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方案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方案一、前言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是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确保工程质量。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意义、验收内容、验收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为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实施提供指导。
二、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意义1.保证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是通过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检查预期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项目建设任务书、合同内容,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范要求,具有可行性,有利于提高建筑质量。
2.确保施工安全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是对施工方案的审查,检查预期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内容等要求。
确保施工方案安全可行,有效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3.保障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是对现场实施计划的审查,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体系、工程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内容等要求。
确保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得到落实。
三、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1.设计文件审查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建设规划等,检查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项目建设任务书、合同内容等要求。
2.施工方案审查对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等,检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内容等要求。
3.现场实施计划审查对建筑工程的现场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包括施工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等,检查现场实施计划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内容等要求。
四、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程序1.建立规划验收小组在工程管理部门中建立规划验收小组,确定验收人员及其职责,明确规划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2.编制规划验收计划根据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规划验收计划,包括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等。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

精品文档-可编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城乡规划,确保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和竣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局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须按照本办法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未经市规划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和标准第五条验收依据(一)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规划技术标准规范;(二)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条件和设计文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规划验收:(一)按照规划管理程序要求,有完善的各项批准手续;(二)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市政工程、配套设施等)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内容全部竣工;(三)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已全部完工。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的内容(一)平面总图:用地性质、用地界线、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及相关的经济指标等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建筑性质、建筑总面积、单体面积、高度、层数、室内外地坪标高、各层层高、户型、建筑风格、立面、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景观亮化、美化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方案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方案一、前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达到安全、健康、经济、合理、美观、功能完善的目的。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验收目标1. 确保规划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美观、功能完善的要求。
2. 验收规范化、常规化,保障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3. 提高工程规划设计的质量,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发展。
三、验收内容1. 路网设计方案:包括交通组织、站场设计、道路布局设计等。
2. 绿化设计方案:包括绿化带设计、植被配置、景观规划等。
3. 建筑设计方案:包括建筑功能、外观设计、动线设计等。
4. 公共设施设计方案: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暖、通风等设施设计。
5. 环保设施设计方案:包括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设计。
6. 结构设计方案:包括建筑结构、桥梁结构、隧道结构等设计。
7. 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包括防火、防雷、防护墙等设施设计。
四、验收程序1. 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文件编制验收申请材料,并报送给验收机构。
2. 验收材料审查:验收机构对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3. 验收方案评审:验收机构组织专家对工程规划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4. 验收方案修改:建设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工程规划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提交给验收机构。
5. 验收决定:验收机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修改后的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
五、验收标准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 实用经济、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美观大方。
3. 功能完善,满足使用要求。
4. 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
5. 原则上不得拆除或变更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已验收竣工规划。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内容(文档7篇)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内容(文档7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内容的资料7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第一篇建设工程主要验收内容1、验槽;2、桩基验收或人工地基验收(须待静载试验做完,合格后方可验收);3、承台验收;4、地下室防水验收;5、地下室验收(须待试块抗压强度报告出来,数理分析合格后方可验收);6、主体验收(须待试块抗压强度报告出来,数理分析合格后方可验收);7、防水验收(屋面、厨、卫等);8、装饰工程验收9、建筑节能验收(包括屋面、外墙等,须有保温材料送检报告);10、幕墙、铝合金门窗验收(须有三性检测报告、气密性试验报告);11、消防验收;12、规则验收;13、环保验收(发电机房、化粪池、雨污水井);14、电梯验收;15、人防验收;16、燃气验收;17、室内环境验收;18、档案验收;19、单位工程预验收;20、单位工程总竣工验收。
第二篇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审批程序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审批需要提交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2、建设工程竣工图中的设计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剖面图各1份;3、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4、建设单位所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审批程序:综合处或区、县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等材料,于当日内送至执法大队或区、县规划部门监督科室办理规划验收。
执法大队和区、县规划部门监督科室,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后,由执法大队或区、县规划部门监督科室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合格通知书》,连同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的全部材料,一并送至综合处或区、县规划部门,作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上签章的依据。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上签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是指在建筑工程完工后,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筑工程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定的过程。
这一过程对于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验收准备在建筑工程即将竣工之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同时,应当准备好相关的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变更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二、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确认工程已经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并说明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完成情况。
三、现场核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的位置、高度、外观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要求,以及是否遵守了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标准。
四、问题整改如果在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建设单位需按照专家组的意见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
若问题严重,可能需要重新进行设计或施工。
五、验收评定经过现场核查无误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合格的工程将颁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未通过的工程需根据评定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六、后续监管即使工程通过了竣工规划验收,也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对其的监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将对建筑工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长期符合规划要求。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划验收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包括罚款、责令改正,还可能包括暂停施工、吊销许可证等严厉措施。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城市规划秩序的重要手段。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制度要求,共同努力,为城市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一、引言建设工程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运营效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其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开展起着关键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意义、目的、内容和要求等方面内容。
二、意义和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有序进行。
通过规范的验收程序,可以有效提升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三、内容和要求1. 制定竣工规划验收标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标准是制定竣工验收制度的基础。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
标准应包括建筑物、道路、桥梁、公园等多个领域的规定,明确验收的要求和评价指标。
2. 确定验收程序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程序是确保验收工作有序进行的关键环节。
验收程序应包括申请验收、提交申请资料、组织验收、验收结论等步骤。
相关部门应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透明。
3. 评价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结构安全性、建筑质量、功能完备性、生态环保性等方面。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严格按照评价指标进行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4. 整改和复验若建设工程在验收过程中存在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建设单位应积极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完成后,应重新申请验收,并进行复验工作。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改进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应积极改进和创新。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验收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培训,提升验收工作的技术水平。
建立健全的人才队伍,确保验收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建设行业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建筑安全、避免环境污染、提高城市建设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行为,促进建筑行业良性发展,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基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实践和研究,总结出的一些管理办法。
一、验收依据规划设计根据设计文件形成的建筑工程投资项目审批文件(批复、核准、备案),是建筑工程规划验收依据,是建筑工程的法律文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建筑工程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工程投资项目审批文件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工程设计。
二、验收程序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程序目前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前置审查、方案评审和验收审查。
前置审查主要是对从技术上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和核定方案;方案评审是对建设方案做出综合评价和审核;验收审查主要是对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全方面的验收,以决定其是否符合原始设计文件和投资项目审批文件的规定。
三、验收依据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依据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其中,施工图纸是检验验收的基础,规范和标准是检验验收的参考,“技术规定”则是验收的重要依据,用以评估建筑工程规划是否合理、切实可行。
同时,建筑行业还广泛地使用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这些需要与检查验收实践相结合才能确保其可行性和安全性。
四、验收要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要求严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符合当地安全建设规定,符合环保要求,符合节能要求等。
此外,还要满足标准和技术规定等方面的要求。
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要配合验收单位进行验收,把工程管理编制检查表和验收项目表应齐全、完整,内容详细、清晰,建立档案,防止后续问题的发生。
五、验收标准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和发布。
验收标准一般依据设计文档的结构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等进行分类,评定建筑工程规划的基本要素、技术指标。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程序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程序【1】1、申请验收必备条件①已缴清报建有关费用;②已按规划报建要求完成建筑单体工程;③已完成报建图规定的工程内容、道路系统、环境绿化及化粪池等公建配套工程。
2.建设工程验收需提交的资料: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本);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③施工许可证(复印本);④放线图(原件)、竣工测绘图(原件);⑤加具规划局公章的总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⑥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1份。
3、办理过程①业主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登记表”核查申报资料后,送规划办。
②规划办拟定验收日期,安排好验收人员,通知建设单位。
③验收人员由3人组成:规划办1人,促建部1人,总工办1人。
④规划验收按《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
⑤验收结果报分管副主任审批,签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不合格工程,其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核,通知建设单位领取。
⑥违反规划要求的工程按《城市规划法》和《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整改或处罚。
4、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5、批复文件:《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一、服务内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设置依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竣工图及有关资料,按有关规定申请规划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原件一份)(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建筑工程限于建施图)(原件一份)(三)具有相应资质机构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含电子文档)(原件一份)(四)具有相应资质机构提供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建筑工程项目)(原件一份)(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一份)符合规划验收规定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不符合的,要求整改;对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按违法建设处罚程序,由分局业务办公会和监察会根据管理范围、职责分工分别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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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一般规定 (1)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2)
第三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5)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
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2.1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1.1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1.2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2.1.3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1.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2.1.5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有关规定。
2.1.6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2.2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2.1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2.2.2对建筑工程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调整后仍符合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和开口天井、内天井宽度的控制规定的。
2.2.3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虽不满足报建审批要求,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确定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市政管理和文物保护要求及最小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要求的;
2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确定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市政管理和文物保护等要求,但由于合理的施工误差导致不符合最小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要求的。
2.2.4配套公建项目按批准的报建图纸施工,因设计或施工的误差导致竣工的建筑面积比批准的建筑面积少,但减少后的建筑面积仍符合规划要求的。
2.2.5在建筑物内部增设电梯、楼梯、变(配)电房等设备用房,或改变其位置,但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
2.2.6住宅建筑的厨房、卫生间统一调整位置,但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
2.2.7餐饮项目改建为商场的。
2.2.8非配套公建用房改为架空层、汽车库或自行车库的。
2.2.9对阳台造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但调整或修改后的建筑立面仍较协调的。
2.2.10增加外飘窗台但符合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规定,且外飘不超过50厘米的。
2.2.11对建筑高度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总建筑高度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专业部门的限高要求,且调整后各楼层高度仍满足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
2.2.12在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小品、绿化附属工程、无上盖的属绿化水面的游泳(戏水、喷水)池,但不影响绿地率、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建筑间距的。
2.3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筑工程应当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因涉及公众或社会重大利益需要分期申请规划验收的,申请先行验收部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2.3.1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3.2 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2.3.3 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3.4 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
2.3.5 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有关规定。
2.3.6 已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2.3.7 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其他规划要求。
2.4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建设工程,参照本节规定进行规划验收。
临时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3.1道路系统建设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3.1.1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专业管理要求。
3.1.2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和其它按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3.1.3竣工的道路和铁路的中线水平位置偏移在30厘米以内,干道级以上(含干道级)城市道路中线水平位置偏移的指标可适当放宽。
3.2市政管线设施建设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3.2.1已按报建审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和规格敷设完毕。
3.2.2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出具的验收测量资料显示已经符合报建审批要求。
3.2.3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3.2.4竣工的管线架空塔杆的水平定位或者地下管线的空间定位分别偏差在50厘米、20厘米以内,且其偏差不影响与其他管线的安全间距。
3.3道路系统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应当按城市测量规范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测绘道路、公路、桥梁的高程、中线坐标、宽度,转弯半径等要素,测绘竣工后的地形图和周边附着物;管线规划验收测量应当准确测量管线的规格、平面位置和标高。
建设工程与报建审批要求不相符合的,应当在测绘图上标明不相符合的部分。
3.4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城市防灾、市政环卫等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涉及有关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参照本篇第二节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