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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10]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10]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年10月15日银办发[2010]19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会计财务司。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操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发[2005]313号文印发)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系统是以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固定资产数据集中处理,实时监督,反映固定资产变化,实现对固定资产全方位、动态化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系统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及所辖单位的固定资产状况。

第四条系统的管理模式分为卡片类管理和汇总类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卡片类管理;总行直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汇总类管理。

卡片类管理以卡片要素信息为基础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汇总类管理以采集报表数据信息为基础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五条系统的业务功能包括:系统设置及初始建账、系统日常管理、固定资产取得和调拨的处理、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报表管理、系统查询等。

固定资产管理意见建议范文精选

固定资产管理意见建议范文精选

固定资产管理意见建议范文精选固定资产是企业重要的资本投资,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合理、科学地管理和利用固定资产,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我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良好的固定资产管理,首先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制定明确的资产购置、报废、折旧等管理流程,并明确责任人和相关操作规范,确保所有资产都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维护。

二、加强固定资产分类管理固定资产应按照不同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包括房屋、设备、车辆等,并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

同时,要做好资产清理和盘点工作,及时对存在问题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以避免闲置和浪费。

三、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借助信息化技术,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准确的信息记录,包括资产的基本信息、购置和报废的流程、折旧情况等。

通过建立固定资产数据库,实现资产的统一管理和查询,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合理的维护和保养措施可以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率。

要建立健全的保养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另外,还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对固定资产保养的认识和能力。

五、科学合理地进行固定资产评估固定资产评估是企业规范经营、保护权益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该找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定期的评估工作,确保资产估值准确无误。

六、合理利用闲置和闲置的固定资产对于长时间闲置和闲置的固定资产,企业要进行合理的利用,可以考虑进行出租、销售等方式变现资产,减少资产空置率,增加资金流动性。

七、加强固定资产风险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面临多种风险,包括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

企业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稳定运行。

八、加大对固定资产绩效的评估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绩效评估,可以帮助企业了解资产的使用情况和价值变化,并进行合理的决策和调整。

绩效评估可以从资产的使用率、折旧率、维护费用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亏损,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资产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资产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资产管理办法引言固定资产是企业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且有形的资产,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提出了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高效利用,提高企业的资产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包括购置、入库、使用、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二、基本概念和原则2.1 基本概念1. 固定资产:指企业长期使用且有形的资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寿命。

2. 资产管理:指对企业资产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和调度的全过程管理活动。

3. 资产管理部门:指企业内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事务。

2.2 基本原则1. 统一计划调配:通过统一的计划调配,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使用和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安全可靠性原则: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可靠运行,提高资产的使用寿命。

3. 高效管理原则:通过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4. 透明度原则: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确保固定资产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三、固定资产管理流程3.1 购置和入库1. 制定采购计划:根据企业的需求和预算,制定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

2. 选择供应商:通过招标、比价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3. 签订合同: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资产的技术参数、数量、价格等。

4. 入库登记:将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入库登记,包括资产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3.2 使用和维修1. 领用申请: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领用申请,包括资产编码、用途等。

2. 使用管理: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使用,并做好定期检查和维修工作。

3. 维修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包括日常维护、大修和保养等。

3.3 报废处理1. 报废申请: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包括资产编码、原因等。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

各级机构在其所在地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总行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固定资产。

各级机构负责固定资产日常核算和管理。

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监督,并汇总反映所辖固定资产情况。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会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年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财产使用部门应按照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类、电子设备类、运输工具类、机械器具类和其他财产类。

2017年最新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最新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最新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导语: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提供到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2017年最新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固定资产分类第四章固定资产计价第五章固定资产折旧第六章固定资产增置第七章固定资产修理、更新、改造第八章固定资产转让、租赁、报废第九章固定资产盘点第十章责任纪律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为了确保公司股东的权益,提高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任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新增、转让、租赁、报废等审批手续。

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固定资产台账、档案;规范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保全固定资产;合理配备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公司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处置,防止资产的流失,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条释义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即: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动力设备、传导设备、机器设备、工具仪表及生产用具、运输设备、管理用具等。

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食堂、专家公寓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出租固定资产,指租给(或租入)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闲置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使用且经鉴定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拟报废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使用且经鉴定不具有使用价值的,但暂未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

报废固定资产,指无再利用价值(或淘汰的)并经审核批准不用的资产。

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调入尚未安装的固定资产。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礼泉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所属固定资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管理职责(一)总体职责1、公司由设备保全处会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成立固定资产管理组,负责公司内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参与固定资产的价值重估,正确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4、固定资产报验时应持有实物照片,检查验收符合质量标准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制验收合格的书面文件和“付款通知书”,并通知财务部结算价款。
第十四条领用
1、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后投入使用。
2、资产管理部填制一式三联的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使用部门签字后,一联由资产管理部留存,一联交使用单位,一联交财务管理部办理会计核算.
4、固定资产询价应进行市场调查和多渠道询价,坚持多方询价、比值比价(不少于三方)的原则,保证资产购置价格的合理性。
5、物资采购部门在进行供货商的选择时,应着重考虑供货商的资质、能力、信誉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同时,根据供货厂商的报价函及其他书面资料填写《固定资产供货商综合评估表》,书面记录选择过程,并根据价格、品质、交货期、付款条件、厂商信誉以及历史使用情况等选择出最优者。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条固定资产实行财务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
第十三条验收
1、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验收。
2、大型设备和工程项目验收,应由资产管理部牵头组成验收小组,成员包括物资采购部门、财务管理部、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相关专家参加.
3、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购置合同规定供应商负责安装的,安装完成后组织验收;供应商不负责安装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装、调试合格后验收。
第十九条一般设备的日常维护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专用(大型)设备的日常维护则由资产管理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专业维护.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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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全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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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意见征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管理,优化固定资产结构,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促进业务发展与稳健经营,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依法成立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含各办事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理(董)事长负责制,同时接受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坚持“谁用谁管、管用结合”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及计价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有形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个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不能单独分割时,应将其整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附属设备(包括硬件购置费、软件开发及购置费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省、市两级信息中心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由省联社信息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各县(市)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购置的网络中心配套设备,由各联社(行)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按照经营用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分类管理。

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托儿所、食堂、浴室以及有关设施。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具体分为以下四类:一、房屋、建筑物: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库房、其他用房和其他建筑物等;二、与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三、交通运输设备:各种汽车、摩托车及其他交通工具;四、电子设备:1、自助设备;2、网络设备;3、通讯设备;4、电器设备;5、安全保卫设备;6、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第七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使用寿命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打码机、压数机、点钞机、验钞机、扎把机、打捆机、清分机、装订机、计息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传真机、铁皮柜、保险柜、利率牌等。

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入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费等计价。

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上改装费。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

无**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指按现行市场价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计价。

(六)换取的固定资产,是指用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资产,作为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

换取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值为原值,以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或减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额为净值。

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

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应计入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

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取得的能单独计价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营业办公用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因体制改革,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时,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其重估增加的价值,应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因增加价值提取的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其重估减少的价值,要按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建)管理第十三条购建固定资产应当遵循“业务需要、量力而行、经济实用、持久发展”的原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过快增长,特别是应当严格控制贪大求洋、互相攀比等不切实际的固定资产购建项目。

各联社购建固定资产,固定资本比率(即固定资产净值加在建工程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40%,超过的原则不再审批固定资产购建项目。

因特殊情况购建固定资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已满、已提足折旧且不能使用的;(二)营业办公用房确系危房的;(三)当地城建部门统一规划,需要拆迁的;(四)机构新设或搬迁确需用房的;(五)因安防需要确需用房的;(六)因自然灾害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职工住房,一律由职工个人解决,单位不再以福利性质集资建房或由单位出资统一为职工购建住房。

第十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购建营业用房所发生的征地、土建、装修等投资应整体考虑,尽可能统一谋划、统一概算、统一申报;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分次申报审批。

购置成品房的投资,包括购置价格、契税、交易费、维修基金等。

车辆的申请购置金额应当包括购车价款、附加费、入户手续费、保险费、装饰费等。

第十六条根据《陕西省县(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各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购建和装修项目(包括购置房产、土地,装修营业用房或办公楼)审批权限如下:(一)一类社(行)总投资在100万元(不含)以下、二类社(行)在80万元(不含)以下、三类社(行)在50万元(不含)以下、四类和五类社(行)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联社(行)履行必要的内部管理程序后自主决策。

(二)总投资超出本联社(行)审批权限的,一律上报审批。

其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办事处审批;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联社审批。

(三)由省联社审批的固定资产购建和装修项目,审批流程及权限按《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财务审批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四)抵债资产留作自用的,应按新购程序上报审批。

(五)业务用车的购置、更新,一律上报省联社财务会计部审批,具体按《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六)制式运钞车、监控报警及配套设备购置,一律上报省联社保卫部审批。

(七)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电子设备及配套设备、通讯设备,一律上报省联社科技部审批。

(八)省联社批复的固定资产修建、装修项目,均应公开招标,并聘请具有资质的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完工后,由联社申报,省联社安排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符合固定资产购建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拟购建固定资产的,应由理(董)事会研究后,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审批或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新购建固定资产超过本联社(行)审批权限的,以正式文件上报办事处。

在办事处审批权限内的,由办事处审批;超过办事处审批权限的,由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附原文复印件)转报省联社审批。

西安市各区(县)联社对超过固定资产购建权限的直接上报省联社审批。

各办事处购建固定资产,亦应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联社审批。

(三)自建营业办公用房的,应当根据工程预算等资料,合理确定征地、建筑安装及装修项目的投资预算。

确因不可预计因素影响导致需要追加投资预算的,追加次数仅限一次,并应于预算变更15日内上报追加申请,且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审批金额的50%。

追加预算应当由原审批机构的上一级审批,省联社是最终审批机构。

(四)购建固定资产请示及附表(格式附后)中应详细载明所购建固定资产项目名称、购建单位基本情况、购建固定资产的规模、投资总额、固定资本比率等内容。

第十八条营业、办公用房购建标准:(一)信用社(支行)、分社(储蓄所、分理处)等分支机构购置营业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含库房)控制在40平方米之内,购置营业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含库房)控制在60平方米之内;征地自行修建营业办公用房(含库房、门房、厨房、餐厅、职工宿舍等附属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之内。

(二)联社(行)机关(含营业部)购建营业办公用房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之内。

其中:营业用房面积控制在300-600平方米之内;库房面积控制在200-300平方米之内;计算机机房面积控制在200-300平方米之内;档案室面积控制在200-800平方米之内。

会议室控制在300-500平方米之内。

厨房、餐厅、职工集体宿舍等附属用房人均面积控制在10平方米之内。

对经营效益好,连续三年盈利,等级考核为一、二类社(行)的联社(行),人均建筑面积可以上浮20-50%;对经营效益较差,经营亏损或亏损挂账金额较大,等级考核为四、五类社(行)的,人均建筑面积可以下浮10-30%。

(四)各地市办事处所在联社,购建营业办公用房时应考虑办事处的用房需求,办事处的办公用房原则上控制在800平方米(含)以内,中心机房应当与所在地联社合建,一般不单独设立。

第十九条营业及办公场所装修标准省联社根据实际暂定装修标准如下,以后将根据市场价格适时调整。

(一)营业场所装修标准:1、位于中心城市的营业网点装修费用控制在每平方米2000元以内;2、位于县城的营业网点装修费用控制在每平方米1500元以内;3、位于乡镇的营业网点装修费用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

(二)办公场所装修标准:1、位于中心城市的办公用房装修费用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2、位于县城的办公用房装修费用控制在每平方米600元以内;3、位于乡镇的办公用房装修费用控制在每平方米300元以内。

第二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符合以下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一)改良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二)改良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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