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主要内容
关于对日本_肯定列表制度_的研究报告

关于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研究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家组)1.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简介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涉及对所有农业化学品的管理,在该制度下,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制定了限量标准,包括: “暂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以下简称“暂定标准”)和“一律限量标准”(以下简称“一律标准”)。
此外,还制定了“豁免物质”清单。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涉及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包括4个类型:(1) “暂定标准”共涉及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734种(附件1),农产品食品264种(类),暂定限量标准51392条;(2) 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共涉及农业化学品63种(附件2),农产品食品175种,残留限量标准2470条;(3) “一律标准”是对未涵盖在上述标准中的所有其他农业化学品或其他农产品制定的一个统一限量标准,即0.01ppm;(4) 豁免物质,共68种,包括杀虫剂和兽药13种、食品添加剂50种和其他物质5种(附件3)。
此外,还有15种农业化学品不得在任何食品中检出(附件4);有8种农业化学品在部分食品中不得检出,涉及84种食品和166个限量标准(附件5)。
1.1 “肯定列表制度”的背景日本已登记或已设定残留标准的农兽药(350种)远少于世界上使用的农兽药数(700多种),而按照日方现行规定,对于没有制定限量标准的农兽药,即使发现某种食品中含有该物质,也允许其在日本销售。
由于日本大部分农产品依靠进口(60%左右),对于进口食品中可能含有的这部分农兽药的监管,目前尚处于失控状态。
另一方面,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进口农产品农兽药超标事件以及日本国内发现的未登记农药的违法使用问题使消费者陷入对食品安全性的极度不信任状态。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日本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和协调相关机构对食品安全的管理。
同时,农林水产省修改了农药取缔法,加强对未登记农药的取缔和处罚。
厚生省(MHLW)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并根据修订案,开始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物引入所谓的“肯定列表制度”(Positve List System)。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主要内容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主要内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主要内容1.1 肯定列表系统内涵及其执行措施概要在食品中引入农业化学品残留物肯定列表系统,即禁止含有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s)且含量超过一定水平(一律标准)的农用化学品的食品销售。
该系统将在《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发布(2003年5月30日)后三年内(2006年5月29日)生效。
为实施肯定列表系统,健康、劳动与福利部将在2006年5月之前采取如下三项措施:i、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第11款第3段的规定,制订一律标准,在该标准水平下不太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一律标准)。
ii、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第11款第3段的规定,指定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物质(豁免物质)。
iii、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第11款第1段的规定,制订食品中临时最大允许残留限量标准(MRLs)。
健康、劳动与福利部于2003年10月公布了“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第一次草案,在2004年8月公布了“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第二次草案、“统一限量标准”草案以及“豁免物质”草案。
在广泛征求国内外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6月21日,日本正式向各WTO 成员通报了“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统一限量标准”以及“豁免物质”最终草案。
1.2 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程序及最终草案1.2.1制定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背景在肯定列表制度生效以后,日本将禁止含有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超过一定水平的农用化学品的食品的流通。
然而,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制定的农用化学品的现有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还不能充分地覆盖国际食品法典标准(Codex Standard)和农用化学品国内登记许可标准(WHL标准),这将妨碍肯定列表制度的顺利实施。
因此,日本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对于食品中还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用化学品残留物,制定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s),但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并不覆盖所有物质(如豁免物质)。
肯定列表制度

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简称“”(PositiveListSystem)。
是指为加强食品(包括可食用)中农业(包括、和添加剂)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涉及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包括“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暂定标准”、“禁用物质”、“”和“一律标准”五大类型。
其中,“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涉及农业化学品63种,农产品、食品175种,残留限量标准2470条:“暂定标准”涉及农业化学品734种、农产品食品264种,暂定限量标准51392条;“禁用物质”为15种:“豁免物质”共68种;“一律标准”是对未涵盖在上述标准中的所有其他农业化学品制定一个统一限量标准:,即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毫克/公斤。
可见,日本现行的“肯定列表制度”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统、严格。
一、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日本是和农产品大国,目前60%左右的农产品需要依赖进口。
近年来,由于日本进口农产品频繁出现农业化学品超标事件,同时日本国内也发现了违法使用未登记农药问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
与此同时,在“肯定列表制度”出台之前,日本只对目前世界上使用的70 0余种农业化学品中的350种农业化学品进行了登记或制定了限量标准.对于进口食品中可能含有的其余400多种农业化学品。
则无明确的监管措施,监管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严重威胁日本食品安全。
在上述背景下,日本出台了“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
二、“肯定列表制度”对农产品的影响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几乎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在食品中的残留都做出了规定,设限数量之广、检测数目之多,限量标准之严格,可以说前所未有。
因此,“肯定列表制度”必然会或大或小地影响各国(地区)对日本农产品的出口。
2006年6月,由于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提高蜂王浆技术指标,中国蜂王浆企业已开始遭遇退货,使蜂王浆成为最早遭受这一制度影响的中国商品。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限量标准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限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WTO/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发达国家越来越将农业化学品限量标 准作为技术性壁垒来使用。
美国的农药重新注册及残留限量重新评估计划 – 农药重新注册计划,是EPA根据1988年联邦政 府对FIFRA修订后,按照新的有关内容进行制订 的,即:重新评价已经注册的农药对人类健康和 环境的影响,以决定其是否能继续使用。 – 重新注册的范围是1984年11月1日以前注册的所 有农药活性成分,大约有1150种。
– 重新评估计划,根据1996年实施的FQPA,EPA 拟在10年内(2006年前)对现有的农药限量进行重 新评估,确保农药无害。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限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WTO/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发达国家越来越将农业化学品限量标 准作为技术性壁垒来使用。
美国的农药重新注册及残留限量重新评估计划 – EPA决定从2002年起,对新注册的农药每隔 15年重新评估1次。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限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WTO/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1.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背景和过 程 2.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主要内容
2.1 “肯定列表制度”的适用范围
涉及的农产品和食品:全部
涉及的农业化学品 :全部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限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WTO/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限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WTO/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发达国家越来越将农业化学品限量标 准作为技术性壁垒来使用。
欧盟的农药重新审议工程 – 截止2004年12月,已有1136种农药列入需要进行 审查的农药清单。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基本情况

要求日方延长适应期 要求日方履行技术援助义务,包括仪器设备、检测方法和技术培 训与合 作开发、对企业和农民的宣传培训等 要求日方制定“暂定标准”时进行风险评估,并参考中国按照国际规则 制订的有关农业化学品限量标准
(五)做好摸底调查
农兽药、饲料添加剂及淘汰人药用于动物饲养的使用 情况调查 农兽药残留物本底进行调查
(一)深入开展研究
深入研究“制度”内涵 研究“制度”对我国贸易和农业经济的影响 研究农业化学品限量标准 研究残留检测技术,建立残留检测方法,特别是多残留检测技术和快 速检测方法 研究应对措施
(二)广泛进行宣传
1、通过资料宣传
--尽快组织编写《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限量标准》《日本农兽药残留检测标准和 方法》、《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应对研究论文集》、《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宣传手册》
-凡是CAC有标准的,日方同意全部采纳CAC的标准; -参考澳大利亚标准,将所有农产品中吡氟酰草胺的最大残留限量值由原来的0.002 ppm更 改为0.05ppm; -参考美国标准,将土豆中双氢链霉素的限量标准0.02 ppm修改为0.05 ppm; -对过于严格的井岗霉素等标准将进行修改; -增加了辣椒红素、大蒜素等6种豁免物质。
“禁用物质”
含量不得超过0.01毫克/公斤。只有
68种天然和化学合成物质(主要是 营养剂)做为豁免物质不设限量。
“豁免物质”
从2006年5月29日起,只有符合“肯
定列表制度”要求的食品、农产品 才能进入日本市场。
“一律标准”
(二)日本现行的食品中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
日本现行的制度只对255种 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在186 种食品、农产品中设立了个 9321个(2004年统计数据) 限量标准,对于没有制定限 量标准的农、兽药,即使发 现含有该物质,也允许其在 日本销售。
《肯定列表制度》普及手册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普及手册青岛正大有限公司(2006.4)目录1、什么是《肯定列表制度》?它包括哪些内容?2、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是何时公布的?何时开始实施?对产品的时间界定有何规则?3、《肯定列表制度》和日本现行的药残法规有什么不同?4、日本为什么要出台《肯定列表制度》?该制度只针对进口国吗?它对我国食品和农产品出口有何影响?5、什么叫“禁用物质”?禁用物质包含哪些化学物质?6、什么叫“一律标准”?一律标准的限量是多少?7、什么叫PPM,什么叫PPB?8、什么是“暂定标准”?暂定标准的深层次涵义如何?9、对于日本的“暂定标准”,我们的应对措施是什么?10、《肯定列表制度》会牵涉到公司的哪些部门和单位?11、从本公司实际出发,我们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最大困难和问题在哪里?12、为了克服农药残留,我们应该做哪些工作?13、为了克服兽药残留,我们应该做哪些工作?14、哪些兽药可以在出口肉鸡中选择使用?15、动保中心及食品品管化验室应做哪些应对工作?16、食品加工厂工人用药应注意哪些事项?17、《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日本客户在药残检测方面,会对我公司提出什么具体要求?1、什么是《肯定列表制度》?它包括哪些内容?《肯定列表制度》是日本新食品卫生法的一个配套法规,共涉及799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53862个限量标准。
《肯定列表制度》由五种标准组成。
(1)现行标准:包括63种化学物质,2470个检测限量,可继续沿用;(2)暂定标准:包括734种化学物质,51392个检测限量,属新设立项目;(3)禁用物质:15种化学物质,规定完全不得检出;(4)豁免物质:68种天然和化学物质,主要是维生素、微量元素等营养剂,允许使用,不做检测;(5)一律标准:凡是日本、欧、美、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现在尚未设限的其他化学物质,均列入一律标准。
2、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是何时公布的?何时开始实施?对产品的时间界定有何规则?2005年11月16日日本政府向世界正式公布了新的食品、农产品中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法规,叫做《肯定列表制度》,定于2006年5月29日起开始实施。
如何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

一律标准、豁免物质、 一律标准、豁免物质、现行标准
一律标准:0.01ppm,我们不用这类的低限物质, 一律标准:0.01ppm,我们不用这类的低限物质, 构不成实际威胁。 构不成实际威胁。 豁免物质:不需讨论。 豁免物质:不需讨论。 现行标准:我们已经和日本交流多年了, 现行标准:我们已经和日本交流多年了,现行标 准我们很熟悉,轻车熟路, 准我们很熟悉,轻车熟路,没什么可 担心的。 担心的。
暂定标准
暂定标准:734种物质,51392个标准。这是我们的重点 暂定标准:734种物质,51392个标准。 种物质 个标准 对于这些标准,我们选择极限值在0.05ppm以上者( 0.05ppm以上者 。对于这些标准,我们选择极限值在0.05ppm以上者(含0.05 ),低于这个限值的我们不用,就比较安全。 ),低于这个限值的我们不用,就比较安全。也就是选择限量 低于这个限值的我们不用 比较高,避免限量比较低的。对于我国使用比较多的农药、 比较高,避免限量比较低的。对于我国使用比较多的农药、兽 药和饲料添加剂,我们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给与重点关注,加 药和饲料添加剂,我们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给与重点关注, 强监测,确保安全。对于我国不用或极少使用的品种, 强监测,确保安全。对于我国不用或极少使用的品种,我们可 以弃之一旁,不予理睬,更不用去浪费钱财,盲目检测。 以弃之一旁,不予理睬,更不用去浪费钱财,盲目检测。这就 是有所为,也有所不为的原则。在禽病预防和治疗上, 是有所为,也有所不为的原则。在禽病预防和治疗上,把有必 要使用,但限量相对较严格的药,用在肉鸡生长的早期;把限 要使用,但限量相对较严格的药,用在肉鸡生长的早期; 量较宽松的用在生长后期,这样就可以避重就轻,灵活自如。 量较宽松的用在生长后期,这样就可以避重就轻,灵活自如。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其对策

1导言1.1研究背景及意义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全称为《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有“世界上最苛刻的农残比之称”。
“肯定列表”从原来只对350种农兽药残留的管理转变为对所有农业化学品的管理,对734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了1万多个最大允许残留标准,即“暂定标准”,对尚不能确定“暂定标准”的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0.01毫克/公斤的“一律标准”。
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名义上是绿色贸易措施,实质上是一种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根源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国民康健的需要。
20世纪60年代,随着工业化的迅速发展,许多发达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威胁。
环境保护,成为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和基础。
1972年,联合国首次举行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
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开始从单一追求经济效益方式转变为追求“经济、社会、环境”三个目标效益平衡的发展模式。
发达国家公众的环保意识普遍提高,对衣、食、住、行的条件以及用品卫生和安全的要求日益严格,迫使发达国家政府通过立法对生活用品的卫生和安全要求予以保证,从国外进口的产品当然不能例外。
在我国遭遇“绿色壁垒”的远不止农产品,包括纺织品、油漆、涂料、建筑材料、清洁用品等,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过“绿色壁垒”的打击。
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陶瓷产品的含铅量、皮革的PCP残留量、烟草中有机氯含量、包装物的可回收性指标、纺织品染料指标等,都成为我国商品出口受阻的障碍。
如何突破“绿色壁垒”,已经成为事关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大事。
今后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将更多地运用环境保护的名义,采取更加隐蔽的环境管制措施,设置种种障碍抵制外国商品的进口,这必将导致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变得愈发严重。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生产国,农业属于弱势产业,农民属于弱势阶层,三农问题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面临的最大难题,加快农产品出口则是促进中国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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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主要内容
1.1 肯定列表系统内涵及其执行措施概要
在食品中引入农业化学品残留物肯定列表系统,即禁止含有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s)且含量超过一定水平(一律标准)的农用化学品的食品销售。
该系统将在《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发布(2003年5月30日)后三年内(2006年5月29日)生效。
为实施肯定列表系统,健康、劳动与福利部将在2006年5月之前采取如下三项措施:
i、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第11款第3段的规定,制订一律标准,在该标准水平下不太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一律标准)。
ii、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第11款第3段的规定,指定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物质(豁免物质)。
iii、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第11款第1段的规定,制订食品中临时最大允许残留限量标准(MRLs)。
健康、劳动与福利部于2003年10月公布了“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第一次草案,在2004年8月公布了“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第二次草案、“统一限量标准”草案以及“豁免物质”草案。
在广泛征求国内外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6月21日,日本正式向各WTO成员通报了“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统一限量标准”以及“豁免物质”最终草案。
1.2 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程序及最终草案
1.2.1制定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背景
在肯定列表制度生效以后,日本将禁止含有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超过一定水平的农用化学品的食品的流通。
然而,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制定的农用化学品的现有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还不能充分地覆盖国际食品法典标准(Codex Standard)和农用化学品国内登记许可标准(WHL标准),这将妨碍肯定列表制度的顺利实施。
因此,日本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对于食品中还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用化学品残留物,制定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s),但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并不覆盖所有物质(如豁免物质)。
1.2.2制定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一般通则
i、抗生素与合成抗菌剂
抗生素与合成抗菌药的现行标准应当保持不变,食品不得含有抗生素,肉类、禽类、蛋类、鱼类和贝类不得含有合成抗菌药。
ii、不能确定ADIs值的农用化学品
由于致癌性或其他原因不能确定ADI值时,按照目前一直使用的方式,暂行MRLs设定为“不得检出(ND)”。
对于不能通过国际机构确定ADIs值的物质,暂行MRLs应为“不得检出(ND)”。
此外,对于国际机构确定的ADIs值低于0.03μg/kg/d的农用化学品(克伦特罗、氟美松、乙酸去甲雄三烯醇酮),或已经确定“不得检出(ND)”的农用化学品,“不得检出”适用于所有农作物、动物或水生产品。
不得检出物质的分析方法和检测水平(LOD)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iii、确定了现行和暂行MRLs的农用化学品
对于确定了现行和暂行MRLs的农用化学品等,残留物含量不得超过特定食品类别所规定的限值。
对MRL执行情况的判断应以MRLs列表中的化合物为基础,但在暂行MRLs列表的脚注中明确指出需要控制的代谢物除外。
iv、食品中固有的物质
对于环境和天然食品中固有的被定义为农用化学品的物质,对MRL执行情况的判断应当以固有含量为基础。
v、加工食品标准的确定
只有当加工后食品具有国际食品法典MRLs时,才设定加工食品的暂行MRLs。
vi、加工食品的管理
原则上,如果是利用符合MRLs的材料进行生产或加工的但没有设定暂行MRLs的加工食品是可以配送销售。
vii、与食品添加剂规章的一致性
对于符合食品添加剂规定的农用化学品等,将不再设定暂行MRLs。
viii、执行的判断
当对MRLs的执行情况进行判断时,试验值将比要求的多计算一位数,在四舍五入得到最接近的数,将得到的值与相应的标准限值进行对比。
1.2.3制定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
i、同类食品中个体农作物标准之间的一致性。
在同类食品的农作物之中,个体限值应当相互协调,如粮谷和十字花科蔬菜。
对于组内MRLs相互协调的情况表示为“6-1型”。
ii、以相同形式代谢物残留的物质的管理
当化学品具有不同的活性成分但是以同一种代谢或分解的物质的形式残留在
食品中时,应当针对代谢或分解的物质制定这些化学品的暂行最大残留限值。
同样,当化学品具有不同的活性组分但是这些化学品可以测定的物质是完全相同的时,应当制定测定的目标物质的暂行最大残留限值。
当代谢物之间具有相关性时,这些物质最大残留限值MRLs相互协调的情形表示为“6-2型“。
iii、当兽药的最大残留限值(MRLs)是针对同类动物中的某些组织或器官如肌肉和脂肪等时,可以使用为该动物种类所制定的最大残留限值(MRLs)的最低的最大残留限值(MRL)做为由于以下原因还没有制定最大残留限值(MRLs)的组织与器官的暂行最大残留限值(MRLs);a. 已授权该兽药使用于该动物种类,但在一些组织或器官中发现了残留物,则残留物可能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其他组织或器官中;b.在美国等国家,残留物的监测是针对目标器官进行的,并未对动物中的所有器官制定最大残留限值(MRLs)。
该类兽药表示为“6-3型”。
iv、由于在一律标准(0.01ppm)水平下进行分析比较难,所以使用相应于分析方法测定限值的水平作为暂行最大残留限值(MRLs)。
它们表示为“6-4型”。
v、对于针对某些农作物制定了低于一律标准(0.01ppm)的最大残留限值(MRLs)的农用化学品,使用制定的最大残留限值(MRLs)中最低值作为暂行最大残留限值(MRL)。
它们表示为“6-5型”。
vii、对于基于农业与渔业部等所提交的农作物残留物的试验结果制定了最大残留限值(MRLs)的,或在“6-3型”中所考虑的可能含有残留物的组织或器官的物质表示为“6-6型”。
1.2.4制定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i、国外标准的采用
a. 当多个国家具有最大残留限值(MRLs)时,使用平均值作为暂行最大残留限值(MRL)。
b. 对于国外使用LODs作为最大残留限值(MRLs)的物质,被认定是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所定义的特殊毒性物质,将不再制定暂行最大残留限值(MRLs)。
c、由于在美国为了应对害虫的暴发而应急使用农用化学品时要求得到环保局基于风险评价的批准,因此对于具有已经制定的并获得批准的最大残留限值(MRLs)的物质,应结合考虑已经制定的最大残留限值(MRLs)来制定暂行最大残留限值(MRLs)。
ii、有效值
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指南,有效值应当是除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以外的一位数字。
对于已经提出的标准高于100ppm的,有效值应为两位数字。
iii、对于矿泉水,由于在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中对于矿泉水已经使用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指南,暂行最大残留限值(MRLs)的制定应当以指南中指定的标准为基础。
在判断加工食品中残留农用化学品暂行最大残留限值(MRLs)的执行情况中,对生产食品的水中残留农用化学品的分析应当考虑指南中指定的标准。
iv、在日本,茶的浸取方法分为两种,一种是使用热水,一种是使用有机溶液。
在使用热水浸取时,参照标准中所使用的同一方法将适用于所提出的暂行最大残留限值(MRL),并应在列表中注明。
v、对于食品卫生法中定义为食品添加剂的杀真菌剂,食品卫生法的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最大残留限值(MRLs)将作为暂行最大残留限值(MRLs),已经制定了最大残留限值(MRLs)的除外。
vi、当登记为农用化学品的抗生素最为农用化学品使用时,应当按照农药取缔法进行登记时的数据制定使用标准等。
并应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不得检出”的标准对其进行使用。
为了保证对农用化学品的控制,应当按照农用化学品登记时所使用的LODs(检测限值)制定特定值的最大残留限值(MRLs)。
vii、仅有现行最大残留限值(MRLs)的农用化学品(未提出暂行最大残留限值(MRLs)的农用化学品)等将列于附件中。
1.2.5制定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程序(决策树)
制定临时MRLs时,考虑了以下标准:i、国际食品法典MRLs;ii、农药取缔法规定的国内登记许可标准(WHL标准)(对于兽药,为药事法授权制定的定量(LOQ)或测定限值,对于饲料添加剂,为饲料质量改进和安全保证法指定的限值);iii、基于农药残留物FAO/WHO联合会议(JMPR)与食品添加剂FAO/WHO 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所要求的科学的毒性评价的外国(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的MR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