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的40个法律常识
股权变更的个法律常识

1、公司股权变更(股权转让)应提交什么材料答:需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本款属于深圳的地方规定>);(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股权转让需要公证的依据是什么答: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
3、股权转让协议,有没有指定的公证处外地的公证处可否办理答:没有指定的公证处,外地的公证处也可以办理。
4、某公司有两个股东是夫妻,因离婚起诉到法院,法院开具了一份《调解书》,把一个股东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另一个股东。
《调解书》中注明需在一个月内到市场监督管理员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现已超过一个月,该调解书是否有效答:其所持的《民事调解书》可以作为公证书使用。
当事人携带此《民事调解书》和所有正常的手续直接去分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即可。
5、股东可否无偿转让股权答:可以,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
6、股东原价或低价转让,如何纳税答:税务机关核定后处理,看是否属于低价或者规避税收行为后决定处理。
7、股权转让是否要求股东本人亲自办理答:不需要。
公司股权变更的40个常见问题解答

公司股权变更的40个常见问题解答————————————————————————————————作者:————————————————————————————————日期:公司股权变更的40个常见问题解答导读:股权转让是每一个创业公司在发展道路上都会碰到的事情。
股权转让中涉及到的许多法律问题曾经难倒不少创业者。
搜罗40个常见的公司股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分享给大家,供大家参考:1、公司股权变更(股权转让)应提交什么材料?答:需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本款属于深圳的地方规定>);(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股权转让需要公证的依据是什么?答: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
3、股权转让协议,有没有指定的公证处?外地的公证处可否办理?答:没有指定的公证处,外地的公证处也可以办理。
4、某公司有两个股东是夫妻,因离婚起诉到法院,法院开具了一份《调解书》,把一个股东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另一个股东。
新公司法股权转让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股权转让法律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权转让的条件:
- 股权转让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 股权转让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股权转让的程序:
-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
-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包括转让的股权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转让时间等内容。
- 股权转让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 股东优先购买权:
- 在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 转让方应当在转让前通知其他股东,并给予一定期限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
4. 股权转让的限制:
-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
- 特定类型的公司(如上市公司)可能需要遵守更严格的股权转让规则。
5. 股权转让的效力:
- 股权转让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 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即取得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 股权转让可能涉及税务问题,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和缴纳相关税费。
7. 股权转让的披露义务:
- 特定情况下,如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可能需要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一般性指导,具体操作时还需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所有程序合法合规。
股权转让中的100个常见问题

转让股权问题(100个)一、什么是股权?答:指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什么是股权转让?答:1、股东依法将其合法持有的股权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商事行为。
2、股权转让要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4、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可以对股东自愿转让股权另行规定,这时股权转让程序以约定为准。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三、什么是股权直接转让?答:指股权出让人将属于自己的股权依法直接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四、什么是股权间接转让?答:指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将属于某人的股权依法转让给某债权人,或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股权等情况。
五、股东股权转让包括那些权利的转让?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六、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吗?答:不能。
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七、股权转让时是否可以保留分红权不转让?答:不能。
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其任何一项权利内容都必须基于股东身份而行使。
股权转让保留分红权的约定对公司是不发生效力的。
八、什么是股东资格?答:股东资格指相关人拥有股东身份、享有股东一切权利的资格。
股东资格是行使股东权力的基础。
转让公司股权必须注意的30个法律问题

转让公司股权必须注意30个法律问题一、股东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答:不能。
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
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答:不能。
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
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权变更规定

股权变更规定股权变更是指股东之间在股份持有比例、股东身份等方面进行调整的一种行为。
股权变更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股东权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股权变更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股权变更的规定。
首先,我国公司法对股权变更的规定非常明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变更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
公司法明确规定,任何股东都有权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但需经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并在公司章程或协议中规定相关的条件。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登记制度,要求股权变更必须进行登记,确保权益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我国证券法对股权变更的规定也十分重要。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权变更包括股权转让和股权收购。
对于股权转让,证券法明确规定了交易的方式、程序和要求。
例如,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且交易价格必须符合市场价值。
对于股权收购,证券法规定了股份购买要约的制度,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在股权变更前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再次,我国证券交易所也对股权变更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变更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包括审核股权变更的合规性、公允性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等。
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权变更前后向交易所提交相关申报文件,并公告相关信息,确保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最后,我国还针对重大股权变更制定了反垄断法规。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到重大股权变更的公司,必须向反垄断机构进行申报,以评估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如果重大股权变更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或者限制竞争,反垄断机构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综上所述,股权变更的规定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反垄断法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的规定有哪些

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的规定有哪些当公司股东想要转让股份时,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需要对股权变更进⾏登记等办理⼀系列⼿续。
在新公司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将为⼤家详细地进⾏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的规定公司股权的变更登记是⼯商⾏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申请,经依法审查后⽽进⾏的⼀种⾏政许可⾏为,其法律效⼒在于确认当事⼈在公司中的主体资格和使相关民事⾏为产⽣公⽰的效⼒。
⼀、法律不仅从未排除过登记机关对登记的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反⽽明确的规定了登记机关应当履⾏实质审查义务的范围及程序。
根据《⾏政许可法》第三⼗⼀条“申请⼈申请⾏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提交与其申请的⾏政许可事项⽆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四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核实的,⾏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作⼈员进⾏核查。
”的规定可看出:虽第三⼗⼀条中规定了申请⼈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条款,但并不因此就免除了⾏政机关的实质性审查的义务,恰恰相反在紧接着的第三⼗四条中明确了在特定的前提下——“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其赋有实质性审查的义务。
此“法定条件与程序”不仅体现在与⾏政许可事项相关的部门法的具体规定中,《⾏政许可法》本⾝也明确规定于第三⼗六条中——“⾏政机关对⾏政许可申请进⾏审查时,发现⾏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重⼤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
申请⼈、利害关系⼈有权进⾏陈述和申辩。
⾏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利害关系⼈的意见。
”,即实质性审查的法定条件是“⾏政机关对⾏政许可申请进⾏审查时,发现⾏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重⼤利益的”,法定程序是“告知——听取——核实”。
⼆、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属于登记机关应当履⾏实质性审查义务的法定事项。
⾸先,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直接关系他⼈重⼤利益,存在多⽅利害关系⼈,符合《⾏政许可法》第三⼗六条实质性审查的法定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就当风没吹过,我也不曾来过

股权转让协议|就当风没吹过,我也不曾来过
股权转让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法律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很多,为了避免转让方与受让方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一般都需要签署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那么,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规定呢?
1、封闭性限制:《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5、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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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权变更(股权转让)应提交什么材料?答:需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本款属于深圳的地方规定>);(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股权转让需要公证的依据是什么?答: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
3、股权转让协议,有没有指定的公证处?外地的公证处可否办理?答:没有指定的公证处,外地的公证处也可以办理。
4、某公司有两个股东是夫妻,因离婚起诉到法院,法院开具了一份《调解书》,把一个股东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另一个股东。
《调解书》中注明需在一个月内到市场监督管理员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现已超过一个月,该调解书是否有效?答:其所持的《民事调解书》可以作为公证书使用。
当事人携带此《民事调解书》和所有正常的手续直接去分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即可。
5、股东可否无偿转让股权?答:可以,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
6、股东原价或低价转让,如何纳税?答:税务机关核定后处理,看是否属于低价或者规避税收行为后决定处理。
7、股权转让是否要求股东本人亲自办理?答:不需要。
8、公司需增加一个股东应办理什么事项的变更?答:分两种情况:一是增加股东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应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二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增加股东的,应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9、公司同时申请股权、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及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需要提交股权转让决议、修改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住所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免书等文件时,文件由谁签署?答:股权转让决议由原股东签署,修改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其余文件根据章程规定由新股东、新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签署。
10、股权转让是否就是转让出资额?答:新的公司法明确了股东转让的是股权。
股东出资后,其财产权已归公司所有,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是股权,故转让的应是股权,而不是修改前的《公司法》所表述的“出资”。
11、股权转让后,应作哪些变更记载?答: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12、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请问:股权转让之日是否指转让协议公证之日?答:不是。
应是指股权转让协议签定(生效)之日,不是公证或签证之日,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股东会的决议是否存在有效期?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会的决议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
14、股东能否单方面将所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方?答:不可以。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5、股东之间内部转让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是否有转让额度的限制?答:没有限制,可视股东的意愿,可以是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
16、章程如果仅就股权转让的结果修改了章程的相应条款,没有涉及章程其他条款的变动,此章程修正案仅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是否有效?答:有效。
此章程修正案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无需股东确认。
如果提交的是经股东会确认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更加有效。
17、公司的法人股东被吊销执照,如何办理该公司股权转让?答:由被吊销公司的清算组代表法人股东行使权利,办理该公司股权转让。
18、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是否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答: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19、股东出资是否必须出具验资证明?答:在我市电子商务、互联网类公司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出资形式或方式、以及应承担的出资法律责任,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此外,对在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中能够核实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情况、确认注册资本到位的,可不再要求出具验资报告。
目前我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开通此项验资比对业务。
20、公司成立两年或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何处罚?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1、外地公司要在深圳设立办事处,是否需要在办理公司登记?答:不需要。
如果该办事处是有经营行为的,只能登记为分公司或营业单位。
22、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如何办理名称变更?答: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变更流程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A、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B、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退股协议书原件各一份;C、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D、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各一份;E、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一份;F、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23、两个以上股东都要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如何处理?答: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未上市股份公司,现要将股权转让给另外一间公司,现要来我局办理转让备案,问:是否需要先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答:需到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股份托管登记。
25、某投资者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取得一个公司50%的股权,并由交易所出具了见证书,但是该公司另一股东不同意提供相关过户资料。
问:持有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见证书以及股权转让协议,能否直接办理过户?答: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受理,不能直接过户,可以走司法程序,如有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局可予以协助执行。
26、不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需要到哪里公证或者见证?答:到公证处公证或者到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办理见证。
27、某人曾被法院查封了其在某公司所持有的50%股权,后到期法院没有续封。
但近期欲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发现,该部分股权仍被登记为冻结状态,致使无法办理股权转让,问如何办理?答:我局冻结股权无到期自动解锁功能。
如果企业的股权冻结已到期,法院又没有续封,企业可以自行到注册分局提交解除股权冻结申请。
28、持有劳动仲裁书能否办理股权转让?到哪里办理?答:持有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劳动仲裁书,要办理股权变更有两种方式:一,对方配合,即可直接让对方去窗口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将股权转至其名下。
二、对方不配合,则需要其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局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
29、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东可否就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或公司变更登记事项行使表决权?如何行使?答: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仍然具有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其行使股东表决权不应视为是一种经营行为,所以被吊销的股东可以清算组的名义就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或公司变更登记事项行使表决权。
30、涉及国有产权的股权转让,已经具有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文,还是否需要办理公证?答:不需要,但需提交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鉴证文件。
如果批文明确载明无需进行产权交易的,则不用提交国有企业产权鉴证文件。
31、外商投资公司哪些登记事项的变更需要先经过审批?答:下列登记事项的变更需要先经过审批:(1)注册资本;(2)公司类型;(3)经营范围;(4)营业期限;(5)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6)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7)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不涉及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除外)。
32、内资公司的股东能否将股权转让给香港人?答:可以,但需经科工贸信委审批,然后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类型由内资公司变更为外资公司。
3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增加一个台胞股东?答:增加股东后改变公司类型,需先经过经信委审批,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复,新章程也需经信委备案。
涉及股权转让的,需要到公证处做公证。
34、外商投资公司哪些登记事项的变更需要先经过科工贸信委审批?答:增加或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外商投资公司合并或分立、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不涉及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除外)。
35、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答:须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4)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5)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7)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8)内资公司章程(原件1份);(9)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10)新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12)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