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细化标准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细化标准:1、擅自生产化妆品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2、擅自生产化妆品违法所得1000-5000元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3、擅自生产化妆品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罚款,4、擅自生产化妆品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细化标准: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2、违法所得1000-5000元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罚款;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人体健康轻微损害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同时责令该企业停产;4、造成人体损害严重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并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细化标准:1、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1000~5000元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化妆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化妆品涉及到人们的外貌、健康和安全,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从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论述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期提高化妆品市场的整体素质和消费者的健康意识。
一、生产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 原材料的选择与采购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应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并严格按照产品配方标准进行选择。
原材料供应商需要提供检验证明,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2. 生产车间的卫生管理化妆品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生产车间,并按照卫生标准进行布局和装修。
车间内应保持干净、整洁,设有灭菌设备,确保生产的化妆品符合卫生标准。
3. 生产工艺的规范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要定期进行工艺检验和生产设备维护,保持生产过程的规范和稳定性。
二、销售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 经销商的资质标准销售化妆品的经销商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同时,要定期进行经营场所的卫生检查,确保销售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2. 包装和标签的规范销售的化妆品应具备合格的包装和标签,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和变质。
3. 促销活动的监管销售化妆品的企业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法规。
禁止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使用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 用户权益的宣传化妆品企业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于化妆品合理使用的认识。
消费者有权知晓产品的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避免因不当使用而引发健康问题。
2. 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理化妆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接收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同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咨询服务。
3. 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化妆品市场的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对违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关单位。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许可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二)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四)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生产卫生要求。
第七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生产场所和设施情况说明;(四)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说明;(五)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六)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生产卫生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颁发,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许可第十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二)具备与经营相适应的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三)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经营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和设施情况说明;(四)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说明;(五)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经营卫生要求的证明材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颁布日期:2006-05-13 实施日期:2006-05-13 颁布单位:国务院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的企业、部门和单位,以及涉及化妆品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生产健全质量控制与追溯体系,并定期清洗和消毒生产设备。
第四条企业生产化妆品,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制品的内容,并将其准确地移交给其消费者或使用者;增加或减少生产的制品,应事先变更成品质量标准书,并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五条企业生产化妆品,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本规定所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控制标准和要求,在进行研发、生产、包装等相关工序时,每一道工序的质量应有符合要求的严格把关。
第六条质量检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规定的对化妆品生产质量检验的要求,在原料、在制品和成品检验等方面应当认真实施。
第三章经营第八条企业经营化妆品应当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成品的质量控制及追溯体系,并建立专业的技术人员鉴定组织、评审机构,确保质量。
第九条企业经营化妆品,必须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发现超标成品,停止上架销售;如发现了不合格的上架销售的化妆品,应立即予以召回。
第四章使用第十条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化妆品的安全规范,按照操作说明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化妆品制造商在包装袋上应准确标明产品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类别、用途等信息,严格执行国家对有关信息的规定,确保消费者得到负责任的服务。
第十二条购买化妆品时,消费者应当仔细阅读标签上的警示及使用说明。
不要过分信赖宣传,要注意选择合适本身的适合的化妆品,以免引起过敏及其他身体不适。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健康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化妆品卫生安全。
第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六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确保销售的化妆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化妆品使用者应当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化妆品,使用时应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
第九条化妆品广告发布者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涉及虚假宣传。
第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卫生监督要求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符合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二)有完整的原料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三)有健全的生产记录和质量跟踪制度。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对每批次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备;(二)经营的化妆品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三)对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追溯和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化妆品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化妆品,避免使用过期或变质的产品,避免过量使用和接触眼睛等敏感部位。
第十五条化妆品广告发布者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做虚假宣传,不涉及医疗保健功能的宣传。
第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抽检,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公众公布违规情况。
第四章处罚及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行业新条例正式落地,新增电商监管内容

化妆品行业新条例正式落地,新增电商监管内容1月3日国务院审议通过的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一直牵动着行业神经。
今日(6月2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内容由1989年版本的35条增加至80条,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图片来源:化妆品观察这意味着,实施了整整30余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即将在6个月后废除,化妆品行业将伴随全新的政策及监管环境,进入新“基本法”时代。
014大基本面9大重点综合化妆品行业整个产业链条上企业负责人向品观APP表达的观点,新条例最受关注的内容涉及4大基本面,囊括了9大重点。
一、原料及产品1、原料化妆品新原料应当进行注册或备案。
实行注册制的新原料包括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新原料;其他新原料实行备案制。
新原料经注册或备案后投入使用的,3年内未发生安全问题,才能被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2、化妆品分类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包括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对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3、安全评估和功效宣称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科学依据。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4、牙膏及香皂的管理牙膏参照本条例内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文档2篇Regulations on hygienic supervision of cosmetics编订:JinTai College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版文档2、篇章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文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由国务院于1989年9月26日批准,卫生部1989年11月13 日实施,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而制定的条例。
下文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版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二)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三)科学合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立化妆品卫生监督局,负责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二)监督检查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条件;(三)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组织开展化妆品卫生宣传教育活动;(五)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化妆品生产许可及卫生要求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要求;(二)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四)具备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要求:(一)生产场所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要求;(二)生产设备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要求;(三)生产过程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要求;(四)生产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卫生知识,接受卫生培训。
第四章化妆品经营许可及卫生要求第十二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取得《化妆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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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管理,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
第二条:各地区设立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化的技术人员。
第四条: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化妆品卫生监督的合力。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许可制度管理,及时对未获得许可的企业进行整治。
第六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处理工艺、原辅料采购和贮存等环节。
第七条:对化妆品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产品标签、包装、不良品的处置等环节。
第八条:对化妆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广告承诺,防止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
第九条:对进口化妆品进行监督检验,确保进口化妆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化妆品进行召回和下架处理。
第四章:信息化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化妆品卫生监督信息化平台,实现对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进口化妆品的信息化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进口化妆品企业应按照要求,向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化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和查询等功能,确保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五章: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新投产产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风险分级和管控。
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报备新投产产品的技术资料和过程信息,并承担相应的安全风险责任。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八条:对在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所有。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旨在进一
步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选择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化妆品,并加强对化妆品的使用和存储安全意识。
化妆品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涉及到个人形象、健康和美容等方面。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企业的存在和不规范的生产经营行为,化妆品市场上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卫生问题。
因此,制定和执行具体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立是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的重要保障。
这些机构应该具备专业化的技术人员,确保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并且,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应该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应该包括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广告宣传以及进口化妆品的监督检查。
对于生产企业,要加强许可制度管理,对未获得许可的企业进行整治。
对于已经获得许可的企业,要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设备、处理工艺、原辅料采购和贮存等环节符合卫生要求。
对于销售企业,要对其产品标签、包装、不良品的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广告宣传,要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防止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的现象影响消费者的判断。
对于进口化妆品,要进行监督检验,
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信息化建设是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建设化妆品卫生监督信息化平台,可以实现对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进口化妆品的信息化管理和监督。
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进口化妆品企业应按照要求,向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信息化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和查询等功能,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安全风险评估是确保化妆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对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新投产产品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风险分级和管控。
同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企业应报备新投产产品的技术资料和过程信息,并承担相应的安全风险责任。
制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对于严惩违法企业,对于化妆品市场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罚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应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另一方面,对于在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综上所述,《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旨在加
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管理,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选择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化妆品,加强对化妆
品的使用和存储安全意识。
同时,各相关部门和企业也要积极配合实施细则的要求,共同推进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落实,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健康的化妆品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