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
服务承诺及拟定的结算评审方案及质量控制制度

九服务承诺及拟定的结算评审方案及质量控制制度1、组织实施方案(一)根据评审中心下达的评审任务书要求制定评审计划。
(二)根据不同的施工专业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评审小组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九)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向评审中心汇报审查情况并报送评审报告。
如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的,及时向评审中心汇报,并说明原因。
2、人员安排计划针对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性质的需要,结合工程的计价特点,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拟派下列人员(详见附表)完成此次工程造价评审任务。
项目负责人:1人注册造价工程师:1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4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采用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如下图:(注:签订咨询合同后根据咨询服务规模,制定更详细的方案报委托方批准实施)3、负责人业绩与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表)4、进度保证及措施1、送审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直接影响到评审工作能否正常开展,我们将建立送审资料签收制度,项目经理在接受资料时按送审资料的内容进行签收,对未能提供完整评审资料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记录在案。
2、项目完成的时间长短往往在各相关单位的配合上,对消极不配合评审工作的单位,在多次催促仍不主动的,除向评审中心汇报并采取一定措施,并建议在采取一定的经济措施,促进项目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建立项目责任负责制,把工程项目是否按期完成作为所有参审人员工作考核的内容,并与奖金挂钩,制定奖惩办法,从内部管理制度上予以保证。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2002年12月31日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制度包括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制度包括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工作,保障财务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工作。
三、结算审核部门公司设立专门的结算审核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工作,部门下设结算审核人员。
四、结算审核流程1. 结算申请:工程项目部门在项目完工后,向结算审核部门提交结算申请。
2. 资料准备:结算审核部门收到结算申请后,要求工程项目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变更单、材料清单、施工日志等。
3. 审核核对:结算审核人员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对,确认施工实际情况和费用。
4. 结算编制:审核完资料后,结算审核人员编制结算报告,明细列出各项费用。
5. 结算审核:审核部门负责人对结算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6. 结算支付:审核部门将结算报告送至财务部门进行支付。
五、审核内容1. 合同核对:核对施工合同,确认工程范围和施工标准。
2. 变更单审查:审查变更单,确认变更内容和费用。
3. 材料清单核对:核对材料清单,确认实际使用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4. 施工日志查阅:查阅施工日志,确认施工进度和质量。
5. 结算价核实:核实结算价与合同价的一致性。
六、结算审核原则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结算。
2. 结算报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或少报。
3. 结算审核应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公司利益。
4. 结算审核要注重细节,确保每一项费用都有依据。
5. 结算报告要保留全部相关资料,做到查证无误。
七、责任追究1. 若发现结算报告有虚假情况或失误,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负责人在审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将受到公司纪律处分。
3. 申请结算的项目部门如有隐瞒情况,将会受到公司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经公司领导团队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团队讨论通过后执行。
3.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所有。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财办建〔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办建〔201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政部办公厅2018年1月4日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为财政部、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一)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制度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提高工程结算质量,确保工程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三、审核流程1. 结算资料的准备承包方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齐全的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工程款发票、材料、劳务清单等。
2. 审核委员会的成立审核委员会由项目经理、财务总监、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审核结算资料,确定结算金额。
3. 资料审核审核委员会对提供的结算资料进行仔细审查,核对各项费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 现场核对审核委员会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核对,确认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与结算资料进行比对。
5. 结算金额确定审核委员会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核对的结果,确定最终的结算金额,提出结算意见。
6. 结算报告编制审核委员会编制结算报告,详细列出结算金额分解情况,附上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7. 审核结果确认结算报告提交给业主方,由业主方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结算结果,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协商解决。
8. 结算款支付经审核无误后,业主方将结算款支付给承包方,结算工作完成。
四、审核原则1. 依法合规结算审核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合法合规。
2. 严格公正审核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核结算资料,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干扰。
3. 实事求是审核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实际工程情况审核结算,不得虚增或减少结算金额。
4. 保密原则审核委员会对审核过程和结算资料要做到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五、责任分工1. 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审核委员会工作,监督结算审核全过程,并对结算结果负最终责任。
2. 财务总监负责审核结算资料中的财务部分,确定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工程监理负责现场审核核对,确认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4. 审核委员会成员各成员要认真履行本职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准确无误。
六、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日起生效,如有修改,须经审核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工程合同结算初审

工程合同结算初审一、引言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阶段性或最终的结算工作。
结算初审是对工程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与合同约定的对照,以及对相关费用的核算过程。
本初审范本旨在提供一个标准化的流程,以确保结算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二、结算条件1. 工程项目已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标准完成。
2. 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和验收程序已经通过。
3. 相关的工程变更、追加或减少的项目已经双方确认并达成一致。
4. 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齐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志、材料进场记录、设计变更通知等。
三、结算程序1. 乙方提交完整的结算申请,包括工程量清单、相关证明文件及初步计算的结算金额。
2.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对工程量的准确性和费用的合理性。
3. 双方就初步审核结果进行沟通,对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
4. 协商一致后,甲方出具结算初审报告,明确结算金额和支付时间表。
5. 乙方根据初审报告,准备最终结算文件,提交给甲方进行终审。
四、注意事项1. 结算过程中,双方应保持沟通渠道畅通,确保信息的及时交流。
2. 任何工程量的变更都应有明确的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 对于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的费用变化,应根据合同条款予以调整。
4. 结算初审不应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五、结语工程合同结算初审是一个专业且细致的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共同遵循合同精神,以公正、客观的态度进行。
通过本文提供的范本,希望能够为工程项目的顺利结算提供参考和指导。
在实际工作中,还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合同条款,灵活调整结算流程和内容,以达到最佳的合作效果。
工程结算款审批制度

工程结算款审批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保证工程结算款支付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工程结算款审批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在工程进度款支付、结算等环节均需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三、审批原则1. 公正性:确保审批过程公平、公正,不受任何不正当因素影响。
2. 合规性:所有审批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
3. 透明性:审批流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4. 效率性: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四、审批流程1. 工程进度款申请:承包商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2. 审核评估:项目管理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财务部门复核:财务部门对进度款申请进行复核,核对合同条款、已付款额等信息。
4. 领导审批:经项目管理部和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提交至公司授权领导进行最终审批。
5. 支付执行:领导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支付手续,并按照约定时间将款项支付给承包商。
五、责任划分1. 承包商责任: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进度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所提申请的真实性负责。
2. 项目管理部门责任:负责审核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进度款申请的合理性。
3. 财务部门责任:负责复核进度款申请的合规性,确保支付行为合法有效。
4. 领导责任:对审批结果负责,确保审批决策的正确性。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支付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罚。
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工程项目结算评审复核管理办法

附件:工程项目结算评审复核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华润水泥工程项目结算评审复核行为,提高评审效率,确保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控股财务部负责对外委托工程项目结算审核业务,对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受理评审投诉,处理复核争议,会签评审报告。
三、控股运营部负责对外委托工程项目结算复核工作,对中介机构与施工单位的核对和整改的情况作出反馈,形成复核意见;定期统计、跟踪复核项目;参与结算争议的处理;会签评审报告;管理复核档案。
四、复核工作是对工程项目结算评审工作质量进行内控和监督的重要环节。
控股运营部的复核工作不减少或免除中介机构按合同规定对工程项目结算评审质量及结果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
五、复核方式:分为一般性复核和全面性复核两种1、一般性复核:是指对评审依据的充分性、评审质量的保障性、评审程序的合规性、评审管理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复核,必要时也可对工程量、单价等方面进行抽查核对。
评审依据的复核:主要检查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依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评审程序的复核:主要检查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执行评审操作规程的情况。
评审质量的复核:从工程量、价格、费用、变更与签证等方面审查中介机构执行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造价相关文件的情况。
评审管理的复核:主要审查中介机构在评审人员配置、评审计划落实、评审质量三级控制、复核工作配合等方面的情况。
2、全面性复核:除一般性复核内容外,还应对工程量、单价等方面采用全面复核的方法(即复核人员根据竣工图纸、变更及签证等资料逐项核实计算工程量、按合同规定的综合单价或费用标准及取费文件计算核实各项费用,严禁采用抽样审核、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核的方法,避免疏漏现象发生)。
六、对外委托工程项目结算范围单个合同项目送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结算项目均需送中介机构审核;300万元以下以及咨询服务类、勘察类、采购类结算项目由控股运营部审核,控股财务部抽送中介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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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为了提高本公司工程咨询服务水平,保证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和效果,规范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的操作程序, 明确咨询专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咨询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特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准确、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使结算工作顺利进行,减少结算纠纷,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公司和工程咨询专业人员应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建设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一、工程结算审核内容:(一)审核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1、审核结算资料的递交手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算资料具有的法律效力;2、审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符性。
(二)审核与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1、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施工发承包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3、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工程量及单价;4、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包人的配合费用;5、工程变更、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6、取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差价计算;7、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发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8、其它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
二、工程结算审核主要工作内容:1、根据承发包合同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定额、招投标文件、施(竣)工图纸及各项经济签证,审核工程结算;2、组织召开工程结算审核相关的会议;3、现场踏勘、计量复核;4、工程量、工程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5、编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三、工程结算审核依据:1、工程结算审核委托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
2、建设期内影响合同价格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3、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书;4、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5、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线管的会议纪要;6、招标文件、投标文件;7、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与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8、工程材料及设备中标价、认价单;9、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10、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11、工程结算审查的其他专项规定;12、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工程结算审核要求:1、严禁采用抽样审核、重点审核、分析对比审核和经验审核的方法,避免审核疏漏现象发生。
2、应审核结算文件和与结算有关的资料完整性和符合性。
3、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审核。
4、对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审核。
5、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结算内多计、重列的项目应予以扣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增。
6、对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核时发现的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约请各方履行完善的确认手续。
7、对由总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结算,其内容与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不相符的,应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审核。
8、工程结算审核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采用与书面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
9、结算审核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实行三级校审、核稿、签发等五级复核制度。
10、结算审核受托人与被审核项目的发承包双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予以回避。
五、工程结算审核程序:工程结算审核应按准备、审核和审定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审核签署制度。
(一)结算审核准备阶段1、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的搜集,一般需委托人提供以下资料:(1)招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2)施工总、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3)工程竣工图纸(全套:土建、安装等);(4)设计变更图纸、变更签证单;(5)施工组织设计;(6)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7)地质勘察报告;(8)工程预(结)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签章);(9)甲供料清单;(10)主要材料分析表;(11)主要材料差价的证明材料;(12)施工形象进度月报表;(13)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垫付款项明细表;(14)工程结算审核其它资料;2、审核工程结算手续的完备性、资料内容的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限时补正;3、审核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4、熟悉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5、熟悉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况,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索赔情况等。
6、掌握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预算定额等与工程相关的国家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
(二)结算审核阶段1、审核结算项目范围、内容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2、审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或其他项目工程量计算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保持一致性;3、审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或其他项目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的计价原则、方法;4、对于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审核结算综合单价或单位估价分析表;5、审核变更签证凭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核准变更工程费用;6、审查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以及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7、审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或定额直接费、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结算价格是,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相关费用计取标准及有关规定,并审查费用计取依据的时效性、相符性;8、提交工程机身审查初步成果文件,包括编制与工程结算相对性的工程结算审查对比表,待校对、复合。
(三)结算审定阶段1、工程结算审核初稿编制完成后,应召开由工程结算编制人、结算审核委托人及结算审核受托人共同参加的会议,听取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2、由工程结算审查人的部门负责人对工程结算审查的初步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校对;3、由工程结算审查人的审定人审核批准;4、发承包双方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和结算审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分别在“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认并加盖公章;5、对结算审核结论有分歧的,应在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前至少组织两次协调会;凡不能共同签认的,审查人可适时结束审核工作,并做出必要说明;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经结算审核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签署执业或从业印章,以及工程结算审查人单位确认章确认的正式工程结算审查报告。
六、工程结算审核方法(一)工程结算的审核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核方法。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核;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审核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核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核;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审核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审核酬金及有关税费的取定。
(二)结算审核中涉及工程单价调整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按已有的单价结算;2、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单价作为结算依据;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结算编制受委托人可商洽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对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三)除非已有约定,对已被列入审核范围的内容,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核的方法。
(四)对法院、仲裁或承发包双方合意共同委托的未确定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和审核或鉴定,结算审核受托人可根据事实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独立选择鉴定或审核适用的计价办法。
七、工程结算审核时效(一)结算审核委托人应与委托人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内约定结算审核期限。
(二)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算审核受托人应按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的时限完成征得建设单位确认的初稿(具体时间要求节点详见下表)。
(三)结算审核受托人应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结算审核受托人未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核,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八、工程结算审核的成果文件形式(一)工程结算审核成果文件的形成1、审核报告封面,包括工程名称、审核单位名称、审核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章、日期等;2、签署页(扉页表),包括工程名称、审核编制人、审定人姓名和执业(从业)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或签字)等;3、目录;4、结算审核报告书;5、结算审核相关表式;6、必要的附件。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量审定签署表;2、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3、单项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4、单位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审查对比表;6、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审查对比表;7、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审查对比表;8、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审查对比表;九、工程结算审核质量和档案管理(一)质量管理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将确保成果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精度要求。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工程结算审核所引用依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准确性和工程结算审核范围的完整性负责。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编制、审核与审定三级内部审核质量管理制度。
4、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结算审核工作的,应当实行个人签署负责制。
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基础资料收集、整理、结算编制、审核和修改,成果文件提交、报审和归档等应建立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档案管理1、对与工程结算审核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主要过程和现状、具备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整齐,整理立卷后归档。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结算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结算审核文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行归档的文件,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
4、归档的工程结算审核的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
其他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5、归档文件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6、归档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7、归档文件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8、归档文件应必须完整、系统,能够反映工程结算审核活动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