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1. 课程性质:《民法学》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
2. 适应专业:法学(函授本科)3. 学时:总学时70,面授学时20,自学学时50。
4.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等。
5. 主要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与法理分析相结合;历史演绎与逻辑归纳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实际论证相结合;;传统理论讲授与现代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等教学方法和手段。
6.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7.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这门课的学习,可以使学生能够理解掌握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和主要内容,同时使学生深刻领会并全面掌握现行主要民事法律、法规的内容,并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民法实务中的一般问题,为后续课程夯实根基。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主要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教学要求: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重点: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渊源、体系、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教学要求: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理解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诚实信用、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重点: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弄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主要内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自然人的住所。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了解监护、住所;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民法学》Ⅰ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Ⅰ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民法学英文名称:Civil code study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学时:64;学分:4;适用对象: 法学本科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二、课程简介中文简介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课程,要求学生掌握民法学基本体系、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了解法、德等各主要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识记中国民法的主要内容。
能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并使学习者具备初步的民法学科研能力。
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民法课程另开设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继承法,故本大纲中不包含上述内容在内,但授课时要求老师把民法的传统体系交代清楚。
英文简介English introduction: Civil code study is an important course for students of jurisprudence specialty.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master the basic system, principles and framework, understand the civil laws framework of some major countries such as France and Germany, and memorize the major content of the Chinese civil code. The aim of the course is that students could resolve problems in current practices with the acquired knowledge and could do some primary studies in the science of civil laws.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1、课程性质学科基础课2、教学目的掌握民法学基本体系、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了解法、德等各主要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识记中国民法的主要内容。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导论: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学科之一,研究的是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
本大纲旨在明确民法学教学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方式,以指导民法学教学的有效进行。
同时,本大纲也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民法学的框架和基本要求,以便能够全面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知识。
一、课程目标:1. 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基本方法,认识到民法学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2. 掌握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和核心规范,具备解读和运用民事法律的能力;3. 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解决问题和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培养与他人和谐相处的法治观念。
二、教学内容:1. 民法学的学科性质与发展概述- 民法学的定义、特征和分类- 民法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流派2.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构成要素-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种类和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成立条件3. 主体权与客体权- 个人权利的起源、内容和保护- 财产权的性质、范围和限制4.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的定义、种类和权责-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约束5. 民法责任与债权债务关系- 民事责任的形成和承担- 债权债务的产生、转让和消灭6. 继承与赠与-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继承方式- 赠与的条件和效力7. 合同与侵权责任- 合同的要素、订立和履行- 侵权行为的种类、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8. 家庭与婚姻法律制度- 家庭关系的产生、维护和终止- 婚姻及其效力的法律规范和保护9.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的联系和区别三、教学方法:1. 理论讲授:通过讲授民法学的基本理论概念、原则和逻辑,为学生建立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2. 实践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问题,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知识。
3.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让学生自主探讨和交流,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学习能力。
4. 学术研究报告:要求学生开展研究,撰写学术研究报告,提高学生的学术写作和研究能力。
民法学大纲(超完整版)

民法学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本大纲适用于法学本科专业,总学时为126学时。
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债权的基本制度、合同制度、继承制度、人身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培养学生的民法理念、权利意识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大纲以刘志刚主编《民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致公出版社)为基础,参照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教材编写。
力求内容与体系的科学与完整。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及其理论的发展,本大纲将及时修订、完善,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本课程参考书目除上述所列以外还包括:《民法学》江平主编,中国政治大学出版《民商法原理》(一)(二)(三)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王利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版。
《案例教学丛书》民法总论、物权、合同、著作权、侵权行为分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
二、课程内容绪论(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部分的教学,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了解民法学的体系内容,透过民法的历史沿革,发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充分认识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必要性。
一、民法与民法学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是民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主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来看,民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密切联系,息息相关,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民法学》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一、课程介绍1.课程描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活动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使学生能够初步掌握和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分析并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同时使学生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将来推动我国民事法律的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从事司法实践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2.设计思路:本课程为法学专业学科基础必修课程,隶属于民商法学课程群,是该课程群主干基础课程。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培养学生一定的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并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其他专业课程群的学习打好一定的基础,并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基本素质,培养初步的探究能力和理论分析能力及实践应用能力。
3. 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本课程的先修课程为法理学。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为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商法的课程学习奠定知识基础。
二、课程目标民法学课作为法学专业低年级学生的一门学科基础选修课程,其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初步掌握和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并运用该理论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的能力。
到课程结束时,学生应能:(1)全面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
(2)掌握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4)能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分析并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
三、学习要求要完成所有的课程任务,学生必须:(1)按时上课,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测试。
(2)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一定量的阅读文献。
(3)按时完成资料查阅、报告的撰写。
(注明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及版次)1、选用教材(告知学生需要购买的教材)胡家强,苑敏《民法学》,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二版)。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本科)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开授单位:法律系。
授课对象:本科;经济学专业(经济法、知识产权)。
学时与学分:72学时;4学分。
使用教材: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一、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体系庞大而严谨。
是法律专业的专业课和必修课。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与掌握民法的基础理论和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重点掌握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
考虑我校办学特色,本课程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教学中偏重实务教学,同时作案例教学法的尝试。
通过学习和训练,要使学生达到运用法律分析一般案例的要求。
二、课程内容民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其位阶是仅低于宪法的基本法。
它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从性质上看,它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则。
从民法学课程体系看,其内容分为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两大部分。
民法总论包括民法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民法分论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五项权利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考虑我系课程划分情况,本课程对民事权利部分只讲授物权、债权、人身权。
债权也只讲授总则。
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内容将分别由其他课程讲授。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对民法有一个扼要的了解。
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渊源、适用范围、历史发展及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等基础知识。
教学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为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民法与经济法、商法的划分是难点。
教学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用课号:(11090410)54 学时 63 学分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是法学学科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系统讲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等。
鉴于知识产权法和婚姻法、合同法另开课程,本课程不作具体讲授。
本学期课程任务为民法总论、债法概述两大部分。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1、对能力培养的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侵权责任,各部分均以现行的民事立法为依据,吸收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3、先修课程及基本要求民法学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通过法理学的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对于民法学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宪法学的学习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构及其各自地位、相互关系有所了解,知道民事权利的具体分类、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三、课程内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教学基本内容认识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与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2、课外作业1、如何正确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2、简述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第一章绪论本章课时:2课时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求联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深刻理解和掌握民法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二、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对于民法的定义应着重领会: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把握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其基本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和民事责任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分别在《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中讲授,故在本门课程中不做专门讲解。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明确学习民法学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并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伦理学、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现象。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着重领会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理解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了解新中国民事立法是与新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文明同时进行的;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正在走向系统化、科学化、法典化。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着重领会和把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行为自由原则、财产流转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以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本章课时:1课时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16175103课程名称:民法学英文名称:Civil Law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学时:48学分:3适用对象: 非专业本科生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理学》二、课程简介本课程民法学以民法总论为主要教学内容,兼及民法典各编的重要内容。
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本理论,也是大陆法系民法教学中的首要环节。
掌握民法总论的内容,对于系统、透彻地理解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将来灵活地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民法问题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民法总论既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科,其研究内容的广泛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以及研究成果的实用性是任何学科所无法替代的。
特别是通过本学科的实验教学环节,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法学学生参与司法实践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民法学是法学学科的支柱学科,而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在国内外法学教育中,民法学均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及专业必修课,对于非专业学生来说,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可以帮助其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更好开展工作。
在现代法学越来越细化的今天,民法总论作为民法学的基础环节,更加显示了该课程在同类课程的核心地位。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本课程是民商法的基础,也是整个法律学习的基础。
其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民法所涉及的基本法律制度有所认识,掌握民法学涉及的基本概念,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有最基本的认识。
学生在完成本课程学习后,应能够:1、学会分析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了解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原理及对应的法律规范;2、对各类民事主体的概念、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熟练掌握;3、学会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对基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到解决的基本方法;4、能够利用掌握的民法基本原理,在非法律领域的工作中,灵活使用。
5、深刻认识我国民法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指导思想,并在将来的工作中贯彻落实。
《民法学》教学大纲(教材版)
《民法学》教学大纲—————————————————前言1、任务和地位民法学是高等政法院校学生的必修课程,为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
民法学课程体例可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
总论部分为民法中的共性问题,主要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
分论部分为民法具体制度,主要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和侵权民事责任。
其中,债权制度又可分为债法总论与债法分论。
由于《合同法》为独立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程,因此,债法分论部分只讲授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此外,由于继承部分的内容与婚姻法合并讲授,所以本课程不含该部分内容。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广泛性,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民法不仅为基本法律,而且是学习其他相关实体法如经济法、行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以及相关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等的基础。
2、能力要求民法的性质为私法和权利法。
通过《民法学》课程的学习,学生应当掌握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公法制度的影响;对社会关系中的民事法律纠纷,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及民法原理,准确定性和适用法律;全面了解民事权利的体系;准确把握各种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及其后果,以充分救济民事权利。
3、先修课程: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法律逻辑学、政治经济学等。
4、教学安排:本课程总课时72课时,4学分。
5、选用教材: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6、教学手段:讲课与案例分析及讨论相结合、板书与多媒体相结合。
7、考核方法:考试8、教学进程安排表: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法的地位、发展历史及我国民法的发展历史、民法的内容。
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方法。
了解民法的性质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掌握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了解民法的解释和适用。
课程内容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词源三、民法的性质四、民法的分类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第三节民法的沿革一、民法的产生和发展二、我国民法历史及发展第四节民法学体系一、民法的地位和作用二、民法的内容三、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渊源一、概说二、我国的民法渊源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二、民法在时间上适用范围三、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四、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重点、难点提示和教学手段一、重点1、民法的性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民法学是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的补修课;注册视听生、成人、普专、远程的必修课。
二、民法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和法学观点放在突出地位。
三、民法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理论阐述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司法审判工作的经验结合起来,突出科学的实用性;对古今中外的民法学理论,采取批判的借鉴原则。
四、民法学基本内容主要由六大部分组成,即民法总论部分,物权部分,债权部分,人身权部分,知识产权部分,财产继承权部分,民事责任部分。
五、本课程主要教学目的,是依据法律专业的需要,对必修本课程的学员进行有关民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培养。
六、本课程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定为学年课,课内学时为162学时。
第一学期教学安排为第一章——第十四章。
第二学期教学安排为第十五章——第三十二章,成人、普专、远程学生按此计划执行;开放本科、注册视听生则要求为学期课,在一个学期内授完,课内参考学时为72学时。
七、平时作业要求平时作业,省电大布置一次,各教学点自行安排其他平时作业,平时作业的形式可以是综合练习、案例分析、小论文等多种形式。
八、教材(1)文字教材分为主教材和辅导教材。
主教材为《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是教学和学习的主要内容和依据,是音像教材的基础,辅导教材为《民法学学习指导》(修订版)配合主教材,叶志宏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帮助学生消化理解主教材的内容,重点是现行民事法规、论文、案例分析。
(2)音像教材录像课,采用重点讲授形式,为50学时,具体讲授内容与学时分配见附表。
第二部分教学大纲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二、民法与商法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三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一、民法与经济法二、民法与行政法三、民法与劳动法四、民法与婚姻法第四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一、宪法;二、法律;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决议和命令;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五、地方性法规;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七、国家认可的习惯。
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一般从它实施之日起,至废除之日止,民事法律和法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生效,也可以自专门规定之日起实施生效。
民事法律和法规,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的一切领域。
全国性的民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地方性的民事法规,只在当地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地方发生效力。
国家专为某一地区制订的法规,只能在该地区适用。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全体公民和法人,同时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理解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诚实信用、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是平等交换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三、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四、民事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第三节自愿原则一、自愿原则的概念二、自愿原则的内容第四节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的内容是:一、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具有相对性。
二、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
三、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禁止非法无偿地占有他人的财产。
四、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使加害人和受害人的损失额相等。
第五节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
二、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告知、忠实、照顾、协作等义务。
四、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
第六节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一、民法的基本功能是确认和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在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民事责任制度及时恢复其被害人的权益。
二、在保护民事权益的同时,我国民法要求民事主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弄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教学内容】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
2.行为。
第四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1.民事权利。
2.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
5.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1.民事权利的行使的概念。
2.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2.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第四章公民【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了解监护、住所;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教学内容】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一、公民的概念二、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2.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我国民法确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2.确认公民出生的条件:第一、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第二、胎儿出生时应为活体。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1.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2.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第一、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确认;第二、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第三、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取消。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作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1.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在恢复精神健康的情况下,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1.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2.设立监护制度的意义在于: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缺陷;使其合法权益得到真正实现;有利于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监护人的设定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三、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四、监护的撤换和终止1.监护的撤换。
2.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公民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及其民法意义住所是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处所。
二、公民住所的确定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2.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公民在特殊的情况下住所的确定。
第六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4.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的条件为:第一、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第二、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时间;第三、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第四、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结果。
4.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七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1.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1.农村承包经营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责任。
第八节个人合伙一、个人合伙的概念二、合伙财产合伙财产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两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