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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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考试题
合同的订立 (一)
要约与承诺
2019年卷三第1题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 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缺乏住店经验, 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 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 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 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 关某不应付款 D 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A 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 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
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 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 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答案ACD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8条和第19条
答案:A、C、D
本题的考查点为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
本题的考查点为承诺生效的时间。我国对于非 对话的、对特定人发出的承诺意思表示的生效 时间采取到达主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就生效 了,到达应当理解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 人可支配的范围之内,而不管其“总经理”是 否知悉。在本题中5月8日承诺的信件到达了 受要约人甲商场,所以承诺就生效了。所以应 该选择B项。
答案:A(要约的撤回及撤销)
本题中,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之后,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 废”的函件,因此可以推定要约和“要约作废”的函件同时到达 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 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 约人。”因此,双方缔约没有成功的原因是要约已被撤回。本题 中,虽然由于董事长助理疏忽“要约作废”函件未交给董事长, 但这并不影响要约撤回的法律效力,因为只要要约撤回的函件到 达受要约人可控制的范围即可。《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 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到达受要约人。”根据以上分析,由于要约已经被撤回,因而不 存在要约被撤销的问题,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也不是甲 乙双方缔约不成功的原因。所以本题选A。

2016司考民法讲义:合同的订立

2016司考民法讲义:合同的订立

2016司考民法讲义:合同的订立2016司考民法讲义:合同的订立。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一、合同订立的程序法律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拆解成两个阶段:一个是主动要求和对方订立合同方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要约;另一个是对主动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加以同意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承诺。

(一)要约1.要约的要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即要约必须是对方已经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④要约必须是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将最终决定合同成立的权利交给对方的意思表示。

提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1)法律有规定的,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例外:①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

例如在广告中表明有效期或者标明“款到即发货”字样的,就是要约。

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法律没有规定的,审查该意思表示是否完全符合要约的要件,凡是不符合要约的要件但又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

具体为:①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必备条款,若具备则为要约,若不全具备则为要约邀请。

②表意人是否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表明对方同意即成立合同的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

③是否向特定之当事人作出,若向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则为要约邀请。

2019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的订立

2019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的订立

2019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的订立本章共三十五条,对订立合同的主体的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与承诺制度、根据国家的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作了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理应具有相对应的民事权利水平和民事行为水平。

当事人依法能够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以及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规定。

一、民事权利水平民事权利水平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水平,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实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水平。

但并不是说,只有当公民行使了某一项民事权利,才能证明其有权利水平。

国家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水平是一种法律上的确认,它不以公民是否行使民事权利决定是否拥有民事权利水平。

民事权利水平与具体民事权利的不同在于:第一,民事权利水平是取得具体民事权利的前提。

法律赋予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权利水平,但只有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如果不参加具体的民事关系,就只有民事权利水平,而没有民事权利。

第二,民事权利水平是指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两个方面,民事权利水平不但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还是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而民事权利一般仅仅指权利,不包括民事义务。

第三,民事权利水平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而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产生的。

公民的权利水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一般说来,公民的权利水平与年龄无关,但有的权利水平,需要达到一定年龄时才能享有,如工作的权利水平。

公民的权利水平是法律所赋予的,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与剥夺,亦不得由公民本人放弃。

公民从事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理应具备订立合同所需要的民事权利水平。

一般说来,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水平不受限制。

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能够自由地订立合同。

【合同范文】20XX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的订立

【合同范文】20XX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的订立

20XX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的订立本章共三十五条,对订立合同的主体的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与承诺制度、根据国家的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作了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以及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规定。

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但并不是说,只有当公民行使了某一项民事权利,才能证明其有权利能力。

国家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上的确认,它不以公民是否行使民事权利决定是否拥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具体民事权利的不同在于: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具体民事权利的前提。

法律赋予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但只有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如果不参加具体的民事关系,就只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两个方面,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还是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而民事权利一般仅仅指权利,不包括民事义务。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而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产生的。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一般说来,公民的权利能力与年龄无关,但有的权利能力,需要达到一定年龄时才能享有,如工作的权利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与剥夺,亦不得由公民本人放弃。

公民从事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应当具备订立合同所需要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说来,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不受限制。

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可以自由地订立合同。

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订立的程序

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订立的程序

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订立的程序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订立的程序。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合同订立的程序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的分类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辅导:定金司法考试民法辅导:共同担保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2、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①根据当事人意愿,是否具有缔约目的:要约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依据法律规定③是否包含了主要条款,要约包含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并不包含主要条款。

④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但自动售货机、商品标价陈列、行驶中的出租车等,其要约人便是不特定的人。

(3)法定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4、要约的撤回: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1)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被拒绝;被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实质性变更)7、实质性变更【参考法条】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合同的订立和成立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合同的订立和成立重点知识点

合同的成立要件概述「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1.尽量让合同成立(1)缺书面但已履行=合同成立(2)合同书缺签字但已履行=合同成立(3)缺形式但有行为隐含订立合同意愿=合同成立(4)缺内容、但有“人”有“物”有“数”=合同成立2.尽量让合同有效(1)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未生效但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

(2)超越法人目的事业限制(一般经营范围)的合同有效。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弥补的,合同有效。

(4)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备案不是无效事由。

(5)租赁合同无须出租人是所有权人,备案不是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前提。

(6)违建房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一审辩论终结前变成合法建筑,租赁合同有效;违法的临时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一审辩论终结前变成合法建筑,租赁合同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则有效。

(7)虽然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3方结构,但法院不会否定特殊情形下2方结构也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合同的订立「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的构成(1)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

(3)要约须内容具体、确定:交易什么,交易多少等。

(4)要约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2.如果内容不够具体、确定,则不构成要约,可能认定构成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意义,行为人无需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的生效」1.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何时生效取决于该意思表示的方式。

(1)针对不特定相对人的要约,则在发布之后即生效(发布主义)。

(2)针对特定相对人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包括:到达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到达受要约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数据电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指定的系统;未指定的,到达受要约人的任何系统。

2.要约生效后的效力(1)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对自己的约束);(2)除强制缔约场合,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

司法考试课件:合同的订立

司法考试课件:合同的订立

是合同的订立的终点,标志着合同已经存在。

注意缔约规则:审慎、适法、严密(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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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成立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主体须具备缔约能力; 3、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 问:讨论合同成立意义何在?(约束力、债权关系等)
(三)合同订立的基本模式
• 1. 要约-承诺模式 • 2. 交叉要约——指合同的订立没有经过要约承诺两个在
• 1.强制缔约的概念:强制缔约,即负有应对方请求与其订立合同义务的当 事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缔约请求。
• 2.哪些人负有与对方缔约的义务?《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
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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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还有哪些机构应负缔约义务?从保障用户和
消费者利益而言,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
• (2)实质拘束力: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为成立。
• 3、要约的存续期间
•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亦即受约人得 以承诺的期间,简称为承诺期间。
(1)定有存续期间

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设定了存续期间,受约人须在此期间内承诺,
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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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定有存续期间:

要约未定有存续期间,在对话人间,只有受约人立即承诺才对要约
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26
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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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诺的撤回与迟到
• 1.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发生阻
止承诺生效的效力。 • 2.承诺迟到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是保障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基石。

司法考试中的合同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完整的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一、合同的定义及要素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平等、公平的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依据其意思表示达成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要素(1)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协议: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

(3)法律法规规定或法律行为规则: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法律行为规则的规定。

(4)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种类及基本原则1. 合同的种类(1)根据当事人关系:一般合同、特殊合同。

(2)根据权利义务性质:让渡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

(3)根据合同成立方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

2. 合同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愿约定合同内容。

(2)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得违背诚信原则。

(3)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应公平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不得以欺诈、恶意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5)有偿原则:合同一般以有偿交换为前提,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无偿合同。

三、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1)合法的合同目的和内容。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

(3)形式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 合同的成立方式(1)口头合同:当事人通过口头表达达成合意,不受书面形式限制。

(2)书面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意,一般具有更高的证据力。

(3)电子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达成合意,满足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3. 合同的效力(1)生效:当事人合同成立后,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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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订立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司法考试民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合同的订立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精彩链接: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分类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概念司考合同法: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司法考试民法重点之提存一、合同订立的程序法律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拆解成两个阶段:一个是主动要求和对方订立合同方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要约;另一个是对主动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加以同意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承诺。

(一)要约1.要约的要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即要约必须是对方已经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④要约必须是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将最终决定合同成立的权利交给对方的意思表示。

提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1)法律有规定的,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例外:①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

例如在广告中表明有效期或者标明"款到即发货"字样的,就是要约。

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法律没有规定的,审查该意思表示是否完全符合要约的要件,凡是不符合要约的要件但又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

具体为:①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必备条款,若具备则为要约,若不全具备则为要约邀请。

②表意人是否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表明对方同意即成立合同的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

③是否向特定之当事人作出,若向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则为要约邀请。

但有例外,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及悬赏广告两种。

2.要约的生效(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书面形式的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

①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

①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第20条)(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1.承诺的方式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承诺迟延(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法律敎育网3.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1)实质性变更(第30条)第一,变更交易条件的。

第二,变更解决争议方法的。

第三,变更违约责任约定的。

第四,变更合同成立时间、地点的。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

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

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

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11)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第一:乙、甲是主合同关系;甲、丙是委托合同关系;乙与丙若成立法律关系,是保证合同关系。

第二:“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是甲将丙的成立保证合同的要约(丙签了字)送达给(尚未签字的)乙。

第三:“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是对丙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是反要约,消灭了原要约。

法律敎育网第四:“甲应允”不为丙对反要约的承诺,丙没有承诺行为。

故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未成立。

也就是说,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合同成立的特殊程序(一)拍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合同成立。

其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二)招投标招标投标,是指由投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认为最优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

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三)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行为。

通说认为,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以行为承诺(意思实现方式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第34条)。

(二)《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2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4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一)提示规则(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解释(二)》第 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无效规则(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解释规则(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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