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方案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方案实施细则1.背景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是评估企业运营表现的重要工具。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竞争力,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实施细则是至关重要的。
2.目的本细则旨在明确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方案的实施要点,确保考核公正、科学、合理,全面评估企业在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表现。
3.考核指标3.1 经济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增长率资产回报率成本控制率3.2 社会指标就业贡献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创新能力3.3 环境指标资源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措施排放减排情况4.考核流程4.1 制定考核计划在每个考核周期开始前,制定详细的绩效考核计划,明确考核指标、权重和考核方法。
4.2 数据收集和分析收集企业运营数据,并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
结合考核指标和权重,计算绩效得分。
4.3 绩效评估和报告根据绩效得分,评估企业绩效,并生成绩效报告。
报告包括对各项指标的评价和建议。
4.4 反馈和改进向企业提供绩效报告,并与企业进行反馈交流。
根据反馈和建议,进行改进和优化。
5.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5.1 奖惩激励通过绩效考核结果,奖励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激励他们保持良好的绩效。
对表现欠佳的企业提供相应的惩罚和帮助,促进其改进。
5.2 决策参考绩效考核结果可作为决策参考,帮助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制定发展策略和提高管理效能。
6.考核方案的更新和改进定期评估和修订绩效考核方案,确保其与企业目标和环境变化相适应。
绩效考核方案的更新应充分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总结本细则明确了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方案的实施细则,从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多个维度评估企业表现。
通过科学的考核流程和合理的考核指标,可以推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提高绩效水平。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失效]1999-6-1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号:财统字[1999]2号发布日期:1999-6-1执行日期:1999-6-1失效日期:2002-2-22为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简称企业效绩评价)组织和实施机构行为,统一竞争性企业效绩评价方法,保障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工作的步骤和要求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依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规定的统一指标体系、工作方法、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在已经确定评价对象和下达《评价通知书》后,按以下工作步骤和要求进行组织实施:(一)确定评价工作实施机构。
根据评价对象的行业特点,由评价组织机构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成立评价实施机构。
1.评价组织机构直接组织实施评价的,由评价组织机构负责成立评价工作组,并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家咨询组,相应确定有关工作人员和选聘有关咨询专家;如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价,首先要选定中介机构,并签定评价委托书,然后由中介机构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以及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由评价组织机构明确。
2.评价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管理、企业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4)评价项目主持人应有10年以上经济专业工作经验。
3.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谙熟企业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相应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拥有相应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和相关专业的执业(技术)资格。
(二)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由评价工作组或中介机构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报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后实施。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附件3: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一、盈利能力指标1、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刈00%净资产平均余额=(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2净资产中含资本公积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在指标计算中扣除净资产中的公允价值变动,下同。
2、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总额刈00%资产平均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证券公司资产、负债不包括客户资产、负债,下同。
3、成本收入比=营业费用/营业收入X100%4、收入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刈00%5、支出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支出刈00%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 (E0+ N82 + E i>M i HM0—E j隔j为0i E k>M k别0)其中:P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 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 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 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 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 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 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二、经营增长指标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有资本土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年初国有资本]刈00%2、利润增长率=(本年利润总额一上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X100%3、经济利润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检金成本)/ 净资产平均余额X100%资金成本系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三、资产质量指标1、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类贷款余额>100%银行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计算不良贷款率,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闽财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金〔2010〕5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投资担保公司、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设区市财政局:为了规范开展我省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2009]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设区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省直各有关金融企业及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10日前按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送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金融企业绩效指标表;于每年4月15日前,正式单独行文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以法人单位分户,一式两份),并按文件、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基础数据调整表、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成册。
报表封面须签字、盖章,同时报送绩效评价基础数据电子档。
三、省财政厅应于收到财政部发布绩效评价各项指标标准值的通知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各设区财政局。
四、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五、此前有关我省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概要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展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财政部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三)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五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具体包括:(一)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业务尚未清算前,使用商业化数据进行考核;(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金融企业不能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以该金融企业提供的、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进行考核,若以后发现所提供的财务数据不实,财政部门将追溯调整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三)关于金融企业经营情况的说明或财务分析报告。
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方案实施规定

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方案实施规定
一、总则
该规定旨在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考核指标
1. 经济效益指标:包括企业的利润、营业收入、利润率等。
2. 社会责任指标:包括企业对员工、环境和社会的责任履行情况。
3. 发展潜力指标: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 绩效评价指标:综合评价企业的各项指标,对企业进行绩效排名和等级评定。
三、考核周期
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周期为自然年度。
四、考核程序
1. 制定考核计划: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年度绩效考核计划,明确考核指标和权重。
2. 数据收集和整理:国有企业应按照考核计划,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
3. 绩效评价和排名:根据考核指标和权重,对国有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和排名。
4. 绩效等级评定: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国有企业进行绩效等级评定,分别设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亏损等级。
五、考核奖惩
1. 绩效奖励:对绩效优秀的国有企业给予奖励,包括财务奖励和荣誉表彰等形式。
2. 绩效惩罚:对绩效未达标的国有企业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降低政府补贴、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
六、监督和评估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和做法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是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方案实施规定的内容,供参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2•【文号】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施行日期】2006.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是对国有企业在资本经营中的效益和绩效进行评价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的操作细则主要包括评价指标体系的选择和构建、评价方法的确定以及评价结果的应用等方面。
首先,评价指标体系的选择和构建是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的重要环节。
评价指标体系应该充分反映国有企业在资本经营中的各项绩效,并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
评价指标可以包括利润指标、资产负债指标、盈利能力指标、成本效益指标、市场份额指标等多个方面。
在选择指标时,应该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进行灵活调整,确保评价指标具有针对性和可比性。
其次,评价方法的确定是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的关键环节。
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两种方式。
在定量评价中,可以使用财务指标分析、经济性评价、投资回报率等方法进行评价。
在定性评价中,可以结合专家评审、企业调研、市场调查等方法进行评价。
在确定评价方法时,应充分考虑评价指标的可操作性和数据的可获得性,尽可能降低评价过程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最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是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评价结果的应用可以包括企业绩效考核、资本经营调整、资源配置优化等方面。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岗位晋升和激励机制的参考依据,可以帮助企业识别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评价结果还可以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参考,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推动国有资本运营效益的提升。
总之,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的操作细则是确保评价过程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关键。
评价指标体系的选择和构建、评价方法的确定以及评价结果的落实应该充分考虑国有企业的特点和需求,保证评价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只有在经过科学评价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的作用,推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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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2009]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现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展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财政部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三)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五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具体包括:(一)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业务尚未清算前,使用商业化数据进行考核;(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金融企业不能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以该金融企业提供的、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进行考核,若以后发现所提供的财务数据不实,财政部门将追溯调整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三)关于金融企业经营情况的说明或财务分析报告。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二)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3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认可资产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四)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5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第七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单项指标的权数,依据指标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具体见分行业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
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权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
第八条为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申请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
可以进行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一)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的,可把损失金额作为当年利润的客观减少因素;(二)金融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对经营成果或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减少因素;(三)金融企业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对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资产或利润的客观影响因素;(四)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影响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金融企业申请调整事项对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超过1%的,作为重大影响。
第九条金融企业发生客观调整因素,相应调整以下绩效评价指标:(一)收入、成本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二)利润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三)资产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条金融企业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包括:(一)《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附件一);(二)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
调整事项主要适用于当年基础数据资料的调整,必要时也可调整以前年度事项,由金融企业申报。
组织实施单位根据被评价金融企业提供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调整说明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复核和确认。
第十一条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对金融企业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参与测算的金融企业数据,保留符合测算要求的数据,建立样本库。
被剔除的金融企业数据主要包括:(一)根据评价指标的经济特性,不符合计算模型需要的数据,如计算相对值时分母和分子同时为负数的数据;(二)相关指标与正常金融企业相差很大,如正处于停业、托管或业务清算状态的金融企业数据。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公布。
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标适用的行业。
标准值适用情况如下:(一)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适用银行业标准值;(二)各类保险企业适用保险业标准值;(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适用证券业标准值;(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类信用担保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适用综合金融业标准值;(五)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按控股子公司(企业)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类型分别确定所适用的行业标准值,无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控股子公司(企业)适用综合金融业标准值。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按控股子公司(企业)各自得分及其资产权重综合计算绩效评价得分。
第十三条依据所建样本库中金融企业的数据,财政部采用分段简单平均法测算每项财务指标的标准值。
具体步骤包括:(一)对测算样本的财务指标按照实际值从大到小(对于逆向指标,从小到大)进行排序;(二)将排好序的样本,平均划分为4部分,前25%的样本数据为第一段,前50%的样本数据为第二段,全部样本数据作为第三段,后50%的样本数据为第四段,后25%的样本为第五段;(三)将每一段样本的财务指标实际值加总,再除以样本个数,得到该段财务指标的简单平均数;(四)将五段财务指标的简单平均数分别作为该财务指标的“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
第十四条将金融企业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标准值,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利用绩效评价软件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
第十五条考虑到金融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两项指标得分暂定为平均值;主营政策性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得分暂定为平均值。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以及发放较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努力程度和社会贡献。
具体的加分办法如下:(一)效益提升加分:金融企业资本利润率增长水平超过行业资本利润率平均增长水平10%加1分,超过15%加1.5分,超过20%加2分,超过25%加2.5分,超过30%加3分;(二)涉农贷款加分:金融企业提供的涉农贷款占比超过10%加1分,超过15%加1.5分,超过20%加2分,超过25%加2.5分,超过30%加3分。
其中,涉农贷款占比=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00%;(三)中小企业贷款加分:金融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20%加1分,超过25%加1.5分,超过30%加2分,超过35%加2.5分,超过40%加3分。
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00%。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于每年4月15日前分别公布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综合金融业4大类金融企业评价指标的标准值,并分行业统一测算资本利润率增长水平,同时公布上一年各行业资本利润率增长的实际值。
第十八条对被评价金融企业所评价期间(年度)发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项,予以扣分:(一)重大事项扣分:金融企业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或发生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事件,扣1-3分。
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二)信息质量扣分: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扣1-3分。
第十九条对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项的,财政部门与金融企业和有关部门核实,获得必要证据后,应当填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附件二)。
第二十条为平滑不同金融行业的年度经营状况,财政部于每年4月15日前公布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综合金融业4大行业的绩效评价行业调节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