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全攻略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政策趋势及应对策略

到 实处 , 并把企业 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降到最低水平, 还应该尽快
改变粗放式 的经营管理模式 , 健全 内部管理机制, 提高管理水平 , 确保建筑施 工企业 的健康 、 稳 定、 持续的发展下去。 ( 二) 做好企业 的税收筹划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在面对营改增政策的时候 , 应 该充分意 识到 ,
税 收支 出已经成 为了其难以忽视的关键 因素 ,将对该行业的长远发展 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我 国颁布的新企业所得 税 当中,有 多处
内容都 可以成为新 闻传媒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文章在分析该行业进行纳税筹划实际意义的基 础上 ,提 出加强新 闻传媒行
业加 强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
关键词:新 闻传媒 ;加强 ;纳税筹划
如何选择施工中所需要的原材料采购 、 针对 自身作 为纳税人客 观 现实的筹划等 问题进行仔细的分析与全面 的考虑 , 把税收筹
划 放在核心 的位置上面 , 让企业领导层进行 反复 的研讨与论证, 并认真征求相关专家学者的建 议,并与具有一般纳税人 资格 的 供 应商或专业分包公司加 强合作 , 尽可 能的为建筑施工企业减 轻税 收负担 。此外 , 建筑施 工企业还可 以从试 点地 区以及试 点 行 业购买劳务, 最终达到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的 目的。
业加大对于新技术的推广力度 , 这 是因为现行 的建筑施工企业
仍然在营业税的征收范 围内, 其需要缴纳较多的营业税 , 而根本 无暇顾及到新技术的推广工作,从而影响到了建筑施工 企业 总
体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 但是 , 如 果一 旦正式实施营 改增政策 , 将
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减轻税收压力 , 将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新技 术与新设备的采购 与引进工作 中去 , 有利于提升建筑施工企业 的现代化水平。 ( 二) 不 利 的 政 策 发 展趋 势
营改增过渡方案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及配套定额。
二、费用组成内容1.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各专业原费用定额内容一致。
2.企业管理费包括各专业原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有关说明1.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
计价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
2.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3.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体现在本办法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里。
3.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建筑安装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四、建安行业计税销售额的界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 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五、建安行业新老项目过渡期政策
营改增房地产建筑行业过渡项目以及销售、出租不动产详细过渡政策一览表
一般正常销售情况:
注意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 合销售(如既销售建材又提供施工劳务)。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 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安行业计税销售额的界定
一般正常销售情况:
先了解一下2个概念: 一般计税:销项按11%计算,对外可以开具11%的专用发 票(下游企业如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票面税款) ,本 企业进项按规定扣除 简易征收:销项按5%计算,对开可以开具5%的专用发票 (下游企业如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票面税款),本企业 一切进项不得扣除
四、建安行业计税销售额的界定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并 不是企业自己的财富
南通四建测算情况是,2014年工程结算收入为250亿元,按3%的营业 税税率,实际应缴纳营业税7.5亿元(不考虑预收款因素);按照增值税 11%的税率,应缴销项税为24.77亿元,同时经统计测算,钢材可抵扣进项 税7.08亿元、商品混凝土可抵扣进项税1.54亿元、其他材料可抵扣进项税 1.42亿元,合计进项税10.04亿元,应缴增值税14.73亿元,实际税负达 5.89%。
二、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影响
八是企业战略的指标会发生变化。由于增值税 是价外税,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等财务指标 的数据将有一定幅度降低,企业战略和年度完 成指标也要进行相应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教程

19 14.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给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到预收款、合同约定, 三者孰先原则。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如果在工程开始阶段,就收 到部分工程预收款,与建筑材料进项税的取得, 可能存在时间差,这样就会产生先缴纳增值税税 款的情况,所以项目部要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 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2021/3/11
26 19.建筑服务过渡期政策是什么?
(3)、老项目: (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 程项目;(B)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 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 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21/3/11
13 9.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 证有哪些?
我国实行“以票控税”, 只有五类扣税凭证:增值税 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 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购买境外的完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 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 扣进项税额。(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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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6. 营改增后建筑业还存在差额 纳税吗?
仍然存在,劳务分包、水电分包等,可以差额纳 税。
2021/3/11
22 17. 营改增后项目现场的临时设 施可以抵扣吗?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按其进 项税额实际取得的时点抵扣。 取得专票。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何做好新老项目的衔接过渡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怎样做好新、老项目旳衔接过渡?2月22日,有关“营改增”旳正式文献公布,住建部公布《有关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根据调整准备工作旳告知》,明确建筑业旳增值税税率拟为11%。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企业将会产生哪些影响;营改增后,新老项目怎样衔接?一起看看专业人士旳分析。
营改增将推进建筑业生产方式旳转变,加紧转型升级有关记录数据显示,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抵达4500万,建筑业营改增波及人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因此营改增方案设计十分谨慎。
普华永道中国流转税主管合作人胡根荣认为,从现实状况来看,建筑行业由于上游抵扣不健全,税负上升旳也许性比较大。
而房地产业中,土地作为开发成本中旳大项,能否纳入进项被抵扣,将极大影响企业税负。
分析人士体现,从长远看,营改增将推进建筑业生产方式旳转变,增进建筑企业深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紧转型升级。
并且作为基础行业旳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也有助于减少整个社会旳税负水平。
《告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用措施,于2023年4月底前完毕计价根据旳调整准备。
此外,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日前联合印发《有关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旳指导意见》,规定建筑业内部做好营改增准备。
《意见》提出,建筑企业应当学习既有其他行业营改增文献,开展增值税模拟运转,制定应对方案。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是好事吗?据知乎旳专业人士分析,国家推广“营改增”,利处大大旳:1、减少营业税旳反复征税,对大部分企业来说税负下降;2、由于发票可以抵扣,增长了企业旳议价能力;3、营改增一旦完毕,全行业会形成抵扣链。
世间万物均有两面性,就像磁带有A面和B面,有利有弊才是正常现象。
没措施,磁带和两面性,暴露了笔者是一种年代长远旳辩证主义者。
拉回话题,这位专业人士认为“营改增”旳弊端是:没有措施核算进项旳企业,或者科技企业等以人力为成本旳企业将实际上吃亏。
公司本部营改增业务指导手册

公司本部“营改增”指导手册一、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税。
(二)新老项目衔接中注意的问题1、营改增之前,已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建安发票,对外尚未开具建安发票的项目,营改增后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在6月30日之前完成发票开具。
(附表一)2、营改增之前,项目所在地在沪的,对已收取的建安发票尚未办理代扣代缴行为的,必须在5月15日之前办理完毕代扣代缴,6月份开始上海不再实行代扣代缴。
(附表二)3、营改增之后,跨区施工“项目就地预缴(2%),总部集中汇总清缴”这种模式,将对我们的项目管理及税务管理带来更高要求,根据税务要求,财务人员要建立项目台账,注明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开票金额、预缴金额及税单号等信息,便于税务申报及检查。
4、营改增之后,对于老项目,公司原则要求按照老政策执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对上对下分别开具或收取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遇特殊情况,客户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请营销部门做好修改合同的准备,建议将合同金额修改为不含税金额。
(三)跨区域经营的缴纳地点及相应税率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建筑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完整版图文

现行划分标准:
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 批发或零售 劳 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 的纳税人 货物 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为主, 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 零售的纳税人
销售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人
年应税销售 应税服务年销售 额 ≤80万元 额≤500万 元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二、纳税人身份变化的影响
1.纳税人
(1)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国境内(以下称境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 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 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 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 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 纳税人。 讨论:建筑业挂靠经营谁是纳税人?
减轻了税负。
三、建筑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八大核心内容
• 全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 房地产企业中的土地成本可以抵减销售收入 • 房地产企业预收阶段采取预缴方式 • 融资成本无法税前扣除 • 甲供材纳税处理发生重大变化 • 老项目计税方法可以选择 • 纳税地点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四)对现金流的影响 (1)营改增前净现金流量 =(含税的收入-含税的成本费用-营业税)*(1-25%) (2)营改增后净现金流量 = (含税的收入-含税的成本费用) -(不含税的收入-不含 税的成本费用)*25%-增值税 (3)营改增后变化=0.75营业税-0.75增值税 (4) 预售阶段:
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税务培训措施
定期组织税务培训,提高员工税务知识水平 邀请税务专家进行讲座,解答员工税务问题 建立税务咨询平台,提供在线税务咨询服务 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 的案例分析
章节副标题
成功应对“营改增”的建筑企业案例
案例一:某大型建筑企业,通过优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成功应对“营改增”。
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必要性
政策变化:“营改增”政策实施,建筑企业需要适应新的税收政策 成本控制:“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调整成本结构,降低税负 风险管理:“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加强风险管理,避免税收风险 市场竞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提高竞争力,适应市场变化
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 的策略
THEME TEMP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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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的未来发展趋势
政策调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政策可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税率变化:税率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行业影响:"营改增"政策将对建筑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企业需要适应新的税 收环境 企业应对:建筑企业需要积极应对"营改增"政策,调整经营策略,提高竞争 力
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挑战与机遇
章节副标题
税务筹划策略
了解“营改增”政策,明确企 业税负变化
优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税务 管理水平
合理选择供应商,降低采购成 本
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优 惠政策
合同管理策略
合同签订:明确 合同条款,确保 税负合理分配
合同履行:加强 合同管理,确保 项目进度和质量
合同变更:及时 调整合同条款, 应对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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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全攻略
一、征税范围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不包括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
二、纳税人及其划分标准
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
三、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老项目新项目新项目老项目
一般或简易(选择)一般简易简易
注: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新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
以上可以得出: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新老项目,均为简易计税。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够健全,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可以开具3%的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一般纳税人,情况就比较复杂。
首先是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分别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
对于新项目,一般情况下,适用一般计税方式。
但是在过渡期,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四、特定行为简易计税
特定行为
1. 清包工方式: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收费。
计税方式:(3%征收率)简易计税
2.甲供工程: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动力。
计税方式:(3%征收率)3.建筑工程老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标准同上)。
计税方式:(3%征收率)
虽然对于建筑企业,在以上三种情形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改变。
五、异地项目纳税规定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一般是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纳税申报。
当建筑施工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纳税情况具体如下:
A.一般纳税人
1.新项目:一般计税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预缴2%。
再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纳税申报。
2.老项目:简易计税(选择)3%(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预缴3%。
再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纳税申报。
3.特定行为(三种情行):简易计税(选择)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预缴2%。
再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纳税申报。
B.小规模纳税人:老项目和新项目都采用简易计税3%(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预缴3%。
再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纳税申报。
以上可以得出:
1.建筑业纳税人,不管一般和小规模,都要先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2.当使用一般计税方式时,不管新项目还是老项目,预缴率都是2%,当使用简易计税方式时,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率都是3%。
3.预缴和纳税申报都是在国家税务局。
六、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1.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3%征收率。
分包款可以冲减销售额,税负可能变轻。
2.一般纳税人:①简易计税,3%征收率。
分包款可以冲减销售额,税负变轻。
②一般计税,11%税率。
进项可以凭票抵扣,税负可能有增有减。
以上可以得出: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减轻
2.对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时,税负减轻;一般计税时,税负的变化与进项的抵扣情况有关,可能出现税负变高的情况。
当然增值税税负也存在上下游的转嫁,毕竟增值税可以抵扣。
七、税负可能变高的情况
1. 营改增实施日前已经完工,项目营改增后,开始收款开票。
举例: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A工程项目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成本已经发生1000万元,收入尚有500万元没有收到。
5月30号收到500万收入。
按照我们这个合同的收款日期,我们这500万就一定是交增增税的,但是5月30号之后,不存在成本抵扣。
因为试点之前的进项,是在一般计税方式下,我们就存在着500万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情景,那税负一定是暂时会偏高的。
2.上游企业不规范,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
举例:甲建筑公司2016年5月1日承接了B项目工程,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12月1日完工收款。
材料成本是1000万元。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400万购买设备、材料的价款,其供应商多是农户、个体户,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进项是不能抵扣的。
这就造成了进项抵扣不足的情况,税负有可能会增加。
3.营改增之后甲供材甲供设备的项目
举例: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承接了C工程项目,该项工程材料设备有1000万,均由建设方提供,也就是甲供,减掉材料后,工程合同额为1000万,因为这是一个营改增以前的甲供工程,在营改增以后具体执行。
我们知道,在营改增以前,甲供的材料是需要计入施工方来交纳营业税的,营改增以后,对于施工方,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它没有材料,只是纯粹的一个工程劳务。
工程合同额为1000万,也就是可以理解为,基本上是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那么暂时的税负也一定是偏高的。
政策建议:
建筑企业应该慎重选择适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实现平稳过渡,减轻税负。
具体建议如下:
1.加强对财务人员和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纳税培训,上至管理层,下至具体执行层都应充分掌握政策要点,避免由于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造成税负增加,风险增加。
2.完善会计核算方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对于营改增之前的项目,尽快结算,因为5月1日后,营改增之前购进的设备、办公用品等是不能再营改增之后抵扣进项的。
所以,应尽快结算成本,尽早开具发票。
3.营改增后,当出现新老项目共同经营生产的情况时,应该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对整个企业来说税负较轻。
4.营改增后,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核机制。
对材料采购商,加强筛选和管理,确保能够取得合理抵扣凭证。
对合同内容中有关增值税涉税条款进行严格审核,最大程度保护合同双方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成本,减轻税负。