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宅小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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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

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

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17日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2021年12月6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自建房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城中村和规划需要控制的区域除外)农村自建房的规划与用地、建设、用作经营场所等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或者村级组织,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下列建筑:(一)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自建自住的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内、二层(含二层)以下、跨度小于六米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二)村级组织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建设的办公室、卫生室、警卫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等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三)农村自建其他房屋。

法律法规对农村自建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自建房活动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绿色环保、一户一宅、安全适用、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体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检查结果的通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检查结果的通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晋建消函〔2022〕282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检查结果的通报晋建消函〔2022〕28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为加强和改进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切实从源头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按照工作安排,我厅开展了2021年度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及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材料,随机抽取已审验合格和备案抽中项目等方式,重点检查了各市和山西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包括:消防审验机构人员落实及技术支持保障、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数字化平台使用、消防执法检查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质量等。

从检查情况看:一是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消防审验数量快速增长。

各市机构、人员及技术支持力量不断增强,工作程序基本符合《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并全部实现线上办理。

2021年全省共办理消防设计审查2214项,消防验收1455项,消防验收备案1766项,分别比2020年增长65%、24%、141%。

二是工作能力仍有不足,消防审验质量不容乐观。

部分市消防验收把关不严,对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贯彻落实不彻底,认识理解不透彻。

此次检查的12个市、区的36个项目中,除受理、存档资料不规范,资料审查不严谨等规范性问题外,共发现现场评定等技术性问题71条,其中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有68条。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20年)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20年)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鼓励、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减排新技术和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生态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态环境科普馆。

鼓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推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省生态环境状况,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全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城镇建设、资源开发、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以及执法监督时,不得变更前款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超标排污单位公示制度,每月向社会公布严重超标的排污单位名单。

第六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信息共享,加强联合调查,推行联合督办,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与受理机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不定期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省属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环境保护督察:(一)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二)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情况;(三)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情况;(四)其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

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和问责。

太原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并环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太原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并环发[2011]124号)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根据环保部《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6号)的精神和全省2011年环境监测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是提高环境保护整体能力的需要,是加强环境监控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环境监测工作适应环境管理要求的有效途径。

环境监测工作要不断提高监测数据和监测信息的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环境管理提供强大技术支撑。

在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提高说清污染源状况的能力;在深化环境质量监测中提高说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的能力;在做好应急和预警监测中提高说清潜在环境风险的能力。

国家环保部为了更好地推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并印发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根据该建设标准的总体要求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我市要按照“功能建站”、“质量强站”、“分类指导”的原则,以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为核心,认真组织和落实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环境监测能力水平。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2年9月1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2年9月1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6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30号),更好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满足居民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提质增效,畅通经济良性循环体系、构建稳定增长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推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廉洁和安全发展,顺应全市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以“四创联动”为路径,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激发新活力、改善消费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努力扩大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品质提升,推动消费和投资良性互动、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协同共进、创新驱动和经济转型有效对接。

促进消费升级、有效投资、创新驱动、经济转型有机结合,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着力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为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更持久、更强劲的动力。

二、基本原则(一)消费引领,带动产业升级。

坚持消费者优先,以新消费为牵引,催生新技术、新产业,使消费产品不仅能够适应市场、满足基本消费,还能引导市场、促进新消费,加快形成消费引领投资、激励创新、繁荣经济、改善民生的良性循环机制。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次
1 总则 .................................................................... 1 2 基本规定 ................................................................ 2 3 建筑声环境 ................................................................ 3

2 基本规定
2.0.1 建筑环境设计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温度、湿度、空气质量、天然采光、 声环境要求,以及工艺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2.0.2 建筑室外环境不应对人体构成危害;建筑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对周围 环境产生公害。 2.0.3 建筑构造应防止水或水蒸气在围护结构内部聚集。供暖建筑中应保证建 筑围护结构内部不产生冷凝、外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发生结露。 2.0.4 建筑环境设计、施工应选用安全、高效和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并应符合 建筑防火、节能、电气安全及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用性技术要求。 2.0.5 建筑竣工前应对建筑环境指标进行检测与验收。
表3151主要功能用房室内振动限值13倍频带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db房间的使用功能13倍频带中心频率hz11251622531545638睡眠类用房昼间81807978777675757575夜间78777675747372727272教学医疗办公会议日常生活类用房81807978777675757575车间办公区93929190898887878787房间的使用功能13倍频带中心频率hz1012516202531540506380睡眠类用房昼间77798183858789919395夜间74767880828486889092教学医疗办公会议日常生活类用房77798183858789919395车间办公区899193959799101103105107表3152主要功能用房室内结构声限值受到振动源激励时的倍频带声压级db房间的使用功能倍频带中心频率hz31563125250500睡眠类用房昼间79635244385夜间7255433529教学医疗办公会议日常生活类用房796352443832隔声设计321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进行隔声设计并应根据房间外噪声的情况和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确定围护结构所需的隔声性能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晋政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晋政发〔2012〕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十一五”期间,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面完成,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缓解,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居全国前列,环境压力仍在加大,形势依然严峻。

为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污染减排和“绿色生态工程”建设为抓手,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转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科学转型,环境优先。

坚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树立“绿色、低碳、洁净、循环、健康”发展理念,提高环境保护综合决策能力,推动绿色转型,提升发展质量。

--民生为本,城乡共建。

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同治、环境设施同建、环境权益同享,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群众合法公平的环境权益。

--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突出分类指导、分区控制,集中力量解决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多措并举,全程防范。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实施污染源头控制,强化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环境监管,切实保障环境安全。

太原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太原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据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三、建设项目审批的原则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事指南?1、按投资:凡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外商投资在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2、按规模:原煤开采和洗选规模在45万吨/年(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3、不论规模和投资大小的下列项目:化学制浆的造纸项目、放射性和电磁辐射项目,金矿开采和选金项目,炼焦项目,敏感环境内的所有化工等项目。

1、由市计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局立项的建设项目;2、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项目;3、省环保局委托审批的项目。

1、总投资在500万元(不含)以下除化工、冶炼、铸造、建材、造纸、选矿、洗煤、耐火材料、铝钒土、高岭土、碳素、碳墨、医药、酿造、电石、电镀、硫磺等以外的工业轻污染建设项目;2、所有非工业生产性建设项目;3、受我局委托审批的项目。

建设项目审批接待工作职责建设项目审批时限规定建设项目审批接待工作职责甲级机构(4家)1 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甲 1301 化工石化医药,冶机金电,建材火电,社会区域,采掘,交通运输2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甲 1302 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社会区域,核工业3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甲 1303 化工石化医药建材火电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为乙级)4 太原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甲 1304 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

(轻工纺织化纤,建材火电,社会区域为乙级)乙级单位(34家)1大同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13012 山西大学 13023山西省化工设计院 13034 山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13045 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13056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13067 山西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13078忻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13089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 130910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 131011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131112太原理工大学 131313吕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131514山西省运城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131615临汾市环境保护应用技术研究所 131716晋中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131817山西省新科辐射技术研究中心 131918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32019阳泉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132120山西农昌蓝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32221长治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132322晋城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132423山西凯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32524山西财经大学 132625山西省煤炭规划设计院 132726山西中昊安环科技有限公司 132827山西省交通环境保护中心站 132928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133029山西清源环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133130太原科技大学 133231山西华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33332朔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133433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33534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1336赵济洲整理 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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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宅小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范
(试行)
一、总则
1、为加快太原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步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逐步确立保护生态、防治污染、节约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促进住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为太原市市区范围内绿色住宅小区或生态住宅小区的建设规范和评定标准。

3、凡是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可依照本规范实施住宅小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建设。

4、凡达到本规范要求的住宅小区,可自愿向太原市环保局提出创建绿色或生态住宅小区的申请,太原市环保局将会同建设、规划、园林、环卫等部门组成太原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审委员会适时组织进行评定,对达到绿色或生态住宅小区的予以挂牌命名,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二、评定标准
1、基本条件
(1)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3)占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2、标准细则(满分100分)
三、小区评定及命名
本规范评定标准满分为100分。

评定内容与评定标准不得存在空缺现象。

经太原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审委员会评定,分值达到70分将命名为太原市绿色住宅小区;分值达到85分以上的将命名为太原市生态住宅小区。

四、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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