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中对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

新公司法中对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中国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募集、使用、维护等方面都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必要对新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建议。
新公司法应该进一步明确股权融资的规定,特别是关于股权众筹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青睐。
但是目前对股权众筹的监管并不够完善,存在监管空白和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应该对股权众筹的规定进行明确,建立健全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司股权激励方面的规定。
股权激励是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有效手段,但目前在公司法中对股权激励的规定还较为模糊,导致了股权激励的操作难度较大。
针对这一情况,新公司法应当对股权激励的操作细节和实施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加强对股权激励行为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
新公司法还应当加强对公司资本的保护和维护。
公司资本的保护对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
新公司法应当规定公司不得以不当手段侵蚀公司资本,不得违规调减注册资本等行为,同时规范公司的资本运作行为,提高公司资本的使用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
新公司法还应当加强对公司资本的信息披露和公示制度。
信息披露和公示是提高公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公司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
新公司法应当规定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资本情况,强化对公司资本信息的监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新公司法还应当加强对公司资本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违规占用公司资本、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加大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新公司法对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和建议,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落实和完善。
《公司法》第四章公司资本制度

股票期权
股权激励的商业作用在于激发 员工积极性,而股票期权是最 为常用的方式之一。其作用在 于提高员工与公司的共同利益, 如股票价格上涨,员工才会有 收益,从而更忠实于公司。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收益 分配
在股权激励方案中,股东的利 益分配模式需要公平合理。因 为对股东的奖励应该是公司的 成功和业绩提高的评价,应该 通过各方的渠道和机制来平衡 各利益方的收益。
结语
关注公司股权激励
在投资时,可以通过了解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一步了解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是否贴近股东利 益。
规范市场行为
在公司股权投资中,规范市场行为,遵守法律法规显的极为重要,在风险投资过程中更应该 认真分析每一个环节。
合理投资收益
对于投资者而言,只有在合理的企业分析基础上,选择真正的投资机会,才可以获得合理的 投资收益。
的利弊,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案。
3
发行前的准备工作
公司应当出具详细的募集说明书,让 股东能够清晰了解投资前的各项条件, 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发行之后
在新股发行结束后,就进入了交易阶 段。投资者应当紧密关注股价波动, 审慎买卖股票,避免盲目跟风。
公司资本的变更
增资
公司在业务扩张、资本变化 等情况下,可以通过增加股 本的方式增加资本。增资为 公司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 资金来源。
包括所有的资本金和储
的多寡往往决定着新建
方式。了解不同种类股
备金等公司拥有的财产。
企业所能拥有的规模和
票的投资风险和利润潜
这也是公司吸引投资的
业务范围。
力,是成为好的投资者
重要依据。
的关键。
公司股份的发行
1
发行方式
2
新股发行方式多样,常用的有IPO、首
新《公司法》修订的要点

新《公司法》修订的要点
1. 注册资本制度大改变啦!现在不是实行认缴制了嘛,就好比你打算开个公司,以前得一下子拿出好多钱来证明你有实力,现在呢,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慢慢往里投钱,这多灵活呀!这意味着创业门槛降低了不少呢,你说是不是很棒?
2. 公司治理结构也有调整呢!就像一个家庭,得有明确的分工和规则,公司也一样呀!新增了一些规定,让公司运作得更规范、更高效。
比如说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就好像给公司请了个更专业的“管家”,能更好地监督和出谋划策,这不是让公司发展得更好嘛!
3. 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可是更上一层楼啦!打个比方,股东就像是公司的“主人”,现在新《公司法》让“主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啦。
比如说知情权的强化,你想想,你作为主人,是不是得清楚知道自己的“家当”都咋回事呀,现在法律给你这个保障,多让人安心呀!
4. 股份回购也有新变化呀!这就好比给公司一个“后悔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把发出去的股份买回来。
这样能让公司更灵活地应对各种情况呢,这不是很有意思嘛?
5. 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更明确啦!公司不能光想着赚钱呀,还得对社会负责呢。
就好像一个人,不能只顾自己,还得考虑周围的人嘛。
比如在环保、公益等方面要做出贡献,这样咱们的社会才会更好呀!
6. 并购重组的规定也更完善咯!这就像搭积木,得有规则有方法才能搭得更稳更好。
新《公司法》让并购重组的过程更规范、更公平,这样对大家都好呀!
总之,新《公司法》的修订真是带来了好多积极的变化呀,让公司的发展更有活力、更有保障啦!。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道和律师事务所丁钦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作了较大的修改,本文主要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方面予以介绍和评价。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资本,是依照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
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
它涉及了公司在资本的形成、资本的维持和资本的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实践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认足;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要增加资本必须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三原则,即(1)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一次性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法定资本制注重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性,目的重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将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不要求发起人一次全部缴足,发起人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对于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公司章程。
授权资本制降低了公司设立要求,简化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目的在于为投资者投资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股本全部发行后未全部利用时可能导致的资金闲置和资源浪费。
折衷资本制是前两者的有机结合,指在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确立的资本总额不需一次全部发行完毕,但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总额须符合法定最低比例的要求,其余部分资本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而随时发行,但全部公司股本的发行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新公司法修改内容解读

新公司法修改内容解读
新公司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这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需要实际缴纳,而是通过认购的方式获得。
这有助于降低创业门槛,激发市场活力。
2. 公司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企业每年需要提交的年检报告被简化,改为每年提交年度报告,以方便企业进行自我管理和信息披露。
3. 取消企业年检前置审批手续。
企业不再需要先取得前置审批手续才能进行年检,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
4.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同时取消了货币出资比例限制。
5. 简化企业名称登记流程。
新公司法简化了企业名称的登记流程,降低了企业名称的行政成本。
6. 增加股东权利和义务。
新公司法对股东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7. 强化公司治理结构。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
8. 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新公司法增加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9. 增加对公司高管的要求和监管。
新公司法对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和行为规范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提高了公司高管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
总体来说,新公司法的修改旨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市场活力、加强企业治理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
这些修改将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增强市场经济的活力。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商业环境的日益复杂,对于公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的生态环境,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最新的《公司法》在2018年已经正式实施。
本文将会介绍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所做出的新规定。
公司股东的权益在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权益,以及公司必须尊重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了公司股东的信息公开、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处置资产等方面。
首先,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内容,以及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报告等资料,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其次,公司应当向所有股东公平分配利润,并且不得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公司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能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注册资本新《公司法》提出了新的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通过新增的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比例可以低于50%,但要求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必须完成全部注册资本的实缴。
这一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减轻新创业公司开办成本的负担。
此前,以往公司要求在公司注册时实缴全部注册资本。
对于新创业公司来说,这往往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新规定的出台,为新创业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也有助于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促进市场竞争。
股份认购和转让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份认购和转让的流程和要求。
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求公司股份交易的公开透明,禁止内幕交易。
根据新规定,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公司上市前的净资产值,这有助于促进股份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防止股份转让价格被不正当地低估。
此外,新规定还禁止公司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和炒作,保障投资者和市场的公正。
股东会新《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同时增加了维权机制,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权利。
首先,新规定强制要求公司必须召开股东会,以便股东行使权利。
新《公司法》影响公司的核心修改内容

新《公司法》影响公司的核心修改内容一、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在新《公司法》下,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设立公司时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无需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这一改革减轻了股东的出资压力,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注册方式。
二、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新《公司法》取消了传统的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
公司每年需按规定向工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并公示相关信息。
这一改革简化了企业年检手续,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加强了对企业的信息监管,提高了透明度。
三、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这意味着设立公司时股东可以约定较低的注册资本。
这一改革降低了创业门槛,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快速增长,但同时也意味着股东需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
四、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新《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允许公司进行更多的对外投资和股权转让。
这一改革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本运作效率和盈利能力,但同时也要求公司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和监管。
五、取消股份公司设立的限制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份公司的设立限制,使得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市场环境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这一改革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灵活发展和市场竞争力提升。
六、放松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限制新《公司法》放松了对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限制,扩大了公司的经营自主权。
这一改革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和资产质量,但同时要求公司更加谨慎地评估风险和合规性。
七、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规定了更加明确的股东权利和利益保障措施。
这一改革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

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与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公司法通常包括五大基本制度,分别是公司组织形式、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决策制度和公司信息制度。
1.公司组织形式制度公司组织形式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公司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和权责关系等重要问题。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法人地位。
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在法律上独立于公司的股东和董事等个人。
公司具备诉讼能力和财产权利,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两种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有所不同。
最后,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权责关系。
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它们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公司法明确了各个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它们之间的协调关系,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2.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公司的资本规模、构成和使用方式等相关问题。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应当在注册成立时明确规定其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吸收股东投资的基础,也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保障。
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经济发展需求,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营。
其次,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责任。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股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分红。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责任,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也要求股东承担起合理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资本增减和退出机制。
公司资本可以通过增资或减资的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清算和破产等问题,以确保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3.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公司内部的权力结构、权责分配和决策机制等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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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篇一: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
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
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此可见,设立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
对这些新规定,学者认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属性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一种观点认为新《公司法》实行的是折中授权资本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新公司法是折中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并行。
笔者认为上述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属性定位的两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或者说是不完全正确的。
因为,法定资本制的特点是强调一次发行与一次认购,在缴纳时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篇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新《公司法》中资本制度改革的利与弊□宗鸣王小玄2014年《公司法》取消了一般有限责任和股份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因此也开启了“1元”建立公司的时代。
此外,最新《公司法》也将原本的实缴资本制变为了认缴资本制,从而在总体上大幅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难度。
然而新《公司法》对于我国原有法定资本制度的改革是否真的有利于活跃我国商业市场,增加市场活力,带动经济发展还值得商榷。
为了对我国新《公司法》制度上的改变进行进一步分析,我们应该明晰在公司组织制度中资本法定制度的意义。
法定资本制度是公司财务制度的基础,也是公司维持其经营的重中之重。
法定资本制度包含了资本维持制度、资本充实制度。
资本维持制度具体包括四个方面:1、股东必须履行实际出资义务;2、股东必须全额履行出资义务;3、股东为依法履行前两项出资义务时,相关人员的连带法律责任;4、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机制。
资本充实制度则是指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保证出资义务履行、确保公司实收资本与章程所规定的资本相一致的原则。
该两项原则确保了公司法定资本的稳定,充分反映了公司的资本情况。
就公司整体而言,法定资本制度是极其重要的。
公司法定资本制度所规定的最低资本限额要求具有以下作用:1、它是公司外部人员衡量公司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2、它是交易相对人识别公司履行债务能力、承担风险能力的重要标志;3、它反映了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影响力;4、它能够督促公司股东及时履行自身权利义务,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
由于法定资本制度具有以下作用,因而在信息相对匮乏与不对等的交易市场中,法定注册资本为交易的双方以最低的成本带来了所需要的信息,对于促成交易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同时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以及资本充实制度为交易债权人带来了强力的资金保障,增强了交易双方对交易的信心,有利于促进交易的达成。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法定资本的限制导致我国公司的建立具有更大的难度,对于活跃市场以及市场开放有着消极的影响。
此外,就法定资本制度而言其公司履行债务、承担风险的重要功能也受到人们的质疑。
由于公司在交易中往往净资产为负甚至资不抵债,单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为衡量公司的债务担保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标准是十分不科学的。
基于上述观点和活跃市场的需要,新《公司法》结合我国实际,参考英美法律的相关规定,删除了旧《公司法》二十六条及八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有关规定,从而使公司建立的资本要求降至最低。
由于最低法定资本制度的取消导致了实缴法定资本制度存在的实际意义被架空。
因而,《公司法》也将原本的实缴资本制改为了认缴资本制。
新《公司法》对于资本制度的种种改革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赞扬。
但结合实际,新《公司法》的这种改革是否真的会起到活跃市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笔者持有谨慎乐观态度。
的确,在实践中,英美通过取消最低法定资本限额的方法活跃了市场。
但就中国现状而言,该方法未必适合。
英美两国在长期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健全了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
在各种商业模式运作过程中往往交易双方之间都能信守承诺。
结合辅助机制,英美国家的零资本限制确实为两国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而如今我国国内市场尚未健全,皮包公司的大量涌现、滥用股东地位案件频发、三角债务不断。
上述事实严重制约了我国市场的信用基础,致使交易双方的不信任感增加,从而隐形地增加了市场之中的交易成本。
在这种现实状况下,取消最低资本要求会使商业交易中诈骗、欺诈交易的成本趋近于零,从而严重损害了交易中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取消了法定资本制度实际上是放宽了公司设立主体资格的要求,使得商业主体背后的股东承担债务的能力下降,从而影响我国市场主体的质量。
综上所述,在我国当下的实践中,没有配套监督机制与信用机制的辅助,我国《公司法》对于法定资本制度的改革是否能够起到其所应当起到的作用还有待观察。
当下最重要的工作应该是不断健全我国的信用机制,配合我国《公司法》之改革,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篇三: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分析新《公司法》12处修改明年3月起施行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为: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该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原:第八十一条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