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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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1)

实测(不少于十年)最大冻深的平均值。

由于建设场地通常不具备上述标准条件,所以标准冻结深度一般不直接用于设计中,而是要考虑场地实际条件将标准冻结深度乘以冻深影响系数,使得到的场地冻深更接近实际情况。

公式5.1.7中主要考虑了土质系数、湿度系数、环境系数。

土质对冻深的影响是众所周知的,因岩性不同其热物理参数也不同,粗颗粒土的导热系数比细颗粒土的大。

因此,当其他条件一致时,粗颗粒土比细颗粒土的冻深大,砂类土的冻深比粘性土的大。

我国对这方面问题的实测数据不多,不系统,前苏联74年和83年《房屋及建筑物地基》设计规范中有明确规定,本规范采纳了他们的数据。

土的含水量和地下水位对冻深也有明显的影响,因土中水在相变时要放出大量的潜热,所以含水量越多,地下水位越高(冻结时向上迁移水量越多),参与相变的水量就越多,放出的潜热也就越多,由于冻胀土冻结的过程也是放热的过程,放热在某种程度上减缓了冻深的发展速度,因此冻深相对变浅。

城市的气温高于郊外,这种现象在气象学中称谓城市的“热岛效应”。

城市里的辐射受热状况改变了(深色的沥青屋顶及路面吸收大量阳光),高耸的建筑物吸收更多的阳光,各种建筑材料的热容量和传热量大于松土。

据计算,城市接受的太阳辐射量比郊外高出10%~30%,城市建筑物和路面传送热量的速度比郊外湿润的砂质土壤快3倍,工业排放、交通车辆排放尾气,人为活动等都放出很多热量,加之建筑群集中,风小对流差等,使周围气温升高。

这些都导致了市区冻结深度小于标准冻深,为使设计时采用的冻深数据更接近实际,原规范根据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气候所、中国科学院、北京地理研究所气候室提供的数据,给出了环境对冻深的影响系数,经多年使用没有问题,因此本次修订对此不做修改,但使用时应注意,此处所说的城市(市区)是指城市集中区,不包括郊区和市属县、镇。

冻结深度与冻土层厚度两个概念容易混淆,对不冻胀土二者相同,但对冻胀性土,尤其强冻胀以上的土,二者相差颇大。

GB 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施工、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地基基础工程的工程实践经验,采纳了该领域新的科研成果,并以各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施工、科研。

教学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共有10 章22 个附录。

主要修订内容是:明确了地基基础设计中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使用范围和计算方法;强调按变形控制设计的原则,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要求;细化岩石分类和地基土的冻胀分类;增加有限压缩层地基变形和回弹变形计算方法;增加岩石边坡支护设计方法;增加复合地基设计方法;增加高层建筑筏形基础设计方法;增加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增加基坑工程设计方法;增加地基基础检测与监测内容。

取消了壳体基础设计的规定。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具体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基础研究所负责。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管理组(邮编:100013,E-mail:tyjcabr@)。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部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寒地建研院,天津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重庆建筑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

基坑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

基坑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

基坑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强制性条文还是比较多的,现简单罗列如下(不限于)供参考。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348--20143.0.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下列危险部位和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2 基坑和基槽外围、管沟和水池边沿;3 高差超过1.5m的临边部位;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四、《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五、《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3.0.1 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0.2 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现场及基坑设计的具体情况,提出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完整版)DBJ11-501-2016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

(完整版)DBJ11-501-2016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

1 总则1.0.1为了在地基勘察和地基基础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提高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地区建筑物(含构筑物)的地基勘察和地基基础设计。

1.0.3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地基勘察。

工作中应广泛搜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建筑经验,针对工程特点、任务要求和岩土工程条件,切实做到精心勘察,提出完整可靠、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勘察工作应包括参与地基基础方案实施的过程。

1.0.4地基基础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设计时应依据勘察成果,结合结构特点、使用要求,综合考虑施工条件、材料情况、场地环境和工程造价等因素,切实做到精心设计,以保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1.0.5 本规范中未列入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地基subgrade,foundation soils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1.2 基础foundation,footing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1.3 地基勘察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of foundation施工图设计阶段所需的岩土工程勘察(即详细勘察),其目的是解决地基基础方案有关实际问题。

2.1.4 地基承载力标准值standard value of subgrade bearing capacity在测试、试验的基础上,对应荷载效应为标准组合并按照变形控制的地基设计原则所确定的地基承载力值。

2.1.5抗浮设防水位groundwater level for prevention of up-floating抗浮评价计算所需要的、保证抗浮设防安全和经济合理的场地地下水设计水位。

2.1.6新近沉积土recently deposited soil第四纪全新世(Q4)中、晚期形成的土,一般呈欠压密状态、强度低、常含有人类文化活动产物(如砖瓦片、木炭渣、陶瓷片等物)和较多的有机质与螺壳、蚌壳等。

对结构设计影响较大的地质勘察报告参数浅析-0519 (1)

对结构设计影响较大的地质勘察报告参数浅析-0519 (1)

对结构设计影响较大的地质勘察报告参数浅析目前,房地产业已进入低利润时代,房地产企业普遍认识到成本控制的重要性,并开展了很多深入的研究。

例如,针对在建安成本中占很大比重的土建结构成本控制,各大房地产企业已经总结出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

但是,作为结构设计依据之一的地质勘察报告,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地勘报告中的一些指标,对结构设计计算影响很大,这些指标的细微变化,就可能使结构内力、位移、配筋计算结果产生差异,从而对成本造成影响。

下面,本文就对这些指标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地下水位及抗浮设计水位:工程设计中常用的水位有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

1、防水设计水位:指地下水的最大水头,用于确定建筑外防水和地下室的抗渗等级。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92)第4.1.5条规定:对防水要求严格的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其设防水位可按历史最高地下水位确定;对防水设计要求不严格的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其设防水位可按照3-5年的最高水位及勘察时的实测静止水位确定。

而在《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中规定:单建式的地下工程应采用全封闭、部分封闭防排水设计,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

也就是说,国标规范中规定不管地下水位高度多少,均按高出室外地坪500以上进行防水设防。

显然,这种做法偏于保守。

建议根据地下室的防水等级及重要性等级,在+0.500米和历史最高水位之间,采取防水砂浆、防水混凝土等防水措施;在历史最高水位以下,水压力经常作用的部位,采取防水卷材等较严格的防水措施。

2.抗浮设计水位众所周知,地下室抗浮是个非常严峻的问题,抗浮设计水位的选择对工程成本影响巨大。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J366—2004)对抗浮设防水位给予了明确的定义:抗浮设防水位——地下室抗浮评价计算所需的,保证抗浮设防安全和经济合理的场地地下水位。

北京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现行有效目录2015.3)

北京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现行有效目录2015.3)
98
DBJ01-502-99
北京地区大直径桩灌注桩技术规程
99
DBJ01-601-99
北京市住宅区与住宅楼房电信设施技术规定
100
DBJ11-602-2006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007.2.1
101
DBJ01-603-9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
DBJ01-605-2000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BJ01-616-2004
建筑防火涂料(板)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规程
DBJ01-617-2004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BJ01-618-2004
经济适用住宅设计标准
DBJ01-619-2004
供热采暖系统水质及防腐技术规程
DBJ01-620-2004
保温砌模现浇钢筋混凝土网格剪力墙建筑技术规程
DB11/T213-2003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DB11/T245-2004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程
DB11/T301-2005
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
DB11/T302-2005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
DB11/T307-200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T316-2005
北京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2006.11.1
DB11/385-2011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2011.12.1
DB11/T386-2006
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
2007.2.1
DB11/T446-2007
建筑施工测量技术规程
2007.3.15
DB11/T461-2010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的地基处理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的地基处理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的地基处理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市规法〔2016〕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的地基处理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市规法〔2016〕1号各有关单位:地基处理工程具有永久性、隐蔽性、难修复等特点,其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安全。

为加强北京地区地基处理工程设计质量管理,保障地基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加强建设工程中的地基处理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是指在建设工程设计阶段,为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按相关规范对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进行处理的设计活动(不包括主体设计单位对局部不均匀或软弱地基提出的换填或压实地基处理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基处理工程设计。

地基处理工程设计单位应在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文件上加盖勘察文件专用章,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地基处理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三、建设单位应将地基处理工程设计、审查等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四、地基处理工程应遵守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五、勘察单位在编制勘察文件时,应提出地基处理建议,建议应合理、可行且有针对性。

六、建设工程项目主体设计单位应提供上部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基础埋深、基础平面布置及荷载分布等设计条件,并提出地基处理范围及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等设计要求(主体设计单位需提供的设计依据资料清单,附件),并由结构专业负责人对地基处理工程设计要求进行签字确认。

计算地基最终沉降量的模量参数

计算地基最终沉降量的模量参数

地基土压缩模量E s及变形模量E0的确定《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及部分地方规范是按地基土的压缩模量E s进行最终沉降量计算的。

缩模量E s是指:在无侧向膨胀条件下,压缩时垂直压力增量与垂直应变增量的比值,通常采用压力由p i=100kPa增加到p i+1=200kPa时所得的压缩模量E s1-2来判定土的压缩性,压缩模量越大,表明土在同一压力变化范围内土的压缩变形越小,则土的压缩性越低。

E s= ( p i+1- p i)/[1000(s i+1-s i)]=(1+e)/α一般粘性土、粉土及部分粉、细砂土可直接通过室内试验测得其压缩模量E s。

对于碎石土,部分砂土(主要指中、粗、砾砂),花岗岩残积土,全风化岩,强风化岩等,通过室内试验取得其准确的压缩模量E s较为困难(或根本无法取得)。

可通过原位测试数据给出压缩模量E s(或变形模量E0)的经验值,进行地基的沉降变形计算。

1 根据动力触探锤击数确定碎石土的变形模量E01.1 用重型动力触探N63.5确定圆砾、卵石土的变形模量E0注:上表来源于铁道部《动力触探技术规定》(TBJ18-87)1.2 成都地区卵石土N120与变形模量E0的关系1.3 碎石土压缩模量E s与变形模量E0的关系公式在弹性变形的基础上,由广义胡克定律可以得到:E s=E0/(1-2ν2/(1-ν))ν为土的泊松比,碎石土可取ν=0.15~0.25,因此上式可简写成:Es=1.06~1.20E02 根据标贯锤击数确定砂土及饱和粉土的压缩模量E s总结冶金部武汉勘察公司及《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92)的有关经验数据,给出下表的参考对应关系对于饱和粉土可按上表砂土E s值的70%取值。

3 根据静探比贯入阻力确定饱和砂土及粉土的压缩模量E s根据铁道部《铁路工程原位测试规程》(TB10018—2003)的规定,饱和砂土及粉土的压缩模量E s可按下表确定对于饱和粉土可按上表砂土E s值的70%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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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验算地基变形与桩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或承台底面的荷载效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相应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5.2.1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
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工程性质和地质条件等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场地位置与建筑物概况;
2 勘察的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规范、标准;
3 勘察方法和工作量;
4 地形、地貌、地质构造;
5 地层岩性与其分布特征;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与其变化;
7 勘察场地所在区域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划分场地类别、岩土地震稳定性和地基土液化评价;
8 场地稳定性与不良地质作用评价;
9 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和选用;
10 土、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
11 建议的地基基础方案(包括论证分析)与设计、施工所需的计算参数;建议修改为:
地基基础设计应保证建筑物在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的稳定性,满足耐久性要求,同时使地基变形不超过地基变形允许值。

天然地基的勘察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工作:
1 根据地基与建筑条件,提出合理的地基承载力。

必要时进行地基变形和稳定性评价;
2 当地基的不均匀性和荷载的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刚度之间的适应程度,并提出适宜的地基基础方案与相关问题的建议;
3 考虑基础设计、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4 评价场地和地基土的地震工程特性,包括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土的液化、场地的地震稳定性;
5 对地下室的防水和建筑物的抗浮进行评价。

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应按以下原则计算:
1 基础底面积应根据基础传给地基的荷载与地基土的承载力按条确定。

2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与基础变阶处的基础受冲切承载力和受剪切承载力,由此确定基础不同部位的高度。

3 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内容验算柱下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柱下条形基础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8.3.8条第1、2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5 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内容验算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梁板式筏形基础的基础梁除应验算其受剪和受弯承载力外,当基础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平板式筏形基础的筏板应进行柱下受冲切承载力验算。

桩基计算最终沉降量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且不得大于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

桩基础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下列计算:
1 应根据桩基础的受力特征验算单桩和群桩的竖向承载力,必要时验算单桩水平承载力。

2 桩基础设计时应考虑地震作用。

3 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 当由于桩身穿过较厚的未完成自重固结的人工填土或桩侧存在软弱土层以与地面大面积堆载、降低地下水等原因,桩侧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桩的沉降时,应考虑负摩阻力对桩承载力与沉降的影响。

5 对于抗浮等有抗拔要求的桩基础,应验算单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

7 除嵌岩桩和支承于其他坚硬持力层的桩基础以外,第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筑物与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应进行沉降验算。

8对受水平力作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桩基础,应注意其水平位移的不利影响。

9 应对桩身承载力进行验算。

对于桩身露出地面,或桩身位于可液化土层或地基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的软弱土层中长径比大于50的细长桩,尚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

10 对使用上需限制裂缝宽度的桩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对使用条件要求混凝土不得出现裂缝的桩应进行抗裂度验算。

11 应进行桩承台的承载力验算。

对于柱下承台,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的强度等级时,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验算承台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建议修改为:
山区建筑地基的勘察、设计,应查明下列问题:
1 建筑场地与其附近有无断层、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和挖、填方等工程活动;
2 地下有无可开采的矿藏和浅层采空区存在;
3 受洪水威胁的可能性;
4 建筑场地有无岩溶、洞穴与岩面溶蚀现象;
5 建筑地基的类型与其不均匀性。

建议修改为:
地基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对于本规范规定需要进行地基变形验算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地基处理设计时应进行变形验算,并在地基处理后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基本稳定为止;对于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验算地基处理后的稳定性。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并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12.3.3划分为四类。

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数据且其值处于下表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与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

其值可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

基坑与基槽(以下简称基坑)开挖后,应对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进行检验,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压实填土地基的施工过程中,应分层检验压实填土的施工质量,并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在前言中应按下列格式注明:本规程(标准、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第XXX、XXX条(款)是引自国家标准GBXXXXX-XXXX和行业标准CJJ(JGJ)XXX-XXXX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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