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标准有哪些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标准有哪些工程勘察通用规范标准是指在进行工程勘察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工程勘察的质量和可靠性。
以下是其中的几项通用规范标准:1. 工程勘察的目的和任务:明确工程勘察的目标和任务,包括确定工程地质条件、土壤力学参数、水文地质条件、环境影响等,并提供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
2. 资料调查与现场勘察:进行充分的资料调查,包括地质地貌、气候和地下水情况等,并进行现场勘察,包括对地质和地下水进行采样分析和实地测试。
3. 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选用适当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进行勘察,包括地质雷达、电阻率仪、钻探设备等,确保勘察结果准确可靠。
4. 勘探孔位置和布设:合理确定勘探孔的位置和布设密度,保证能够全面地获取地质和地下水等信息,并确保孔的稳固和安全。
5. 采样和试验方法:采用合适的采样和试验方法,包括岩土样品采集、水样采集和实验室试验等,确保样品质量和试验结果的准确性。
6. 数据处理和分析:对采集到的勘察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包括地质剖面绘制、地下水流动模拟等,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合理的技术依据。
7. 勘察报告编制: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勘察报告,包括工程地质报告、岩土工程报告等,其中应包含勘察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8. 质量控制和验收:在勘察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包括现场监督和数据审核等,确保勘察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组织勘察成果的验收。
9. 安全和环保措施:在进行工程勘察时,应遵守安全和环保相关法规和标准,保护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10. 经济效益和时间控制: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合理控制工程勘察的经济成本和时间进度,确保工程勘察能够及时高效地完成。
以上是工程勘察通用规范标准的一些内容,不同的工程勘察项目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规范和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住建部2021年颁布)

2.2.2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的使用功能、建造和使用维护成本以及环境影响等因素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2.1.4根据环境条件对耐久性的影响,结构材料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1.5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结构方案;
2作用的确定及作用效应分析;
3结构及构件的设计和验算;
4结构及构件的构造、连接措施;
5结构耐久性的设计;
6施工可行性。
2.1.6结构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施工过程应采取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2
2.1基本要求
2.1.1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够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期间预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应保障结构和结构构件的预定使用要求;应具有合理的传力路径,能够将结构可能承受的各种作用从作用点传递到抗力构件。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标准最新版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标准最新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标准最新版是《工程勘察通用规范标准》(GB 50092-2013),于2013年12月1日发布实施的。
该标准共分为13章,包括勘察概况、地质勘查、水文及水资源勘查、地震勘查、遥感与测绘、勘察测量、实验室试验与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与资料编制、质量控制与检验、勘察资料的编制和交接、技术档案的保存。
标准详细规定了工程勘察的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以下列举一些主要内容:1. 勘察概况:包括勘察目的、勘察方法、数据处理与计算、成果报告等。
2. 地质勘察:包括地质调查、岩土工程勘察、地质灾害调查等。
3. 水文及水资源勘察:包括水文地质勘查、地下水勘查、水文资料收集等。
4. 地震勘察:包括地震地质调查、工程地震观测等。
5. 遥感与测绘:包括遥感技术在勘察中的应用、测绘基准与网控制等。
6. 勘察测量:包括地面测量、测量校核、勘察测量器具和设备等。
7. 实验室试验与分析:包括土壤和岩石试验、材料试验、环境保护试验等。
8.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基础状况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等。
9. 勘察设计报告:包括勘察结果的总结、工程设计依据等。
10. 施工图设计与资料编制:包括勘察的基础资料的整理与编制、以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等。
11. 质量控制与检验:包括勘察质量控制的程序与方法、合格证明与验收等。
12. 勘察资料的编制和交接:包括勘察成果资料的标准化编写、提取、归档和交接等。
13. 技术档案的保存:包括勘察技术档案的保存期限、形式和归档要求等。
总之,这部标准对工程勘察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规范,以确保勘察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靠性,对于指导和保证工程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 次1总则 (1)2基本规定 (2)2.1 测量基准 (2)2.2 测量精度 (2)2.3 过程管理 (3)2.4 成果管理 (4)2.5 测量安全 (4)3控制测量 (7)3.1 一般规定 (7)3.2 平面控制测量 (7)3.3 高程控制测量 (8)4现状测量 (10)4.1 一般规定 (10)4.2 地面现状测量 (10)4.3 地下空间设施测量 (13)4.4 水域现状测量 (14)5测设放样 (15)5.1 一般规定 (15)5.2 规划条件测设及监督测量 (15)5.3 工程施工放样 (16)6变形监测 (18)6.1 一般规定 (18)6.2 施工期间变形监测 (20)6.3 使用期间变形监测 (22)附:起草说明 (23)1总则1.0.1为在工程测量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测量活动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工程测量技术设计、作业实施、质量控制、成果检验及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工程测量中采用的技术方法、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但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相应技术指标要求时,应允许使用。
1.0.4 工程测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测量基准2.1.1 工程测量空间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地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时,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
2 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高程基准时,应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 深度基准在沿岸海域应采用理论最低潮位面,在内陆水域应采用设计水位。
深度基准和高程基准之间应通过高程联测建立联系。
2.1.2 工程测量时间系统应采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住建部2021年颁布)

3影响外观、耐久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局部损坏。
3.1.3结构设计应对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当不能确定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时,结构设计应对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计算或验算。
3.1.4结构设计应区分下列设计状况:
1持久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正常使用时的情况;
2.5.2材料特性应通过标准化测试方法确定。当实际应用条件与试验条件有差异时,应对试验值进行修正。
3.5.3岩土性能指标和地基承载力、桩基承载力等应通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直接或间接试验方法测定,并应考虑由于钻探取样、室内外试验条件与实际建筑结构条件的差别以及所采用计算公式的误差等因素的影响。
4.5.4当试验数据不充分时,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应根据可靠资料确定。
2.3.3结构分析应根据结构类型、材料性能和受力特点等因素.选用线性或非线性分析方法。当动力作用对结构影响显著时,尚应采用动力响应分析或动力系数等方法考虑其影响。
2.3.4当结构的变形可能使作用效应显著增大时,应在结构分析中考虑结构变形的影响。
2.4作用和作用组合
2.4.1结构上的作用根据时间变化特性应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其代表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 次1总则 (1)2基本规定 (2)2.1 测量基准 (2)2.2 测量精度 (2)2.3 过程管理 (3)2.4 成果管理 (4)2.5 测量安全 (4)3控制测量 (7)3.1 一般规定 (7)3.2 平面控制测量 (7)3.3 高程控制测量 (8)4现状测量 (10)4.1 一般规定 (10)4.2 地面现状测量 (10)4.3 地下空间设施测量 (13)4.4 水域现状测量 (14)5测设放样 (15)5.1 一般规定 (15)5.2 规划条件测设及监督测量 (15)5.3 工程施工放样 (16)6变形监测 (18)6.1 一般规定 (18)6.2 施工期间变形监测 (20)6.3 使用期间变形监测 (22)附:起草说明 (23)1总则1.0.1为在工程测量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测量活动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工程测量技术设计、作业实施、质量控制、成果检验及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工程测量中采用的技术方法、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但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相应技术指标要求时,应允许使用。
1.0.4 工程测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测量基准2.1.1 工程测量空间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地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时,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
2 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高程基准时,应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 深度基准在沿岸海域应采用理论最低潮位面,在内陆水域应采用设计水位。
深度基准和高程基准之间应通过高程联测建立联系。
2.1.2 工程测量时间系统应采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解读(GB55017 -2021)

7
01'/ 规范编制过程
7
1函 规范条文列表ຫໍສະໝຸດ >>>基本情况一、 基本情况 按照《2019年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 (建标[2019]8号文)要求, 编制组在前期 研编基础上开展工作。
(一)编制过程 本规范千2019年2月、 8月两次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井以部办公厅函征求国务院有关 部门、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2021年3月, 规范召开专家审查会。 结合审查意 见, 编制组进行修改完善, 千2021年4月报住建部审批。
>>>规范特点
(三)规范编制范围
适用千各类工程勘察活动, 以保障工程勘察质量为目标, 规定了地基基础 工程、 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 边坡工程等工程勘察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是在勘探和取样方面, 提出了对作业安全、 环保、 关键技术措施的要求。 二是在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方面, 提出了对试验室设施及废弃物处置的要 求, 对测试数据信息记录存档的要求。 三是在分析评价和勘察报告方面, 分别规定了评价、 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井对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 场地地霪效应评价、 地基基础评价提出技术要求。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 -2021
General c ode for engineering in v e stigation
,#J
.....
处“
U口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GB 55017 -2021
现批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 55017-2021, 自2022�4月1日起实 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 文同时废止。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 一 致的, 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木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en)公开, 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第二章岩石和土的分类及鉴定
第一节岩石和土的分类
第4条作为建筑场地和建筑地基的岩石和土,可按下列原则进行分类:
一、岩石的分类:
1.根据成因可分为岩浆岩、沉积岩和变质岩。
2•根据坚固性可按表1分为硬质岩石和软质岩石。
岩石坚固性分类表1
类别
强
{公斤/厘米J
代衷性岩石
硬质岩石
花岗岩、闪长岩.玄直岩、石灰岩-石英砂岩M圭质砾岩冷花闵片麻启、石英帶铸
©--土的内摩擦角
屮--滑坡体剩余下滑力传递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工程地质勘察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实行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三结合,认真进行调 查研究,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并针对场地地质条件及工程特点,合理布置勘察工作,及时提出建筑场地和 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的正确评价,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六年十月
主要符号
A--触探头锥底面积、振幅
a1〜2--土的压缩系数(压力阶段为1〜2公斤/厘米2)
B--基础底面宽度
b--载荷板宽度
c--土的内聚力
cu--土的不排水剪抗剪强度(十字板剪力试验)
cz--地基抗压刚度系数
Dy--土的压实系数
Dz--阻尼比
Ed--地基动弹性模量
Es--土的压缩模量
Eo--地基变形模量
e--土的孔隙比
fm--压模或模型基础的共振频率
fn--压模或模型基础的固有频率fs--触探头侧壁摩擦力
Gd--地基动剪切模量
IL--土的液性指数
Ip--土的塑性指数
K--安全系数、滑坡稳定系数
Ks--边坡稳定安全系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征求意见稿)
I
目次
1 总则.............................................................1 2 基本规定.........................................................2 3 勘察要求.........................................................3
2
3 勘察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 察等级。 3.1.2 详勘阶段工程勘察应在搜集附有拟建工程定位标识和地形的总平面图及体现拟建工 程特点及需求的特征参数等的基础上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法 及有关岩土参数;
II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基本技术要求,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环境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建设工程勘察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建设工程勘察的基本要求。当现行有关标准与本规范规定不一致时,但经 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第 2 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 建设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3.1 一般规定...................................................3 3.2 地基基础工程勘察 ..........................................4 3.3 边坡工程勘察...............................................5 3.4 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勘察...................................6 3.5 不良地质作用勘察.........................................7 3.6 特殊性岩土勘察............................................8 3.7 地下水勘察................................................9 4 勘探与取样......................................................11 4.1 一般规定..................................................11 4.2 作业安全..................................................11 4.3 勘探点位测设..............................................12 4.4 钻探......................................................13 4.5 井探、槽探与洞探..........................................14 4.6 工程物探..................................................14 4.7 取样......................................................14 4.8 勘探现场记录..............................................16 5 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18 6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21 6.1 分析评价..................................................21 6.2 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23 附:起草说明.......................................................24
1
2 基本规定
2.0.1 工程勘察应满足各设计阶段的勘察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调查、评价不良 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提出资料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可靠的勘察报告。 2.0.2 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 2 应评价场地稳定性、适宜性和地震效应; 3 应提供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4 应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提供相关结论和建议。 2.0.3 工程勘察应根据建设批准文件、任务委托书和相关工程建设规范进行。 2.0.4 工程勘察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工程勘察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体系。 2.0.5 勘探和测试仪器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测试仪器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2.0.6 勘察文件应达到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0.7 基坑(基槽)开挖后应验槽,检验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与勘察报告的一致性。如有 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
2 查明拟建工程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 均匀性和承载力;
3 采用沉降计算的拟建工程,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 4 查明埋藏的河道、浜沟、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5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6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7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3.1.3 勘察纲要应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根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相 应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拟建工程特点编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纲要应由文字部分与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构成,勘察纲要的文字部分应 包括下列内容: 1 ) 工程概况; 2 ) 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 3 ) 勘察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 4 ) 执行的技术标准; 5 )勘探方法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