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员工的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员工的健康体检管理规定为了提高员工的健康水平,确保员工身心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体检对象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
二、体检频率1. 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体检。
2. 对于从事高危害、高危险岗位的员工,应根据工作性质增加体检频率。
三、体检项目1. 一般检查:身高、体重、血压、脉搏等。
2. 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
3. 影像学检查:胸部X光、心电图等。
4. 根据员工年龄、性别和职业特点,可适当增加其他体检项目。
四、体检费用1. 员工的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
2. 对于因个人原因未能参加公司组织的体检,需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五、体检安排1.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协调和通知员工参加体检。
2. 员工需按照人力资源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
3. 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批准后可自行安排体检时间。
六、体检结果处理1. 体检机构应及时向公司提供体检报告。
2.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和保管员工体检报告。
3. 对于体检中发现的健康问题,公司应给予员工必要的关心和支持,包括建议就医、休息等。
七、保密原则1. 员工体检结果属于个人隐私,公司应严格保密。
2. 未经员工本人同意,公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员工体检结果。
八、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保留对本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九、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是关于员工健康体检管理的规定,旨在为员工提供一个健康的工作环境,并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
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群众健康的管理和关怀,推动全民健康素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民,包括参与健康体检的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三条健康体检是人民群众预防疾病、保持健康、及早发现疾病隐患的重要手段,所有公民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第四条健康体检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全面、隐私保护。
第五条健康体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格检查、生化指标检测、影像学检查、病毒检测、疫苗接种、心理健康评估等。
第六条健康体检可以由个人或者相关机构提供,但必须保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第七条对于无法支付健康体检费用的人民群众,应提供相应帮助或优惠政策。
第二章健康体检预约管理第八条个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健康体检预约。
第九条健康体检预约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如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健康体检预约应提供多个时间段供预约,确保个人选择的灵活性。
第十一条个人可以在预约时间之前取消或者调整预约,但需提前一定时间通知相关机构。
第三章健康体检结果管理第十二条健康体检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个人,确保个人了解自身健康状况。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的病症或异常情况,相关机构应及时提供专业建议和治疗方案,引导个人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健康体检结果应当根据个人意愿提供个人和个人选择的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健康体检结果的隐私保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的保密。
第四章相关机构管理第十六条提供健康体检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相关机构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监测,确保健康体检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相关机构应当做好健康体检记录的管理和保存,确保历史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或者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5篇)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____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____平方米;(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三)至少具有____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____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四)至少具有____名注册护士;(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七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____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四篇)

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群众健康管理,规范健康体检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健康体检活动。
第三条健康体检是指对个人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健康体检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理、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健康体检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第六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卫生许可证书,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第七条健康体检活动应当依照个人自愿原则进行,不得强制、欺诈、误导参加健康体检。
第八条健康体检应当保障参检人员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章参检人员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参检人员享有参加健康体检的权利,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健康体检项目。
第十条参检人员有权了解健康体检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检查内容、检查费用等。
第十一条参检人员有权选择健康体检机构和专业医生,可以提前了解医生的资质和经验。
第十二条参检人员有权知情,可以要求医生对体检结果进行解读和告知。
第十三条参检人员有义务按照健康体检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个人健康情况和家族病史等信息。
第十四条参检人员有义务按照健康体检机构的要求完成体检项目,保持配合和诚实的态度。
第十五条参检人员有义务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健康管理和治疗,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就医。
第三章健康体检机构责任第十六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医护人员,保障健康体检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健康体检项目,包括基础体检项目和个性化体检项目。
第十九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对参检人员进行知情告知,明确体检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检查结果的解读方法。
第二十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确保参检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和支付方式。
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4篇)

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根据《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健康体检是指对个体或集体进行的以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的医学检查。
一、体检机构的管理责任和要求:1. 体检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2. 体检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诊疗操作规范、服务质量管理等;3. 体检机构应保护个人隐私,确保体检数据的保密性;4. 体检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体检项目和内容:1. 健康体检项目应包括一般项目和分类项目;2. 一般项目包括身体检查、实验室检查等;3. 分类项目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可以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项目。
三、体检费用和收费标准:1. 体检费用应合理、公开,不得随意提高或乱收费;2. 体检费用应当明细列示,包括各项项目的费用;3. 体检机构应提供发票等相关凭证。
四、体检结果和报告:1. 体检结果应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给体检者;2. 体检报告应包括体检项目、结果解读以及相关建议等;3. 体检报告应具备电子档案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1. 对于体检机构存在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严重影响健康体检质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吊销其许可证。
六、健康体检的宣传和教育: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健康体检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2. 体检机构应加强健康教育活动,提供相关健康咨询服务。
以上为《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和保障健康体检的质量和安全。
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执行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
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规范健康体检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健康体检是对个体或群体进行的一种系统、综合的身体检查,旨在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和康复,以确保身体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
第三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登记注册资格;(二)拥有合格的医学人员,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设备;(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024年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2024年健康体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康、预防疾病、提高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民的健康体检管理。
第三条健康体检是指对公民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身体检查,以了解身体健康状况、提早发现潜在疾病,预防疾病并进行科学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健康体检管理应当尊重公民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健康体检应当注重科学、客观、真实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和欺骗行为。
第六条健康体检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职业健康等相关领域的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健康宣教和辅导。
第二章健康体检的内容第七条健康体检项目应当包括常规的生理指标检查,如身高、体重、血压、心率、血液常规、尿液常规等。
第八条健康体检项目还应当包括针对不同人群的特殊项目,如妇女乳腺检查、儿童生长发育评估、老年人认知功能评估等。
第九条健康体检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及时调整和更新,保持科学、先进的水平。
第十条健康体检项目可以根据公民的需求和自愿,在相应的技术条件下,增设特殊项目,如基因检测、遗传咨询等。
第十一条健康体检项目的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公民的健康状况,禁止篡改、掩盖和虚假宣传。
第十二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确保健康体检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健康体检的程序第十三条公民可以自愿选择进行健康体检,也可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参加相应的群体体检。
第十四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公民提供有关健康体检的信息和服务,包括体检项目、预约方式、费用标准等。
第十五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民健康档案,记录公民的健康状况和体检结果,提供科学的健康管理和指导。
第十六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在公民进行健康体检前,对其进行必要的告知和培训,保证其了解体检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七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严谨的医务人员进行体检,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023年卫计委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卫计委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健康体检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健康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对人体进行系统的检查,评估人体的健康状况和潜在风险,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评估和指导,以及指导个体进行相关健康干预和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健康体检管理是指对健康体检过程中各环节、各参与主体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健康体检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充分尊重个体权益,保障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机构负责对健康体检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健康体检机构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二章健康体检机构第六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技术,能够提供全面的健康体检服务;(二)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负责健康体检工作;(三)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健康体检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健康体检机构进行注册和备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
未经注册和备案的机构不得提供健康体检服务。
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机构应当加强对健康体检机构的监督和执法工作,确保机构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健康体检服务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机密性。
第十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向体检者提供体检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解读和解释,以及健康指导和建议。
第三章体检者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保障体检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不得泄露和滥用其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体检者有权了解体检项目和流程,选择适合自己的体检项目,并要求保密和隐私保护。
第十三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体检结果,不得故意虚报或隐瞒体检结果。
第十四条体检者有权要求对体检结果进行解读和解释,并根据结果得到科学、合理的健康指导和建议。
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健康体检工作,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健康体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和个人自愿参加的体检等。
第三条健康体检是指通过特定的医学手段,对个体进行系统、全面的身体检查与评估,以发现、预防或治疗健康问题的一种健康管理方式。
第二章健康体检机构第四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设置合理的医疗器械设备;(二)具备注册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三)符合职业道德和专业规范,保障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四)设立健康体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体检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五)配备必要的紧急医疗救治设施和急救药品。
第五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记录个体的健康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体检报告和医疗建议等。
第六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健康体检的程序第七条健康体检应由个人自愿参加,不得强制进行。
第八条健康体检应事先告知个人相关信息,包括体检的内容、检查的项目和费用等,个人应当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健康体检应当有医务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评估,并根据个人的身体状况给出医疗建议和预防措施。
第四章健康体检的责任与权益第十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保障个人的隐私权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密个人健康信息。
第十一条个人有权拒绝一些不必要的检查项目,并要求对自己的身体状况给出医生明确的解释和建议。
第十二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对个人的健康状况及时告知,提供准确的诊断和治疗建议。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利用健康体检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或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可以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吊销执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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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健康体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健康体检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
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
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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