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管理工作,维护商标权益,保护市场秩序,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商标注册管理第二条商标注册是商标权益的获得方式,适用本办法的商标包括国内商标和国际商标。
第三条商标注册由商标局负责管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支付商标注册费用。
第四条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和实质审查,商标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商标注册证书是商标权益的凭证,商标注册人应当妥善保管商标注册证书,注意商标维权和保护。
第三章商标使用管理第六条商标使用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按照商标注册证书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
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八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及时履行商标使用年费的缴纳义务,如逾期未缴费,商标局有权撤销商标的注册。
第九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得以商标方式欺骗消费者。
第四章商标维权保护第十条商标维权包括维护合法商标权益,防止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人应当及时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并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一条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商标冒用、商标盗用、商标仿冒等,商标权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第十二条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权的确认,商标局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商标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第五章商标管理监督第十四条商标管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商标局可以对商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商标违法行为包括商标侵权、商标盗用、商标虚假宣传等,商标局可以对商标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商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商标权利的宣传和保护,提高商标管理水平,加强与国内外商标管理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原有的商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对于本办法未覆盖的商标管理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
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六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08.23【实施日期】1983.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委员长叶剑英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第五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公司商标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标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商标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商标注册与管理第三条公司商标注册工作由知识产权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严格按照国家商标注册规定,对公司商标进行查询、申请、注册;2. 对公司商标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类商标信息准确无误;3. 跟踪商标注册进展,及时处理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公司商标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使用商标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2. 一致性:商标使用时,应保持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外观、文字、图案等要素;3. 保密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公司商标信息。
第三章商标使用与保护第五条公司商标使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商标标识印制:由专人负责,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办理;2. 商标标识保管:建立出入库台账,对废次商标的销毁要有记录,并经分管副总签字;3. 商标标识发放:按照公司下达的计划生产,按规定程序领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放;4. 商标标识回收:回收的商标标识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丢弃或损坏。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工作,包括:1. 监测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2. 对侵犯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采取维权措施;3. 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商标被滥用。
第四章职责与奖惩第七条知识产权部负责公司商标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商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开展商标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商标意识;3. 跟踪商标注册进展,及时处理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问题;4. 监测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第八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令第358号

国务院令第3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5-08-30【法规类型】行政法规【内容类别】知识产权类【文号】国务院令第358号【发文机关】国务院【发布日期】2002-08-03【生效日期】2002-09-15【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条 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条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
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六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

再如: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因某注册
商标权利存在而被驳回。这家企业委托代理调查,发现该
商标原权利人的企业名称已变更,注册人名下的企业已经
没有了,于是以这个注册商标所有人已经不存在,且商标 已三年不使用为由,请求商标局依法撤销这个商标。
2、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例如:沈阳市永丰食品厂非法使用“十大元帅”
肖像作商标标识案
众所周知,商标是一种具有文化功能的知识产权。商 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具 有传递信息的功能。商标法不会允许商标传递有害于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信息。
“十大元帅”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功臣, 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戴与尊敬。
例如:
河北沧州喜宝乳品有限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供1996年8月26日至1999年8月25 日期间使用第554470号“喜宝”商标的证明,致使自己拥 有的“喜宝”商标险些被撤销。
涉及三年未使用。使用方式的证据。
“喜宝”公司提供了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单位联合
颁发给申请人的《荣誉证书》上“沧州喜宝乳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喜宝’牌冰淇淋、乳酸菌饮料被确定为1997~ 1998年度河北省少儿生活用品推荐产品”,该材料已经证 明申请人在1996年至1999年间使用了“喜宝”商标。申请 人复审理由成立,“喜宝”商标予以维持。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六)被撤销商标、未续展商标的禁用
(一)被撤销商标的禁用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使原注册商标所有权
人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其商标权归于消失而不复存在, 原注册商标不再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有关 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二篇)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商标的管理行为,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对商标进行注册、申请、使用、维护、变更、许可、转让、终止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商标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商标权益,促进企业的商标品牌建设和创新发展。
第四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商标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提供注册咨询、审查、评估等支持服务,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商标管理服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合理运用商标作为重要的市场竞争手段,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加强商标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第二章商标的注册和申请第六条企业在使用商标前,应当依法申请商标的注册。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书和商标图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商标注册机关应当依法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商标注册机关应当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注册条件的符合性。
第十条商标注册机关作出的商标注册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公告公示。
第三章商标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人应当根据市场需要,合理使用商标,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第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维护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抵制商标侵权行为,并及时申请维权。
第十四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定期检查商标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保证商标的质量和形象。
第四章商标的变更和许可第十五条商标注册人需要变更商标的名称、图样、类别等信息的,应当依法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变更商标名称、图样等信息的申请应当附加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商标注册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法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但需经商标注册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建立了商标权的保护机制,规定了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守的一系列约束。
一、商标的申请注册1. 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独立经营手段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 商标注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任何有现实利用价值的包括字、设计、音声、颜色等在内的标志、商号。
3. 商标注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任何注册申请都必须经过专家审查,来证明满足商标注册申请的资格和注册要求。
二、商标的使用1. 商标的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已注册商标可以用于与持有人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2. 商标的使用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只能在以其本身而非持有人的情况下使用,不得改动其文字、图案、声号等部分。
3. 商标的使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允许的授权使用者才可以正确使用商标。
三、商标的宣传1. 做好有效商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授权或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可以采取积极措施,使商标在社会上拥有较强的宣传效果。
2. 杜绝恶意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宣传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版权等法律法规,避免出现恶意歪曲和诋求等现象。
四、商标的授权1. 商标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持有人可以将其商标授权给第三方去生产使用,并且第三方也可以确保其使用的合法性。
2. 商标授权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授权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而且商标授权的行为也可以在商标授权书的规定期限内多次重复进行。
3. 商标授权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授权行为受到以下约束:(1)不得超越商标授权书的规定范围;(2)不得授权给未成年人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不得影响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权利;(4)不得在商标持有人没有知情的情况下转让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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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
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是为了配合和细化商标法的实施,进一步加强
商标管理,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有序发展。
本文将对商标
法实施管理条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一、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商标作为重要的市场经济功能要素之一,对于企业和消费者都有着
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加强商标管理,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
的制定成为必然选择。
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商标权利的来源、保护范
围和行使方式,加大商标侵权处罚力度,规范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行为,为商标申请者和使用者提供更加清晰的规则依据。
二、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 商标的注册
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明确了商标的注册条件和程序。
在商标法中对
商标的定义和分类进行阐述,同时对商标注册的申请材料、费用及要
求进行具体规定。
此外,对商标注册中的异议、审查和决定等程序进
行详细说明。
2. 商标的使用和保护
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在商
标法中强调了商标的排他性和独立性,对商标的合法使用进行规范。
同时,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明确了商标侵权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措施,提高了商标维权的成本,有效遏制了商标侵权行为。
3. 商标的监督管理和维权机制
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对商标的监督管理和维权机制进行了规范。
条例中明确了商标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并要求加强商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商标的审查、变更和无效宣告等程序,为商标持有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三、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的影响和展望
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保护商标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商标申请者和使用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则依据,使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更加透明和规范。
与此同时,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的出台也进一步推动了商标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增强了消费者对商标知识的认知和维权意识。
展望未来,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例如,可以加大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处罚的力度和效果;加强对于商标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提高商标审查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简化商标申请和变更流程,减少企业的行政成本等。
总之,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的出台为商标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通过进一步加强商标管理和维权机制的建设,将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
发展。
我们期待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为商标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