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地区高校优秀科研项目开发评审暂行办法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吉科发规〔2019〕255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23日附件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过程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提升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过程管理遵循依规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精简高效、减少干扰、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研究进展、内容调整、重大问题处理等过程管理。
第四条规范过程检查。
对项目执行过程检查主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每年针对过程管理最多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对重大事项督查、专项审计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视情况,对相关中介机构、推荐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第五条厅党组会负责审议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厅务会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承担单位调整、项目终止或撤销等事项审议,以及其它应由厅务会审议的事项。
分管厅领导负责分管业务处室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期调整、参加单位调整、项目参与单位间经费分配调整、整改处理意见的审定,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调整意见初审,项目结题、终止、撤销意见初审,以及其它应由分管厅领导审定的事项。
发展规划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息综合,与各业务处室、省财政厅的总体沟通、协调等事项。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负责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审计,会同业务处室提出项目终止、撤销意见,配合省财政厅回收经费等事项。
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学院科研工作发展,激励教职工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多出高层次成果,快速提升我院整体科硏水平,依据教育部2013年12月《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 3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科硏成果奖励设重大科研成果奖和优秀科硏成果奖两类。
第三条可以申请重大科硏成果奖励评选的范围包括国家级以上科硏项目成果;在特级刊物和国家权威核心期刊刊载的论文,以及本办法确定的期刊论文;由省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应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硏究成果。
第四条可以申请优秀科硏成果奖励评选的范围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硏项目成果(研究报告),不包括各类教材、教辅和科普资料。
第五条重大科硏成果和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学院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同一科研成果我院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申报人(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以河南警察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二)必须是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获奖成果另有规定除外;(三)必须是学院在职教职工;1!1! )必须进行年度科研成果登记。
12第八条 学院对评选出的优秀科硏人才给予一定的荣誉 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经费由学院从科硏奖励基金中专款拨第二章重大科研成果奖第九条 重大科硏成果奖包括科硏论文奖、科研项目 奖和杰出实践成果奖三个部分。
第十条重大科研成果奖评选范围与奖金(一) 科研论文奖发表在《Science 》《Nature 》的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全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和《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 论版的论文(5000字以上)”被《新华文摘》、仲国社会科学 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被SCI (科学引文索弓| \ SSCI (社会 科学引文索引\ A&HCI (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全文收 录的论文奖励3万元;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 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发表在国家权威核心期刊術仑 文烦2万元。
吉林省科技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吉林省科技成果鉴定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鉴定,是指对申请省科技厅鉴定的自然科学与技术研究类项目进行科学技术学术价值的评价,及其对经济与社会发展作用程度的评价。
科技成果鉴定的结论意见,应对科技成果在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关键技术和工艺特色等方面,或所体现出来的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作出评价;对科技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实用性、技术转移效果,或者依托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相应评价。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由科技厅指定专家组成鉴定评审委员会,通过会议(或现场验收)提出鉴定的结论意见,或由指定的专家通过网上(或通讯)方式提出个人评审意见,经相关业务处(室)汇总、专家组组长审核后形成结论性评审意见两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吉林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负责科技成果鉴定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与修订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编制相关的表格,组织涉及多学科交叉领域重大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工作;省科技厅其他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所涉及业务范围内科技成果鉴定项目的受理、初步审查和鉴定组织工作。
第五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单位须通过吉林省科技计划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向机关业务处(室)报送以下材料(一式7份用A4纸装订成册)。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2、科技经费投入决算表(仅对承担国家和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3、项目的研究报告(承担国家和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要同时提交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国内外同类研究对比分析报告;科技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佐证材料(含有代表论著1-3篇,及其所发表主要论文的目录、科技成果的用户使用报告);授权专利证书、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等国家授权机关批准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的复印件;4、有资质的技术标准检测认定部门(或单位)所出具的检验(或测试、分析)报告;5、有资质的科技情报检索机构出具的科技文献查新报告;6、主要的实验原始数据、图表等资料复印件;其中,重要的数据、图表应出示原件;7、申请鉴定项目单位的正式公函和两个以上同行专家的推荐书(仅对非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吉财教〔2021〕1052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1〕1052号各市(州)财政局、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教育科技局,各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动力与活力,激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助力吉林振兴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我们修订了《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2021年11月5日附件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通过组织实施省级有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用于我省科技领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发…2016‟305号关于印发《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经2016年8月30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大学2016年9月6日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横向科研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科技综合优势,加快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步伐,并规范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托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而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的认定依据《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304号)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和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和义务。
(一)学校主管科技、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责。
(二)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地质调查研究院和先进技术研究院、横向科研代办处负责项目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三)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项目涉税事务处理,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四)学校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具有审计监督的职责,可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五)学院和科研机构是承担科研项目的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实施组织管理及监督。
(六)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项目分类...

中关于项目分类的说明第五条项目分类按照立项来源和项目强度,学校将科技项目分为A、B、C、D、E五类认定。
第六条A类科技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或作为合作单位(技术依托单位)承担的下列科技项目:1、列入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相关科技发展计划,并且项目负责人(或校内子项负责人,下同)可支配经费达40万元及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或可支配经费达5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类型科技项目。
2、列入国家自然基金委科技发展计划的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等可支配经费达15万元及以上科技项目。
3、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80万元及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或可支配经费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科技项目。
可支配经费是指项目负责人有权审批使用的下列经费(下同)1、相关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的经费;2、本项目其它已拨入学校指定帐户的校外经费。
国际合作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约定应是双方共享或独有,否则不作为此类项目认定。
第七条B类科技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或作为合作单位(技术依托单位)承担的下列项目:1、列入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相关科技发展计划并且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40万元以下的国际合作项目或可支配经费达5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
2、列入国家自然基金委资助计划的除第六条第二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它科技项目。
3、列入国家其它部委、各省市相关科技发展计划,或中国地质调查局和中石化等行业集团公司相关科技发展计划,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军工科技项目,并且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3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
4、学校牵头承担的吉林省科技厅重大、重点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人才资助项目基金项目。
5、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30万元及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或可支配经费达4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科技项目第八条C类科技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或作为合作单位(技术依托单位)承担的下列项目:1、列入国家其它部委、各省市相关科技发展计划,或中国地质调查局和中石化等行业集团公司相关科技发展计划,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军工科技项目,并且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3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吉人社联〔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5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科技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自然科学研究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社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7日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第三章申报人员评审条件第四章破格申报、职称申报绿色通道第五章申报和评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建设高质量研究人员队伍,根据人社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等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称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吉林省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是吉林省科技计划体系的主体;是依照国家科技发展目标,面向吉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及省情实际,解决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突出科技问题的科学研究计划;是以政府投入为主体,以实施科技攻关项目为主要形式的政府计划。
第四条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通过前瞻性科学研究的储备、关键技术的突破、引进技术的再创新、与国外组织联合研究及重要资源的开发研究,为省政府决策、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五条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三个层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责任、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性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管理形式: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按‚项目‛管理;引导项目一般按‚课题‛管理。
第八条省科技厅是省政府科技发展计划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㈠组织制订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㈡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科技发展计划的年度重点任务,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㈢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㈣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组织项目(课题)的招标投标;㈤组织项目(课题)立项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的评审,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会同省财政厅审定项目(课题)的总预算,确定项目的主持单位或课题的承担单位;㈥组织编制吉林省科技发展年度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签订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根据项目合同书,会同省财政厅划拨科技经费;㈦监督检查项目(课题)合同书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㈧组织项目验收,登记汇总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吉政发〔1984〕11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8月23日吉政发〔1984〕114号)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抓好科技改革的指示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为了消除对科研单位的管理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科研事业费由国家统一核拨、吃“大锅饭”,科研不计成本、不讲经济核算、不讲经济效益,科研与生产脱节,以及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地区、部门所有制等弊端,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向生产转移,使科学技术更好地面向经济建设,现对我省科研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一、扩大科研单位的自主权1、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部门下达科研项目的前提下,有权与有关单位签订各种形式的科研合同,自行安排科研计划。
2、科研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任免本单位的中层干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研究室主任和课题组组长可以推选或自荐,所长批准,科技人员可实行有领导的自由选题、自愿结合。
经过整顿、条件较好的科研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科委批准,可以实行所长负责制。
3、科研单位在编制范围内,有权自主招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可以不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权聘请外单位科技人员进行合作研究或担任兼职技术顾问。
经过整顿、验收的科研单位,可以在事业费和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利用本单位组织的经济收入,采取合同制的方式招聘职工。
科研单位有招聘权和解聘权,被招聘人员有应聘权和辞职权。
4、科研单位有权把不适合做科研工作和多余人员调做其它工作或组织他们进行技术服务及业务学习,也可调到合适的单位工作。
吉林省鼓励支持科技单位、科技人员承包、承租、领办和创办企业暂行办法-吉政发[1987]114号
吉林省鼓励支持科技单位、科技人员承包、承租、领办和创办企业暂行办法正文:---------------------------------------------------------------------------------------------------------------------------------------------------- 吉林省鼓励支持科技单位、科技人员承包、承租、领办和创办企业暂行办法(1987年9月25日吉政发〔1987〕1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为了鼓励和吸引科技人员流向中小企业,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振兴我省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科技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和国家计划任务的前提下,要有组织地派出科技人员去承包、承租国营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亦可到这类企业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贸易机构任职。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大型企业单位的部分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等方式,政府机构的科技人员以调离或辞职的方式,按照合理流向到省内城镇和农村去承包、承租国营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以及从事其他技术工作。
第二章审批手续第四条科技人员要求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去承包、承租、领办、创办企业或从事其他技术工作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担任领导工作的科技人员要求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去承包、承租、领办或创办企业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以下科技人员不允许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方式去从事承包、承租、领办和创办企业的工作:(一)尚未完成所承担的国家、省、市政府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的科技人员;(二)单位提供费用专门培训一定年限,回原单位工作时间未满合同(或协议)规定期限的科技人员;(三)因犯有政治、经济错误正被审查尚未结论的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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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学生科研基金项目评审办法
为了使教育学部学生科研项目评审逐步规范化,提高教育学部科研基金的利用效果,促进教育学部学生对教育科学研究的热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育学部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课题的立项和结题进行匿名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教师组成。
第二条教育学部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向全体学生公开。
第三条教育学部将学生科研分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三个层次,针对不同的层次分别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评审和筛选。
第四条评审结果经主管副部长审批并公示后正式立项。
第二章课题立项评审
第五条教学办公室负责受理申报项目,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参评项目范围、研究进程等是否合乎要求。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能提交评审。
第六条评审专家将按照《教育学部学生科研基金立项评分细则》(参见附件一)进行评分,学部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选录课题。
第七条课题通过专家评审后,将公示两天,没有异议者将最终获得教育学部科研基金的资助。
第三章课题结题评审
第八条学部将在每年年底对报送的课题结题报告分别给予评审。
第九条学部会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对课题结题同学进行现场答辩。
答辩同学需详细阐述课题开展情况和成果。
第十条评审专家将依据《教育学部学生科研基金结题评分细则》(参见附件二)进行评分,学部根据打分情况来判定该课题是否能够获得通过。
第十一条结题评审若首次没有被通过,需要择日再重新进行。
若再次没有通过,则视具体情况追回相应科研基金。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对于没有完成课题任务,根据情节轻重追回相应的科研基金。
第十三条对于捏造或伪造科研数据及材料、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由评审委员会批准后追回科研基金。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等情节严重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奖励的,由教育学部学生科研基金评审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教育学部2009年9月
附件一: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学生科研基金立项评审细则
附件二: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学生科研基金结题评审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