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省厅法规处、建筑业处。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正确依法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应单独进行招标投标。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包括: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智能卡系统工程、车库管理系统工程、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工程、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禁止将建筑智能化工程的子系统进行肢解发包。
第四条用于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其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招标投标的需要和施工合同价格控制的要求。
第五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坚持系统功能指标与工程造价并重,且相适应的原则,体现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先进、功能配置合理、维保服务与技术培训措施得当、工程造价适当。
第六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我省配套规定进行编制;招标投标的计价应符合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的费率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取费标准,规费费率、税率应按规定计取。
第七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书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发放;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应当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性能指标,可提出质量、性能指标与价位相当的品牌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但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价格、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其品质应当不低于招标文件所取定的主要材料、设备。
第八条建筑智能化招标工程应当以工程预算造价为招标最高控制价,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应当以经批准的工程预算造价为招标最高控制价。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闽建筑[2015]3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建筑[2015]3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秩序,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现就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一、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停止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闽建筑〔2007〕35号和闽建筑〔2009〕16号)。
二、调整省住建厅《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纳入房屋建筑施工招投标评分项目(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15〕23号)规定的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新增工程预算造价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且不足1亿元的信用系数档位。
调整后的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详见附表。
三、废止省住建厅《关于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类似工程业绩和项目管理人员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1〕39号)。
招标项目有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所有类似工程业绩(包括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以及招标要求的主要参数指标)一并向社会公示。
类似工程业绩弄虚作假被查实的,有关部门除依法从严处理外,还应向社会通报并抄报省住建厅予以全省通报。
对三年内被通报两次及以上的投标人,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拒绝其投标。
四、停止执行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闽建筑〔2004〕80号)第四条第二款,即“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分开招标的,允许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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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3年5月28日建办市函[2003]212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建函招〔2003〕23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筑智能化工程是建筑工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建筑工程是密不可分的。
为加强对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管理,建设部相继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资质等级标准,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管理范围。
国家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将智能建筑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部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的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筑智能化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其招标投标活动是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成部分,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特此复函。
——结束——。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询、监理等 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fl 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工招标资质 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二) 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 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部门确定。
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设工程质量 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 术改造建设工 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 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大型建设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 公平竞争,确保建 本办法。
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 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 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审批咨(四)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 经历。
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3000至5000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4人以上; (二) 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 历; 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1000至3000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3人以上; (二) 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 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 目的设计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福建省招标管理规定

福建省招标管理规定福建省招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可以采取拍卖、挂牌出让或者电子竞价等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二)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除以上项目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由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及市(县、区)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涉密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设区市、县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省级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由各级监督机关依法委托具备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
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四条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 ,网址:),采用下列方式对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通过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中国(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法人库、人口库等大数据,依法依规对投标信息、投标行为等进行分析,实现提示预警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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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智能化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ﻫ第三条工程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应单独进行招标投标。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包括: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智能卡系统工程、车库管理系统工程、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工程、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禁止将建筑智能化工程的子系统进行肢解发包。
第四条用于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其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招标投标的需要和施工合同价格控制的要求。
第五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坚持系统功能指标与工程造价并重,且相适应的原则,体现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先进、功能配置合理、维保服务与技术培训措施得当、工程造价适当。
第六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我省配套规定进行编制;招标投标的计价应符合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的费率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取费标准,规费费率、税率应按规定计取。
第七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书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发放;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应当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性能指标,可提出质量、性能指
标与价位相当的品牌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但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价格、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其品质应当不低于招标文件所取定的主要材料、设备。
第八条建筑智能化招标工程应当以工程预算造价为招标最高控制价,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应当以经批准的工程预算造价为招标最高控制价。
第九条实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其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应纳入总承包管理。
由中标人支付总承包管理费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承包管理费的取费标准及支付办法,并列入工程预算造价,投标人应将总承包管理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投标报价,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总承包管理费。
招标人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向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人提供的现场配合内容(如提供脚手架、机械设备、水、电以及临时设施等)和配合费支付标准及办法,配合费视工程实际按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同价的1—3%计取。
第十条建筑智能化工程竣工后验收前应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作为验收的依据;经检测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建设方支付,不合格的由施工方承担。
建筑智能化工程验收应作为总体验收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要求应符合建设部建建[2001]82号《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也可承担相应规模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招标人不得设定上述标准规定以外的资质条件或超过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资质条件等要求。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应具备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建筑智能化专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证书。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证书未注明建筑智能化专业的,可按其学历或职称证书所署的专业进行确认。
建筑智能化专业包括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及其相近专业,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相近专业按照建设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