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19号

合集下载

青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导则

青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导则

四、卫生间楼地面渗漏防治措施
卫生间楼地面渗漏常见部位
四、卫生间楼地面渗漏防治措施
1.4.1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质量标准.防水专业施工单位 应按设计要求对细部及构造进行深化设计,编制防水工程专项施 工方案,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
1.4.2防水材料进场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进行联合验 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的相符性,并对材料外观质量进行 检查,符合要求后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1.1.16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对板材与基层的粘接强度、锚固件锚固力进行现场拉拔试验
二、外墙渗漏防治措施
1.2.1外墙抹灰前,墙身上各种进户管线、空调管孔等,应 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外墙对拉 螺栓孔、脚手架眼等应进行可靠封堵.上述内容均应进行专项 检查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整体抹灰找平一有利于保温板粘结,二利于外墙防水)
1.1.5保温施工及完工后24h内,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 夏季应避免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雪天不得施工.(冻
融破坏易导致脱落,爆晒易损坏板材)
外墙整体抹灰找平
1.1.6粘贴上墙的保温板长边不得大于600mm,岩棉 板应六面喷刷专用界面剂,XPS板两个大面应喷刷专用 界面剂.
保温板(聚苯板)粘贴未按要求采用满粘法
保温板(聚苯板)粘贴未按要求采用满粘法
1.1.8保温板之间应拼接紧密、齐平,胶粘剂的压实厚度 宜控制在3~5mm,贴好后应立即刮除残留的胶粘剂.保温板 间残留缝隙应采用阻燃型聚氨酯发泡材料填缝,板件高差不 得大于1.5mm.
1.1.9外墙装饰线、空调搁板等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 计及规范要求采取隔断热桥保温措施.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青建管字〔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市、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强化工程质量监管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落实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委托第三方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抽查工作时间和范围(一)抽查工作时间抽查工作从2020年7月开始至2021年6月结束,原则上每月进行1轮,共进行12轮。

(二)抽查工作范围抽查工作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抽查工作内容抽查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及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等。

(一)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情况受检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法人授权书、质量责任承诺书签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配备,各方责任人到场履职情况等质量行为情况。

(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受检工程相关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情况。

(三)工程质量技术资料情况受检工程施工质量技术相关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四)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情况受检工程扬尘治理“六项措施”落实等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情况。

三、抽查工作程序1.受托机构随机组织人员,组成抽查组,直奔受检工程,出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告知书”(附件1)并亮明身份,交底抽查工作内容和配合工作要求,听取工程概况介绍,深入现场开展实体检查,查阅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向现场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2.工程抽查有关情况,抽查组进行详细记录,存在问题当场向受检单位书面反馈。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导检查的通知-青建办字[2015]20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导检查的通知-青建办字[2015]20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导检查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导检查的通知青建办字[2015]2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扎实推进工程质量治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坚决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用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提升我市质量安全水平。

按照《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青建管字〔2014〕48号)部署,经研究决定,对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方式市城乡建设委勘察设计、墙改节能、市政工程、城市化管理等相关处室和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按职能分别对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两年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专业督导检查,并随机抽查部分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二、督导检查时间2015年5月,具体的督导检查时间由相关处室、部门另行通知。

三、对各区市督导检查内容1.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要求,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情况。

2.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等法规文件要求,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活动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

3.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情况,对建设、勘察、设计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青建管字[2005]19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来访、电话等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向建设行政信访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督促和责成责任方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保修的活动。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的工程质量投诉和投诉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凡在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房屋出现质量缺陷,业主应向产权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保修期、保修范围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或施工合同确定。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二)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四)投诉受理机关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五)未曾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反映的投诉;(六)提出退房要求的投诉;(七)涉及经济赔偿的投诉;(八)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九)其他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治理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中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治理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中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治理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中突出质量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0]16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2.01【实施日期】2010.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治理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中突出质量问题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6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多起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我市情况看,建筑工程质量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存在着部分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部分工程责任主体质量意识淡薄,质量行为不规范,尤其是部分开发建设单位没有真正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工程实体部分"新"、"疑"、"难"质量问题未从根本消除,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是部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与应用论证不充分,质量无保障等。

为切实解决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中的突出质量问题,从根本上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切实规范质量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一)严格承发包行为管理1、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分包时,应严格执行我市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工程发包行为,严禁违法分包或肢解发包工程。

严禁无资质及不按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施工。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外墙外保温及建筑物内的供水、供热、供电等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给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承包单位。

2、监理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认真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招投标手续,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实行专业分包信息报告制度。

装饰装修及安装专业工程施工前,开发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起完整的专业分包管理档案,并将发包的专业工程相关信息及时完整的填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手册》中的《专业工程承发包情况表》(详见附件1)中。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32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及省市有关部门关于2012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工作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局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整顿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打非治违"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施工行为,清除一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遏制和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劳务分包秩序,严厉打击"包工头",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劳务分包管理(一)建设(开发)企业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或未按规定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的外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不得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无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

2.建设单位除装饰装修、幕墙、电梯、消防、通风空调、智能化等专业工程可以依法单独分包外,不得将外墙保温及涂料、水暖电安装、金属门窗、地暖、防水等专业工程从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强行拿出再另行违法发包。

3.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4.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5.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具备使用自有的劳务作业层和自行施工能力、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必须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3.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情况、工程业绩等,属外地劳务分包企业的,还应当查验是否办理《入青信用登记证》。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28日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测、起重机械安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汇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建管字【2009】19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和《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青建管字[200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是实践以人为本、促进科学发展的具体体现。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开发建设单位要真正增强对住宅工程质量责任感、紧迫感的认识,明确每一个住宅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通病防治任务,并切实组织落实,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一方面在住宅工程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青建管字[200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青建管字[2008]4号)等规定,大力开展质量通病防治活动,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控制要点》(青建管字[2008]3号),严把分户验收关。

另外要增强对住宅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住宅工程使用功能、质量通病治理,以及质量回访保修、投诉处理责任落实等方面工作,切实改进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一)开发(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

要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设计、施工标准,不得片面追求工程进度,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按照《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青建管工字〔2007〕1号)规定,除精装修、幕墙、消防、电梯、弱电、通风空调等总承包企业不能独立完成的专业工程外,不得任意肢解工程。

2、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负责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责任单位名称和工程开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3、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前,成立专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部门,全面负责处理各类工程质量投诉。

投诉处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相关制度,明确质量投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4、对所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并明确质量责任的解决方式。

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住宅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80号)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5、在移交住宅房屋时,必须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包括户内部分、公共部位部分,该记录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签字加盖公章确认)、《工程质量保修联系单》(附件1)。

6、应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负责组织整个工程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设计、施工、监理等其它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开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处理工程质量投诉的直接责任人。

7、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部门应自接到业主反映之日起24小时内到现场查看,填写《工程质量投诉现场勘查记录表》(附件2),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维修方案,经业主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应在接到用户反映后立即到现场查看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维修结束后,负责牵头组织投诉人、施工、监理、设计等责任单位共同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

一般性质的质量问题维修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有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维修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处理时间的,应报工程所在地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同意。

(二)建立住宅工程质量定期回访制度。

开发(建设)、施工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2年内,每年对工程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质量回访。

质量回访时应在社区明显位置张贴告示,公布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走访不少于10%的业主,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物业、业委会和业主意见,回访记录应由业主签字,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三)施工单位是保修期内房屋质量问题直接责任者。

应依法对保修期内发生的房屋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但不免除原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的相应责任。

应设立工程质量问题处理部门,明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四)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对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时,设计单位应积极协助处理,做好结构验算、提供或参与制订保修方案等工作。

(五)监理单位应积极参与对质量缺陷的情况调查、原因分析、制订维修方案和监督维修施工等工作,并及时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报告投诉处理情况。

三、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管工作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管。

对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工作推诿扯皮、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维修仍未解决所投诉质量问题的;对质量投诉处理不力,造成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等现象的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视情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媒体曝光及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对开发(建设)单位,年终考核时将给予相应扣分达到处罚分值,不得评为管理先进单位;资质等级年度审核时,质量管理部门不予出具质量评价证明,开发管理部门不予通过资质审核;新开工工程办理法定建设手续时,将不予开通绿色通道。

2、对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视情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计入诚信不良行为纪录。

3、对监理、施工单位,将根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给予相应扣分,并与招投标、资质年检、升级等联动。

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招投标,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4、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施工单位,将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投诉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涉及到建设各方主体不按图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未经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质量违法行为的,经查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质量投诉拒不处理并已离开本市的非本市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严禁再次进入本市开展相关业务,对相关企业法人代表诚信缺失情况通报银行、工商、保险等部门,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四)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将及时总结投诉受理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联系单》
2、《工程质量投诉现场勘查记录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质量投诉处理规定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8月1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