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争议焦点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争议焦点作者:张伟君魏立舟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10期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三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中国《商标法》在2001年第二次修订后的又一次大规模修改。
本文将详尽分析其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在实施该法律修正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完善商标注册、审查、续展制度,便利商标权利人1、扩大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范围。
2001年中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把标志的“可视性”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
这就排除了声音、气味等非视觉可感知的客体在中国被注册为商标的可能性,即便其实际上具备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但是,考虑到“在国外,对声音、气味等新型商标进行注册和保护已成为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也逐渐出现了对这些新型商标的保护需求。
”因此,这次《商标法》修改删除了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并明确“声音”是作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
2、完善注册商标显著性的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这在中国现行《商标法》第9、11条中也已经是明确的。
但是,如果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发生了淡化,导致了显著性的丧失,是否应撤销该注册商标以及如何撤销,则并未明确。
《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则明确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的处理方法: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第11条关于其应具有显著特征的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因而丧失了显著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总之,修改后的《商标法》区分了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注册商标可以请求宣告无效,而因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特征的注册商标则可以请求撤销。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主要内容一、明确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关系,规避恶意抢注现象的发生(-)形式上注册产生权利,实质上使用产生权利原《商标法》规左商标只要形式上符合注册的要求,没有禁止性内容,即可获得商标注册。
可见,原《商标法》缺少对注册商标使用性的要求。
这就导致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出现注册商标的使用性不强,抢注现象日益增多的现象。
例如有些商人只是为了高价出卖其已抢先注册的他人未及时注册的商标,该商人并没有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恶意抢注意图明显。
所以新《商标法》为了有效遏制商人的这种违法行为,新增了第四十八条,此法条明确了使用的槪念,表明注册不再是取得注册商标的唯一条件,使用也成为注册商标的条件之一。
此法条突出了商标的使用性。
新法规左取得注册商标必须在形式上符合注册的要件,在实质上还必须符合使用的要件。
这一条文的增加使我国《商标法》更加契合TRIPS的规左,TRIPS协泄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左:"各成员可以将使用作为注册条件。
但是,一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得作为接受申请的一项条件。
不得仅以自申请日起三年期满前商标未按原意使用而予以驳回。
"这说明我国逐渐采用英美法系的使用制度。
(二)给予在先使用商标一定限度的保护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左类似《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两个条文都是对在先权利人的一种保护。
我国是注册商标制,法律仅对注册商标加以保护,驰名商标除外。
但是实践中有很多商人岀于一些原因,例如商标注册程序耗时太长,程序繁琐或者商家经营范围狭小等,而认为没有必要注册其商标。
但是随着时间的积累、经营的完善,他们的商标在一左的区域范围内有了一定的影响(注意:这种影响并没有达到驰需商标的程度)。
这时,如果其他人在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他们正在使用的商标,只要符合法泄要件,就可以注册成功。
但是对于在先的商标使用人就显失公平,他们不能再使用此商标,这会给他们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强化

2014-5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强化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德国慕尼黑大学魏立舟摘要:加大对假冒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一个重要目标。
《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通过加强行政执法措施,提高法定赔偿额的最高限额,对恶意侵权实施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人的举证义务,完善对侵权行为的界定等,将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带来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执法措施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商标侵权《商标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①,自1983年3月1日施行后,中国开始对“商标专用权”进行法律保护。
②随着中国先后于1985年和198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为了与闫环上通行做法相衔接,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③2001年10月27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④①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五届第1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82年第3期,ht t p://w w w.npc.gov.cn/w xzl/gongbao/20(}O-12/05/cont en t_5001321dat m.②任中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82年第3期,ht t p:I l ww w.npc.gov.c n/w xz l/gongbao/2000—12/05/cont ent_5001321.ht r I L③刘敏学: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93年第l期,ht t p://w w w.npe.gov.cn/w xzl/gongbao/1992-12/22/cont ent1481237.ht m.④王众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1年第7期,ht t p://w w w.n1)c.gov.cn/w xzl/gongbad 200l—12406如o nt en t5280833.ht m.于实际支出,如没有或未全部使用,而是将款项转入利润科目,则涉嫌商业贿赂。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改正解读《商标法》第三次改正解读□万慧达高级合伙人黄晖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经过,新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实行。
新《商标法》有以下变化,值得我们赐予特别关注。
一、重申商标使用,完美注册制度——遏止违犯诚实信誉原则的行为此次改正明确将诚实信誉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该依照诚实信誉原则”(第七条),并详细表此刻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许近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别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申请人与该别人拥有前款规定之外的合同、业务来往关系或许其余关系而明知该别人商标存在,该别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可是,当前尚不清楚在先使用能否要求在中国境内。
就时限而言,新法重申,对歹意注册的,只有著名商标全部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关于重复侵权的,工商机关应该从重处分(第六十条);关于歹意侵权行为,新法同意赐予往常数额1至3倍的补偿(第六十三条)。
其余,新法还要求代理机构依照诚实信誉原则(第十九条),并在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违纪结果。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新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明册人申请商标明册前,别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许近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明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严禁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持续使用该商标,但能够要求其附带适合差别表记。
”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取必定影响的时间,起码要先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以致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日,而且将“持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这一范围能否主要指地区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增强商标使用义务新法汲取现行《商标法实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
新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许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余商业活动中,用于辨别商品根源的行为。
简议《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重点条文变动

简议《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重点条文变动作者:窦俊杰来源:《商场现代化》2013年第30期摘要:现行《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并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修正案正式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商标法修改主要是为了与时俱进,响应国家整体上的知识产权战略。
修改后的商标法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73条,内容非常丰富,相对完善,主要涉及明确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关系、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归位、进一步明确商标权无效的宣告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商标法修改驰名商标商标权注册和使用作为实践性色彩很强的一部法律,我国现行商标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严格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创新、运用、保护、管理商标知识产权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近年来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不难看出现行商标法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第一,程序方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突出体现在商标确权程序比较繁琐的特点上,并且直接导致商标确权时间过长。
第二,针对恶意申请、恶意抢注等问题欠缺有力控制。
第三,对商标权保护的力度不够,同时,对侵权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大。
为了有效的解决现行商标法存在的上述弊端,以及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环境,响应知识产权型国家战略的号召,新修订的商标法经过近十年的反复研究与考量终于出台,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突出变动。
一、明确了商标注册于使用的关系1.给与在先使用商标一定限度的保护。
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此条确立了对他人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原则。
满足这一原则必须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1)已经在先使用。
简议《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重点条文变动

二、 进一步规 范对驰名 商标 的相关法律规定
度还不够大 。
字样 用于商品 、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 或者用 于广告宣传 、 展 第三 , 对 商标权保 护 的力 度不够 , 同时 , 对 侵权 人 的处 罚力 商标” 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这一规定 , 使得“ 驰名商标” 这块金字招牌 为 了有效 的解 决现行商标法存在 的上述弊端 ,以及更好 的 在即将市场上彻底销声匿迹 , 完全回归到每一个消费者的心里 。 对
还增加规定 ,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 用 两种方式 , 但是本次商标法修改之前 , 根据 商标法 的规定 , 在我 年来 日益严重的恶意侵权现象 , 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唯一途径是进行商标注册 , 经过修改后 , 明确 情节严重的, 可以在按照 匕 述方法确定数额的—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 在注册产生权利原则 的同时, 通过使用也可以产生商标专用权 。
一
修改后 的商标法应该说是向前迈进了一步 ,对于驰名商标方面的
一
、
明确 了商标注册于使用的关系
些规定 , 堵住 了市场上不法经 营者不正 当竞争之路 。” 无独有偶 ,
1 . 给与在先使用商标一定限度的保护。 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五十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也表解释 : “ 驰名商标不是一个荣誉
响。 ( 3 ) 尽可以在原有范 围内继续使用 , 不得扩大范围。 值得注意 的 宣传 中用“ 中华老字号 ” 、 “ 著名品牌” 等字样。 三、 加 强对注册商标 的保护 , 同时进一步 明确对侵权人 的惩
是, 此项正当使用原则已经被既有判例所 明确。 法第四条规定 : 自然人 、 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 , 对
标法存在 以下几方面 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
商标先用权研究兼论我国《商标法》第三修正案

01 引言
目录
02 商标先用权的概念
03
商标先用权的研究现 状
04
我国《商标法》第三 修正案的内容
05 结论
06 参考内容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的普及,商标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 商标先用权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注册商标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并享有一定的权 利和利益。在我国《商标法》第三修正案出台之后,商标先用权的研究更显重要。 本次演示将围绕商标先用权研究展开,兼论我国《商标法》第三修正案的相关内 容。
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商标先用权的概念、研究现状、我国《商标法》第三修正案 的内容以及商标先用权在我国《商标法》中的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认为商标 先用权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护企业的商业价值具有 重要意义。《商标法》第三修正案的出台为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提供了更 加完善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
2、商标先用权的保护范围和程 序
根据《商标法》第三修正案的规定,商标先用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在相同 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商标法》也规定了在先使 用权的产生不以注册为条件,但在先使用权人要获得完全的法律保护还需要及时 进行商标注册。在程序方面,《商标法》规定了在先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异议、撤 销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未来研究而言,我们应当在深入理解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权益,并为其 提供更为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我们还需要密切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变化及其 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影响,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
参考内容
引言
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中,商标已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商标的保护对企 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商标先用权是指企业在未注册商标之前,已经在该商标上投 入了使用、宣传等资源,形成了相应的商业价值,并在注册商标时获得了相应的 保护。然而,在实践中,商标先用权的保护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本次演示将围 绕商标先用权研究展开,重点探讨我国《商标法》第三修正案对商标先用权的法 律保护。
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

我 访度利弥通的法济行 很程上为 功的司救和在 国 制权了 能 立持 在 大 救补 设 存 政 信度是 济 常 和续 .
救济 的不 足 . 有 充 分 的 宪 法基 础 和 法 律 根 据 . 为 受 具 在 害人 提供 补 救等 方 面也 的确 发挥 了一定 的积 极作 用 但
有碍 权 利救 济功 能 有效 发挥 作用 的 一切制 度和 措 施 ( 自《 法论 坛》 0 0年 第 2期 ) 摘 政 21
济 的关 系 . 把信 访 救 济 的 范 围 限制 在 尚不 属 于 通 常 的诉 讼、 复议 、 察 、 察 制 度 管 辖 之 下 的事 项 , 除 这 些 制 检 监 剔
各 国的 普遍 遵 守 和 践行 . 国际法 治 初 现 端倪 。这 体 现在 : 一 , 本 形 第 基 成 了一个 以《 合 国海 洋 法公 约 》 联 为 基 轴 , 之 以《 合 国宪 章 》 《 止 辅 联 、制
危 及 海 上航 行 安全 非 法 行 为公 约 》 、
及将确保人质安全置于首位
( 自《 学评  ̄ )00 第 2 ) 摘 法 21 年 期
警 麓
口
警
擘
对未注 册商 标给 予适 当保 护 的现 实 . 以符 合 商标权 权利
的性 质 , 彰显 立法 的严 肃 与严谨 。 第三 . 重新校 正和 完 善
前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与 1 9 年和 2 0 93 0 1年不
内容 上存 在 许 多妨 碍信 访 人提 出投 诉 请求 的规定 . 因此
加 凸显。 此 . 以从 以下三个 方 面考 虑这 一功 能 的完善 对 可
及 其 效 用 的提 高 : 一 。 一步 明确 信 访 救 济 与其 他 救 第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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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万慧达高级合伙人黄晖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商标法》有如下变化,值得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一、强调商标使用,完善注册制度——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次修改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并具体体现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不过,目前尚不清楚在先使用是否要求在中国境内。
就时限而言,新法重申,对恶意注册的,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复侵权的,工商机关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条);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新法允许给予通常数额1至3倍的赔偿(第六十三条)。
此外,新法还要求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并在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违法后果。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新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时间,至少要先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乃至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日,并且将“继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这一范围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强化商标使用义务新法吸收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
新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此外,新法将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单独加以规定,不适用“限期改正”的处理程序,加强了对不使用商标的规制(第四十九条)。
最后,新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3年内未实际使用过的注册商标不给予赔偿。
二、规范商标注册实体条件——细化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新法从权利人的角度规定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三条)。
新法明确了商标局、商评委及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程序,特别强调“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第十四条)。
新法还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十四条),违反者处10万元罚款(第五十三条)。
——扩大商标注册范围新法删除了可视性的要求,增加了声音等标志可以注册的规定(第八条),相应增加了中国国歌、军歌不得注册的规定(第十条)。
——明确显著性要求新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增加了“其他”缺乏显著性标志不得注册的要求,使通用名称和叙述性标志成为缺乏显著性的特例,逻辑更加严谨。
同时,对于“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形,新法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撤销(第四十九条)。
此外,新法还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的非显著部分(第五十九条)。
三、优化商标注册程序——优化申请程序新法优化了商标申请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同时允许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申请。
第二十九条则规定了审查意见书制度,即“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但修正和说明的具体范围和形式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调整异议程序新法将相对理由的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绝对理由的异议主体仍然是“任何人”(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即使异议被商标局认定成立的,如果商评委改判,商标也会立即注册,异议人只能同样去寻求无效宣告程序的救济(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新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这样就明确了异议不成立而注册的商标取得专用权的时间以及可以得到赔偿的时间标准。
——调整续展程序新法允许期满前12个月而不是之前的6个月即可进行续展,使商标注册人有了更大的自由度(第四十条)。
——调整无效及撤销程序新法这次区分无效和撤销程序,分别规定发起程序和决定效力。
将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修改为“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第五十五条)。
——明确各类决定生效条件新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了驳回申请决定以及不予注册决定、无效决定及撤销决定的生效条件,即只有在当事人不申请复审或不去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这些决定才生效,从而厘清了现行法生效时间不够明确的问题。
——明确转让条件新法吸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要求“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第四十二条),转让条件更加明确。
——明确许可使用备案程序及效力新法将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的规定修改为“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第四十三条)。
也就是说,备案的可以是许可这一事实,而不一定是许可合同的副本。
此外,新法还吸收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进一步规定“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十三条)。
——明确及时审查要求新法对审查给出了明确的时限:商标局对新申请的审查时限是9个月,且不可以延长(第二十八条);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第三十四条)、商评委的绝对理由无效决定(第四十四条)、商标局撤销商标决定(第四十九条)以及商评委撤销复审决定(第五十四条)均须在9个月内做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对于更为复杂的相对理由案件,即商标局异议裁定、商评委异议复审决定(第三十五条)以及商评委相对理由无效决定(第四十五条)均须在12个月内做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明确中止程序为了避免关联程序出现矛盾的裁决结果,新法明确了中止程序:一是规定商评委在异议复审及无效程序中“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二是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第六十二条)。
四、加强商标行政管理——细化行政处罚新法细化了对商标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于违反强制使用要求的商标,可以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并处罚款(第五十一条);对于冒充注册商标或违反禁用条款的,可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还可处以罚款(第五十二条);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并处罚款,改变了工具必须“专门”用于侵权的要求(第六十条);罚款的计算均以违法经营额为计算标准。
对于违反驰名商标不得宣传的行为,可以责令改正,并处 10万元罚款(第五十三条)。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和善意销售者应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第六十条)。
——加强商标代理管理新法特别关注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一是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代理活动中的适用(第十九条);二是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及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其委托(第十九条);三是进一步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第十九条);四是对于代理机构的行业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条);五是特别规定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罚款、计入信用档案,甚至停止受理其提出的申请等,情况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五、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调整商标侵权构成要件新法对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调整,区分商品商标均相同与近似类似的情况,同时引入混淆要件,并增加“帮助侵权”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明确商标与企业名称处理路径新法明确提出了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适用,体现在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明确正当使用范围新法对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以及三维标志的正当使用问题作了规定:一是“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二是“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第五十九条)。
——明确举证不力的后果新法规定了被告举证不力的后果:“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XXX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这一规定对于侵权人的举证是一种督促,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细化民事赔偿标准新法细化了商标侵权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