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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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补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近因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案例分析
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一份合同。卖方将货物备妥后,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按时出运。在装船时,卖方考 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 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 际上,货物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提交的单据 中缺少保险单。后因市场发生了对买方不利的变化, 买方就以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齐全为由,要求拒收货 物、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 么?
二、保障的损失(Average)
(一)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二)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保障范围
风险
费用
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意义 由于上一章讲述的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复
杂和风险,买卖双方在货物买卖交易中订 立保险合同就是必不可免的一项活动。 (1)转移风险 (2)均摊损失 (3)实施补偿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承保范围
风险
损失
费用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2、海上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是指由于偶然、非意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并不是泛指 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而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 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
海啸 洪水
雷电 地震
流冰 触礁
火山爆发 沉没
搁浅 火灾
碰撞 爆炸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自然灾害
一般 外来风险
实际全损
共同海损
意外事故
特殊 外来风险
推定全损
单独海损
一、保障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
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 的灾害,而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或火山爆 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案例评析:
本案例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谁该对货损负责 赔偿的问题。
皮手套在正常的温度状况下运输,货物湿、霉、玷污、 变色,不是运输过程中外来因素造成的,或由于自然 灾害造成的,应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即生产 过程中没有把水分处理到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干湿度。
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 “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被保险货物的的自然损耗、 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 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
陈文汉主编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导学
我国某省一家皮革公司于澳大利亚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出 口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悉尼,向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时,将 手套的湿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 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卖方按合同规定凭 出口地检验合格证装船并结汇完毕。货物抵达悉尼之后, 进口商将货物送当地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全 部货物湿、霉、变色、沾污,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 保险公司接到索赔要求后,委托代理悉尼保险公司进行 实地调查。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 地悉尼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么?
答案提示:保险公司拒绝恰当。FOB术语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
限为装运港船舷为界,在此前货物所有权归卖方,而此时一切险 的被保险人为卖方。所以实际的保险界限由于保险利益的原则缩 短为“船-仓”。在此之前的风险保险公司不会赔偿。
二、海洋运输货物的保险范围
➢国际运输货物的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买方或卖 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 险别,并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 保后,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 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一般外来风险 外 来 风 险 特殊外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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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风险
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风险。可分为:
1.一般外来风险。包括由于偷窃、雨淋、短 量、渗漏、玷污、破碎、受潮受热、串味、生 锈、钩损、提货不着等外来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除一般外来风险以外的其 他原因导致的风险。包括由于军事、政治、国 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等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答案提示:CIF术语下办理保险,提交保险单是卖方的 义务之一。卖方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保险单系违约行为, 可以拒收。
案例分析
2009年8月,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定一份以FOB为条件 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 切险。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 围内的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 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 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保险公司对该 项损失拒绝赔偿合理么?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范围 第二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第三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第四节 我国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第五节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第六节 保险索赔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范围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将风险可能造成的、不可预见的损失转移给保险人承担。 ➢对保险的解释: ➢从字面上看,保险是对危险的保障; ➢从经济学角度上讲,保险指一种补偿损失的经济制度; ➢从社会保障角度上讲,保险指一种互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法律角度上讲,保险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补偿损失或 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从风险管理角度上讲,保险指用财务手段转移风险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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