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为您推荐】赫章县律师钢城区律师黄梅县律师荔湾区律师泗洪县律师中宁县律师建水县律师黄州区律师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保障基本人权,需要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来获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准则方面,起到了甚为重要之作用。
接下来小编就来简单介绍一下法院关于▲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2、高检规则第65条第2、3款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3、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物证、书证高检规则第6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刑诉解释第95条第2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二、刑诉解释的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排除(一)物证、书证1、强制排除(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获得的非法证据,如果不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就应该予以排除,不允许作为法院裁决案件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下面将从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适用条件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或者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存在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法律尊严和人权保障的原则,因此必须得到排除。
非法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 违法获取的证据,如非法拘捕、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得的证据;2. 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据,如未经合法手续获得的证据;3. 虚假证据,如伪造、篡改、捏造的证据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公平原则。
不论身份、地位,所有当事人都应当在司法程序中受到公平对待,不允许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对当事人进行不公平对待;3. 证据保障原则。
排除非法证据,是为了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正当性,保障司法公正;4. 人权保障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权,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权。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条件非法证据排除并非对所有非法证据都适用,需要符合一定的适用条件才能够得到排除。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反程序的证据。
非法证据必须是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获得的,才能够得到排除;2. 严重违法的证据。
证据的违法性必须是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3. 直接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必须直接对案件裁决产生影响,才能够得到排除;4. 申请排除证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问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证据排除标准问题。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涉及到司法公正、证据合法性和人权保障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其涉及到的范围和程序也是相当复杂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浅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 违反宪法保障的人权和自由的证据。
例如,通过非法搜查、调查、拘留、审讯等方式所获得的证据,或者以威胁、利诱、诈骗等手段获得的证据等。
2. 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
例如,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获得的证据,或者通过偷窃、伪造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等。
3. 违反司法程序的证据。
例如,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影响司法程序所获得的证据,或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获取的证据等。
在上述情形中,如果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那么它将不能被用于作为判决的依据,或者不能够作为进行指控的证明。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1. 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
排除非法证据是一项由辩护律师或者被告人主张的权利,应当在合适的时候提出申请。
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或者在开庭前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
2. 听证排除证据的理由。
判决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申请对方的意见和证据,并在开庭前检查、听证。
申请方应当在申请中详细说明所称证据的非法性。
3. 判决机关做出决定。
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后,判决机关将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如果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那么它将不能被用于作为判决的依据,或者不能够作为进行指控的证明。
4. 违反排除证据决定的后果。
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判决机关违反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将会被视为重大的程序性错误,对于特定情况将会导致上诉或者再审。
三、结论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到的范围和程序是十分复杂的。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机关应当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理由,争取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浅谈如何排除治安案件中的非法证据

浅谈如何排除治安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治安案件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违法程度较轻、产生的社会危害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治安案件在有关非法证据的排除上应当效仿刑事案件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收集证据的主体、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的程序四个方面来着手,排除治安案件中的非法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得以充分体现。
标签:非法证据治安案件合法性排除一、引言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治安案件中的证据,也即是指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调查、收集和当事人提交的可以用来证明治安案件事实的相关材料。
治安案件的调查过程也就是收集证据的过程,此外,治安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之上。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中的证据种类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这些证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查证属实后,才可以作为治安案件定案的根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有关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我国法律已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重申并提炼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条款,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并且规定了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庭审程序及其举证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

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而在一些案件中,可能会出现非法证据的情况,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又有哪些标准可以依据来排除非法证据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审判活动中获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
如果警察、检察官或法院在侦查、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获取证据,比如未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搜查证、逮捕证等,那么这些证据就属于非法证据,应当被排除。
2. 逾越法定职权获取的证据。
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如果执法人员逾越了法定职权,利用职权地位获取证据,那么这些证据也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需要被排除。
3. 违反法定程序取证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取证必须依法进行,如果取证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比如没有出示搜查证、超出搜查范围等情况,相应的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4. 侵犯人身权利获取的证据。
在取证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执法人员侵犯了被告人或其他相关人的人身权利,比如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证据,这些证据也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需要被排除。
5. 违反证据链条规定获取的证据。
在证据链条上,如果某个证据的获取违反了相关规定,比如证据的保管、转递等环节存在问题,这些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主要包括违反法定程序、逾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侵犯人身权利和违反证据链条规定等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非法证据,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排除,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平。
希望各位法律工作者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证据,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论非法证据的效力及其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取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
该类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处理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获取证据的程序和方法作了严格规定,但立法并未明确设立证据排除规则。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非法证据的效力及其排除规则一直存有争议,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1.排除说。
其要义是凡属非法证据,都不具备证据效力,应一概予以排除。
2.不排除说。
其要义是非法证据只要经查证属实即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3.折衷说。
其要义是非法自白证据应一律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原则上加以排除,但应有例外。
笔者认为,不能片面追求程序正义或实体正义,应立足于诉讼均衡论,对非法证据不宜绝对地一概予以否定,结合理论与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立法现状,折衷说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但在其内容上,应当贯彻以下两项基本原则:第一,对非法自白证据的法律效力一概否定原则;第二,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应予否定,但应设立若干例外。
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一是具有法律基础。
从我国立法看,已经确立了非法自白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和依法收集实物证据的制度。
1994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严禁非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等非法途径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实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均从正面规定了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收集刑事证据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反对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因此,对非法证据应否认其效力。
二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排除非法证据,体现了人权保障的观念,符合刑事诉讼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
人权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宗旨和最直接的任务,排除非法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
因为,违法取证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一旦权力偏离了法律和正义的轨道,就会导致对人权的践踏和公众对法治的蔑视,使公众对司法丧失信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姓名:黄力乾区队:10级涉外警务二区队学号:201020720064 首先来明确非法证据的定义。
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三种:(1)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人提取或提供的证据。
(2)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
(3)程序或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或者最主要的非法证据则仅指第三种。
而在实际的治安案件查处的过程中,采取狭义的非法证据定义是片面的。
例如面对一个经常撒谎并有违法前科的证人,是不是能完全采纳他的证言呢?这名证人的证言即便是在没有任何干扰下取得的,其证明力也值得怀疑。
所以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时候,非法证据的定义应该是广义的。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是复杂繁多的。
大体总结出来的有以下五种:(1)真实肯定,凡是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也都可以采纳。
(2)一律排除,凡是非法证据,一律排除,不得采纳。
(3)排除加例外,非法证据一般都要排除,但法律规定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可以采纳,如严重刑事案件中的例外、善意违法的例外、危害不大的例外等。
(4)线索转化,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但是可以用做证据线索,经转化为合法程序或手段之后,可以采纳。
(5)区别对待,非法取得的证据要区别对待,既不要一概采用,也不要一律排除。
具体来说,这又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不同种类的证据要区别对待,例如,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必须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必排除;第二,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要区别对待,例如,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轻微违反程序规定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三,不同情况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例如,一般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严重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四,证据与行为人要区别对待,例如,违法收集的物证可以采纳,但是违法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要受到处罚。
采取区别对待做法的国家,往往把非法证据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立法明确规定必须排除的;一类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予以排除的。
治安案件危害程度不大,对违法主体的惩罚较之刑事案件要轻很多,以第五种方式来制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有助于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更高的效率。
当然,公安机关在处理时完全由自己负责,没有法官,没有陪审团,所以在某些规则方面要更加的公正与严格。
以下是根据上文内容制定的治安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1.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应当对证据的可采性进行审查。
可采性是证据证明
力的体现,也是证据关联性的体现。
对可采性较高的证据应当予以接受,对待可
采性较低的证据也应当接受,但是在进行处罚决定时应当更采取可采性较高的证
据。
特别是在治安案件中,证据以证言为多。
对证言可采性需要判断,例如证人
的精神状态、与违法主体的利害关系、是否有做假证的前科等都是影响可采性的
依据。
2.通过非法手段或者不合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要有选择性的接受。
通过侵害违法
主体人权而获得的证据排除,其他手段予以接受。
特别是违法主体的供述,在英
美法系的国家违法主体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沉默权”。
但是在
中国违法主体有供述其罪行的义务,可是现实执法之中公安机关过于重视违法主
体的供述,特别是通过暴力的手段逼供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很多冤假错案的发
生。
所以在依据法律的前提下,规定通过侵害违法主体的人权而获得的证据将被
排除。
但是其他手段获得的证据,虽然在程序上可能不合规定,可以转为线索再
形成合乎规定的证据。
3.违法主体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利出示调查取证人员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明,要
求有关调查取证人员回避。
4.初步接受证据后,应当告知违法主体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决定的证据,并告知违法
主体有质疑证据可采性的权利与委托代理人为其质疑的权利。
被质疑的证据公安机关有义务对其来源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5.在听证举行的时候,违法主体或者其代理人依旧有权利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
行质疑,但是公安机关可以有权利提供相关证明来反驳违法主体或者其代理人的质疑。
由听证会决定最后证据是否合法。
合法的话,该证据不可被再质疑。
不合法的话,退回公安机关再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