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范文(三篇)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范文(三篇)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渣的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废渣的生成、存储、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废渣管理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做到分类收集、分类处置。

第四条废渣的管理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废渣的分类管理第五条废渣应按照性质、来源等进行分类管理,分别制定处理措施。

第六条重金属废渣、有机废渣、危险废渣等应当单独收集、储存、处置,确保不污染环境。

第七条废渣的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集中收集和运输,不得随意倾倒或乱排。

第八条生活废渣应实施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废渣处理企业应当依法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具备安全环保设施和设备,确保处理过程无污染排放。

第三章废渣的管理措施第十条废渣的管理应当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监管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废渣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废渣管理台帐,记录废渣产生、运输、处置等重要信息,定期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废渣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废渣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废渣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废渣的监测和评估,对废渣的处理效果进行评价,确保废渣的处理效果合格。

第十四条废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废渣的治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章废渣的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废渣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废渣管理,导致环境污染或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废渣产生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废渣的分类、储存、清运等处理,造成直接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在废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给废渣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废渣相关的技术标准、测试方法等应当参照国家标准进行执行。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废渣整治管理规定废渣整治管理规定废渣是指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固体废物,如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农业废弃物等。

废渣对环境产生影响,影响生态平衡和人民健康,因此需要订立相应的废渣整治管理规定,从源头掌控和削减废渣的排放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环境质量。

下面是一份废渣整治管理规定,以供参考。

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废渣的整治管理,加强对废渣的监管和掌控,提高废渣资源利用率,削减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二、废渣整治的原则1. 废渣整治应实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即由废渣产生单位负责废渣的收集、处理和处置。

2. 废渣整治应实行“源头减量、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3. 废渣整治应实行“先防备、再整治”的原则,即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防备废渣的产生和排放,削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 废渣整治应实行“费用内部化、责任倒逼”的原则,即由废渣产生单位承当废渣处理费用,促使其加强废渣整治和减排措施。

三、废渣整治的目标1. 削减废渣的排放总量,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 提高废渣资源利用率,为经济进展制造更多的价值。

3. 推动废渣处理技术的革新和创新,提高处理效率和整治水平。

4. 加强废渣监管和管理,提高废渣处理和处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废渣整治的措施1. 废渣的分类和分拣废渣应依照不同种类分类和分拣,分类收集和分别废渣中具有再利用价值的物质,如可回收废料、有机废料等,实现资源化利用。

分开处理不能被再利用的无害化废渣和有害废渣,实现无害化处置。

2. 废渣处理的技术废渣处理的技术应充足以下要求:(1)废渣处理技术应当采纳环保、低能耗、高效、经济、稳定牢靠的新型技术,采纳尽可能少的化学药剂和物理能量。

(2)应提倡和激励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依据不同废渣的性质和种类选择适当的处理工艺和技术。

(3)应尽量削减废渣处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和危害,避开废渣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影响。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废渣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废渣管理工作。

第三条废渣是指工业、建筑、农业、生活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固体废弃物、尘土、矿渣、煤矸石等。

第四条废渣管理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循环利用。

第五条废渣管理的目标是控制废渣的产生、减少废渣的排放、提高废渣的综合利用率。

第六条废渣管理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废渣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废渣应按照其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废渣的分类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废料等。

第九条废渣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

第十条废渣的管理应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减量化、分拣、再利用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废渣的排放和处理第十一条废渣的排放应在排放标准规定范围内进行,并严禁直接排放或乱倒。

第十二条废渣的处理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废渣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填埋、焚烧、化学处理等。

第十三条废渣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运行过程中应确保废渣不会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四条废渣处理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和管理,确保处理效果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废渣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渣排放和处理记录,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四章废渣综合利用第十六条废渣的综合利用应与废渣的产生过程相结合,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废渣的综合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再生利用、能源回收、有机肥料等。

第十八条废渣综合利用应遵循环保和安全原则,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和技术。

第十九条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废渣综合利用项目应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运行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二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废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废渣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模版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模版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弃物的治理和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废弃物治理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

第三条废弃物治理和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优先考虑废弃物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废弃物的分类与收集第四条废弃物应按照其性质、来源等因素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收集和储存。

第五条废弃物的分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主要废弃物按照有害性、可回收性、可降解性等特性进行分类;(二)废弃物应优先进行可回收物的分类和回收;(三)废弃物应当尽量进行减量化处理,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要逐步推广。

第六条废弃物收集应当按照区域划分,确定收集点和收集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收集的高效和及时性。

第七条废弃物收集点应当是经过审批并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场所,必要时需要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三章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置第八条废弃物的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取封闭、防漏、防扬散的运输方式;(二)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输安全规定;(三)有害废弃物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输许可和监管。

第九条废弃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

第十条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处理设施;(二)进行规范的处理过程和废气、废水的处理;(三)垃圾填埋场应符合环保要求,有严格监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要求;(二)进行严格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监测;(三)鼓励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科技创新和推广。

第四章废弃物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废弃物的治理和管理应当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三条废弃物治理和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的人员和设备;(二)定期进行废弃物管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和学习;(三)对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废弃物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关系到人类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废渣治理行为,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是指为废渣治理活动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等,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以保证废渣治理的安全、高效和环保。

本文将从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对废渣治理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立法背景废渣治理管理规定的立法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对废渣治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防止废渣对土地和水资源的污染,各国纷纷制定了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2. 国际环保标准的影响: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标准组织都制定了废渣治理的相关标准,为各国废渣治理提供了参考。

为了符合国际标准和规范,各国也纷纷制定了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3. 废渣治理技术的发展:随着废渣治理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高效、环保的废渣处理方法被广泛应用。

为了保证废渣治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各国制定了相应的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废渣治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废渣产生和排放管理:规定了废渣的产生、储存、运输和排放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包括废渣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渣的产生,废渣的储存和运输应符合相应的安全和环保标准,废渣的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

2. 废渣处理与利用:规定了废渣的处理和利用方法,包括废渣的分类、分级和分流,废渣的处理工艺和设施,以及废渣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等。

要求废渣处理过程中要符合相应的安全和环保标准,推广废渣的资源化利用,降低废渣的数量和对环境的污染。

3. 废渣监管与执法:规定了对废渣治理活动的监管和执法。

包括建立废渣治理的监测和评估体系,确保废渣治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以保证废渣治理的安全和有效。

4. 废渣管理的经济和政策支持:规定了对废渣治理活动的经济和政策支持措施。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范文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范文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弃物的治理和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产生、处置和利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废弃物是指经生产、加工、使用、消费等活动后没有进一步利用价值的物质,包括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第四条废弃物的治理应坚持“减量、分类、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废弃物的治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技术支持和管理措施,促进工业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废弃物的产生和分类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根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特点,制定废弃物产生和分类规范,合理控制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七条消费单位应提倡绿色消费,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提高废弃物的分类和回收利用率。

第八条废弃物应按照其性质、来源、处理方式等进行分类,制定分类标准,实行分类治理。

第三章废弃物的处置和利用第九条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条废弃物的处置应遵循先处置、后利用的原则,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措施,推动废弃物转化为资源,促进经济和环境效益的提升。

第十一条废弃物处置场应具备分类、集中、分区域、分级处理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排放监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

第十二条废弃物的利用应注重科技创新,推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发展,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废弃物的运输和存放第十三条废弃物的运输和存放应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和技术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泄露、不污染。

第十四条进口和出口废弃物的运输和存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证书。

第十五条废弃物的存放应分区域、分级别进行,根据废弃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规划存放区域,配备相应的存放设施和设备。

第五章废弃物的监测和排放控制第十六条废弃物的监测应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和网络,开展定期的废弃物排放监测和污染物检测。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
是一种管理和控制废渣处理的法规和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并规范废渣的处理和处置行为。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废渣分类和标识:规定废渣的分类标准和标识方法,根据废渣的性质和特点,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要求对废渣进行标识,方便管理和处置。

2. 废渣的收集和储存:规定废渣的收集和储存的方法和要求,包括废渣的包装、封存和储存的条件和措施,以及废渣收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3. 废渣的运输和转移:规定废渣的运输和转移的方式和要求,包括废渣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路线的选择和标识、废渣转移和交接手续等。

4. 废渣处理和处置:规定废渣的处理和处置的方法和要求,包括废渣的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废渣处理工艺和技术的要求、废渣处置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等。

5. 废渣监测和排放控制:规定废渣的监测和排放控制的方法和要求,包括废渣排放的限值和标准、监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废渣排放的监测和报告程序等。

6. 废渣管理的责任和执法:规定废渣管理的责任和执法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同时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和处罚程序。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管理和控制废渣的产生、处理和排放,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制度范本

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废渣、废水排放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谁产生、谁治理;(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总量控制、达标排放;(四)社会参与、公众监督。

第三条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废渣、废水排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渣、废水排放管理的相关工作:(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废渣、废水产生;(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建设项目时,确保废渣、废水排放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六)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环境容量。

第四条废渣、废水排放要求(一)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渣、废水的产生量,并对废渣、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二)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安装废渣、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渣、废水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三)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定期对废渣、废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四)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建立废渣、废水排放台帐,记录废渣、废水排放量和处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三年;(五)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倾倒、填埋;(六)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依法缴纳排污费,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废水排放管理(一)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废水进行处理,确保达到排放标准;(二)废水排放单位应安装废水排放计量装置,准确记录废水排放量;(三)废水排放单位应建立废水排放台帐,记录废水排放量和处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三年;(四)废水排放单位应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废渣是指任何不再使用的物质,不论是否具有价值,它们可以来自于工业、建筑、农业等领域,但不得随意废弃,需要进行严格管理。

废渣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对环保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废渣管理规定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基本原则1.废渣的产生者应当对其产生的废渣负责,并且在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2.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减少废渣的产生和排放;在废弃处理前,应优先采用废弃物减量、资源化或再利用等措施。

3.废渣处理应该尽量在其产生的地点进行,不得随意转移或倾倒到其他地方。

4.废渣处理应当依据废弃物分类管理的原则,不同类型的废渣应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5.应当通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技术手段,确保废渣的处理安全、高效、环保。

废渣管理责任废渣管理责任分为两个层面:单位层面单位应当负责自己产生的废渣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涉及废渣的产生、储存、运输和处理等环节。

在具体实践中,单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建立废弃物台账,记录产生的废渣的类型、数量、产生时间、处理方式等信息,便于管理、跟踪和监督。

2.应当制定废渣处理计划,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时间节点、工作内容等,并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3.应当建立废渣分类收集体系,对可回收、可再利用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应当建立废渣处理机构,通过技术、装备等手段,保证废渣处理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政府层面政府应当对废弃物进行监测、评估和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废弃物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并加强监管和执法。

2.应当指导和支持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鼓励企业采取可持续的开发模式。

3.应当加强对废弃物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评估,对于达到规定标准的废渣,应当予以奖励;对于不达标的废弃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其对环境造成危害。

废渣处理技术废弃物处理技术分为几种类型: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

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中,需要根据废渣的不同属性和特点,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范本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渣治理管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废渣治理管理范围涵盖废渣的收集、运输、处理、利用、处置等环节,适用于本国境内的废渣治理活动。

第三条废渣治理应坚持防治先行、综合利用、资源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四条废渣治理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并定期报告相关治理情况。

第五条废渣治理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废渣治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渣治理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废渣治理过程安全、有效。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废渣治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废渣治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废渣收集和运输管理第八条废渣产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分类、分装废渣,配备相应容器,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更换。

第九条废渣收集运输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废渣收集和运输。

废渣收集车辆应装备运输安全设施,确保废渣不发生泄漏或溢出。

第十条废渣收集运输企业应根据废渣种类和性质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并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废渣泄漏或事故。

第十一条废渣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废渣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危害。

如发生泄漏或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和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废渣处理和利用管理第十二条废渣处理和利用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废渣处理和利用。

废渣处理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废渣得到安全有效地处理。

第十三条废渣处理和利用过程中应采用符合环保和资源化要求的技术和工艺,尽量减少废渣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废渣处理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按照规定进行收集、储存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废渣处理和利用企业应建立废渣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废渣来源、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并定期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废渣处置管理第十六条废渣处置应根据废渣的危险程度和处置方式,选择合理的处置场所和措施,确保废渣得到安全地处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独山子石化公司企业标准Q/SY DS G 607-2014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废渣的处理、利用及处置的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及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工具、处置场所及包装物危险废物标志标识设置指引》《报废物资管理规定》 Q/SY DS G 352《三剂管理规定》 Q/SY DS G 1113 定义3.1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简称废渣。

3.2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可简称工业废渣。

3.3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属一般固体废弃物。

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3.4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由于其量、浓度、物理或化学特性、易传播性,而可能引起或助长死亡率增高、或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急性或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

3.5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6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他改变废渣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废渣数量、缩小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7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4 职责4.1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公司废渣治理的归口管理。

负责制定废渣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负责向当地环保局上报废渣处置申请;负责废渣外委转移资料的备案工作,建立公司危废转移台账;负责“废渣处置处理申报单”的审核。

4.2 企管法规处负责可回收利用废渣外卖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4.3 科技信息处负责废旧“三剂”的评审工作。

负责确定相关固废原料发送、接收指标及检测要求。

负责工业固废装置废物处理技术评估确认工作。

4.4 生产运行处负责污油池及储罐清罐需求的确认工作;负责厂际间废渣输送的协调工作。

4.5 机动设备处负责废渣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检维修产生废弃物的评审工作。

4.6 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中产生废弃物的评审工作。

4.7 直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治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相关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负责本单位产生及接收废渣的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相关废渣评审及申报工作。

4.8 直属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处置设施的工艺运行管理。

负责本单位废旧“三剂”类废渣的处置评审工作。

4.9 直属单位机动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检维修项目产生相关废渣评审工作。

4.10 直属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处置设施的工艺运行管理。

4.11 基层单位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本单位废渣治理工作,提交“废渣处置申报单”;按照审批要求运送处置废渣,向审批部门反馈处置申报单。

5 管理流程(见附录A)6 管理内容和要求6.1 废渣分类6.1.1 工业废渣:包括碱渣、废油、油泥、浮渣、活性污泥、废化学试剂、废催化剂、废分子筛、废瓷球、高浓度有机废液、粉煤灰、炉渣、化工废品废料、废“三剂”、废树脂等。

6.1.2 垃圾:包括废纸、废饮料瓶、废塑料袋、桶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可一同处理的废弃物。

6.2 废渣的处理、处置和利用原则6.2.1 对于各种废渣,各单位应尽可能地采取各种方法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废渣进行处理处置。

6.2.2 不可回收的工业废渣需根据性质特性选择倾倒至危险废物或一般废物填埋场。

6.2.3 可采用焚烧法处理的废渣及可固化处理的废渣送乙烯厂净化水联合车间固废处理装置焚烧或固化后填埋;不可焚烧的高浓度有机废液经评估后送乙烯厂净化水联合车间碱渣生物处理装置处理。

6.2.4 生活垃圾及相关废物倾倒至生活垃圾场。

6.2.5 建筑垃圾倾倒至政府建筑垃圾场。

6.3 废渣的治理方式6.3.1 有回收价值的废旧三剂、化工废品、废料等具体执行《报废物资管理规定》》。

6.3.2 废催化剂、干燥剂、分子筛触媒等废三剂的评审,具体执行《三剂管理规定》。

6.3.3 经评审没有回用价值且不能进行回收利用的废催化剂、干燥剂、分子筛、废旧树脂、瓷球等三剂类废渣,应送至乙烯厂工业废物处理装置焚烧或送至乙烯厂危废填埋场处置。

无法固化的可直接送至乙烯厂危废填埋场处置。

属一般固体废物的送至热电厂灰渣场指定点填埋。

6.3.4 废碱渣池碱渣、汽油碱渣、液态烃碱渣、加氢裂化碱渣、经评审可进行生化处理的高浓度有机废液、化学清洗废液及钝化液等运至乙烯厂净化水联合车间碱渣生物处理装置处理后排至乙烯净化水联合车间污水处理装置进一步处理。

6.3.5 老区乙烯裂解碱渣经乙烯车间低压湿式氧化装置预处理后输送至新区乙烯联合高压湿式氧化装置,与新区乙烯裂解碱渣经高压湿式氧化装置处理后排至净化水联合2#污水场进一步处理排放。

废碱氧化系统检修或故障停运时,在装置储罐内暂存,待装置投运后处理。

6.3.6 设备、容器检修、清理产生的油泥、含油废料,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三泥”(指油泥、浮渣及活性污泥)或其离心脱水后产生的泥饼等经评审后符合焚烧条件的送至乙烯净化水联合车间工业固废处理装置焚烧处理,焚烧灰渣经固化后送至乙烯厂危废填埋场填埋处置。

6.3.7 粉煤灰、炉渣应尽可能综合利用,用于生产加气砼砖、陶粒块、彩色路面砖、水泥等,无法利用部分及其它一般固废倾倒至电厂灰渣场填埋。

6.3.8 废渣的基本治理方式见附录B,录中未提到的废渣由相关部门评审后确定处理处置方式。

6.4 废渣处置处理场所的划分6.4.1 炼油厂废渣池属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主要适于碱渣等有腐蚀性的危险液态废渣的贮存。

6.4.2 乙烯厂危废填埋场,适于含重金属的废催化剂、干燥剂、分子筛触媒、焚烧灰渣等危险固废的处置。

乙烯厂固废处理装置,适于处理含有可燃成分及可固化处理的废渣。

乙烯厂碱渣生物处理装置,适于处理废碱渣、高浓度有机废水等工业废渣。

6.4.3 热电厂灰渣场属一般废物处置场所,适于粉煤灰、炉渣及其它一般工业废渣的处置。

6.4.4 炼油厂、乙烯厂、热电厂环保主管部门分别为三个渣场的管理部门。

6.4.5 生活垃圾场、建筑垃圾场等由政府环卫部门统一管理。

6.5 废渣的管理6.5.1 废渣外委处置a)外委处置的废渣包括: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如灰渣等);有价值的可回收利用危废(如乙烯废油、废润滑油、废乙二醇、废催化剂等)或公司无法处理处置或利用的危废(报废化学品)。

b)废渣产生单位外委处置时,应向安全质量环保处提交处置申请,经安质环处确认废渣类别后方可开展外委处置工作。

c)具有可回收利用的废渣由企管法规处按照《报废物资管理程序》组织开展外委处置工作,不可回收利用的废渣由公司安质环处或直属单位直接开展外委处置工作,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需与接收单位签订废物处置协议。

d)危废接收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危废承运单位需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编制危废处置应急预案,并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及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

e) 危险废物外委处置时,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需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报申报处置申请,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向所在地环保局上报“危废转移申请”,获环保局批复后,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办理危废转移联单(一车一单)并实施转移。

f)危废转移申请及环保局转移批复需在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备案,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建立公司危废转移台账,定期更新。

g) 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危废转移台账,每月将外卖转移实际数量及价值反馈到产生单位环保主管部门用以统计上报。

6.5.2 废渣内部处置a)内部处置的废渣包括: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无价值的不可回收利用的危废(如废催化剂、废剂等)或其他公司可以处理处置的危废,需排至炼油厂废渣池、乙烯厂危险废物填埋场、热电厂灰渣场的废渣。

b)排至炼油厂废渣池、乙烯厂危险废物填埋场、热电厂灰渣场的需办理“废渣处置申报单”。

具体要求如下:——产生单位向本单位管辖的废渣处置场所运送废渣前,均应在本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同意后,方可送至相应的废渣处置场所;申报单一式三份,分别由废渣产生单位、本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和废渣处置场所的管理部门持有(可复印)。

——向其它单位管辖废渣处置场所运送前,需在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办理“废渣处置申报单”;申报单一式四份,分别由废渣产生单位、本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和废渣场所的管理部门持有(可复印)。

——产生单位需在“废渣处置申报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其它由具体负责人签字即可。

——对于长期连续排渣的单位可办理年度、季度或月度“废渣处置申报单”,短期间歇性排放废渣,每次均要办理“废渣处置申报单”。

c) 炼油厂安全质量环保处及综合服务中心车间负责废渣池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炼油厂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安排每周巡检,做好巡检记录,定期维护渣池设施及道路,及时组织将渗漏液转送至废渣池,防止发生污染事件;——排渣时,必须有2人以上操作,其中1人监护,佩戴正确的防护器具,且穿着符合劳保规定;——排渣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上风向操作,排渣期间操作人员应滞留于渣池上风向15米以外,当排渣口处于下风向时,严禁卸渣操作;——排渣过程中,开、关阀门及检查排渣情况时,必须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操作;——严禁在废渣池处违章动火或吸烟。

——根据碱渣生物处理装置的生产情况,将渣池中的碱渣装车运至碱渣生物处理装置;池中碱渣处理完毕后,对池底进行必要处理后填埋封场;d)乙烯厂安全质量环保处及净化水联合车间负责危废填埋场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直属安全质量环保处不定期对废渣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净化水联合车间定期对废渣场进行检查,每月至少巡检一次,并做好巡检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向直属环保部门汇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