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存在的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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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谈谈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谈谈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构建的工作大局。

但是,当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不如人意,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凸显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不足,也反映了监管体系目前存在的种种弊端。

就前旗而言,尽管食品生产企业较少,也未出现过食品安全事故,但通过调研和日常巡查,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一、目前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意识淡薄由于我国地域广阔,有7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农村消费者对法律的认识程度普遍较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防范意识很弱。

在购买食品时,缺乏查看所购食品的生产日期、合格证、认证标志的意识。

一些小作坊业主法律意识淡薄,素质偏低。

虽然质监部门频频出招,不断颁布各种法律法规,但得不到彻底执行。

不少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既使签定了承诺书,在利润的驱动下,无视肩头所担负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依然说一套做一套,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二)监管职责不清食品安全在质监、工商、卫生、食药、农业等多各部门的监管之下,为何还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症结之一就在于多头监管。

食品经营主体点多面广,职能部门鞭长莫及,难以有效地实施监管。

大部分食品经营户规模小、投资少,经营场所多是自家住房或在乡村公路旁搭建临时经营点,经营场所和生活区没有明确区分。

虽然各个职能部门都有各自分管的领域,且存在遇到有益的事抢着执法,遇到安全事故则互相观望的弊端。

针对小作坊而言,明确是属质监部门监管,但工商也有一套台帐,卫生部门检查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而质监作为主要监管部门却无有效的行政手段。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卫生许可证已停发,虽然明确省一级卫生部门制定小作坊监管办法,但目前没有说法,配套细则没有跟上。

(三)检测水平落后目前,我国食品行业发展迅速,但国内食品检测能力相对滞后,无法满足职能部门对食品检测的需要。

基层监管部门设备相对落后,一般都是实验室内的仪器,不可移动,样品必须取回实验室测试,效率比较低下,很难随机实施检测。

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相继出现,严重威胁着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凸显了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不少漏洞。

从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不少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一、受消费水平的影响,群众安全意识淡薄。

受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的影响,群众的消费取向主要是“价格优先”,购买食品首选价格“便宜”,一般不特别考虑食品安全问题。

群众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对购买的食品是否是正规合格企业产品、是否过量使用色素、防腐剂等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强制性标准等,并不知道如何识别。

另外,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多人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还有一些价值较低的假冒伪劣小食品,维权成本高,经济不划算,也是群众不愿主张权益的原因之一。

这些因素都为低成本、低价格的假冒伪劣食品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二、部门联系松散,联合监管存在真空。

目前在县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涉及到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多个部门。

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实行的是分环节监管,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分别由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管理,但是每一个监管部门管辖环节具体界定及各个环节的相互衔接还不够明确。

由于许多具体职能交叉,界线不清,容易滋生职能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工作存在漏洞,监管出现真空。

比如饭店饮食安全现在就没有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管理,地沟油、过期变质等许多不符合卫生安全的食品被广泛使用,严重威胁人民的健康。

各职能部门间也没有明确的牵头单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各管各的,造成部门间协作配合不力,形不成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局面,导致“五龙治水”都管不好老百姓的一顿饭。

三、监管手段有限,执法人员水平不齐。

目前,基层食品安全的技术监管水平有限,食品质量检测手段比较落后,在查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时,难以提供精确有效的检验结果。

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和巡查的过程中,仅靠经验和以有效期、保质期、商标包装等方面凭查证、询问、手摸、眼观等方式做出粗略判断,大大降低了食品的安全率。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三篇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三篇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三篇篇一: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对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如:解决了之前食品监管执法依据不足问题,明确了食品经营者、地方人民政府、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具体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实施以来,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仍存在薄弱环节,监管工作还仍需继续加强。

一、当前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一)认识不高。

部分同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抓食品安全工作不会“弹钢琴”,把它等同于一般性工作来抓;二是把食品安全工作当成阶段性工作来抓,应付上级督查,缺乏建立长效机制的谋划;三是对食品进货台帐检查不够,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对违法案件查处不痛不痒。

(二)指导不够。

一是培训指导不够。

近年来出台了不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工商总局也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一般都转发至区县工商局,工商所具体承担监管工作的人员,却很难看到文件,导致“看文件的人不直接从事一线监管,从事一线监管的人却看不到文件”尴尬局面。

二是工作指导不够。

区县工商局具体科室,指导工商所时仅仅是转发文件或是开展督查,缺乏“手把手”指导。

对台帐建立和规范指导过于笼统,使得工商所人员在从事具体监督检查工作时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三)责任不明。

一是“大锅饭”监管笼统化。

食品监管工作没有划片到人,或把划片到人仅仅停留在公示栏上、文件上、汇报上,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一窝蜂”上,食品安全工作出了问题集体承担,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

二是“网格化”监管绝对化。

食品经营户划片到人,但却因工作中的绝对化造成了食品监管工作人为阻隔,各自为政,造成工作标准不一,无法提高整体监管工作水平。

(四)工作不实。

一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没有建立科学长效监管机制,随意性强,为应付上级检查,突击性开展工作多。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摘要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

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但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

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

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

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

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环境。

对食品的来源、源头及食品的流通环节未进行系统性规范,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内容单薄且协调性差,难免从源头上就出现漏洞,产生连锁性的食品安全问题。

而且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的新法和老法,地方法与国家法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差异,有时经常发生冲突,导致大多数不法分子冒着有利可图的风险,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有"机"可乘。

(二)《食品卫生法》滞后于时代发展进程和临时调整法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大部分集中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期,由于出台早,受立法宜粗不宜细思想的影响,造成可操作性差,如有些法律法规条文或因过于笼统难以执行,或因标准欠缺难以执行。

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中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当前我国食品市场中的不安全因素贯穿于食品生产供应的全过程,且各类食品均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方面均存在问题;同时,食品安全的诸多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利益博弈不均衡、消费者信任缺失、法规条文不统一;此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缺乏社会责任和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和维权意识也有待提高。

这些都导致食品安全风险大幅增加,食品行业道德水平下降,国民对政府和食品行业的信任度急剧下降,食品消费者时时处于担忧和恐惧环境中。

一、中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一)食品污染严重及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仍然较重,有的产地环境污染,污水灌溉。

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有的饲养牲畜滥用饲料添加剂,非法使用生长激素甚至“瘦肉精",在水产养殖中乱用氯霉素和饲料添加剂,造成蟹、虾、鱼等质量下降(刘6)。

我国的七大水系、湖泊、水库、部分地区的地下水和近岸海域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另外,农药、兽药的滥用导致农产品和禽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高、源头污染严重。

另外,添加剂的大量使用,一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为了片面追求产量和利润,非法或者不适当地使用化学药剂,降低成本,忽视了消费者的利益.更有甚者,部分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出于赢利的目的,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直接的威胁.(二)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情况突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滥用或者超标使用保鲜剂、防腐剂、食用色素等加工食品,参杂使假,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等.此外,食品市场上还充斥着许许多多由一些小作坊加工生产的假借知名企业的品牌的“山寨“品牌。

例如“康帅傅”红烧牛肉面、脉劫饮料、奥利粤饼干等等。

(三)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引起社会热议从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到“染色馒头”再到“瘦肉精案件”, “地沟油”、“染色馒头”、“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一桩桩食品安全案件事故的发生,令人触目惊心.1998年春节前,山西文水县一不法分子用甲醇勾兑散装白酒进行出售,短短几天时间,朔州、大同等地先后发现数百名群众饮假酒中毒住院,患者呕吐、头痛、呼吸困难,其中近30人死亡。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者:谭亮来源:《魅力中国》2018年第12期摘要:食品安全事件,在当代中国前所未有的大量爆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主体范围扩大,小规模的食品作坊与大型企业的知名品牌食品同时存在,形成跨区域、规模化、集团化趋势;各种添加物质横行,由个别违规到行业潜规则盛行,让食品安全问题演化成食品安全危机。

食品安全危机导致小则害人害己,大则祸国殃民的严重后果,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根源是多方面的,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和食品市场的外部效应以及政府的内部性和权力寻租是从市场和政府监管两方面探讨的主要根源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实施;问题;解决对策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责任追惩不合理,监管短效突出我国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尤其重大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出于公众舆论压力下迅速控制事态的要求,政府需要迅速、果断地采取措施,表明正在对问题进行处理,给公众一种事情能够得到控制,而且或者已经得到控制的表象,而不论这些措施是否真的有效。

待公众的注意力逐渐转移、事件的影响逐渐淡化时,执行的力度就大打折扣,甚至是不了了之,这就是监管的短效性。

(二)食品安全社会性规制严重缺位考察我国以往的社会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源于其他社会力量所不能比拟的,特别的权威地位、作用与影响,政府始终是我国经济运行是中枢,始终是决定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力量之一。

在市场经济中食品安全领域,政府毋庸置疑的作为最重要的监管主体而存在,负责食品监管的主体是政府部门。

但是政府规制有其局限性,社会性规制能作为政府监管职能的补充。

可是,实际的情形时,社会性规制明显不足,这主要表现为社会公众和行业协会的监管严重缺位。

除了法律对食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定位不明确之外,事实上,行业协会也良莠不齐。

他们热衷于为自己牟利,甚至相互之间“掐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行业内部起不到内部监管、引导自律、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很弱,甚至完全被大型的利益集团左右[2]。

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及建议

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及建议

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

农村有句俗话“不干不净,吃了没病”,反映了农村消费者对食品卫生的认识水平,加上很多农村消费者不识字,导致农村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匮乏,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防范意识很弱。

对买到的食品很少有人注意食品的商标、厂名、厂址、甚至生产日期等内容,加上农村执法力量薄弱,致使一些“三无”过期不合格的食品大量流入农村市场。

从而使得农村消费者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大多自认倒霉,即使觉得该用法律来维权,可又不知道要去哪里申诉,所以当买了假劣食品时,只要不危及生命,一般采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因此助长了假冒伪劣食品的横行。

2、食品经营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差。

农村的食品经营者主要是当地的农民或居民,缺乏必要的食品专业知识。

部分经营者只求经济利益,不管商品质量,更不会去考虑人们食用不合格食品所造成的后果。

有些经营者为了不让自己亏本,即使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或是明明知道是劣质食品,仍然将其摆在货架上想办法销售出去。

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普遍较差,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事食品经营的现象大量存在。

经营的商品互相混杂,有的食品商店甚至同时经营化肥、农药、饮料,为农村食品消费安全留下了隐患。

3、农村消费者消费心态不正常。

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大多数农村消费者收入低,消费能力弱,只要可吃可喝,填饱肚子就行。

因此,价格便宜是农村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的首要考虑因素。

现在,农村的商品市场也日益繁荣活跃,各种小商店、小卖部在农村也越来越多,卖的食品也是价格低廉。

从而也导致,不法商贩利用农村消费水平低,信息闭塞,农村消费者只注重价格而忽视投师的弱点,将过期或是即将过期的食品、劣质的“三无”食品,低价倾销到农村市场,农村消费者贪便宜的消费心态诱使经营者铤而走险经销假冒伪劣食品,从而使食品安全整治在农村形成了一个打而不净的怪圈。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改进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改进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改进论文摘要:文章章介绍了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现状,剖析了食品安全法律存存在的问题。

论文关键键词: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品安全法目前我国食品品安全问题不断凸现,有的食食品安全事件让人触目惊心。

分析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状状,剖析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的问题,进而从法律上遏制住住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成为我我国目前的一项亟待完成的迫迫切任务。

一、食品安安全法律立法现状完善善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有有效保障。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律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目前前已经初步构筑起我国食品安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化法》。

该法于1988年112月29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9年4月正式实施。

该法法对包括食品在内的工业产品品标准,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相关职责及法律责任均作了了明确规定。

2.《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物检疫法》。

该法于19911年10月31日由七届全国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议通过。

该法对进出境动植物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进行了规定定。

3.《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该法于于1993年2月22日由七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月1日正式实施。

2000年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法进进行了修改。

该法确立了国务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方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的监督管理体制。

同时还对产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产品生产产者、销售者、检验机构、认认证机构的行为及相关法律责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业法》。

该法于1993年77月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02年12月28日由九届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会议进行了修订。

为确保食品品安全,该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措施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量,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系、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度、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农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对对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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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安全法》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几个盲点《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近几年的执法过程中,我们执法人员不断的应用、摸索、总结,总觉得《食品安全法》与处罚法及强制法之间在某些内容的衔接上存在一些瑕疵,现就其瑕疵之处浅谈自己的几点看法,有望共同探讨。

行政执法,是指拥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执行法律行驶行政管理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管理社会行政事务活动,它可以分为六个基本环节,即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执法目的、执法程序、执法证据、法律依据。

我们先从执法的角度探讨一下《食品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当中的程序问题,因为程序是执法的生命,程序不合法即一切不合法。

一、行政执法程序现有的行政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单行的行政程序法,只是在《行政处罚法》中第31、32条、36至41条中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程序,由于《食品安全法》不适用于简易程序,所以对于《行政处罚法》中第33至35条之间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不多言,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关于执法程序也只有77至81条有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程序也只有71条至75条有规定,执法程序表述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因上述所提的执法程序表述过于笼统,再加上立法语言具有一定抽象性,所以在当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一些程序性问题已经制约和束缚了一线执法人员的手脚。

例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安全法》第72条规定:“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用具”,按照对这条法律的理解,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有很多,如果一个酒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是否应该将酒店全部工用具及食品原料进行封存?封存方式是否是将每件工用具及食品原料以粘贴封条方式进行?这些问题《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法》第77条对其食品加工场所进行查封,引用这一条前提更是需要建立在行政相对人“违法”的基础上,但是在检验结果未出来之前,如何认定其“违法”?我国《行政赔偿法》第16条有明确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如果贸然将其场所查封,就有可能导致国家赔偿且检验结果如果不是酒店方面引起的食物中毒,查封期间酒店造成损失怎么办?我们认为虽然《行政强制法》及《食品安全法》的本意在于为了防止危害扩大、避免证据损毁才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如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话,执法机关会必败无疑。

无论任何性质的行政执法单位,其执法程序都是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告知(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异议、决定、送达、执行几个环节,概括起来就是先调查,后裁决;先裁决,后执行。

但在很多行政执法实务中,比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盖公章等问题,如果行政相对人就此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因为此问题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从另一角度讲是否也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放纵,因为此种问题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律没有明确依据,我们认为像上述问题是完全可以事后补救的,此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成立,如果执法程序的顺序改变或事后难以补救的,才可以认为程序违法,但这些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说明,这也可以算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个瑕疵吧。

二、强制措施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应用在《食品安全法》中,强制措施种类中能应用的只有查封和扣押,在强制法未出台之前,很多强制措施应用没有程序可以依据,强制法其实就是一部规范强制措施的程序法,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四类情形,这四类情形主要是为了揭示行政强制措施特点,也为行政强制措施提供指引,但不是普遍授权,不能作为实施的直接依据,并不能依据本条规定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单边法依据。

我们执行的《食品安全法》77条明确规定了我们能使用的强制措施只有查封和扣押两种,像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能使用的强制措施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和扣押。

”强制措施的范围和条件主要由各个单行法律规定,程序由行政强制法规定。

我的理解就是社会生活方式多种多样,这部强制法不可能穷尽所有事务的强制措施都由它来承担,应具体到各部单行法。

强制措施种类分五种,最后一条为兜底条款。

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我认为就是兜底条款中的一种,例如我们执行的《药品监督法》中就经常用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个措施。

一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很多人认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的区别不大,可以随意转换,这是错误的,首先他们之间行政性质、目的、实施对象、实施主体、法律后果、实施时限和实施条件不同。

其他且不详述,现就实施条件之间不同做简单分析。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均可实施。

在《药品管理法》中,如果我们检查药店发现某种药品来源不明且行政相对人不能出具相关票据,依据《药品管理法》完全可以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而查封扣押实施条件是必须有证据证明拟查封扣押的场所或物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我们检查酒店如果发现过期或三无食品,完全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因为过期或三无食品已对人体造成危害是毋庸置疑的。

我们在检查餐饮企业购进食品的索证索票时,很多执法人员有一个误区,发现某批次的食品索证索票不齐全,只是简单的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笔录、调取票据、拍照等予以固定证据,对这批次的食品完全不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这是完全错误的。

证据种类中这批次的食品属于直接证据,是物证,应予查封扣押后对其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处理的是行为部分,这个道理就像公安机关处理打架斗殴案一样,公安机关处理的是其行为部分,因为打架斗殴产生的医疗费用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只能自行去法院起诉。

在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只有立案以后才能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我个人认为不是绝对的。

在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完全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然后在七日内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如果立案,按照其处罚程序进行,如果达不到立案条件,则解除强制措施。

在现行的法律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措施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转换,我们执行的单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我建议在两种情况可以选择情况下最好采用查封扣押措施。

综上所述,强制措施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很多情况下,是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的调查阶段为保全证据或保持一定状态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带有明显的即时性和中间性,由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个人组织采取的强力行为,因此需十分谨慎。

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我看到很多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到“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认为责令改正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这是错误的。

行政处罚法第23条是这样说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这个条款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只有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才能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而我的理解是构成违法行为且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则应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于违法情节轻微且不进行行政处罚的也应写责令改正通知书。

因为责令改正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执法人员在(本人从事食品安全督查工作)进行检查时,只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及监督意见书,我认为在每次进行文书制作时,应当一并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这份文书其实是更好的保护执法人员的措施之一。

(一)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相同之处:1、起因相同:二者均由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引起。

2、目的相同:行政处罚目的在于通过惩戒,促使违法行为人不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于迫使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二者的根本目的均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3、二者通常同步进行:只予以行政处罚,不足以恢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仅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足以惩戒违法者,只有二者同步进行,才能够最终达到行政目的。

(二)不同之处:1、性质不同: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行为命令。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法律制。

2、内容不同:责令改正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

3、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七种,而责令改正的表现形式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责令退还等。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有三种适用形态:1、单独适用,并不伴随行政处罚;2、行政实施处罚的前置程序;3、和行政处罚并行适用。

综上所述,责令改正适用于所有的违法行为,但注意责令改正时间有两种,一种是立即改正,一种是限期改正,期限必须合理,期限届满后立即采取必要复查措施并有文字记录。

对这部分我引用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的一句话作为结尾,惩罚应该是一种制造效果的艺术。

四、证据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证据的概念是用以证明案件真相的一切客观事实。

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合法收集证据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1、案件已经被批准立案调查;2、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而且是有执法资格的人;3、收集证据人员必须是指定办案人员;4、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应当出具执法证件。

证据种类且不一一细述,但有些事项需注意,如询问笔录的填写应把握“5W”,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果。

拍照固定证据时应注意:1、拍所在位置门牌、店名、参照物等能证明违法地质的内容;2、执法人员着制服实施检查调查的镜头;3、当事人或其经营人员以及在场人的镜头;4、场所整体的镜头;5被查的违法物品的近照或特写镜头;6、对于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有关合同协议,账单凭证重要资料而又不便提取的证据也可一并取证等。

很多执法人员在拍照后并不把照片附卷,这种做法源于对证据意识的不强所导致的,在将照片冲洗过程中,还应将与照片相对应的检查内容写到照片上并且排版整齐,照片下面还应有拍照单位名称、拍照时间、单位公章及行政相对人的签名等予以印证。

我们执行的《食品安全法》77条第3项规定“相关执法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可在很多行政单位提取这部分书证的正式文书里并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我所知道的的只有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有这个文书存在,希望下一步《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能充分考虑到文书的配套使用,再则《食品安全法》餐饮环节文书里有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而没有《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制作询问笔录时,如果询问地点是行政单位的话,应该有《询问通知书》。

调取书证需要注意:1、提供书证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等;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误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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