安全生产部每月要将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并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实现安全监察工作例会制度规范化、程序化。
八、安全监察人员在安全质量检查中,要认真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发现类似现象要严肃处理。
九、各施工单位要根据本制度制定出本标段内部安全监察检查制度并上报公司,按要求严格实施,同时将执行情况列入公司日常安全检查范畴之内。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站在对党和国家负责的高度,站在对全线筑路员工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晋济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切实把晋济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全面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切不可有任何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按照公司部署,抓好各项安全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二、预案范围和事权划分㈠公路施工范围之内发生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2、交通车辆、机械安全事故;3、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4、消防、防汛安全事故;5、重大危险源(锅炉、压力容器、油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6、其他安全事故。
㈡事权划分发生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立即如实报告业主代表处和公司安全生产部,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指挥和组织实施,同时公司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具体方案㈠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1、公司应急救援领导组及其职责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公司成立了安全事故救援领导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主要职责: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协助各施工单位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
办公室同时负责应急救援预案日常协调工作,协助领导实施本预案,传达领导组的各项指令。
各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业主代表处、项目经理、监理部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一名领导具体分工负责,同时成立应急抢险队(不少于20人、车辆、挖掘机、装载机、洒水车、发电机各二台件)(名单附后)。
2、各代表处、监理部主要职责⑴指导协调有关施工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⑵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
⑶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挥人员和物资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⑷指导有关施工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⑸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和事故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组汇报事故处理情况。
3、各施工单位主要职责⑴及时上报受灾情况,同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力量、指挥应急抢险队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⑵根据灾害情况,了解周边人员、物资及时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
⑶协助公司各代表处搞好善后各项工作。
⑷协助公司、代表处准确统计人员伤亡和情况。
㈡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公司值班电话:(白天) (夜间)㈢安全、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1、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施工单位必须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给项目代表处和有关部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⑴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⑶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⑷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项;⑸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应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作出标记和详细记录。
㈣应急抢险措施1、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代表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抢险工作,同时上报各级安全生产部门。
2、现场指挥由公司领导组有关领导负责,协调安排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事故的专业抢险、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各有关部门及施工单位,都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领导组和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人员调集和车辆、物资、器材的调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险和处理工作。
四、其它事项本预案适应于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的应急救援,具体各类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办法由各施工单位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制定,并报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必要时进行模拟演练。
各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其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
对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
在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
对于发生安全、特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追究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与奖励。
万一发生事故,公司救援领导组有事统一调动各单位抢险队、抢险车辆、物资全力以赴进行抢险救援。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筑路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部主任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火灾、特大火灾事故;㈡交通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㈢施工质量安全事故;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㈦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本施工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对本施工地段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人要迅速妥善处理。
四、各标段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标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及业主代表处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施工地段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五、业主代表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施工地段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六、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项目代表处签署后,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七、业主代表处、各标段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施工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强行组织施工,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对本制度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代表处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工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报公司领导,组织查处。
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业主代表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