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李建平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人孙某主观上没有杀害孙某军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无杀人故意,主要体现在一下事实和情节上1、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受害人与被告人并不熟悉,仅仅只是见过两次,被告人在本案发生之前,甚至连被害人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只知道他姓孙。
可以说,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向来无冤无仇,没有矛盾和仇恨,完全没有理由杀害被害人。
一般情况下,动辄就要置人于死地的情况很少,杀人的可能性不大。
如是那种素来积怨很深,见了面争斗起来非致对方于死地为快的情况,杀人的可能性就大。
显然,该案不符合后种情况,被告人缺乏故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2、被告人用到捅被害人属于临时起意,并无犯罪预谋。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当天吃宵夜的时候被告人以及被害人都喝了酒,在酒精的作用下,被告人的神智必定是受到影响的。
并且在吃宵夜的过程中,又发生了被害人这边的人拿起啤酒瓶打人的事件。
被告人作为一起吃宵夜的成员,亲眼目睹了这一情况,从而导致被告人对被害人一伙的行径内心深处是存在恐惧的。
因此,当最终被告人坐在车上由于天黑误以为双方发生打斗之后,由于感到心慌才拿了一把刀下车的。
并且本案中,被告人总共捅伤了三人,其中季新鹏、季新胜均为轻微伤。
由此可见,被告人在捅人的时候,并未专门锁定目标要捅某个人,也没有明确要捅到哪种程度。
从这一情况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无杀人的犯罪预谋,也没有故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3、从被告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尖头匕首的情况看,该凶器属于随手取得,而非蓄意准备。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徐峰的证言,被告人捅人所用的刀具是徐峰平时割茭白才会专门放在车里的。
巧合的是,当天乘坐的车辆恰好又是徐峰的,这也不是被告人蓄意准备的。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要求您认真听取我的陈述,并对我的当事人给予公正的裁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冷血的凶手,他并不是一个没有人性的人。
他只是在一时冲动下犯下了错误,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应该被定罪。
我会在接下来的陈述中向您展示,事实并非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
首先,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当事人。
他是一个勤劳善良的人,他在家庭和工作中都表现得非常出色。
他是一个好丈夫、好父亲、好员工。
他从来没有在社会上造成过任何麻烦,他也从来没有被警方逮捕过。
他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他尊重法律,尊重他人。
因此,我要求您在审理此案时,不要被他的一时冲动所蒙蔽,要客观公正地看待整个案件。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故意去杀人的。
他只是在一时冲动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但他并没有预谋去伤害任何人。
事实上,他在事发后非常后悔,他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并不是一个没有良心的人,他并不是一个危险的人。
因此,我要求您在判决此案时,给予他一个公正的机会,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
最后,我要向大家呈现的是,我的当事人所犯下的错误并不是无法挽回的。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积极改正。
他已经接受了心理辅导,他也已经表示愿意赔偿受害者的家属。
他并不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人,他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我要求您在判决此案时,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有机会重新回到社会,继续为家庭和社会做出贡献。
在此,我再次请求法庭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
谢谢您。
故意杀人罪一审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代表我的当事人,将对故意杀人罪提出如下辩护词:
一、案件事实不清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并不清晰明确。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但证据链并不完善,无法证明被告人确实存在故意杀人的犯罪主观意图。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重新审视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证据不足
据我所知,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确凿地证明被告人犯下了故意杀人罪。
其中,检方提供的目击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无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客观判断。
此外,检方提供的物证也没有直接关联到被告人,并不能作为证明其犯罪的充分证据。
三、法律适用错误
我认为,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的罪名定性上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两十七条规定,殴打他人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但
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和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
尚未明确表明他有明确的故意去杀人,因此无法适用故意杀人罪。
四、量刑偏重
即便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根据被告人的前科记录以及对
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过重对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请求法庭
在量刑时能够充分权衡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给予公正合
理的判决。
在本案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供了上述辩护理由,
请法庭给予充分的考虑,公正地审理此案。
此致
辩护律师(署名)。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故意杀⼈罪辩护词故意杀⼈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李某家属的委托和上海市长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李某涉嫌故意杀⼈案的辩护⼈,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
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某构成故意杀⼈罪不持异议,但辩护⼈认为被告⼈不具有直接故意的⼼理状态。
且被告⼈的主观恶性不⼤,依法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被告⼈涉嫌杀⼈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告⼈对被害⼈的死亡仅持有放任的故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公诉⼈出⽰的另案处理⼈杨某的证词,李某之前从未有过类似违法⾏为,辩护⼈也向法庭出具材料证实被告⼈之前在⼯作和⽣活中的⼀贯良好表现。
因此,本案的发⽣确实具有⼀定的特殊性:被告⼈在酒精的作⽤下意志能⼒受到限制。
尽管酒很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深。
鉴于被告⼈采取捂嘴扼颈的⼿段致使被害⼈死亡,触犯刑律,但其捂嘴扼颈的⽬的仅是为了防⽌被害⼈叫喊,因为屋外有⼈的事实已经得到被告⼈和舒*明等⼈的证实。
因此,被告⼈明知⾃⼰的⾏为可能造成被害⼈的死亡,但却放任被害⼈死亡结果的发⽣,其⾏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构成(间接)故意杀⼈罪。
在量刑时,不能不考虑这种间接的⼼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的区别。
何况,被告⼈在供述中提到的被害⼈过错的问题,根据本案案发的实际情况看是完全可能存在的。
如果认定其为直接故意,势必⽆法解释其犯罪动机。
⼆、案发后被告⼈认罪悔罪态度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个主动的环境中,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
三、被告⼈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因被告⼈的犯罪⾏为给被害⼈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问题的解释,这种情况可对被告⼈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因素和情节,请求法庭考虑从轻判处被告⼈⽆期徒刑。
谢谢法庭!。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
我代表被告人XXX,就本案故意杀人罪一事向法庭作出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被告人XXX并非一个冷血无情的杀人犯,他只是在极度的情绪激动下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XXX与被害人YYY是夫妻关系,他们的婚姻关系一直不太和谐。
在案发当天,被告人XXX与被害人YYY发生了争吵,情绪非常激动。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XXX失去了理智,持刀将被害人YYY杀害。
这是一个非常悲惨的事件,但是我们必须客观地看待这个事件,不能将被告人XXX简单地定性为一个冷血无情的杀人犯。
其次,让我们来看看被告人XXX的个人情况。
被告人XXX是一个普通的工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他一直在为生活奔波劳累,这也是导致他情绪激动的原因之一。
他并不是一个心理扭曲的人,只是在极度的情绪压力下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我们不能因为他的一时冲动而将他定性为一个罪犯。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被告人XXX的态度。
在接受审讯和侦查期间,被告人XXX始终保持了诚实和配合的态度。
他对自己的错误非常后悔,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的态度表明了他的悔过之心,也表明了他并不是一个不可救药的罪犯。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XXX并不是一个冷血无情的杀人犯,他只是在极度的情绪激动下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他的个人情况和态度也表明了他的悔过之心。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从轻处理被告人XXX的罪行,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阁下、陪审员们:非常感谢您们给予我机会辩护,我在此代表我的被告人对故意杀人的指控进行辩护。
故意杀人是一项严重的罪行,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解释为何我的被告人不应该被定罪。
无法确定凶手的身份首先,我提出质疑的是案件中辨认凶手的可靠性。
没有任何可靠的证据直接将我的被告人与这起故意杀人案件联系起来。
目击证人的证词缺乏一致性,并且在案发地点附近没有发现与被告人相关的物证。
因此,无法确定凶手的身份,法庭没有足够的证据指向我的被告人。
背景调查和证人证词其次,我的被告人在案发前被调查并证明其可信度。
经过背景调查,我们了解到我的被告人是一个善良、正直的人,与案发地点及被害人之间没有任何矛盾或冲突。
相关证人证词也支持我的被告人的无罪辩护。
其中包括他的家人、朋友和同事,他们都表示被告人是一个为人正直、没有暴力倾向的人。
这些人的证词应当被视为对案件真相的重要证明。
可能存在其他凶手另外,有关案件的调查显示,还存在其他可能的凶手。
我们提交给法庭的证据表明,其他目击人在案发时看到了一个与我的被告人不同的人。
这些目击人的证词是相互独立的,且与被害人的伤势相符。
因此,可以推断出存在其他凶手并寻求真相的过程中忽视了这一点。
缺乏直接证据最后,我要指出这个案件缺乏直接证据来证明我的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行为。
检方只能凭借指责和猜测来建立他们的案件。
没有任何视听记录、照片或物证直接证明被告人在案发现场,或者指示他参与了这个可怕的罪行。
缺乏这样的直接证据,法庭应当为被告人宣布无罪。
结论在结尾之前,我再次强调我的被告人的无辜,敦促法庭公正地审理此案。
我已向法庭展示了缺乏证据以及其他凶手存在的可能性。
请您们不要被检方单方面的指责所迷惑,而是通过对证据的全面考虑,做出公正公平的判断。
谢谢大家的时间和耐心倾听。
我相信只有在正义面前,我的被告人才能被宣布无罪。
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律师辩护词
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被告人的父亲的委托,指派刘纯清担任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向办案机关了解了案件情况,现结合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博兴县公安局店子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在2014年8月19日20时许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认定了被告人的自首行为。
经过阅卷发现,被告人主动向博兴县公安局店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几次供述材料前后连贯、稳定,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
根据《刑法》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上述情况应以自首论,属于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2.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首先,被害人催被告人登记结婚是想给孩子落户口。
出生证明上的日期显示,出生证办理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两人2013年6月底刚认识,此时被害人就带着被告人给孩子办出生证明。
被害人催着被告人领取结婚证后,被害人又去给孩子落户。
可见,被害人与被告人登记结婚从一开始就是有目的性的。
其次,被告人与被害人在登记结婚后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在被告人多次提出后也遭到被害人的拒绝。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两人登记结婚之后,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并且在被告人提出正当要求时还遭到被害人的拒绝。
根据证人刘某某和闫某某的证言,两人也未一起生活过。
在被告人提出先带被害人回家举行婚礼时,被害人不但不愿意,而且还说拿不出钱买房子就跟他离婚。
再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可以看出,被害人是大学毕业,被告人是小学教育文化程度。
可以看出,两人并无任何的感情基础,虽然被害人催被告人结婚,但其并非基于感情提出的。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观唐所指派刘武传律师作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
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过相关案卷并会见过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持有异议,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以便法庭参考:一、被告人为了使自己及妻子熊某某人身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本案的发生是刘某、刘某某兄弟俩人带领十余人(证人龚某证言)在深夜11点拿着铁棍到被告人家,砸破门上玻璃与把手破门而入,对被告人夫妻进行殴打引起的。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晚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规定。
首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是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从性质上讲,不法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从对象上讲,不法侵害可以针对国家和社会,也可能是针对个人,从外延上讲,不法侵害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刘某等人对本案的起因具有过错。
刘某某等人在2000年12月7日晚上11点,因为琐事拿着铁棍到被告人在朝阳区姚家园宰猪厂暂住地,用棍子砸破被告人家门上玻璃与门把手(警方现场勘验笔录里查明的),其中刘某某抓住在门里阻拦他们进屋的被告人的妻子熊某某头发拽出房屋,在院子里拳打脚踢(这是刘某某本人在其笔录中认可,在事发现场的证人魏某所做笔录证明的事实)。
而其余人冲入房屋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伤害。
本案中,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行为对本案的起因存在过错。
侵害了被告人的财产权与被告人夫妻的人身权,因此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其次、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依据刑法规定,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而所谓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且尚未结束。
《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李建平
《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李建平案情简介:刘某因家庭矛盾在激情情况下杀害其父亲,后被起诉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决无期徒刑,二审经河北省高级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判决已经生效。
本律师担任了被告人一审和二审期间的辩护律师。
《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节选审判长、审判员: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本案经过法庭调查、证据出示和质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对本案的犯罪定性和被告人应予以从轻处罚等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
一、本案对被告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定性有失准确,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更符合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
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从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
(一)首先从被告人的主观意识来分析。
从被告人当庭供述及在公安机关供述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刘某在主观上无杀害其父刘大成的故意。
其真实想法只是想吓唬吓唬其父刘大成,让他能控制情绪,能采取理智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尤其在致伤被害人后,被告人表现的更是一种后悔,害怕被人发现,渴望得到被害人(其父亲刘大成)原谅的心理。
虽然在整个过程,刘某对刘大成进行了多次打击,但被告人只是希望能让被害人刘大成安静下来,不要喊不要乱跑,使被告人能对现场的血迹进行清理后再带其到医院进行治疗,在最后被告人用衬衣袖子勒被害人的脖子时,当被告人看到“被害人的脚尖向外绷直了”,被告人发现情况不好就及时松了手,也说明他并不是想要置刘大成于死地。
可见被告人自始至终并没有要杀人的想法。
虽然最后出现了其父刘大成死亡的结果,是由于被告人的太过于年轻,面对突发的事件没有处理经验,又而存在一定的畏罪心理,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救治措施造成的。
从上述情况分析,被告人在主观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二)从被告人实施伤害刘大成的客观行为来看,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的行为特征。
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交谈无果,拿出随身携带的铁锤想要吓唬被害人,而被害人说被告人“是软蛋有不了出息“,并对其进行了辱骂,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用铁锤打了被害人三下,等看到被害人刘大成流血后,被告人非常后悔,一直请求被害人的原谅,并要求擦完血带其去医院。
故意杀人罪的二审辩护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故意杀人罪的二审辩护词故意杀人罪是一种很严重的暴力性犯罪,会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权,我国对其的处罚也是很重的。
不少故意杀人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都会委托专业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
而辩护词就是律师作辩护的方式之一。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讲解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词的相关内容。
关于黄XX故意杀人一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黄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黄XX 的二审辩护人。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查阅和认真分析研究,辩护人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诉人黄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持不同看法,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
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1、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因此,查清上诉人是否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即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将是对本案作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
而要查清上述问题,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的、具体的、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对上诉人正确地定罪量刑。
为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结合案发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案件发生过程、上诉人的心理反应、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以确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上诉人正确地予以定罪量刑。
-首先,上诉人黄XX与被害人李XX在案发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
-其次,上诉人与被害人在一起吸食毒品后,因毒资问题发生争吵,即被害人向上诉人索要300元毒资,上诉人当时没钱支付,表示改天再给,并称更何况被害人也还欠有上诉人一些钱,但被害人坚决不同意而发生争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李建平案情简介:刘某因家庭矛盾在激情情况下杀害其父亲,后被起诉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决无期徒刑,二审经河北省高级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判决已经生效。
本律师担任了被告人一审和二审期间的辩护律师。
《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节选审判长、审判员: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本案经过法庭调查、证据出示和质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对本案的犯罪定性和被告人应予以从轻处罚等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
一、本案对被告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定性有失准确,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更符合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
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从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
(一)首先从被告人的主观意识来分析。
从被告人当庭供述及在公安机关供述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刘某在主观上无杀害其父刘大成的故意。
其真实想法只是想吓唬吓唬其父刘大成,让他能控制情绪,能采取理智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尤其在致伤被害人后,被告人表现的更是一种后悔,害怕被人发现,渴望得到被害人(其父亲刘大成)原谅的心理。
虽然在整个过程,刘某对刘大成进行了多次打击,但被告人只是希望能让被害人刘大成安静下来,不要喊不要乱跑,使被告人能对现场的血迹进行清理后再带其到医院进行治疗,在最后被告人用衬衣袖子勒被害人的脖子时,当被告人看到“被害人的脚尖向外绷直了”,被告人发现情况不好就及时松了手,也说明他并不是想要臵刘大成于死地。
可见被告人自始至终并没有要杀人的想法。
虽然最后出现了其父刘大成死亡的结果,是由于被告人的太过于年轻,面对突发的事件没有处理经验,又而存在一定的畏罪心理,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救治措施造成的。
从上述情况分析,被告人在主观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二)从被告人实施伤害刘大成的客观行为来看,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的行为特征。
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交谈无果,拿出随身携带的铁锤想要吓唬被害人,而被害人说被告人“是软蛋有不了出息“,并对其进行了辱骂,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用铁锤打了被害人三下,等看到被害人刘大成流血后,被告人非常后悔,一直请求被害人的原谅,并要求擦完血带其去医院。
之后很长的时间里一直是被告人求被害人安静别喊,在没有效果后才又用被害人办公室里放的菜刀朝被害人头部砍了几刀,最后被害人仍然在喊,被告人又用被害人衬衣袖子将其的脖子勒住,在发现被害人的脚尖向外绷直了时,被告人又觉的不好松了手。
整个过程中,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伤害的部位较多,但没有一处是对被害人致命的伤害。
公诉人出示的被害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刘大成是失血性休克死亡。
说明被害人不是遭受重击而死,也不是因为窒息死亡,也印证了被告人不是想要致死被害人的事实。
(三)从案件发生持续的时间上来看。
本案犯罪过程的持续时间非常长,从凌晨一点一直到早上八、九点钟,被告人如有杀人的故意,只要三、五下,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完成,不会需要整个晚上的时间。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虽然本案最后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被告人整个过程实施的是一种故意伤害的行为,故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更符合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也更为准确。
二.被告人既是致死其父亲的加害者,又是其家庭矛盾长期积累愈演愈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受害者。
从本案事发的原因来看,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
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发生,看似偶然,却是必然。
下面我们可以把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尤其是被告人所处的特殊的家庭背景情况来做个分析,我们会发现正是这些案外因素才助推了本案的发生。
正确分析这些犯罪之因,可以帮助我们来正确处理此案,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以实现能正确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也使我们的刑罚能真正起到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作用。
(一)长期不良的家庭环境,是本案发生的潜在原因。
从法庭调查的情况可知,被告人生长的家庭环境不好,父母经常吵架打骂,按被告人的话是“没有一天不吵架“。
被告人刘某等兄姐三人从小便生活在一个充满争吵和家庭暴力的环境中,在这样的环境中生长使他们从小就承受了其年龄不应该有的压力,也是这些压力才他们养成了忍辱负重的性格。
做为一个子女,他们无力去改变父母的关系,他们能做的也许就是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自己的优秀表现来换取家庭的和睦和幸福吧。
正是因为这样,被告人等兄弟付出了比常人更多的努力,先后考取了大学。
三个子女,三所大学,让人羡慕。
但是他们的表现并没有改变整个家庭的状况,尤其是被告人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无疑会给被告人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这样家庭环境也使的被告人精神状态始终处于高压之下,在被告人的压力到了无法承受之时,就会暴发就会释放。
(二)父母离婚后,家庭关系不但没有缓和,反而愈演愈烈,而被告人的母亲又因家庭纠纷而被抓,被告人多次求其父亲而无法解决,严重影响了被告人对亲情的需求,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
2008年被告人的父母离婚,使这个家庭的矛盾本应到此终止了。
然而没有想到的是,父母离婚并不是家庭矛盾的结束,父母之间又因离婚的财产问题而陷入了新的矛盾和纠纷中。
如果说以前还仅仅是被告人父母二个人之间的感情问题,那么现在变成了包括三个子女在内的经济纠纷。
2009年因被告人母亲与被告人爷爷发生纠纷,双方均被打伤,被告人的母亲因此被抓。
被告人兄弟曾经多次向做为父亲的被害人请求,要求被害人能对他们的母亲网开一面,而被害人却以被告人的母亲被关押做为条件,要求被告人同意让他母亲出具欠钱的证明,即使被告人兄弟对被害人下跪仍无济于事。
面对此情此境,被告人身心无疑会受到巨大的亲情伤害。
(三)被害人父亲暴躁、多疑的性格及疑似精神障碍的表现和对兄弟三人无休止的骚扰,是造成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从法庭调查及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来看,被害人存着家庭暴力行为,其性格暴躁、多疑。
从其写给家人的信件及医院治疗的病历情况来看,被害人也存在着精神方面的障碍或疾病,被害人的所做所言已经超出了一个正常人的范围。
尤其是被害人经常就家庭纠纷不停地对三个子女进行骚扰,曾经屡次找到他们的学校、宿舍,和他们谈话,对他们的同学甚至对无关的人员诉说家庭内部的纠纷,不但已经严重影响了被告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也严重伤害他们的自尊心。
而且在长达数年时间里被告人兄姐三人曾与被害人进行过无数次的谈话,也达成了多次的约定,但是最后都没有结果。
这样无休止的骚扰,无疑给被告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使得被告人不能专心于学业,不得不每周回家去处理他的年龄无法面对和承受的事情,日积月累,却无以解脱。
(四)案发当天晚上久谈无果,被害人对被告人及其母亲的辱骂,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导火索。
案发前一天,被告人与被害人从下午四点就开始了谈话,被告人也多次哭着请求被害人放过他妈,但一直没有结果。
双方在一起吃过晚饭后,又谈到了凌晨一点,还是和往常一样没有任何结果。
在双方谈到激动之处,被害人大骂被告人和其他家人(控方证据卷P12)。
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曾经积累多年的怨气突然暴发,实施了打击被害人的行为,最终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本案的发生是个内外因结合,家庭矛盾和被告人的感情压抑不断积累的结果。
被告人的犯罪不是他一个人的错误,也不是他一个人的犯罪,而是他整个大家庭的错误,是整个饱受诟病的家庭为此而付出的代价。
看似偶然,实则必然。
在整个过程中,做为被害人的刘大成,不是一个合格的父亲和丈夫,没有能给他的亲人一个和睦完整的家,在案发时也没有能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言行,对于本案的发生应负有一定责任。
三.被告人的行为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被告人长期受到家庭不良环境的压抑,是被害人无休止的骚扰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学习,是被告人的亲情渴求无法满足的情况下被动而为的行为。
被告人行为是以解决家庭矛盾和纠纷为目的,其的针对的对象是家庭成员的父亲。
其行为与那些主观恶性较强、单纯以杀人为目的的暴力故意犯罪行为是截然不同的,其社会危害性也明显较低。
请求合议庭对此事实予以重视。
四.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应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某当庭陈述的情况,及律师向当时的在场人成某、许某调查的证言可证实,事发后,被告人刘某一直案发现场,没有逃跑,而且还配合警察开展调查工作,在警察问被告人他爸去哪了时,被告人就说了“是我干的”、“我认罪”。
辩护人认为,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而出警,当时对于本案来说,案情不明,尚不能确定谁是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也没有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在此情况下,被告人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认定自首”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属于自动投案。
被告人在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和今天的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五.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能诚心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平时表现优秀;被告人的兄姐及爷爷奶奶(即被害人之父母)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也不要求进行民事赔偿。
故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律师会见时多次表达了他悔罪的心情。
在今天开庭中,被告人悔罪态度真诚,且被告人系初犯,其在生活中和学校里一直表现优秀,受到了老师、同学和邻居的一致好评,被告人案发前就读的大学也对被告人做出了非常高的评价。
辩护律师也了解到被告人的许多同学、教师及邻居自发组织书写了联名信,对被告人做出非常高的评价,也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判决,给他年轻的生命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平时表现优异,犯罪后悔罪态度较好,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且被告人在家庭环境压力很大的情况下,通过自身的努力考取了重点大学,实属不易,其身尚年轻,其心尚可救,希望法院依法能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给予其最低的量刑。
因为我们知道:法律不仅仅是要惩罚一个犯罪的人,更是要拯救一个曾经迷失方向的人。
以上律师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