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2031 [2031+,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是指未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设活动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
这些违法建设项目不仅影响城乡规划的统一性、合理性,也会对环境、生态、居民生活等方面带来严重的影响和隐患。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4.《城乡规划管理条例》5.《城市发展与规划建设》系列政策二、处理制度主要内容1.违法建设的查处与处罚根据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的大小,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建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等环节。
相关部门应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立案调查,并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将听证结果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3.责任追究对于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包括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等。
同时,对于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也应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应承担违法建设的所有后果。
4.违法建设项目治理和修复根据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恢复原状,或进行规划调整。
对于严重危害城市环境和群众生活的违法建设项目,可以组织城市治理与修复,并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的相关项目中。
5.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乡规划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对于有效的举报,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存在问题与改善措施1.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目前,尽管相关部门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进行了一定的监督和查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力的情况。
2024年治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方案范本(三篇)

2024年治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方案范本2024年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治理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问题日益突出。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合理性,还制约了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城市执法,治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问题,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特制定了以下治理方案。
二、整体目标2024年,全国范围内有效治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问题,实现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合理化,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提升城市品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改革(1)完善现行土地管理法律,进一步明确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界定和处罚标准,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和法律风险。
(2)加强城市规划法律的制定和改革,规范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可行性和实施的约束力。
(3)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违法行为不得逍遥法外。
2. 加强执法力量和执法手段的建设(1)加大执法力量的投入,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2)建立健全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举报机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举报违法行为。
(3)推行科技手段,建立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对城市建设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3. 强化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监督和考核(1)加强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和核准违法建设开发项目,防止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产生。
(2)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对不合规划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促使相关单位和人员遵守规定。
(3)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评价体系,定期对各地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和排名,推动各地之间的经验交流和优良做法的推广。
4. 加强公众意识的培育和教育(1)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公众了解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和土地资源的宝贵性。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修正)-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修正文本)(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违法建筑处置方案和法律

违法建筑处置方案和法律违法建筑处置方案和法律一、违法建筑处置方案违法建筑是指未经合法手续或违反法律规定建设的建筑物。
由于违法建筑对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方面都带来了严重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方案进行处置。
首先,要加强违法建筑的调查核实。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门的调查组,对本地区的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梳理和核实,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
调查核实的结果将作为违法建筑处置的依据。
其次,要建立违法建筑清理整治的工作机制。
政府应当成立专门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并确保其落实。
同时,要强化相关法规制度建设,明确违法建筑的定义和处置程序,提升整治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第三,要加大对违法建筑的处置力度。
政府可采取行政拆除、罚款和法律追究等手段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罚。
需要明确的是,处置违法建筑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事,确保公平公正。
并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民众对违法建筑的认识,树立合法建筑观念。
最后,要加强违法建筑的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筑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违法建筑的法律规范违法建筑的处理需要依据一系列法律规范,包括城市规划法、建筑法、行政处罚法等。
首先,城市规划法是处置违法建筑的基础法律。
根据城市规划法,各级政府都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并依法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律和国家的区域发展规划,确保城市的有序发展。
同时,城市规划法规定了政府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行政拆除、罚款等。
其次,建筑法是从事建设活动的基本法律。
根据建筑法,建筑活动必须依法申请建设许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建设。
对于未经许可或违反法律规定建设的建筑,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建筑法也规定了相关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工、罚款等。
最后,在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还需要参考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20年)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20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2020年10月13日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相关考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公布规划许可动态清单目录,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城乡规划工作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执法程序和标准,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基层执法培训。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太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并规字〔2013〕150号)

太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并规字〔2013〕150号)第一篇:太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 (并规字〔2013〕150号) 太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并规字〔2013〕150号)一(制定目标)为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保障城乡规划的正确实施,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规范违法建设查处标准,减少自由裁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在建或已完工的违法建设(宅基地上的建筑除外)。
违反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三(违法定义)凡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为违法建设。
四(违法分类)违法建设分为程序性违法和实体性违法两大类。
程序性违法建设是指: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其建设符合已批准的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内容的违法建设。
实体性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任何规划手续或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部分规划手续,但其建设不符合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规划手续内容的违法建设。
五(违法处置)对违法建设实行分类处置的原则。
对程序性违法建设的处置,原则上以罚款处罚为主,处罚后完善相关手续。
对实体性违法建设的处置,根据违法程度的情形按以下意见进行处置(对实体性违法建设的处理,市规划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1、轻微的违法:未取得任何规划手续的违法建设,处于破土状态尚未形成建筑面积,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督促其完善手续,不予处罚;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增加面积在1%以内且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移位在0.5米以内的、增加高度在1米以内的为允许误差,不予处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京规自发〔2020〕349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20〕349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9月22日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国土空间规划治理能力,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消除其违法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由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没收建筑物坚持依法从严处置、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没收建筑物实行属地管理,没收建筑物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处置没收建筑物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执行,负责办理没收建筑物接收、管理、处置等相关手续。
关于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
关于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行政处罚中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没收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是指违法用地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遵循属地管理、促进利用、房地一体化处置和国有资产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辖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依法处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没收、移交等工作;辖区国土资源、发改、公安、财政、城乡建设、环保、规划、房管、城管等部门和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方案,共同做好依法处置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腾空并交出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被维持、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当事人交出违法用地上建筑物之日起或者自决定、裁判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写没收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清单以及其他必要材料一并移交违法用地所在辖区人民政府。
违法用地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接收移交,填写回执返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辖区人民政府自接收移交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第八条接收移交的辖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代管。
代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拆除、保留使用、临时使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条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现状是农用地的;(二)建筑质量不合格、消防不符合要求等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三)联席会议认为存在必须拆除的其他情形的。
中心城违法建设处理规程
中心城违法建设处理规程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中心城违法建设,彰显良好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章》、《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中心城,是指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1年)确定的培训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条本规程六条所称违法建设,主要是指因违反土地、规划、基本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行为是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未经乡镇企业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规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
(二)违反有关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未钻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取得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少于批准期限不小于拆除的。
(三)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是指: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通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建设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备案建设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第四条违法建设处理工作第十条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相关部门负责依法处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第五条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阻止,依法处理。
国土管理模式部门专责处理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土地地类为农用地的违法占地行为及地上建筑物处理,对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国土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的同时,函告城管部门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处理。
规划部门负责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遥感督察图斑情况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城管部门负责处理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将未取得土地手续的违法建设函告国土依法处理。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最新版)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
经济开发区,市农业三场(农场、渔场、林场)等。
调整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因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本办法适用范围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土地、建筑、房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
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建(构)筑物未经规划等部门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实施本办法,核查违法建设事实,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负责具体协调落实、监督实施和检查督办。
第六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
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环保、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
(三)供水、供电、电信、燃气等企业在为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提供服务时。
第二章处理办法第七条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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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2031 [2031+,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
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2031+ 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治理违法建设工作,维护城区正常建设秩序,保障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三办一园”范围内,xxxx年x月x 日前个人和单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含已建成、在建停工和临时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三条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确保稳定”的工作思路,摸清底数、建立台帐,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置。
第四条违法建设属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拆除:
(一)严重影响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侵占消防通道、城市道路红线、市政管网黄线、河湖蓝线、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和公共绿地、林地、河道管理范围、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侵占电力、水渠等公共设施保护区,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安全的;
(二)不符合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消除违法建筑对规划造成的影响的;
(三)在已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及各类待开发地块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存在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对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六)非商住地改变土地性质、用途违规建造别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应依法拆除的。
第五条违法建设为非法购买、转让集体土地进行多台基联合建设、小产权房开发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已建成且违法出售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参与处置工作;
(二)在建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函告供水、供电、供气、网络、电视、电话等公共服务单位停止相关服务,责令停止非法建设,且不
予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
同时一律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
第六条违法建设为个人自建住房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联建用于自住,符合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联建各方均为有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符合一户一台要求的原住民且已达成房屋分割协议,改建、扩建房屋在x层或拆至x层(含x层)以下的,可以保留使用。
(二)在建未完工,符合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的原住民且符合一户一台要求,原址改建、扩建房屋在x层(含x层)以下的,可以保留使用;
超过x层的,一律拆至x层(含x层),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第七条违法建设为集体产业用地上的工业厂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其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立案查处、责令整改,经住建、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相关税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其产业用地违法情况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处置。
第八条城区范围内的空闲宅基地,由市政府指定相关机构按正
常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收储管理。
第九条违法建设的拆除方式,包括督促自行拆除、代为拆除和强制拆除。
在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后,违法建设所在地(办、园)应当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当事人自愿拆除违法建设但是不具备实施拆除能力的,可以向违法建设所在地(办、园)申请代为拆除;
在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催告。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依规进行强制拆除。
第十条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在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决定后,配合房屋清退的小产权房、联建购房人,符合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申请保障性住房;
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设,其土地经法定机构核定成本价值,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相关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收储管理。
第十二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意见予以整改:
(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直接或以他人名义参与违法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实行包保,督促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亲属参与违法建设的,由本人对其亲属进行包保,督促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在违法建设处置过程中,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依法行政。
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在违法建设处置过程中,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其他镇(场、区)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自xxxx年x月x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关于违法建设治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