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资本制的概念
论新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公 司资本制度是我 国学者在探讨公 司资本相关 问题时使用 的概念 , 对于公司资本制度却一直没 但
有非常明确 的界定 , 目前各种著作 和论文来看 , 从 学 本制度是关于公司资本形成方式 的制度 , 是关于股 者们普遍认 为公 司资本 制度是公 司资本 形成方面 份或资本发行方面的制度 , 也就是公司资本形成制 的、 股份或资本发行方面的制度 , 主要包括法定资本 度。本文采用公司资本制度 的广义说 , 即认 为公司 制、 授权资本制和折 中资本制三种。如石少侠教授 资本形成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本的形成方式的基本
一
、
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理论分析
要制度 , 有必要对这一概念作一 明确界定。从 广义
上来 说,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关 于公 司资本 的形成方
( 公 司资本形成制度 与公 司资本制度 的概 一)
念辨析
式、 存在方式 、 规范要求 、 维护办法的基本制度 , 主要 包括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 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 、 股东 出资制度等几个方 面, 司资本形 成制度只是公司 公 资本制度 的一个组成部分。从狭义 上来说 , 司资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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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新公 司法 中的公 司 资本 形成 制 度
张 敏
(西北工业大学 人文与经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07 ) 102
摘要:我国20 06年 1 月1日实行的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形成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 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
所谓许可资本制也称认许 资本 制 , 是指在公 司设立
成制度有不同的设计 , 了不同的法律规则 , 制定 也就 形成了各国相对稳定 的资本形成制度 , 主要有 大陆
(完整版)《公司法》完整笔记

《公司法》完整笔记 指定教材: 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二版。
定价:18.00元。
总论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一、公司法的定义 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 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 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 2、营利性 3、独立性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资本制度主要内容

第六章 股东出资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1、理解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掌握股东出资的义务 与责任。
2、全面认识和掌握我国有关股东出资形式的相关规 定。
3、深入理解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
第一节 股东出资的形式
一、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性
在股东出资制度上,公司法实行的是出资形式 法定主义,即股东以何种财产出资,不完全取决于 股东自身拥有何种财产和资源,也不完全取决于公 司经营需要何种财产或资源,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何种财产可以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这与公司法
五、股份发行程序 (一)发行决议 (二)审查核准
审核机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的发行审核委员会。 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 等院校等推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委员为25人,其中中 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以外的人员20名。 审核时间:三个月的核准时间 审核制度:登记制与核准制 (三)公告文件
三、股份发行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 指发行公司必须依照法定要求将与其发行股份相关的一切重 要的信息与情况公之于众。 基本要求:真实、全面、准确、不得进行虚伪或误导性陈述, 不得有重大遗漏。
(二)公平原则 指股份发行对所有投资者应给于平等地对待,一视同仁,不 得歧视。
(三)公正原则 指对股份发行行为的监管和对股份发行争议或纠纷的处理应 正确适用法律,对当事人公平对待,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4、实缴资本:又称已缴资本、实收资本,指股东已 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
5、待缴资本:又称催缴资本,指公司已发行、股东 已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
一般法定资本制: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待缴资本 严格法定资本制:发行资本=实缴资本 授权资本制: 发行资本=实缴资本(一般)
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待缴资本 6、保留资本:又称储备资本,是指公司正常经营情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情况及问题

( 二) 新 《公司法》 上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商界论坛 经法视点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情况及问题
王瑞婕
摘 要: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 《公司法》 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验资程序, 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这符合现在经 济发展的趋势, 对于激发市场活力, 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很重要的意义。 但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的过程中, 还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 进一步讨论和解决。 本文主要针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带来的债权人 、 交易相对人风险增加问题和企业信用体系完善问题加以讨论 。
二、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 一) 公司交易相对人的风险问题 《 公司法》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 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使 得公司设立的程序大大便捷, 极大的方便了创业者投资开公司, 可是, 不可避免的是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就被提升, 因为交易相对人对 与自己交易的对象并非十分了解, 与此同时, 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度又使 得交易相对人缺乏公司真实实有资本的保障, 将致使公平交易前提要件 ( 必要信息充分获取) 的缺失② 。 ( 二) 配套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完善问题
三、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完善措施 在认缴制下, 交易相对人只能凭借会计报表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 材料了解公司的实收资本状况, 从这一层面上讲, 认缴制的便捷与低成 本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 。 可以从以 下几方面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 一) 建立保证有限公司, 以股东对公司的担保, 来增强公司的信用度
公司法中的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探究

公司法中的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探究关键词公司法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以其特有的财产组织机制,促进了市场经济发展,公司投资者与经营者分离成为企業经营制度标志,但制度设计初衷发生变化,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引起普遍关注。
公司法制定不断挑战传统公司理论。
我国公司法制度迅速发展,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确立,但我国公司制度被股东用作逃避契约的工具,公司法规定为债权人利益提供利益保护,但现行立法者不重视债权人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与公司利益制度相比不平等,本文总结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产生,揭示公司法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探讨股东责任确立的债权人保护理论,提出完善公司法制度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建议。
一、我国现行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制度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国突破传统公司理论,债权人利益保护理论丰富,论证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作用。
传统公司法规范以公司盈利为本,在自有资本主义时期古典经济学下形成。
传统公司法理论将保障公司资本组成作为基本目的。
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侵权债权人现象屡有发生,我国公司法许多制度存在缺陷,难以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利益保护关系到公司制度发展。
应重视发挥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完善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体系。
我国公司法规定为债权人提供法律保护,是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中现行法律规定制度存在很多不足。
主要包括法定资本制度无法实现对债权人保护,公司公示制度流于形式,公司法缺少股东有限责任例外规定。
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与欧美公司法资本制名称相同,但蕴含内容不同,法定资本制是法定概念为核心交织成的概念网,我国公司法现行法定资本制具有最低资本限额最高,出资类型规定严格,法定审批手续繁琐等特点。
实践中不能解决债权人关心的现金流侵蚀,创设担保稳,不能体现债权人关心的公司变现能力,为债权人提供的为虚幻的保护模式。
公告是公司法领域的重要制度,将登记内容告示,是有限责任的抵消条件设立,我国公示制度存在很多不足,主要包括立法例与其地位不相配,公告发布主体条例规定不一致,公告效力不明。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道和律师事务所丁钦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作了较大的修改,本文主要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方面予以介绍和评价。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资本,是依照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
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
它涉及了公司在资本的形成、资本的维持和资本的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实践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认足;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要增加资本必须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三原则,即(1)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一次性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法定资本制注重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性,目的重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将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不要求发起人一次全部缴足,发起人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对于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公司章程。
授权资本制降低了公司设立要求,简化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目的在于为投资者投资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股本全部发行后未全部利用时可能导致的资金闲置和资源浪费。
折衷资本制是前两者的有机结合,指在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确立的资本总额不需一次全部发行完毕,但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总额须符合法定最低比例的要求,其余部分资本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而随时发行,但全部公司股本的发行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专题一 公司资本制ppt课件
2、 资本维持原则
2、出资结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 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三)出资期限F26\59\81
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分批缴纳。首次出资以外, 其余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 年内缴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书排除:A、一人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一次足额缴纳。 B、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都是一 次足额缴纳。
(二)出资方式和出资结构-F27、 83
1、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 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 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 出资的财产除外。
但书排除: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 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
(1)概念——又称资本充实原则,资本拘 束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必须实际上保 有与其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相当的资金。
(2)目的——维持公司资本,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3、资本不变原则
(1)概念——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资本 金确定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 资本或增加。
(2)目的:不得减少资本:为保护公司债 权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随意增加资本: 为保护股东的利益。即不得任意减少可供 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二、公司资本原则
1、 资本确定原则(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
(1)资本确定原则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 载注册资本额,而且所记载的金额应全部收足,公司才能成立 的原则。
根据我国公司法论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从公司法的角度,浅议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概述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保障。
而公司资本制度贯穿于公司法整个体系中,起到了核心的引导性作用,暨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也决定着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在以资本信用为核心的基础上构建本身的法律体系,在资本形成制度中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度,确定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和资本变化严格限制。
这些制度的确立旨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公司法》颁布的这十多年来,不可否认,它对于稳定我国社会经济秩序,防止投机、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我认为只有有以下几点:.1 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但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例如 A、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需记载公司资本总额,且需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B资本维持原则,即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为保证公司资本充实, C、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资本一经确立,即不得随意改变,增、减公司资本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任意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实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延伸和发展,它是从形式上保证公司资本真实。
由上可见我国公司法试图建立一种事先防范机制,以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和充实。
但是公司一旦成立,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后,公司实际资产就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公司资本难以真实反映公司实有财产状况,故这种事先预防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担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1. 传统法定资本制时期 (1993 年之前)在传统法定资本制时期,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发行且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
1993 年颁布的《公司法》对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同时,该法还放宽了出资期限的限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2. 授权资本制时期 (1993 年至 2005 年)1999 年颁布的《公司法》正式引入了授权资本制的概念,该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东或者发起人一次缴纳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 当前认缴资本制时期 (2005 年至今)2005 年颁布的《公司法》对资本制度进行了再次修改,取消了首次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改为由股东自行决定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或者分期缴纳全部出资。
同时,该法还放宽了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由 100 万元降至 50 万元。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状分析1. 注册资本制度当前,我国实行的是认缴资本制,股东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全部注册资本或者分期缴纳全部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使得公司资本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得到了较大提升,同时也降低了公司的设立成本。
2. 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虽然认缴资本制已经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但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许多行业仍要求公司具备相应的最低注册资本。
例如,金融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 5000 万元,房地产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 1000 万元。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及意义经过长期的实践,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资本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各国公司法迄今已经确认了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认可或折衷的授权资本制等三种基本类型的公司资本制度。
在不同的公司形式和公司资本制度中,公司资本的具体含义差别很大。
例如,在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中,资本的作用不尽一致,资本的构成也有所不同;资合公司比人合公司更看重资本,无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用信用、劳务出资,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就没有这种成分。
因此,必须在具体的公司种类和公司资本制度中,认识和分析公司资本概念的丰富多采、生动活泼的内容。
1.公司资本的不同含义投资者向公司出资后,其出资就构成了公司的资本或股本。
不过,在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认可资本制或折衷的授权资本制这三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下,公司资本的存在形式具有一定的差别,具体表现为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资本、法定资本等不同形态。
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
又称为核准资本、设定资本(stated capital)、名义资本(nominal capital),指公司依公司章程规定、有权发行的资本总额。
由于该资本数额是由章程授权发行的资本总额,因而称之为核准资本;由于该资本总额仅是章程规定的一个授权发行数额,不一定是实际发行的或实际收到的资本数额,所以称之为名义资本。
确定核准资本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政府注册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也有的国家称之为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这里注册资本与我国的注册资本并不是一回事。
二是在公司章程中申明公司有权发行资本的总额,以使公众了解该公司的资本状况和发展规划。
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
指公司实际已发行的、由投资者已认购的资本额。
但发行资本并非一定等于实缴资本,因为投资者认购出资后,不一定须立即缴付股款;在允许分期缴付股款的国家,投资者的股款未完全缴清前,发行资本总是少于实缴或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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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资本制是指企业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企业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范,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企业不能成立。
这种资本制度的目的就是防止空壳企业的设立,使企业在成立时就有承担责任的最低财产。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是实行法定资本制。
在实际的经济行为中,法定资本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为有利于经济的进展,在现代企业资本立法中,一些国家不再严格恪守这些原则,而是吸收英美法系国家创立的授权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设立企业时,发起人必须按照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数额,足额缴齐或募足后,才能使企业成立的一种资本制度。
在法定资本制下,股东在公司成立前需全部认购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并可以一次性缴足或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比例完成首次缴付。
这使得公司在成立时即拥有承担责任的最低财产。
此外,根据股东缴付资本的时间和方式的不同,法定资本制又可分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和变革的法定资本制。
以上是关于法定资本制的一些基本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