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荐】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全文-word范文 (14页)
在修车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保障维修质量,维护车主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维修企业、维修技术人员和车主。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维修企业第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工作流程、质量保证体系的维修设施和设备;(二)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措施;(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维修档案,真实记录维修过程,对维修质量负责。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维修活动:(一)虚假宣传,误导车主;(二)擅自扩大维修范围;(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四)擅自更换车辆零部件;(五)擅自降低维修标准;(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维修价格政策,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维修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维修技术人员第十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一)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五条维修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职业规范,保证维修质量。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管理,保障机动车主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业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设备配备和工作场所的建设。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记录档案,保存机动车维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确保维修质量可追溯。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通过学习培训和考核认证,提高维修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机动车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失职渎职、欺诈消费、强制服务等行为。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测,确保维修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保障机动车维修的安全和环境保护,防止事故和污染的发生。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加强与机动车生产企业和零部件供应商的沟通合作,及时获取最新的技术信息和产品信息。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定期组织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维修技术水平,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管理要求第十一条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进行机动车维修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设备配备和工作场所的建设,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数量应当与企业提供的机动车维修服务的规模相适应。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记录档案,包括机动车维修的日期、维修项目、材料使用等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为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维修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并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保障机动车安全运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人员和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的行为,适用于机动车维修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等规定。
第二章维修企业的条件和管理第四条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符合规定的维修设施和维修设备;(三)具备符合规定的维修技术人员;(四)具备符合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措施。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技能培训、考核评价等内容,提高维修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示维修项目、费用、期限等信息,不得违规收费、拖延交车等。
第三章维修人员的管理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维修人员的档案,记录其培训、考核、职称等情况。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了解机动车维修技术、维修工艺和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维修故障诊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维修技能。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收受不合理费用。
第四章维修管理机构和监督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整改或关闭。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整个维修行业的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消费者对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有权利进行投诉,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机动车辆维修行为,确保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保障车辆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的一项规定。
以下是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管理,保障机动车辆维修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维修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包括汽车修理厂、汽车维修单位、汽车维修个体经营者等。
第四条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维修服务质量监督体系。
第二章维修许可证管理第六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维修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年度复审,不合格的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或撤销许可证。
第九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应当公示维修许可证和技术人员的证书。
第十条维修许可证的发放、维护和撤销等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维修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为机动车辆维修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维修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器具,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维修人员的工作量,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维修工艺和规范进行维修,不得盗用、替用零部件。
第十五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制定的维修标准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车辆修理后的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维修服务管理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提供规范、高效的维修服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是指我国自动车维修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维修资质要求: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维修业务必须有相关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2. 维修设备要求:维修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维修设备,包括车架、维修工具、设备等,以满足各类维修需求。
3. 维修工艺要求:维修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标准以及车辆制造商的要求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4. 维修收费规定:维修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公示维修项目和价格,不得强制搭销其他产品或服务。
5. 维修记录要求: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和维护车辆维修档案,详细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和维修费用。
6. 技术培训规定:维修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技术培训,提升技术人员的维修水平和服务质量。
7. 投诉处理规定:维修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结果进行记录和处理。
8. 违规处罚规定:对违反维修管理规定的维修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警告、记过、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
维修企业和消费者都要遵守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确保机动车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二)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确保机动车维修工作的安全性和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设立和管理1.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a. 取得机动车维修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符合相关标准;b. 经营者和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证书;c. 配备齐全的维修设备和工具。
2.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要求:a. 确保车辆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b. 配备专职技术人员,确保技术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c. 储存车辆维修历史记录,保留消费者投诉的相关材料;d. 定期进行设备和工具的检测和维护,并记录相关检测结果。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和质量管理1. 维修企业应向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保证其在维修过程中能够正确操作和使用设备和工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保障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维修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维修技能。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维权问题。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维修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虚假填报维修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诚信经营,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维修费用,不得强行增加维修费用。
第二章维修设施和设备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维修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维修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三条维修设备应当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维修技术人员,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维修水平。
第三章维修管理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每辆维修车辆进行检测与评估,制定合理的维修方案。
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维修工作,采用规范的维修工艺和材料。
第十八条维修单位应当使用正规渠道的原厂配件或合格的替代配件,不得使用伪劣配件。
第十九条维修单位应当保证维修所用配件和材料的质量,并开具相应的维修记录。
第二十条维修单位应当对维修车辆进行维修记录保存,并按规定形式提供给车主。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4篇)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车辆维修管理工作,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司所有车辆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辆维修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延长车辆寿命,提高车辆运行的安全性。
第四条维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理规划、科学控制、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维修管理职责第五条维修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维修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车辆维修计划,安排车辆维修工作;2. 监督车辆维修过程,确保维修质量;3. 统筹处理车辆维修事故,协调解决相关问题;4. 制定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5. 对车辆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车队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维修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确保车辆维修工作按计划开展,保证车辆正常使用;2. 统筹调度车辆维修任务,合理安排维修队伍;3. 监督车辆维修过程,提醒维修人员遵守操作规程;4. 搜集整理车辆维修相关资料,建立档案管理系统;5. 发现车辆故障及时报修,确保及时维修。
第三章维修管理流程第七条车辆维修管理流程包括故障报修、维修方案制定、维修执行和维修验收四个环节。
第八条故障报修环节的具体流程如下:1. 车辆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后,第一时间向车队管理部门报修;2. 车队管理部门收到报修后,立即安排专业维修人员上门检修;3. 维修人员对故障车辆进行初步检查,确定故障原因,并制定维修方案;4. 维修人员将维修方案报送维修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维修方案制定环节的具体流程如下:1. 维修管理部门收到维修方案后,进行审批,审核维修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2. 维修管理部门对维修方案进行评估,确定维修费用和所需时间;3. 维修管理部门将审批通过的维修方案下达给维修人员执行。
第十条维修执行环节的具体流程如下:1. 维修人员按照维修方案进行车辆维修工作;2. 维修人员完成维修任务后,将维修情况报告车队管理部门。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范文(4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范文1. 引言1.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促进机动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行业的企业和个人。
1.3 定义1.3.1 机动车维修指对机动车进行检查、保养、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技术性服务的行为。
1.3.2 维修报价指机动车维修服务商对维修项目所需费用进行明确的报价。
2.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2.1 技术人员要求2.1.1 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技术培训和资格证书。
2.1.2 维修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提供专业、高效、友好的服务。
2.2 设备要求2.2.1 维修服务商应具备必要的维修设备和工具,确保维修过程的安全和高效。
2.2.2 维修服务商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3 零部件选择2.3.1 维修服务商在更换零部件时,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原装零部件或具有相同性能的合格替代零部件。
2.3.2 维修服务商应向消费者提供零部件更换的相关信息,包括零部件品牌、型号、价格等。
3. 维修报价和结算3.1 维修报价3.1.1 维修服务商应根据维修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维修报价,包括人工费、零部件费用等。
3.1.2 维修报价应真实合理,不得存在虚高或附加不合理费用的情况。
3.2 维修结算3.2.1 维修服务商应按照维修报价与消费者进行维修结算,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或采取不合理的收费方式。
4. 技术服务保障4.1 维修质量保证4.1.1 维修服务商应对提供的维修服务质量负责,并提供一定的服务保证期限。
4.2 问题处理4.2.1 消费者对维修服务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维修服务商提出书面投诉,维修服务商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消费者提供处理结果。
5. 责任追究5.1 违规行为惩罚5.1.1 对于采取虚假宣传、不提供明确维修报价、存在收费陷阱等违规行为的维修服务商,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保障维修质量和安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维修企业、维修人员、机动车维修设备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质量第一,安全为本;(三)便民利民,服务至上;(四)强化责任,规范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维修企业第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拥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三)具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人员;(四)具备完善的维修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六条维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维修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第八条维修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者歇业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九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业务流程;(二)维修人员职责;(三)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四)维修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五)维修档案管理制度;(六)维修费用结算制度。
第十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维修质量。
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质量标准;(二)维修过程控制;(三)维修质量检验;(四)维修质量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档案管理制度,对维修车辆、维修人员、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费用结算制度,确保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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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全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1X年第7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1X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