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智能化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省厅法规处、建筑业处。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正确依法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福建招投标条例

福建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四条招标人的义务第五条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章招标公告和文件第八条招标公告的要求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十条招标文件的发布第十一条修改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十二条投标保证金第十三条报名投标第十四条开标第十五条评标及中标结果公示第十六条废标和重新招标第十七条不公开招标和询价招标第十八条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第十九条电子招投标第四章履行合同第二十条合同的签订第二十一条合同条件和合同变更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不合格产品和服务的处理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履行和结算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的追究第二十八条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第三十条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法律遗漏处理第三十二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条例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法律的保证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第三十六条附件第三十七条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1. 投标申请书范本2. 投标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范本3. 中标通知书范本4. 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书范本5. 争议解决申请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法律规定的需要进行招标的单位或组织。
2. 投标人:指在招标人按照招标程序公开招标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的单位或组织。
3. 开标:指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依法公开、公正地宣读和记录招标文件中的各项信息。
4. 中标: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选定项目的中标人。
5. 违法行为:指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的行为。
1、本文档涉及附件。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内的招投标活动,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内各类招标、招标代理、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工作活动。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地区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配备专兼职招投标监管人员。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潜在供标人、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恶意串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活动的打击。
第五条各级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保障其客观、公正、独立履行职责。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的准入条件、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格式等。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方式、招标范围、评标方式等重要内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招标人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保证招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开展供应商培训,加强供应商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提高其参与招标的竞争力。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各类招标工程应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从业经验、技术能力等准入条件,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充分的招标文件,确保投标人明确了解招标项目的各项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格式、内容等方面的准备,确保投标文件的合法、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
规定(试行)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建设厅文号:闽建建[2004]43号
发布日期:2004-10-22 执行日期:2004-11-1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提高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质量,各地应当尽快完善评标专家库专家专业结构,扩大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家人员。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福建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参与主体的权益,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活动第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公告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主体、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
第四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齐全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结果的公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三章中标活动第六条中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及时签订中标合同,并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合同的要求,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规定时间内退还给中标人。
第八条违约责任和诉讼解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出现违约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通过行政、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九条监督机构的职责福建省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和不当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十条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强制性法律规定的适用对于与本条例有关的招投标活动,如果有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依照该法律规定执行。
闽建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号:闽建筑[2004]80号福建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04]8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省厅组织制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厅建筑业处反馈。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房屋建筑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可以单独发包:(一)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14层(4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桩基工程;(二)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者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修工程;(三)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工程;(四)冷冻机组制冷量30万大卡及以上的中央空调系统;(五)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六)工程项目前期“三通一平’’工程。
招标人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的,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和投标人报价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第三条施工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可自行组织施工。
第四条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有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联合体投标。
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分开招标的,允许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询、监理等 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fl 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工招标资质 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二) 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 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部门确定。
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设工程质量 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 术改造建设工 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 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大型建设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 公平竞争,确保建 本办法。
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 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 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审批咨(四)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 经历。
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3000至5000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4人以上; (二) 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 历; 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1000至3000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3人以上; (二) 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 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 目的设计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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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智能化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应单独进行招标投标。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包括: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智能卡系统工程、车库管理系统工程、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工程、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禁止将建筑智能化工程的子系统进行肢解发包。
第四条用于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其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招标投标的需要和施工合同价格控制的要求。
第五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坚持系统功能指标与工程造价并重,且相适应的原则,体现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
先进、功能配置合理、维保服务与技术培训措施得当、工程造价适当。
第六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我省配套规定-1-
进行编制;招标投标的计价应符合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的费率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取费标准,规费费率、税率应按规定计取。
第七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书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发放;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应当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性能指标,可提出质量、性能指标与价位相当的品牌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但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价格、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其品质应当不低于招标文件所取定的主要材料、设备。
第八条建筑智能化招标工程应当以工程预算造价为招标最高控制价,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应当以经批准的工程预算造价为招标最高控制价。
第九条实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其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应纳入总承包管理。
由中标人支付总承包管
理费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承包管理费的取费标准及支付办法,并列入工程预算造价,投标人应将总承包管理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投标报价,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总承包管理费。
招标人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管
理单位向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人提供的现场配合内容(如提供脚手架、机械设备、水、电以及临时设施等)和配合费支付标准及办法,配合费视工程实际按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同价的1—3%- 2 -
计取。
第十条建筑智能化工程竣工后验收前应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作为验收的依据;经检测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建设方支付,不合格的由施工方承担。
建筑智能化工程验收应作为总体验收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要求应符合建设部建建[2001]82号《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也可承担相应规模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招标人不得设定上述标准规定以外的资质条件或超过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资质
条件等要求。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应具备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建筑智能化专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证书。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证书未注明建筑智能化专
业的,可按其学历或职称证书所署的专业进行确认。
建筑智能化专业包括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及其相近专业,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相近专业按照建设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
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工程概(预)算价1200万元以下的(不含1200万元)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不得设置类似工程业绩。
工程概(预)价超过120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需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其类似工程业绩的工程造价一般不得超过1200万元(含1200万元);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3-
可结合专业技术特点设置工程造价超过1200万元的类似工程业绩。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的有效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
五年内,且经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含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三个部分,并应分别装订成册。
其中技术标应采用暗标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参与建筑智能化工程评标的技术专家一般从福建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筑智能化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项目的评标按《福建省建筑
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第十六第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标顺序进行评审。
1、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下一程序的评审。
2、技术标评审:按照附件中的“技术标得分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技术标评标得分少于25分的(含25分),其投标文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按废标处理,不再对其商务标进行评审。
3、商务标评审:对通过商务标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按照附件中的“商务标得分评分标准”进行商务分和管理水平分评分。
汇总各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分得分+管理水平分得- 4 -
分”之和,按其得分从高到低对各家投标人进行排序,仅对排序在前7名的投标人进行报价分评分;若合格投标人数不足7名的,则所有合格投标人均进入报价分评分。
报价分评分应当按照附件中的“报价分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最高控制价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技术标的设备清单与报价不一致的、规定不可竞争的费用不按规定计取的也应当按废标处理。
“技术标得分+商务分得分+管理水平分得分”之和排序在前7名的,投标人因前
述原因被评为废标而出现遗缺的,则按排序依次递补,以此类推;全部合格的投标人数不足7名的,则以实际数量为准。
4、推荐中标候选人:汇总各投标人的总得分(即,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之和)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三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和评标,不得擅自擅修改、调整。
对不执行本规定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建筑智能化施工评标细则》(闽建筑[2005]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评分标准-5-
一、评分标准分值组成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评分标准的总分为100分,其分值由技术标得分和商务标得分组成:
二、技术标得分评分标准(共35分)
技术标得分由技术水平分和施工方案分组成,其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如下:
(一)技术水平分评分标准
- 6 -
(二)施工方案分评分标准
-7-
三、商务标得分评分标准其评审内管理水平分和报价分组成,商务标得分由商务分、容和标准如下:分)(一)商务分评分标准(共10
- 8 -
分)(二)管理水平分评分标准(5
50(三)报价评分标准(共分)-9-
各有效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BF ),按如下公式计算: A —基准价
i Q
×100× - BF =50
基准价
为各有效报价投标人的报价;注:(1)A iN
?A i
N2)基准价 =
≤7;,(
1i ?970.?
N )Q 为折价分值,即每偏离基准价
所扣的分值:(3;当有效报价Q =0.5当有效报价投标人的报价小于基准价时, =1。
投标人的报价大于基准价时,Q 时,取小数点后两位(按四舍五入)。
(4)计算BF
“系统技术方案及系统功能”分值划分及评分示例(参考)
- 10 -
注: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分值划分可以根据各招标工程子系统组成和投资规模加以调整,但“系统分不变。
技术方案及系统功能”的分值为14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