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在新一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背景下,促进我省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省级,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发展定位(一)总体要求。
加速经济开发区在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转型,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
通过扩大开放,创新发展,提升经济开发区内生发展动力和管理水平,实现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高于同期所在市和全省平均水平。
(二)发展定位。
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要率先转型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聚集度,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省级经济开发区要着力打造特色和优势主导产业,提升承接产业转移的承载力,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快速发展。
努力将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全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带动全省经济科学发展的重要引擎,高端、优质、高效的产业聚集区,科技创新驱动、绿色集约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的示范区,培育利用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
二、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三)明确开发区管理体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不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不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5•【字号】大政办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不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3]2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不准”》业经2003年3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不准”为了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为加快“大大连”建设创造良好的公共服务环境,特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提出“八不准”:一、在市内四区执行公务,不准在基层单位用餐;在其他区(市)县执行公务必须用餐时,一律按规定用工作餐。
二、不准参加公务对象安排的各种消费娱乐活动和接受公务对象提供的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三、不准接受公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证券、信用卡和其他支付凭证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接受公务对象为本人及亲友提供的旅游观光、出国资助和购买、装修住房。
五、不准随意到基层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检查,或借检查之机进行刁难勒索。
需要检查时,应事先将检查目的、内容、形式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
六、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得为个人和亲友牟取私利。
七、不准向基层单位和公务对象摊派购买、借用小汽车或通讯工具。
八、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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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5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实现全省今年就业和再就业90万人、10万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在6%左右、50%的并轨人员再就业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切实强化“一把手”责任制,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对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目标,要进行层层分解、认真落实。
省委、省政府已调整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建立、完善相应工作领导机构。
省经贸、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物价、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有关部门要从上到下建立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推动机制,建立基层单位基础台帐和本系统的统计制度,每月及时向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系统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每月进行通报。
各地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二、认真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各地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要于7月底前完成对目前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24项经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24项经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
•【字号】大政办发〔2017〕14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综合试点24项经验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4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精神,2016年以来,济南市、南昌市、唐山市、漳州市、东莞市、防城港市、浦东新区、两江新区、金普新区、西咸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和武汉城市圈等12个试点地区开展了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形成首批典型试点经验和模式,包括6个方面、24项内容,其中包括我市金普新区4项经验。
日前,商务部等13个部门下发文件,向全国推广上述典型经验。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有针
对性地复制推广各试点地区的典型做法。
要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建立市场配置资源新机制、形成经济运行管理新模式、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等方面开展积极探索,实现自我突破。
要对标国际、对标上海,继续全面深化简政放权,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特此通知。
附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复制推广经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大政办发[2008]182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大政办发[2008]18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公文处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办公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立足本职、默默奉献,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在保证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并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市财政局办公室、金州区政府办公室荣获“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王强、尹元江、汪锦、程雁霞等同志荣获“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政府领导、机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服务,市政府办公厅决定,对荣获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同时授予中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等46个单位“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吴笑姝等62名同志“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向先进学习,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加快实现大连老工业基地率先全面振兴、构建和谐大连做出新的贡献。
工作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684号,以下简称《查处办法》)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进一步畅通市场准入。
继续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准入限制,减少准入环节,让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更方便、快捷、高效。
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深化“多证合一”改革,持续推进“照后减证”。
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建立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和容缺受理审批制度,大幅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纵深推进政务服务“一网覆盖、一次办成”改革,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集中、共建共享。
编制发布“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好”事项服务清单,大力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进政务服务线下“只进一扇门”,提升基层“一站式”服务能力。
(二)落实创业创新支持政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群众需求及环保安全等因素,科学合理规定免于登记的经营区域和时间,设立无须办理证照即可经营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早市、晚市、周末集市或季节性市场的具体措施。
加大对大学生、退伍军人、老弱残疾等特殊群体谋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个人利用自身技能在居民小区或其他人口密集区域附近固定场所,为社区群众提供缝纫、理发、修理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服务。
二、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强化证照无缝衔接(三)明确监管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动态调整后置审批事项监管职责目录,强化落实监管责任。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或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作用,推进“互联网+”行动,发展电子商务,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以下用地意见:一、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一)优先安排新产业发展用地。
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
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
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
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标准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三)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
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
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
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再上新台阶,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做优做强融资担保机构,促进产业金融发展,撬动资金流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及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产业行业企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行业定位,坚持准公共产品属性,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扶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注重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增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适应性和主动性,积极探索服务方式和业务品种创新。
正确处理发展与监管的关系,既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也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以规范促发展。
(三)发展目标。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着力发展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引导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形成政银担风险共担的可持续商业合作机制,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09—2030年)的通知大政发[2009] 7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09—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09-2030年)为切实贯彻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快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提升大连核心城市功能,为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特制定本规划。
一、重要性与必要性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明确了大连在区域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和龙头作用,并提出大连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和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战略定位。
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关系到大连核心功能和龙头作用的发挥、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加强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是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需要。
建设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是东北振兴规划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赋予大连的战略定位,而航运中心建设与金融中心建设是密不可分的。
世界各国航运中心发展的经验表明,著名的国际航运中心同时必然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无论是国内的上海、深圳,还是亚洲的香港、新加坡,亦或是欧美的伦敦、鹿特丹、纽约,都是航运、金融同步发展,相辅相成,互为支撑。
大连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同样需要体系发达、功能完备的金融中心的支撑,三个中心建设必须同步推进。
是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竞争力的需要。
大连核心城市建设需要核心功能的提升,有效调度、整合、配置资金、信息、人才、技术等资源要素,是城市核心功能的集中体现,也是城市竞争力所在。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掌控了金融资源,就掌握了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和国际竞争的主导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6•【字号】辽政办发〔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精神,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消除信息孤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建设“大平台”、融通“大数据”、构建“大系统”为抓手,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为群众办事增便利、为政府运转降成本、为社会治理添助力、为企业发展创条件。
(一)工作原则。
1.集约高效。
最大程度整合现有政务信息系统,能从数据中心获取的资源,都不再重复采购建设;能集中安全运行和共享的,都不再分散运行和独立使用。
2.统筹规划。
根据全省政务信息系统资源情况,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工程规划、标准规范、备案管理、审计监督、评价体系等五方面统一。
3.有序推进。
围绕整合共享目标所确定的工作任务,按照逻辑关系层次和时间节点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
利用2017、2018两年时间,建设“大平台”、融通“大数据”、构建“大系统”,形成设施集约统一、资源高度共享、业务有机协同的发展格局,政务信息化的统筹能力显著增强,应用成效明显提升,以方便快捷、公平普惠的公共服务新体系,打造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社会治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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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奖励和补贴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7]2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24
【实施日期】2017.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
奖励和补贴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2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奖励和补贴办法》业经大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4日附件:
大连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奖励和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以下简称支撑平台)的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撑平台,是指我市各类组织机构基于分享经济快速增长,顺应“互联网+”时代融合、变革趋势,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链接创新、创业、创投、创客等要素资源,采取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下简称四众)等不同模式,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汇聚创业创新力量,实现服务专业化、资本集聚化和资源共享化,为社会大众平等参与创业创新提供多元途径和广阔空间支撑的各类服务平台。
第三条实施支撑平台认定制度,支撑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体现四众特征。
支撑平台必须具备四众的部分或全部特征。
要借助互联网等手段,通过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典型方式,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实现汇众智搞创新、汇众力增就业、汇众能助创业、汇众资促发展的目标,助力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健康快速成长,构建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
(二)提供服务保障。
支撑平台必须在连设立独立机构进行运营,建立一支专业能力强的日常运营和孵化服务团队。
支撑平台必须具备一定规模的物理空间,能够提供基于
“互联网+”模式下的办公所需要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商务服务以及项目路演、论坛沙龙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支撑平台必须具备提供专业化创业培训和指导的能力,建立一支有一定影响力、实战经验丰富的创业导师队伍。
支撑平台必须具备集聚和链接资源的能力,能够为入驻创业企业提供法律援助、财务咨询、运营管理等多领域、多类别的配套支持服务。
(三)链接创业投资。
支撑平台在服务创业企业发展中必须产生相应的创业投资行为。
支撑平台必须设立至少一支针对入驻创业企业的扶持基金,对接服务对象需求,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支撑平台应发挥资源优势,吸引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个人向入驻创业企业投资。
支持有条件的平台探索股权债权联动模式,发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和投保联动,不断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拉动民间资本投资服务实体经济。
(四)实现开放共享。
支撑平台必须具备开放资源和共享办公的功能。
支撑平台应当面向社会开放设备设施、信息数据、行业标准等,带动社会大众进行创业创新。
以物理空间为主的平台要坚持联合办公,构建集工作空间、共享服务、办公社交、智能应用和客户体验于一体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促进平台内部开放互动和跨界协作。
以虚拟空间为主的平台要构建网络社群,制造并激活社区力量,使知识、智慧、经验、技能等通过平台的支撑服务,实现收益转换。
入驻创业企业必须以支撑平台所在地为注册、运营的场所,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五)促进融合发展。
支撑平台必须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传统与新兴相结合、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按照“坚持市场主导、包容创业创新、公平有序发展、优化治理方式、深化开放合作”的原则,向创业企业提供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线上线下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优化各类要素资源配置,促进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第四条市创业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促办)在市创业促进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相关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创业创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