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机构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XX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XX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XX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体检工作,促进健康体检服务的改善,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的健康体检工作。

第三条健康体检是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人们不同的生活、工作及年龄特点,通过系统而有序的检查、检测,评价体检者的健康状况。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五条健康体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严谨、保密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第六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体检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保障服务质量。

第二章健康体检管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康体检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机构的服务流程和规范。

第八条健康体检的组织规范应当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康体检档案,对体检者的体检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和保密。

第十条健康体检应当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征求体检者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团队,确保健康体检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康体检服务网络,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三章健康体检服务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体检者的不同需求,提供相应的健康体检服务方案。

第十四条健康体检应当包括常规体检、专科体检、特色体检等多种形式,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第十五条健康体检应当注重对体检结果的解读和分析,明确体检者的健康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健康体检应当根据体检结果,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建议,指导体检者进行健康管理。

第四章健康体检质量控制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健康体检过程进行全程质量控制,确保体检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对体检设备和试剂进行维护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康体检质量评估机制,对体检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健康体检科(中心)政策法规整理

健康体检科(中心)政策法规整理

健康体检科(中心)政策法规整理1. 介绍健康体检科(中心)是一个重要的医疗部门,负责进行各种健康体检服务。

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必要整理和遵守相关的政策法规。

2. 相关法律法规2.1 医疗机构管理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法》,健康体检科(中心)作为一种医疗机构,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注册与备案要求- 机构设置与规模- 医务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管理- 医疗设备的采购和使用- 医疗服务的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2.2 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是针对健康体检科(中心)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健康体检项目的范围和要求- 体检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体检结果的告知和解释- 体检信息的保密和存档管理- 健康体检费用的规定和收费标准2.3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健康体检科(中心)在进行体检服务时,会涉及到个人的健康信息和隐私。

因此,需要遵守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原则- 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安全要求-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报告和处理3. 政策法规遵守建议为了确保健康体检科(中心)的合法运营和提供优质的服务,以下建议供参考:-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行为准则,确保政策法规的遵守。

-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

-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 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及时了解和适应法规的更新和变化。

以上是对健康体检科(中心)政策法规的简要整理和建议,具体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体检中心十八项规章制度

体检中心十八项规章制度

体检中心十八项规章制度第一条: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维护体检中心的正常秩序,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导。

第二条: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职业操守,不得酗酒、抽烟、打麻将、赌博等不良嗜好,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私自离岗。

第三条:保障体检中心的财产安全,严禁私拿私用、挪用公众资金,违者将依法处理。

第四条:保持工作环境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设备设施,做到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现象。

第五条: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体检中心的机密信息,不得进行损害体检中心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待体检对象要热情友好、尊重礼貌,不得歧视、侮辱、伤害体检对象,做到公正、客观、严谨。

第七条:坚决执行体检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不得擅自变动、违规操作,不得擅自更改体检结果和报告,如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

第八条: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不得卖淫、嫖娼、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九条:保护体检中心的声誉和形象,坚持良好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提升自身素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条:加强团队合作意识,积极与同事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体检任务,不得相互攀比、拉帮结派,不得恶意竞争,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一条: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在工作中勇于创新、勇于担当。

第十二条: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安全出行,不得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违章操作,注意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保持良好的心态,积极面对工作、生活中的挑战,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不得悲观失望、消极怠工,不得抱怨诋毁、传播负能量。

第十四条:遵守社交礼仪,与人为善、待人诚恳,不得无理要求他人、针对性欺辱、恶意攻击他人,不得恶意中伤、造谣诽谤他人。

第十五条:爱护身体健康,注重生活作息,坚持锻炼身体,注意饮食健康,保持心情舒畅,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提高工作效率。

体检机构管理办法

体检机构管理办法

体检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检机构管理工作,保障体检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对受检者进行检查,并对其身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检机构,是指以开展体检服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分为体检中心和体检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不得使用体检机构的名称或使用“健检"等易与“体检”产生混淆的名称。

第四条卫生部委托卫生行业协会制订、发布《基本体检项目目录》,并对其定期进行审核、修订,修订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体检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执业活动.体检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申请设置体检机构的申请人,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拟设体检机构应符合《体检机构基本标准》,有明确的体检服务范围,并能完成基本体检项目。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增设独立的体检中心或体检站,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负责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体检中心申请开展儿童体检和外出体检的,应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章执业人员第九条在体检机构从事体检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并经体检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二)从事2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在体检机构从事体检工作的护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体检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二)从事1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应由主检医师审核签名。

主检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内科或外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二)从事2年以上体检工作。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

第三条职业健康体检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的,旨在识别、评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医疗活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定期为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二章体检对象与项目第五条职业健康体检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二)新入职的劳动者;(三)准备调岗至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劳动者;(四)用人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其他劳动者。

第六条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应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调查;(二)体格检查;(三)实验室检查;(四)功能检查;(五)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

第三章体检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职业健康体检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八条体检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二)有与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试剂。

第九条体检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体检流程和操作指南;(二)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体检服务;(三)出具体检报告,并提出健康指导意见;(四)对体检结果进行保密。

第四章体检程序与记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体检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的通知参加体检,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体检机构应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程序进行体检,并建立完整的体检档案。

第十三条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应进行进一步诊断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体检机构应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体检机构管理办法

体检机构管理办法

体检机构管理办法体检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体检机构的管理,维护公众健康,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体检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卫生行业的规定,遵循医学伦理道德,遵循公认的医学规范,保证体检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体检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正式注册的法人组织,具有与体检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必备的医疗设施、设备和人员;(二)具备体检诊疗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体系;(三)具备本单位开展体检的医生、技师和辅助人员;(四)具备本单位开展体检所需的项目、设备和试剂;(五)具备录入、储存和保护个人健康档案资料的能力。

第四条体检机构应当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体检业务的组织管理、医疗诊疗程序、质量保证、接诊疑难病例、检查结果反馈和档案资料保存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及工作流程。

第五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体检项目和程序为接受体检服务的人员提供体检服务。

体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类体检项目的标准、要求和建议,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和建议进行诊断。

第六条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向体检者发布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测人是否存在疾病,告知疾病的类型、程度及需要进行的检查、治疗措施。

第七条体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确保与体检者沟通顺畅,消除误解和不必要的纷争;在必要时,应当与当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联系和协调。

第八条体检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业务水平。

第九条体检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设施、设备、仪器、试剂和用品等物资的管理,确保设施、设备、仪器、试剂和用品等物资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妥善保护公众的利益。

第十条体检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质量控制与保证情况进行自查,同时受到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合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体检机构管理办法

体检机构管理办法

体检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检机构管理工作,保障体检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对受检者进行检查,并对其身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检机构,是指以开展体检服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分为体检中心和体检站。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不得使用体检机构的名称或使用“健检”等易与“体检”产生混淆的名称。

第四条卫生部委托卫生行业协会制订、发布《基本体检项目目录》,并对其定期进行审核、修订,修订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体检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执业活动。

体检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申请设置体检机构的申请人,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拟设体检机构应符合《体检机构基本标准》,有明确的体检服务范围,并能完成基本体检项目。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增设独立的体检中心或体检站,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负责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体检中心申请开展儿童体检和外出体检的,应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章执业人员第九条在体检机构从事体检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并经体检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二)从事2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在体检机构从事体检工作的护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体检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二)从事1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

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应由主检医师审核签名。

主检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内科或外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二)从事2年以上体检工作。

医院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医院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医院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医院健康体检工作,提高体检服务质量,保障受检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开展的健康体检工作。

1.2 医院应建立健全健康体检管理制度,明确体检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和质量控制措施。

1.3 医院应设立健康体检中心,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1.4 医院应加强健康体检信息化建设,实现体检信息的电子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体检项目管理2.1 医院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体检项目目录。

2.2 体检项目应包括基本项目和自选项目,基本项目为必检项目,自选项目为受检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的项目。

2.3 医院应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配置医疗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体检项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2.4 医院应加强对体检项目质量控制,定期对体检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体检项目符合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

三、体检工作流程3.1 预约登记3.1.1 受检者可通过医院官方网站、电话、现场等方式预约体检时间。

3.1.2 医院应设立预约登记窗口,负责接收受检者的预约信息,并为受检者提供体检指导。

3.2 体检前准备3.2.1 医院应根据体检项目的要求,为受检者提供体检前指导,包括饮食、作息、药物等方面。

3.2.2 医院应设立体检前准备区,为受检者提供休息、饮水等便利条件。

3.3 体检实施3.3.1 医院应根据体检项目的要求,合理安排受检者的体检顺序和时间。

3.3.2 医院应设立体检区,配备专业的体检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体检项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4 体检报告3.4.1 医院应根据体检结果,及时为受检者出具体检报告。

3.4.2 医院应设立体检报告领取窗口,为受检者提供体检报告领取服务。

3.5 体检后服务3.5.1 医院应根据体检报告的结果,为受检者提供健康指导和咨询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体检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检机构管理工作,保障体检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对受检者进行检查,并对其身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检机构,是指以开展体检服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分为体检中心和体检站。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不得使用体检机构的名称或使用“健检”等易与“体检”产生混淆的名称。

第四条卫生部委托卫生行业协会制订、发布《基本体检项目目录》,并对其定期进行审核、修订,修订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五条体检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执业活动。

体检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申请设置体检机构的申请人,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拟设体检机构应符合《体检机构基本标准》,有明确的体检服务范围,并能完成基本体检项目。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增设独立的体检中心或体检站,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负责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体检中心申请开展儿童体检和外出体检的,应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章执业人员
第九条在体检机构从事体检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并经体检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二)从事2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在体检机构从事体检工作的护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体检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二)从事1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

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应由主检医师审核签名。

主检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内科或外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二)从事2年以上体检工作。

第十二条体检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医学继续教育。

《体检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三条体检机构提供体检服务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标明的执业地点进行。

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门诊部及专业体检机构必须在执业许可范围内开展体检工作。

第十四条体检机构应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条件在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体检范围和项目内开展体检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第十五条体检机构开展临床检验应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检测,并应对标本逐一检测,逐一报告。

第十六条体检机构必须配备急救器材和药品,制定急救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效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

第十八条体检机构引进大型医疗设备应当按照《大型医用设备购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体检机构对受检者实施有创检查(特殊检查)时,应预先告知受检者并与受检者签订知情同意书。

除进行急救外,体检机构不得对受检者进行治疗,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一般医疗处置除外。

体检机构不得出售药品、保健品、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条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完成之日起10日内(或依双方约定)向受检者提交书面体检报告。

第二十一条体检中心开展儿童体检等特定的专科体检,应配备相应的专科医务人员、独立的专科体检场所及体检设备。

某些特殊的检查(如基因检测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取得外出体检许可的体检中心,应于每次外出体检活动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一)体检机构外出体检医务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
(二)体检机构外出体检情况说明(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数量、现场基本情况等)、外出体检流程;
(三)双方签订的外出体检协议书(含体检的范围和项目);
(四)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和检验检测方面符合条件的
书面说明;
(五)医疗废物处理和体检现场检后清洁、消毒的设施及方案等。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外出体检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对存在体检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体检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其整改后方可开展有关的外出体检。

卫生行政部门对备案申请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备案。

第二十四条体检机构应当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行政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体检工作。

第二十五条体检机构外出体检应当按照备案的体检范围和项目开展体检活动,擅自超越体检范围和项目的视为未备案。

第二十六条外出体检涉及放射检测的,必须使用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专用体检车。

专用体检车必须通过卫生技术检测部门检测认证并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外出体检:
(一)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外出体检工作备案的;
(二)外出体检的项目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体检项目的;
(三)违反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体检机构应加强体检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体检服务水平,尊重受检者的隐私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院务公开。

第五章体检信息管理与健康管理
第二十九条体检机构要认真执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按时填报体检服务的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体检机构要逐步实现体检服务的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并做好电子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体检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以及安全保密。

未经受检者同意,体检机构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体检机构对受检者的个人体检信息保存时限参照有关病历的保存时限执行。

《体检机构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体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体检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发布,禁止发布误导信息和违法虚假医疗广告。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体检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体检机构名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进行体检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开展体检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给受检者造成伤害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体检机构任用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体检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3
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条件的体检人员从事体检工作的;
(二)任用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条件的体检人员给受检者造成严重伤害的;
(三)未取得外出体检许可,擅自开展外出体检,经警告仍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八条体检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体检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具虚假体检结果或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体检结果或证明文件有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的;
(三)出具虚假体检结果或证明文件侵害患者人身权利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外出体检备案规定,擅自开展外出体检的,经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注销其外出体检的业务许可。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体检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医疗机构内设体检机构,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注明体检中心或体检站。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指令性体检可以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