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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意思⾃治原则(⼀)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涉外合同的当事⼈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41条:当事⼈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的法律。

(⼆)意思⾃治原则的例外《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2007年⼈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若⼲问题的规定》第8条:(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9)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政法规规定应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41条:当事⼈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的法律。

当事⼈没有选择的,适⽤履⾏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当事⼈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007年⼈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若⼲问题的规定》第5条:当事⼈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的法律的,适⽤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当事⼈履⾏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

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

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律认定当事人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国际私法》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Application of Law for Contracts)
一、合同与涉外合同的概念(Definition)
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涉外合同,通常是指合同关系的主体、客 体以及发生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 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因素。
二、合同的法律冲突 (Conflict of Contract Laws) (一)概念的冲突(Conflicts of Definitions )
Article 55
Where a contract has been validly concluded but does not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 or make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 price, the parties are considered, in the absence of any indication to the contrary, to have impliedly made reference to the price generally charged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for such goods sold under comparable circumstances in the trade concerned.
1. 大陆法国家(Civil Law Countries)
(1) 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 契约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负担给 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的协议。
(2) 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3款 :
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在遵守第2款所称要件 的情况下,预先就特定种类的法律行为达 成适用特定的一般交易条款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

第八条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准的种类、范围;四、合同标准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八、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国际私法中对涉外合同合同形式的规定

国际私法中对涉外合同合同形式的规定

国际私法中对涉外合同合同形式的规定协议书/合同/计划书国际私法中对涉外合同合同形式的规定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从事国际业务的实体,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国际私法中对涉外合同合同形式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与解释“合同”指任何形式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供应合同、服务合同等。

“涉外合同”指合同双方或合同履行地涉及不同国家的合同。

“国际私法”指调整涉及跨国因素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

第二条协议的适用法律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2 对于涉及跨国因素的合同,双方同意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适用法律。

第三条合同形式(1)书面形式:涉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档形式。

(2)签字盖章: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3)语言文字:合同应当使用双方共同指定的语言文字,如无特殊约定,使用中文。

(4)附加条款:根据合同性质和双方约定,可以附加其他合同形式要求。

第四条合同的效力4.1 涉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双方同意,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但合同形式应当符合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对于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6.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涉外合同约定适用法律

涉外合同约定适用法律

涉外合同约定适用法律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尚待加强,出现过一些出资“购买”的技术无法自由使用、未能对国内技术发展起到应有作用的情况。

本文从国内委托方的利益出发,阐述涉外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不侵权承诺、技术权利的分配、专利申请和保护等涉及知识产权事项的约定策略,包括约定的思路和实现该思路的表述,以期对此类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有所参考。

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全球化技术合作愈加紧密,在充足的经费支持下,为了加快某项技术的研究进程,国内的科研机构会选择委托国外的科研机构进行研究开发。

此时需要通过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明确开发工作的范围、研发进度、费用支付等,确保委托方能够获取作为研发成果的技术。

但技术开发不同产品采购,技术的获取往往不是最终目的,委托方还需要考虑后续技术的使用、进一步开发、相关法律权利的取得和保护等。

而长期以来,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尚待加强,出现过一些出资“购买”的技术无法自由使用、未能对国内技术发展起到应有作用的情况。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需要在委托开发合同中设置有利国内委托方的知识产权条款,使得委托方在支付高昂的开发费用之后,既能够实现技术的更新换代,又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技术的自由使用和实施。

另一方面,作为国外的研究开发方,为了保持自己在本领域的技术竞争优势,会在合同中对交付给委托方的技术进行种种的权利限制。

双方博弈之下,委托方要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就需要根据项目需求制订从高案到低案的谈判策略,在合同谈判中做到心中有底、进退有度,并将谈判成果采用适当的合同条款固定到合同中,避免合同约定的语焉不详和歧义性解释。

本文正是基该种考量,从国内委托方的利益出发,阐述涉外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不侵权承诺、技术权利的分配、专利申请和保护等涉及知识产权事项的约定策略,包括约定的思路和实现该思路的表述,以期对此类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有所参考。

2024版涉外经济合同法

2024版涉外经济合同法

2024版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涉外经济合同。

第三条涉外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七条涉外经济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的地点、方式和期限。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实际法律文本应由专业法律人员根据现行法律和国际惯例制定,并经过立法程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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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适用第三国法篇一:甲公司和A国乙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一合作企业,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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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第三学期国际私法学第十章第三学期国际私法学第十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D、双方发生争议后E、人民法院作成调解书时2、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律包括A、现行实体法B、现行程序法C、现行冲突法D、国际条约E、国际惯例3、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外合同的争议包括的形有A、合同是否成立B、合同成立的时间C、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D、合同内容的解释E、违约责任4、我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A、《民法通则》B、《担保法》C、《合同法》D、《涉外经济合同法》E、《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5、确定一份合同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A、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B、当事人惯常居所地在不同国家C、合同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重要联系D、合同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法律的选择一、1.C 2.B 3.C 4.C 5.A 二、1.ACD 2.ADE 3.ABCDE4.ACE5.ABCDE 三、1.对2.对3.对4.错5.对篇三:论国际工程承包中的法律适用论国际工程承包中的法律适用2014年02月23日【摘要】阐述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适用条款的基本内容.选择法律适用条款的一般方法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国际工程承包法律适用国际工程承包是指一国的建筑承包企业按国外业主提出的条件,同意承担某项工程的建设任务,并取得一定报酬的经济活动。

发包人和承包商须紧密合作,这项工程才能顺利完成并给各方带来效益。

同时,双方又是一个相互独立的经济实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合同就成为调整双方利益关系的纲领,合同条款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履约依据。

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合同工期等条款一般都能得到双方的关注和重视,而法律适用条款容易被忽视,在发生合同争议时,有一方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双方一定要谨慎选择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就是指合同适用何种法律。

规定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解决日后双方的纠纷,进行仲裁或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现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时,一般都首先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协商选择适用发包人所在国法律,还是承包人所在国法律,抑或适用当事人双方共同选择的第三国的法律。

根据这一原则,可力争选择对自己有利,对方也能接受的法律条款。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双方均可接受的国际仲裁机构和仲裁法解决争端。

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司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普通的做法,涉外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一般为当事人协商所选择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或者他们所选择的法律没有被有关的国家所认可,过去各国的做法差别很大。

有些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有些国家则根据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如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订立地、履行地,当事人的住所地,国籍,约定支付的货币所属国等等,选择其中某一因素,推定适用的法律。

这种推定,法官的主观因素很大,推定的结果有时与合同的客观情况相去甚远,颇不合理。

美国采用最重要关系原则对上述晴况加以解决。

使适用法律更加准确和切合实际。

它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有效地选择所适用的法律,那么当事人对合同中问题的权利与义务,由同此交易和当事人具有最重要关系的州的法律决定。

在确定问题应适用的法律时,应考虑的联系包括:1)合同谈判地;2)合同订立地;3)合同标的物所在地,4)合同履行地;5)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所在地和当事人的营业地。

要按与特定问题的相对重要性来估价这些联系,以便选择最合适的法律来做为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依据。

美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最重要关系原则被许多欧洲大陆国家所采纳。

最重要关系原则有一个特点,那就是灵活性有余,确定性不足。

这个特点不符合现代法律的要求,为了弥补这个缺点,使法律适用更具有确定性,欧洲国家采用根据当事人承担履行具有特定的义务,确定各种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涉外法律适用问题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法官推定适用的法律到采用最重要关系原则再到采用以特性履行来补充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过程,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新趋势,是由灵活性向确定性方向发展。

法律适用确定性的加强,大大限制了法官在处理涉外合同纠纷时主观因素的成份,使判定结果更加符合合同的客观情况,增强了当事人公平履约的机会。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至于什么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立法未作任何规定。

为了弥补这个缺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发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其解答第二节第6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国际工程承包中选择法律适用条款需要特别注意的几条原则:1、选择法律适用条款要力求完整法律适用条款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内容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利润和税务条款。

资本和外汇转移条款;不可抗力和特殊风险条款;合同的生效、中止、终止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合同争议的解决,即仲裁条款。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这些条款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选择法律适用时应力求完整严密,合同适用法律要确定,争端解决的方法、程序以及仲裁的机构或诉讼的法庭也要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在合同签订前,对所有可能发生法律歧义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签订一个法律适用条款完整的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取得主动权。

2、选择法律适用条款要坚持自主选择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即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发包人所在国的法律、或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或承包人所在国的法律、或双方共同选择的第三国的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的惯例,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时—般不会干涉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有利于合同关系的明确和稳定,并能为当事人提供可预见性。

由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期限长、金额大、内容复杂,合同关系能获得稳定性、可预见性和统一性,对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双方应充分协商,行使好自己的自主权,选择一个彼此认为最恰当的法律来管辖。

3、选择法律适用条款要寻求平等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发包人通常会在合同中放置这样的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暂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最终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提交仲裁,加之支付条款对承包人有着诸多的约束,在解决争议中,承包人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一旦发包人出现悔约行为。

承包人除非诉诸法律很难有其它的救济途径。

选择适用法律对承包人来讲更为重要,而发包人也倾向选择自己熟悉的、对自己有利的法律。

承包人~定要坚持合同双方地位平等,不能在选择法律适用条款上一味地迁就发包人,加强对将选择的法律的学习研究,考虑如果动用法律适用条款的可能性、可行性、获胜率等要素,耐心商谈,争取自己选择法律适用。

4、选择法律适用条款注意关联选择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方的法律,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选择法律适用条款的一项重要原则。

根据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国际仲裁的实践,与合同联结的因素,不仅包括客观因素,如缔约地、谈判地、履约地、标的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居所地、法人营业地等,而且还包括所谓探求当事人真实意图的主观因素,如争议管辖的条款、合同使用语种、格式或法律术语等,最密切联系原则已被许多国家的立法实践所采用。

英语是目前国际工程合同普遍选用的语种。

选择法律适用条款容易被理解为仅是为了解决日后双方的纠纷,进行或诉讼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公正地解决合同执行中的纠纷。

在实践中,选择法律适用条款还对双方在协商解决争议时的心理状态产生微妙的影响。

因此选择法律适用条款时,要考虑可能出现的纠纷与法律适用的关联性,能够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就将法律适用条款为我所用。

另外,国际工程是一个项目从咨询、采购、承包管理各个阶段,当事人和参与者不只一个国家并且按国际通用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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